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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回 拒委員觸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證書 文 / 蔡東藩

    卻說眾議員閱讀袁總統咨文,又是長篇大論,洋洋灑灑的數千言,大致以《臨時約法》,有好幾條不便照行,須亟加修正。小子錄不勝錄,但記得當時有一清單,提出增修約法草案,就中有應修正者三條,應追加者二條,特照錄如下:

    應修正者三條。

    (一)《臨時約法》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修正)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

    (二)《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得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須得參議院

    議員同意。

    (修正)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

    (三)《臨時約法》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修正)大總統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應追加者二條。

    (一)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於國會閉會時,得制定與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項教令,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

    兩院,求其承認。

    (二)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有緊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國會時,得以教令為臨時財政處分。

    前項處分,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眾議院,求其承諾。

    是時憲法草案,已擬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條,大旨已定,不便變更。況且袁總統提出各條件,全然是君主立憲國的法例,與民主立憲,毫不相容。看官!你想這憲法起草委員,及憲法會議中人,肯一一聽命老袁,委曲遷就麼?當下即向施愚、顧鰲等八人道:「本會章程,憲法讀草,只許國會議員列席旁聽,此外無論何人,不得入席。今諸君來此,欲代大總統陳述意見,更與會章不符,本會但知遵章而行,請諸君自重。」施愚等再欲有言,那會員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讀法去了。施愚等奉命而來,趾高氣揚,偏遭了這場白眼,掃盡面上光采,叫他如何不氣?如何不惱?

    原是禁受不起。隨即退出院中,回報袁總統,除陳述情形外,免不得添入數語,作為浸潤。袁總統半晌道:「我自有法,你等且退。」施愚等唯唯趨出,隔了一天,即由國務院發出袁總統電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長,反對憲法草案,略云:

    制定憲法,關係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善。乃國民黨人,破壞者多,始則托名政黨,為虎作倀,危害國家,顛覆政府,事實具在,無可諱言。

    此次憲法起草委員會,該黨議員居其多數,閱其所擬憲法草案,妨害國家者甚多。特舉其最要者,先約略言之:立憲精神,以分權為原則,臨時政府,一年以內,內閣三易,屢陷於無政府地位,皆誤於議會之有國務員同意權,此必須廢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條,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眾議院同意,第四十三條,眾議院對於國務院,為不信任之決議時,須免其職,比較臨時約法,弊害尤甚。各部總長,雖准自由任命,然彈劾之外,又有不信任投票一條,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則國務員即不違法,議員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眾議員數五百九十六人,以過半數列席計之,但有二百九十九人表決,即應免職,是國務員隨時可以推翻,行政權全在眾議員少數人之手,直成為國會專制矣。自愛有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

    各部各省,行政事務,範圍甚廣,行政實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相當之處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條,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云云,是不遵約法,另設平政院,乃使行政訴訟,亦隸法院,行政官無行政處分之權,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憲政體,固如是乎?國會閉會期間,設國會委員會,美國兩院規則內有之,而憲法上並無明文;今草案第五條,規定國會委員會,由參眾兩院選出四十人,共同組織之,會議以委員三分二以上列席,三分二以上同意決之,而其規定之職權,一咨請開國會委員會,一閉會期內,國務總理出缺時,任命署理,須得委員會同意,一發佈緊急命令,及財政緊急處分,均須經委員會議決。此不特侵奪政府應有之特權,而僅四十委員,但得二十餘人之列席,與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縱一切,試問能否代表兩院意見,以少數人專制多數人,此尤侮蔑立法之甚者也。文武官吏,大總統有任命之權,今草案第一百八、九兩條,審計員由參議院選舉之,審計院長,因審計員互選之云云。審計員專以議員組織,則政府編制預算之權,亦同虛設,而審計又用事前監督,政府直無運用之餘地。國家歲入歲出,對於國會,有預算之提交,決算之報告,既予以監督之權,豈宜干預用人,層層束縛,以掣政府之肘?綜其流弊,將使行政一部,僅為國會附屬品,直是消滅行政獨立之權。近來各省省議會,掣肘行政,已成習慣,倘再令照國會專制辦法,將盡天下文武官吏,皆附屬於百十議員之下,是無政府也。值此建設時代,內亂外患,險象環生,各行政官力負責任,急起直追,猶虞不及,若反消滅行政一部獨立之權,勢非亡國滅種不止。推你為帝,想國必不亡,種必不滅。此種草案,既有人主持於前,自必有人構成於後,設非借此以遂其破壞傾覆之謀,何至於國勢民情,夢夢若是,但你也未必昭昭,奈何?征諸人民心理,既不謂然,即各國法律家,亦都訾駁,本大總統忝受付託之重,堅持保國救民之宗旨,確見此等違背共和政體之憲法,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者極大,何敢緘默不言?臨時約法,臨時大總統有提議修改約法之權,又美國議定憲法時,華盛頓充獨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聯合會議議長,雖寡所提議,而國民三十萬人出眾議員一人之規定,實華盛頓所主張。法國制定憲法時,馬克馬洪被選為正式大總統,命外務大臣布羅利,向國民會議提出憲法案,即為法國現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國第一任大總統與聞憲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員前赴國會陳述意見,以期盡我保國救民之微忱。草案內謬點甚多,一面已約集中外法家,公同討論,仍當隨時續告。各該文武長官,同為國民一分子,且各負保衛治安之責,對於國家根本大法,利害與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務望逐條研究,共抒讜論,於電到五日內,迅速條陳電復,以憑采擇。

