卷五 第三節、同性戀是一種生活方式 文 / 李銀河 王小波
第三節、同性戀是一種生活方式
同性戀者中還有一些人認為自己既非罪惡,也無疾病,同性戀只不過是一種可供選擇的生活方式。一位同性戀者說:「人有愛的權利,即愛自己喜歡的人權利。愛的對象是異性就沒有問題,是同性就不能公開,難道這公平嗎?人有互相愛的權利,人有分房子、入黨、提干、甚至競選市長的權利,當然首先還是愛的權利。」
持這類價值觀念的人認為,同性戀取向是個人的事情,社會不應當干涉。一位調查對像說:「現在社會對我們這種人的態度不合理,應該給我們這些人一些生活天地。我們的生活方式不侵害任何人,我們也為社會服務,為什麼只能過地下生活呢?」有些持有這種觀點的人還附加了一些限制,例如:「對這事我覺得外人沒必要干涉,但自己也不要放縱,是正常的。」「強迫別人幹這種事不應該,如果不是強迫的就應允許存在。」有些人甚至說:「獨身生活久了,習慣了。只要社會許可,我樂於公開自己的身份。」
一位中年同性戀者在很長時間裡一直認為自己不正常,十分痛苦,在他已過「不惑這年」之後,卻逐漸改變了看法,認為「這是自然的」了,他為一個性學會議寫過一篇題為「重新認識同性戀」的文章,其中一些觀點很能代表此類同性戀者的價值觀。文中指出有三個對同性戀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其一為「變態論」,他認為,既然同性戀是古而有之,那它就是常態,不是變態;其二為「道德敗壞論」,他認為這不是道德品質敗壞的問題,因為他曾經痛恨自己,極想改變自己,但終於改變不了,可見至少不是明知故犯;其三為「享樂論」,他駁斥了一般人認為同性戀者是貪圖享樂這一觀點,反問道:如果是為了追求享樂,為什麼不去找異性呢?
同性戀者中最具自信心的一群認為,同性戀純粹是個人愛好問題,男同性戀和女性公沒有什麼關係,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同性戀者。同性戀與正常人相比,只是某些性方式不一樣,性關係的對象不一樣,其他一切都沒什麼不同。他們中的一位就:「我之所以接受調查,是因為想讓人們正確對待我們,不要以為我們是怪物、有病、有生理缺陷、十分可怕等等。一位同性戀者在問卷上寫道:「我們並沒有罪,不應該受到歧視和處分。我們同樣是血肉豐滿、感情豐富的人,我們渴望得到理解和幫助。」「應當承認這種現象,有公正看法,不應說是不道德,受人指責歧視,認為是流氓。」「希望世人不要歧視我們。我們與大家一樣有人格,我們和大家一樣純潔……我很想公開自己的性對向(性傾向?),不被世人指責,因為我覺得這很正常。」還有人說不要求社會承認他們,不要求能夠正確看待他們就行了。「我們不是神經病,不是道德敗壞,這只不過是一種生活方式,這些人都是自願的。」
不少持這種觀點的人強調同性戀成因的先天性,他們說:「這不屬於道德問題,許多人是遺傳、先天的,比如有人生來就有女性相貌,與生俱來的。」他們當中流傳著北京某藝術團體一位藝術家的「事跡」,這個同性戀者的單位偏找他,給他作工作,希望他能改變自己的性取向,他回答說:「我沒辦法,你們把我殺了吧。」
儘管他們強調先天形成的因素,但並不同意有關同性戀者是在男女兩性之外的「第三性」這一觀點,他們說:同性戀的男人也是男人,同性戀的女人也是女人,只不不定期是選擇了與異性戀者不同的性生活方式了。
當我們問到他們是否對自己的性取向感到有壓力時,他們當中不少人說自己並不感到壓抑,其中一位這樣講:「沒壓力,想清楚就沒壓力了。我覺得我和別人哪兒都有一樣。有的人認為自己白天是人,晚上是鬼,這種人越玩越苦惱。思想跟不上,理論跟不上,就會越玩越痛苦。這種窩囊廢不如別玩。想通了一點事沒有。想不通的人是接受了報上的觀點,認為自己有病,不正常。我經常和人變我的這些觀點。」
一位調查對像把這種感覺表達得更加生動,他說:「我翻來覆去想,我的一生只能是悲劇。但在我最高興的時候,也會感覺得很幸福,因為大多數人不能理解的,不能感受到的,我能感受到,我好像探索了一點什麼秘密似的。別人只有一種幸福和快樂,我卻有兩種。」
對同性戀現象持有上述價值評判的調查對象,常常強調以下三點事實:第一,具有這種傾向的人很多;第二,這種人什麼地方都有,只要有足夠大的人群,就會有這種人的存在;第三,這種人社會各個階層、各種職業都有。
首先,關於同性戀群體在人口所點的比例,一位同性戀者這樣說:「你問有多少人?說百分之一你信嗎?我是從分析單位裡的人看出來的。我們單位一共有多少人,同性戀有幾個人,一除不清楚了。」提供這個比例數字的人還特地補充道:「我們單位知識分子占一半,工人占一半,是比較有代表性的。」
