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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格篇 第十九章-1 文 / 盛田昭夫

    我曾經抱怨一位美國朋友,現在已經很難找到一件真正美國製造的東西,他回答說:「為什麼你沒有想到我們的律師呢?他們是地地道道的美國貨!」我們兩人都為這個幽默發出了笑聲,但是事實卻並不好笑。

    律師在我的心中已經成了美國與日本工業在經營差異上的象徵,他們也是美國體系的一個弱點。在美國的很多場合,我曾經非常坦誠地談到過律師的問題,也包括在哈佛大學國立肯尼迪學院的講話。

    美國人知道,在私人公司之間,公司與政府及其部門之間,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公正貿易委員會,幾乎都存在著法律上的問題。美國人對此已經司空見慣,但我卻不能。這些法律上的糾紛對如何經營一個公司有著嚴重的影響,更加糟糕的是它們還會影響經營者自身如何看待他們在美國所起的作用。美國的經營者們總是注意身後是否有人要找他們打官司,他們好像認為這是很自然的事。他們必須時刻提防來自身後的攻擊,而不能向前展望未來。律師和法律意識進入到美國實業界的方方面面,與日本的管理在風格和哲學上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但是隨著日本工業的國際化,我們日本人也必須懂得更多的法律專業知識。我希望我們不要在這方面重蹈美國人的覆轍。雖然我已經從美國體系中學到了不少的東西,但我還是更加喜歡日本體系。我並不相信我們在日本的所有做法都是好的,因為事實並非如此,但是我相信,進一步瞭解差異可以澄清一些錯誤的觀念。

    下田市是美國駐日本的第一個領事館的所在地,美國和日本的知識界、商界以及其他人士定期在這裡舉行會議,它是一次很好的機會,通過雙方的交流、分析和發表意見來增進瞭解,結識朋友。我在一次下田會議上遇到過哈佛大學國立肯尼迪學院的院長格拉漢.阿利遜,我與他展開了討論。當時我對律師的問題一定表現出很大的興趣,因為他最後邀請我去他們學院演講。在邀請信中他給了我一個頗具刺激性的演講題目——論律師在美國對企業的妨礙作用。

    當我開始研究這個題目時,我發現其他的經營者為律師們在美國企業和社會中造成的麻煩普遍感到擔憂。我的一位朋友,IBM的約翰.歐培爾在幾年前寫了一本書,書名為《我們的訴訟社會》。所以我知道,不僅僅是我一個人認為律師和訴訟已經嚴重地影響了企業,有時還會更糟。有一次一個美國朋友告訴我,在一些情況下,律師插手交通事故案件,他可以拿走65%的保險賠償或者法院判處的罰金,而受害人只能得到剩下的35%。從我們的觀點來看這是令人吃驚的。

    美國有五十多萬名律師,據我所知,每年有三萬九千多人參加法律考試,所以律師的人數還在繼續增長。美國的很多人持有法律學位,儘管他們並不想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在日本,我們大約有一萬七千名律師,每年增加大約三百名。法律考試非常困難,只有3%的參加者可以通過。通過考試的人進入國家法律培訓學院,從那裡他們可以在三條出路中任選其一,即檢察員、法官和私營律師。

    每年從學院裡畢業的三百名學生通常平均分配為檢察官、法官和私營律師。當然還有成千上萬的年青人學習法律,取得學位,然後轉到私營公司去工作,在那裡他們組織與法律打交道的員工一起工作,就像美國的律師一樣,但他們卻不上法庭。其他受過法律訓練的人有時會去當仲裁員。在日本,我們沒有美國那樣的大型法律事務所,那裡的前門上,有時甚至一面牆上,寫滿了幾十名律師的姓名。當一個人向民事法庭遞上訴狀時他必須支付一筆不可退回的訴狀費,這筆費用的多少要根據案子中涉及的金額而定。如果官司打輸了,他還要支付法庭費用。這正是早年間我們對於向東京法院起訴巴爾康貿易公司在磁帶錄音機專利上侵權一事頗為猶豫的原因之一;如果這個案子拖得很長,法庭費用就會越來越高,一旦敗訴我們將承受不起。

    我們並不急於在日本培養律師,法院裡堆滿了需要若干年才能處理完的積案,律師太少也是其原因之一。這種現狀使得人們不願意動輒就打官司,因為他們知道,如果一旦對簿公堂,就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得以解決。所以一般人之間的糾紛,甚至很多公司之間的糾紛都是通過仲裁來解決的。儘管日本法院的日程排得很滿,也仍然不像美國那樣,根據歐培爾的計算,2010年將會有一百萬件訴訟。

    當美國人忙於培養律師時,我們更加忙於培養工程師。我們的工科畢業生是美國的兩倍,如果考慮兩國的大小(美國的人口是日本的兩倍),我們的工程師比例是他們的四倍。僅就電子領域而言,我們每年有二萬四千名畢業工程師,而美國只有一萬七千名。

    考慮到這些情況,1982年6月的一天我飛往波士頓,驅車前往哈佛大學校園,阿利遜校長在那裡迎接我。當我環顧法利爾大廳裡的聽眾時,我想到他們中間可能有很多律師,這是在美國,所以我還是事先解釋一下為好。我說:「首先我希望說明一點,我的演講中談到的僅僅只是我個人的觀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我不想在法律上惹麻煩。」

    聽眾並沒有什麼惡意,他們對我的開場白報以笑聲。但是我還是忍不住要將心中的想法一吐為快。我談到了第一次按照美國司法程序建立公司的經歷,以及從中學到的東西。雖然作為一個日本人,當時我對與早期業務有關的法律懂得不少,但它們都局限於專利和與我們的產品有直接關係的方面。我們不懂合同、歸總會計法以及其它更加複雜的事務,例如怎樣與美國政府的部門打交道,在這種交道中是不能自己出面的,必須通過律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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