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貪篇 放火與點燈 文 / 陳金安
宋朝時候,有個人名叫田登,平時與人交往十分挑剔、苛刻。後來,他當官做了郡守,那架子更大、脾氣更凶了,在老百姓面前擺譜擺得出了格。平時最忌諱別人說出他的名字,而且凡與他名字中那個「登」字同音的,都得換個說法。比如說「蹬」字,只能說「跳」,「登高」只能說「上高」。這還不算,老百姓用得最多的一個「燈」字,也被換成「火」字。誰要是一時疏忽說了「燈」字,那可就要倒霉了,一頓揍是少不了的;若遇上田登大人再有什麼情緒不好,那恐怕還要罰款、革職什麼的。反正,當地老百姓以至於他手下的辦事員、小官吏、士兵都為此吃了不少苦頭。
到了元宵節,按老傳統要鬧花燈了。州府傳下命令,可以放花燈三天。可是他手下的人怎麼敢寫「放燈」呢?想去想來,只好寫出了這樣的公告牌:「郡守傳下令來,按傳統習慣,州里放火三天。」
那廣告牌寫好後,高高懸掛在鬧市街頭,過往百姓圍在廣告牌前,議論紛紛。人們諷刺說: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點燈。
本來這只是統治者專橫霸道作風中的一件小事,可是老百姓卻利用這句話的雙關義,諷刺揭露他們目無法紀、為所欲為的行徑,而老百姓呢,連一點正當的行為也常常受到百般限制與刁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