一位中年同性戀者說:「八四、八五、八六、八七這幾年,我每月結識好幾個伴侶,結識了好幾十個,有的還有第二、三次接觸。我能見面眼熟的有一二百人。有的就是見面彼此點頭打個招呼,有的有親切的感覺。現在這已是公開的秘密,神秘感不強的了。我知道有七、八個接頭的地點。」
全北京市有多少經常在社會上走動的同性戀者?據一位經常出入這些場所的調查對像說,全北京至少有一千多人他可以達到見面眼熟的程度。僅他居住的XX區就有二百多名。加上大量從不在社會上活動的同性戀者,絕對人數是相當可觀的。當我們向一些調查對像提到,有人告訴我們,他見面眼熟的人能有一兩千時,他們都表示,這種說法「不算邪門,我們也差不多」。
其次,他們強調同性戀活動遍佈全國各大中城市,甚至小城市,什麼地方都有。據說在上海、廣州、青島、大連、石家莊、保定、西安、哈爾濱以及新疆等地,均有活躍的男同性戀社群。每地均有多處同性戀活動場所。談到外地的情況,許多同性戀者都認為,上海人更懂得同性戀,即能意識到這種人的存在。一位同性戀者舉例就,在上海,他帶單耳環在大街上走,路上行人都會指指點點地說:這是同性戀(當然,現在已不只同性戀者戴單耳環了)。可在北京,沒有人意識到這一點,僅會以為是男孩養得嬌(北京舊風俗,給男孩打耳朵眼,戴耳環,以佑其平安)。就連顧客買蛋糕時開玩笑地問售貨員,這蛋糕上為什麼要一男一女時,售貨員都會順嘴說出:要是弄上兩個男的不成了同性戀了?或北京恐怕沒有多少人知道同性戀這個詞。這位調查對像說:「上海同性戀人數多,也很敏感。我第二次去時,圍了七十多人聊天,覺得很享受。局外人都衝我們說:這是同性戀。但話裡沒有貶意。北京人不敏感,麻木不仁。」還有其他人講到上海的情況:「上海人更明顯,都燙頭。長得像白面書生,有女氣,走路扭,一眼就能看出來。」
關於其他城市的情況還有下列說法:「天津同性戀特多,北京人不喜歡天津人,覺得他們太粗。北京人喜歡上海、青島的。北京人聲譽不錯,外地人都說,北京小伙子熱情,長得也不錯。」
「青島人長得好,實在。」有一位北京同性戀者如此描述了他在青島的經歷:「我碰上一個人,跟我說我穿的背心不錯,我說,你喜歡這背心?他說,不光喜歡背心……」
「新疆特別多,過去有錢的牧主買男孩子有傳統。伊斯蘭、白俄羅斯、烏茲別克和哈薩克族中都有這種人。」
「我有時到外地和這些人玩,有時是公出,有時是自費,去上海、青島、杭州,都和這些人有接觸,有時有人邀請也去。」
「上海多,沿海地方多,哈爾濱人多,零下二十度還有人出來。」
還有人說:「全國互相串得特別厲害。只要在這群人裡稍一打聽,就能打聽到瀋陽、石家莊等地在哪兒可以找到這些人。」
總之,無論大中小城市,只要有一個足夠大的人群,就會有同性戀的活動,據說有些比較繁榮的縣城裡都有,比如涿縣就有。
第三,對同性戀持這種價值評判的人常強調,這個人群裡什麼階層、什麼職業的人都有。關於這一點有以下說法:「梨園界百分之六十(不知道這個比例是根據什麼得出的。)是同性戀。
「學生裡也有,屬於啞巴一類,玩完就走,不跟人聊天,脾氣古怪,玩完連再見都不說。」
「在社會上活動的大學生不太多,一般人都喜歡大學生。大學生比一般人接受起來快,跟他們接觸,一般不會引起他們的反感.他們比較膽小,有人和他們好上以後就騙他們,嚇唬他們,說外面在抓人,讓他們別出去。」
「據瞭解門頭溝礦工人裡有不少,特別有意思,他們只在自己圈裡搞,從不到外面來。」
「飯館業過去有很多同性戀。可能是因為全是男性,而且住在一起。徒弟當中流傳著一句話:要想學得會,就和師傅睡。解放前的XX園飯店,男招待全都化女妝,專門提供這種服務。」
「軍隊和監獄裡也有這種人。」
第一節、歷史上的處境
(本節缺失。)
第二節、同性戀者的社會地位
……者即使被偶然結識的陌生人毆打或搶劫也不敢報警。
二十世紀下半葉以來,各國關於同性戀的法律開始明顯放寬。在瑞典,一九九四年以前,法律是制裁同性戀的,但自一九九四年起,同性戀行為只要不涉及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不捲入特殊的關係(如師生關係),就不會觸犯法律。由於同性戀經歷對非同性戀少年的影響,可能會保持終生,所以法律禁止與十八歲以下的少年搞同性戀。
