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山居筆記序 文 / 余秋雨
《山居筆記》一書的寫作,始於一九九二年,成於一九九四年,歷時兩年有餘。為了寫作此書,我辭去了學院的行政職務,不再上班,因此這兩年多的時間十分純粹,幾乎是全身心地投入。投入那麼多時間纔寫出十一篇文章,效率未免太低,但我的寫作是與考察聯在一起的,很多寫到的地方不得不一去再去,快不起來。記得有一次為了核對海南島某古跡一副對聯上的兩個字,幾度函詢都得不到準確回答,只得再去了一次。這種做法如果以經濟得失來核算簡直荒誕不經,但文章的事情另有得失,即所謂「得失寸心知」。
在總體計劃上,這本書是我以直接感悟方式探訪中華文明的第二階段記述。第一階段的記述是《文化苦旅》,那本書中的我,背負著生命的困惑,去尋找一個個文化遺跡和文化現場,然後把自己的驚訝和感動告訴讀者。但是等到走完寫完,發覺還有不少超越具體遺跡的整體性難題需要繼續探訪,例如——
對於政治功業和文化情結的互相覬覦和生死與共;
對於文化靈魂的流放、毀滅和復甦;
對於商業文明與中華文化的狹路相逢和擦肩而過;
對於千年科舉留給社會歷史的功績和留給群體人格的禍害;
對於稀有人格在中華文化中斷絕的必然和祭奠的必要;
對於君子和小人這條重要界線的無處不在和難於劃分;
……
這些問題如此之大,當然不可能輕易找到答案,我能做的,只是招呼讀者用當代生命去感觸和體驗。這便構成了《山居筆記》的基本內容。
稍稍年長的讀者應該記得,這些問題在十年前公開談論並不方便。當時,哪怕是給清朝統治者以更多的正面評價,把民間金融業全面破碎的主要原因歸之於太平天國運動,或者在不設定「唯心主義」的批判前提下充分肯定朱熹,在維繫社會管理和文明傳承的意義上稱讚科舉制度,都會引起不少左派批判家的警惕,更不要說打破時限大談「流放」、「小人」、「圍啄」這些很容易讓人產生現代聯想的命題了。為此,我要再一次感謝當時敢於發表這些文章的《收穫》雜誌。至於我本人的勇氣,則來自十年浩劫間對民族苦難的切身感受和反覆思考。這種思考,開始於浩劫初期可憐父輩的牢獄骨灰,延續於浩劫中期軍墾農場的漫漫苦役,深化於浩劫後期故鄉山屋的寂寞歲月,又回味於浩劫過後某些黑影的翻雲覆雨。幸好一九七八年嚴冬在北京召開的一次會議改變了中國,我也隨之獲得了生存的尊嚴。既然一切都來自於苦難,我問自己手中的筆:你還有什麼好害怕的呢?
我只擔心災難中的思考因過於憤怒而失之於偏激,便想從考察和閱讀中獲得更廣闊的時空印證。正是在這個過程中,我注意到了海外漢學界。那麼多高水平的專家學者早早地流落到海外各有原因,他們畢竟避過了接二連三的政治運動,有充裕的時間投入研究,而研究的方法又引入了國際學術標準,在科學性、宏觀性上遠超干嘉學派的考據水平。但在十年前,國內學術界要瞭解他們的研究成果十分艱難,甚至直到今天,雖有一些專著流傳到大陸,仍然不易見到那些以散篇形式發表於專業雜誌間的各項具體研究。海內外研究成果積累得比較完整的是香港,於是我總是利用前去講學的機會在那裡貪婪補課。記得前不久一位曾經多次撰文批評《山居筆記》「硬傷」的先生直接給我來信,說又發現我的一處論述在國內某大學編印的資料上找不到根據。我回信感謝他來信探討之誠,並說明那項資料早已被海外學術界嚴密論證,詳細數據存香港中文大學圖書館庫房,答應下次去時複印一份送給他。香港中文大學在山上,我當時為了鑽研數據棲居一處設備簡單的集體宿舍叫曙光樓,因此有了「山居」的說法。
現在回想起來,寫作這本書的最大困難,不在立論之勇,不在跋涉之苦,也不在考證之煩,而在於要把深澀嶙峋的思考萃煉得平易可感,把玄奧細微的感觸釋放給更大的人群。這等於用手掌碾碎石塊,用體溫焐化堅冰,字字句句都要耗費難言的艱辛,而艱辛的結果卻是不能讓人感受到艱辛。
寫完這本書後,我又寫了一本人生隨筆,然後進入文化考察的又一個新階段,即驅車數萬公里逐一拜謁人類歷史上一切發生過重大影響的文明。一路歷盡危難,卻從未退縮,因為我在陌生的異國荒原上找到了返現中華文明的方位,時時校正著國內考察時的各種感悟。我把《山居筆記》的續篇,寫到了開羅的死城邊、耶路撒冷的小巷口、海灣和南亞沙塵覆蓋的大炮下。在那裡纔明白,即便走遍中國也很難真正瞭解中國,因此經常與同行的夥伴們感歎:「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除台灣爾雅版的繁體字版外,這本文匯版的簡體字版已印了三十五萬冊,我親自從讀者手裡買得的盜版本有十二種。經常看到有人在報刊上否認目前盜版的嚴重事實,批判反盜版是「炒作」,我便特地編撰了《盜版二十六例》置之《霜冷長河》精裝本卷首,其中選印了《山居筆記》的不同盜版本封面八種,使文化盜賊們無可抵賴。誰知這些年趁我遠行歷險,他們在國內鬧成一團,無非是想用誹謗遮蓋盜竊,連當年翻雲覆雨的黑影也拉出來了。對他們當然不能再用規勸的辦法,因此把本書初版的代序撤去,其它地方也有一些相應的改動。正該取笑他們沒有把手中的偷盜物細看一番:文明和邪惡不可混淆,歷史和法律不容侮弄,恰恰是本書的內容。(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