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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個罪犯的自述 文 / 魯迅

    《民眾文藝》雖說是民眾文藝,但到現在印行的為止,卻沒有真的民眾的作品,執筆的都還是所謂「讀書人」。民眾不識字的多,怎會有作品,一生的喜怒哀樂,都帶到黃泉裡去了。

    但我竟有了介紹這一類難得的文藝的光榮。這是一個被獲的「搶犯」做的;我無庸說出他的姓名,也不想借此發什麼議論。總之,那篇的開首是說不識字之苦,但怕未必是真話,因為那文章是說給教他識字的先生看的;其次,是說社會如何欺侮他,使他生計如何失敗;其次,似乎說他的兒子也未必能比他更有多大的希望。但關於搶劫的事,卻一字不提。

    原文本有圈點,今都仍舊;錯字也不少,則將猜測出來的本字用括弧注在下面。

    四月七日,附記於沒有雅號的屋子裡。

    我們不認識字的。吃了好多苦。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二日。我進京來。賣豬。走平字們(則門)外。我說大廟堂們口(門口)。多坐一下。大家都見我笑。人家說我事(是)個王八但(蛋)。我就不之到(知道)。人上頭寫折(著)。清真裡白四(禮拜寺)。我就不之到(知道)。人打罵。後來我就打豬。白(把)豬都打。不吃東西了。西城郭九豬店。家裡。人家給。一百八十大洋元。不賣。我說進京來賣。後來賣了。一百四十元錢。家裡都說我不好。後來我的。曰(岳)母。他只有一個女。他沒有學生(案謂兒子)。他就給我錢。給我一百五十大洋元。他的女。就說買地。買了十一母(畝)地。(原註:一個六母一個五母洪縣元年十。三月二十四日)白(把)六個母地文曰(又白?)丟了。後來他又給錢。給了二百大洋。我萬(同?)他說。做個小買賣。(原註:他說好我也說好。你就給錢。)他就(案脫一字)了一百大洋元。我上集買賣(麥)子。買了十石(擔)。我就賣白面(麥丐)。長新店。有個小買賣。他吃白面。吃來吃去吃了。一千四百三十七斤。(原註:中華民國六年賣白面)算一算。五十二元七毛。到了年下。一個錢也沒有。長新店。人家後來。白都給了。露嬌。張十石頭。他吃的。白面錢。他沒有給錢。三十六元五毛。他的女說。你白(把)錢都丟了。你一個字也不認的。他說我沒有處(?)後來。我們家裡的。他說等到。他的兒子大了。你看一看。我的學生大了。九歲。上學。他就萬(同?)我一個樣的。

    (1)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二五年五月五日《民眾文藝》週刊第二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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