同性戀法律地位變遷過程中的最重大事件當推《沃芬頓報告》。一九五四年,約翰。沃芬頓公爵及一個著名的委員會開始檢查有關同性戀的英國法律。沃芬頓委員會報告的結論是:「除非社會通過法律機構專門去將犯罪與惡這兩個概念等同起來,否則就應保留一個由個人來判定行為是否道德的領域,這個領域用簡明的話來說,不關法律的事。這麼說不是要寬恕或者鼓勵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強調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純屬私下的及個人的性質,是為了強調個人與私下的責任。可以期盼一個成熟的人會在沒有法律懲罰的威脅下,自覺地承擔起責任。」(拉裡亞,第一七八——一八一頁)沃芬頓報告以其將法律領域與道德領域劃分開來的思想,對後世的法律思想產生了深遠的劃時代的影響。
英國一九五六年頒布的《性犯罪法》規定,凡不在公共場所(包括公廁)雙方同意而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雞姦,不算犯罪;除此以外的雞姦行為仍以雞姦罪論處。一九六七年,英國法律終於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戀關係合法化。這一法律規定,年滿二十一歲,雙方同意的同性戀行為不算犯罪。但仍舊限定,參與者在二人以上或在公共場合的同性戀行為視為犯罪。此外,規定軍事及警察機構人員中的同性戀行為仍屬非法行為。
我們或許認為,法律不應懲罰自願的、沒有受害者的行為,但是在美國經歷了長時間的清教統治後,「性即是罪」的觀念仍有強大的影響力。對於某些行為,法律把社會看成是受害者。一直到一九六二年,美國各州的法律仍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的雞姦行為都屬犯罪行為,甚至在夫妻之間進行的口淫行為和肛交行為均屬雞姦罪。從一九六三年起,美國伊利諾伊州頒布了新的法典,不再嚴格禁止成年人之間雙方自願的私下雞姦行為。一九七二年,康涅狄格州及隨後有十九個州先後廢除了雞姦法令。但大部分的州仍然保留了雞姦法令。
一直到一九七五年十一月,美國最高法院仍判定,弗吉尼亞州禁止雙方自願的私下的同性戀活動的法令十合乎憲法精神的,最高法院的裁決還引用了聖經的訓誡。一九七七年六月七日,在佛羅里達州。還否決了一項關於保護同性戀者,不許在招工和分配住房時歧視同性戀者的議案。由此可見,同性戀要取得合法的地位是困難重重的。美國日前有二十一個州允許同性戀合法存在,其餘各州同性戀仍屬犯法,但只判處罰款和處罰涉及重罪的行為。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很少有人因同性戀行為被捕,因為這種行為多是在私人場所進行的。法律對同性賣淫和在公共場所中的同性戀活動加以管束,制裁往往是以猥瑣、流浪、在公共場所周圍逗留、拉皮條或向同性出賣男色等名義進行的。
在德國,十八歲以上男子與未滿十八歲男子進行猥瑣,或將自己供對方作猥瑣行為者,處五年以下自由刑,併科罰金。若行為人犯罪時尚未滿二十一歲,或犯罪行為違法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免除他的刑罰。
瑞士的有關規定為,引誘十六歲以下未成年同性男女,實施或使忍受猥瑣行為者;或利用他人之窮困狀態或公務或職務或類似的從屬關係,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實施猥瑣行為者;或以同性人猥瑣為常業者,處以輕刑。致人死亡,而且這種死亡是行為者可預見的,處五年以上重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重刑。
在奧地利,有關同性戀的規定是,對於已滿十八歲的男人與同性少年之間有猥瑣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從事男性間以營利為目的的同性猥瑣行為者,如不屬於與少年猥瑣的情形,處二年以下自由刑。
綜上所述,西方各發達國家中同性戀法律地位的改變表現在,只要不違反以下三項原則,同性性行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這三項原則是(一)不涉及未成年者;(二)不在公共場所進行;(三)雙方自願。換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發生在兩個成年之間的、自願的、私下進行的同性性行為。
據說,目前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承認同性戀同居者可以以家族名義納稅。一些法院確認了同性戀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撫養費的權利。不少教堂還公開為同性戀者舉行「婚禮」。在這些國家中,一些同性戀組織要求對不僱用同性戀者的公司進行報復。他們自己開辦自己的酒吧、舞廳和夜總會。有些人甚至進入了教會領導階層和政府機構。在澳大利亞,由於他們一度控制了某地區的立法機構,結果產生了第一個要求用法律明確承認同性戀家庭的議案。(楊遂全,第八十二——八十三頁)
第三節、公眾對同性戀態度的改變
在基督教關於同性戀屬於「違反人類天性的罪惡」這一思想統治了十幾個世紀之後,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從本世紀初開始鬆動。當然這一改變僅僅發生在那些曾經對同性戀採取嚴厲態度的社會中,像中國、日本及其他一向對同性戀採取寬鬆態度的社會,並沒有這種顯著的變化。
在人們對同性戀態度的變遷過程中,一個值得特別加以評論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紀初年,由德國性學家赫茲菲爾德首先提出的。他創造這一新概念,旨在將同性戀者置於與男女兩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與男女兩性相等的權利,至少不被視為罪犯。他的觀點受到社會科學界的重視,例如弗洛伊德就曾關注過這一新概念。
赫茲菲爾德本人作為德國猶太人、同性戀者和性學家,受到國納粹德國的迫害,他在同性戀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確定無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夠成立,仍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們調查中所接觸的一些同性戀者就不贊同「第三性」的概念,認為自己是完全正常的男性,不是什麼「第三性」。問題在於,究竟是只有證明了同性戀者在生理和心理上全都屬於不同於男女兩性的第三性,他們才應當擁有與男女兩性相等的權利,還是同性戀者仍就從屬於原有的性別,也可以擁有這種權利。在九十年代的今天,似乎就連在中國,也已經出現了一批具備了同性戀權利的現代觀念的同性戀者。至於究竟這世界上是否存在著一種在生理和心理上與男女兩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個須作深入研究的問題。
對於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產生過巨大影響的第二人當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戀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觀點之後,進一步提出了同性戀不是疾病的觀點。雖然弗洛伊德還沒有像現代人那樣,認同同性戀只不過是一種可供選擇的生活方式,而堅持認為它是一種性角色認同的「倒錯」。但卻是他率先提出:醫院是治不了同性戀的,因為它不是神經疾病。他的這一觀點在一九三五年致美國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達得十分清楚。他在信中寫到:「從來信猜想,您的兒子是同性戀者。您在談到他的情況時沒有使用」同性戀「一詞,使我印象極深。我想請教夫人,您為何要避開這個詞呢?的確,搞同性戀毫無好處;但並非惡習和墮落,也不算得是一種疾病,用不著為此害羞。古往今來,有許多極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戀者,其中有些是偉人,如柏拉圖、米開郎基羅、達.芬奇等等。將同性戀視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極不公正和殘酷的。如果您對我還信不過,就請讀H。藹理士的著作吧!」(轉引自阮芳賦,第一九四頁)藹理士在這一點上與弗洛伊德觀點接近,他曾指出:「我個人的立場一向以為逆轉(倒錯)是一種變態,而不是疾病。」(藹理士,第二八九頁)
遲至一九七三年,弗洛伊德關於同性戀不是疾病的觀點才終於被大多數精神病醫生所接受,其標誌是,美國精神病學協會在一九七三年以壓倒多數票將同性戀者從精神病患者的隊伍中分離了出去。在此之前,同性戀一直被列在《美國精神病診療手冊》上。這一事件極大地影響了一般公眾對同性戀的看法。關於同性戀是否疾病這一問題,目前不少國家採取了一個既不認定是病也不認定非病的折衷方案,即那些自我認定有病的同性戀者就認定為有病;那些不認為自己有什麼不適者則被認定為無病。在人們對待同性戀態度的變遷史中有過重大影響的第三個人是金西。他的理論特色在於從統計學角度為人們提供了一個看待同性戀現象的新視角。
金西在談到男同性戀現象時指出:「如果沒有社會的禁忌和個人的內心衝突,同性性行為本來會比異性性行為多得多。」他提請人們注意:「如果執行法律的官員能夠象大多數人預料的那樣具有效率,那至少有白分之八十五的男性青年人口可以判為性罪犯。」他還指出:「把同性性行為說成精神病或人格變形的觀點,也已被我們上述發生率和實施頻率所推翻……。心理學家和臨床醫生一般都已不再要求一個人勉強順從特殊的行為模式。事實上,越來越多的最有水平的心理醫生已經不再試圖改造病人的行為,而是致力於幫助他自我接受,並且引導他認識到自己並不必然與社會公開對抗……。當然,同性性行為者中也有一些人有神經症狀,但往往是自己跟自己過不去,而不是跟社會……恐怕不是因為他們有神經病才去從事同性性活動,而是由於他們有了同性性行為並遭到社會反對,才產生了神經症。」(金西,第二一四頁)在金西看來,神經症並非同性戀之因,而是同性戀之果。過去人們一向信以為真的「同性戀是疾病」的說法,不過是一個因果倒置的說法。
金西對同性戀的觀點的重大意義在於,他徹底否定了對性活動作道德判斷的作法,提出了一個嶄新的思路,即任何在生物學上可能的事物,其本身並不是內在有害的,因而不能認為是「違反人類天性」的。雖然這一觀點一直遭人非議,但它卻構成了金西對一種激進的性價值觀所作的最重要的貢獻。由於這一立場意義十分重大,我們以下引述了金西論點的精華,以便人們對他的論點有更加切實的瞭解。
首先他從統計學的角度提出問題:「審理因同性性行為而被捕的的人時,法官應該牢記:這個城市全體男性中近百分之四十的人,在其一生的某些時候也應該按同樣罪名被逮捕,而且,這個城市所有單身男性中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人也都應該在同一年中按同罪被逮捕。」
其次,他從道德角度為同性戀作了辯護:「如果考慮到我們的數據得自於各個社會階層、各個職業和各種年齡,那麼那些努力強化性法律的警察和法官,那些大聲疾呼強化法律(尤其是反「性變態」法律)的教士、商人和其他群體,實際上同性性行為的發生率和實施頻率並不比他們那個階層的其他人低……。有人會認為,不管同性性行為在總人口中的發生率和實施頻率有多高,它本身的不道德實質就必然招來社會的鎮壓。有人則乾脆主張:篩選審查所有的人,對任何有同性性行為傾向的人都加以「治療」或「隔離」,這種行為就會被徹底消滅乾淨……我們的數據表明,如果照此辦理,至少要隔離三分之一的男性。」
最後,在指出了這種作法本身的荒謬之後,金西又預言了同性戀作為人類性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性質,並提出它是人類的能力的表現這一驚世駭俗的觀點:「即使真的實現這一計劃,真的把所有有過同性性行為的人從今日社會中消滅乾淨,人們也沒有絲毫理由相信它的發生率會在下一代人中有任何實質性的降低。從歷史之初起,同性戀性行為就一直是人類性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主要是因為:它是人類擁有多種能力的一種表現,而這樣的多種能力正是人類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西,第二一五——二一七頁)考慮到四十年代末籠罩著美國社會的嚴峻道德氣氛,金西闡述自己關於同性戀的觀點的勇氣實在令人欽佩,難怪他的著作能夠振聲發聵,使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為之一變。
在對待同性戀態度上形象最大的第四位人物是法蘭克福學派的馬爾庫塞。他的影響在我們看來,又是所有四位人物當中最為深刻的。馬爾庫塞在同性戀問題上的觀點,是他整個思想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其基調在於批判現代資本主義制度的蔑視愛慾和摧殘人生,無情地揭示出現代工業社會中的人們喪失了完整的美感和愛慾這一事實。
馬爾庫塞的主要論點是主張使整個身體而不僅僅是生殖器官成為性感的主體和目標,所以他不但不反對同性戀,而且指出:同性戀是性慾討厭服從生殖秩序而發出的抗議,是性慾對保障生殖秩序的制度提出的抗議。所謂「生殖秩序」是指這樣一種觀念,即認為正規的性關係應當僅以生殖為目的,否則就是越軌行為。避孕的性交、不能生殖的異性性交和同性性交都是不道德的。按照這種邏輯,那些不知道性交與生殖之間的聯繫的人的性行為就是越軌行為;而那些以為同性性交可以受孕的性行為卻不屬於越軌行為了。
在馬爾庫塞看來,「性反常」本身無視生殖秩序的壓抑的要求;堅持以快樂為性的目的。性反常者是與現實原則相對立的快樂原則的擁護者,因為性反常行為表現了某種不受時間空間和對像選擇限制的性活動,表現了不受性器官限制的多種形態的性活動。他們對當代文明必然造成的部分喪失性特徵的個人構成了威脅。馬爾庫塞並不是認為怎麼做都可以,而是對所謂「性反常行為」加以認可,認為這種行為的基礎是受到壓抑的人類潛能與自發性的釋放。他認為同性戀現象中包含著革命的潛力,是對生殖秩序的反叛,同時指明了某種更充分的愛慾意義,代表了肉體的可能性的充分實現。
除了對性行為的生育目的的反叛,更有人從美學角度來理解同性戀的愛慾。萊文森從這一角度提出的重要論點與馬爾庫塞的觀點十分接近。他認為,在古希臘人那裡,性屬於美學領域。也就是說,古希臘人被所有的美的東西所吸引,而不論它屬於男性還是屬於女性。他們不注重對象的性別,只注意它是美的還是不美的。他們在男女兩性之間不加區分,認為沒有絕對的界限,沒有只吸引此性不吸引彼性的東西。因此,在異性戀和同性戀的吸引力之間也沒有明顯的界限。吸引力不以性器官的區別為基礎,而是服從於秘密的美學原則。對象可以很容易地從男性轉到女性,在性交色認同下可以認為是中性的。(萊文森,第四三——四四頁)其實,弗洛伊德也表達過類似的思想,它指出:「古代於現代情慾生活的差別裡最為驚人的是:古人看重本能本身,而我們太強調對象的重要性。古人視本能為萬有之源,甚至不惜因而提升低級的性對像;我們則蔑視本能的活動本身,只有面對美好的對象時,我們才能從容其活動。」(弗洛伊德,第五一頁)
總而言之,自從以上述各位大思想家為代表的理性主義運動興起之後,一種對同性戀的全新的觀點迅速在公眾中傳播開來,即認為同性戀不傷害他人,對社會的影響也不直接,就像酗酒或自由戀愛一樣。它即不是犯罪和邪惡,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種屬於少數人所有的生活方式。人們對於這種有異於常人的少數人的行為方式有了更大的容忍度。
一九七八年,社會學家鮑曼對三二一名異性戀者的研究表明,他們對同性戀的態度比許多同性戀者和立法者寬容得多。他們中得大多數人不但不反對同性戀,反而贊成取消對同性戀的種種制裁措施。持這種寬容態度的人們具有下列特徵:年輕、無宗教信仰以及交過同性戀朋友等等。(鮑曼,一九七九年)
儘管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同性戀本人的自我評價也有了很大的改變,但是,不可否認,仍舊有不少人繼續保持著對同性戀傾向的否定態度。在一九八三年美國舉行的一次民意測驗中,雖然有百分之六十五的人認同同性戀者應當獲得平等就業的機會,但只有百分之三十二的人讚成把同性戀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生活方式來看待。尤其在發現了同性戀者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這一事實之後,人們對同性戀的反感有所回升。美國前總統裡根的助手布坎南在報上寫到:「可憐的同性戀者,他們已經向自然宣戰,而現在,自然正在施以可怕的報復。」無獨有偶,我國一位性病專家在北京召開的愛滋病國際研討會上居然說:「愛滋病是上帝對同性戀者的懲罰。」在一九八三年夏天,一位美國牧師居然建議把同性戀者圈在一起,像對待有病的動物一樣,把他們隔離起來。由此可見,人們對同性戀的厭惡和仇視還遠未消除。但是,正如一位社會學家所說的那樣:「在越來越多的地區,人們顯得越來越寬容,總的趨勢是,同性戀者正在逐漸取得應有的自由和權利。」(斯馬,第八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