    原來憲法草案的內容,袁總統已探聽得明明白白,他因所定草案,仍然由《臨時約法》脫胎,不過增修字句,較為詳備,並沒有特別通融,所以極力反對。各省都督民政長,本是行政人員,當然不能立法,老袁並非不曉,但既為民選的總統,未便悍然自恣,不得不借重官吏,要他出來作梗,反抗立法機關,庶幾借口有資,得以壓倒國會。借刀殺人,是他慣技。各省都督民政長,見老袁正在得勢,哪個不想望顏色,湊便逢迎?於是你上一篇電陳,我達一篇電復,或說是應解散國民黨,或說是應撤銷國民黨議員,或說是應撤銷草案,及解散起草委員會。就中有幾個袁氏心腹,簡直是主張專制,說是:「國會議員,與逆黨通同一氣,莠言煽亂,顛倒黑白,不如一律解散,正本清源」云云。貢媚獻諛,無所不至。袁總統接到這等電文,喜得心花怒開,忙邀入國務總理熊希齡,及各部長等,商議撤銷議員等事宜。

    熊總理等依違兩可,乃由袁總統決定,分條進行,先命解散國民黨,及撤銷國民黨議員,於十一月四日下令道:

    據警備司令官匯呈查獲亂黨首魁李烈鈞等,與亂黨議員徐秀鈞等,往來密電數十件,本大總統逐加披閱,震駭殊深。此次內亂,該國民黨本部,與該國民黨國會議員,潛相構煽,李烈鈞、黃興等,乃敢據地稱兵,蹂躪及於東南各省,我國民身命財產,橫遭屠掠,種種慘酷情事,事後追思,猶覺心悸,而推原禍始,實覺罪有所歸。綜核伊等往來密電,最為我國民所痛心疾首者,厥有數端:一該各電內稱李逆烈鈞為七省同盟之議,是顯以民國政府為敵國;二中央派兵駐鄂,純為保衛地方起見,乃該各電內稱國民黨本部,對於此舉,極為注意,已派員與黃興接洽,並電李烈鈞速防要塞,以備對待,是顯以民國國軍為敵兵;三該各電既促李逆烈鈞以先發制人,機不可失,並稱黃聯寧、皖,孫連桂、粵、寧為根據,速立政府,是顯欲破壞民國之統一而不恤;四該各電既謂內訌迭起,外人出而調停,南北分據,指日可定,是顯欲引起列強之干涉而後快。凡此亂謀,該逆電內,均有與該黨本部接洽,及該黨議員一致進行,並意見相同各等語,勾結既固,於是李逆烈鈞,先後接濟該黨本部巨款,動輒數萬,復特別津貼該黨國會議員以厚資。是該黨黨員,及該黨議員,但知構亂以便其私,早已置國家危亡,國民痛苦於度外,亂國殘民,於斯為極。本大總統受國民付託之重,既據發現該國民黨本部,與該黨議員勾結為亂各重情,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計,已飭北京警備地域司令官,將該國民黨京師本部,立予解散,仍通行各戒嚴地域司令官各都督民政長,轉飭各該地方警察廳長,及該管地方官,凡國民黨所設機關,不拘為支部分部交通部,及其他名稱,凡現未解散者,限令到三日內,一律勒令解散。嗣後再有以國民黨名義,發佈印刷物品,公開演說,或秘密集會者,均屬亂黨,應即一體拿辦,毋稍寬縱。至該國民黨國會議員,既受李逆烈鈞等,特別津貼之款,為數甚多,原電又有與李逆烈鈞,一致進行之約,似此陽竊建設國家之高位,陰預傾覆國家之亂謀,實已自行取消其國會組織法上所稱之議員資格,若聽其長此假借名義,深恐生心好亂者,有觸即發,共和前途之危險,寧可勝言?況若輩早不以法律上之合格議員自居,國家亦何能強以法律上之合格議員相待?應飭該警備司令官,督飭京師警察廳,查明自江西湖口地方倡亂之日起,凡國會議員之隸籍該國民黨者,一律追繳議員證書徽章。一面由內務總長,從速行令各該選舉總監督暨初選舉監督,分別查取本屆合法之參議院眾議院議員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務使我莊嚴神聖之國會,不再為助長內亂者所挾持,以期鞏固真正之共和,宣達真正之民意。該黨以外之議員,熱誠愛國者,殊不乏人,當知去害群即所以扶持正氣,決不致懷疑誤會,借端附和,以自蹈曲庇亂黨之嫌。該國民黨議員等回籍以後,但能湔除自新,不與亂黨為緣,則參政之日月,仍屬甚長,共和之幸福,不難共享也。

    除將據呈查獲亂黨各證據,另行佈告外,仰該管各官吏,一體遵照。此令。

    這令下後,不特國民黨議員,驚愕異常,就是別黨議員,也有兔死狐悲的感慨,擬援據議院法,凡議員除名,須經院議決定一條,與政府辯駁。還有新行組織的民憲黨,系擁護憲法草案,抵制政府干涉,共說袁總統能戰勝兵戎,不能戰勝法律,誓共同心力,與憲法為存亡,彼此抖擻精神,要與袁政府辯論曲直。已經遲了。那知迅雷不及掩耳,就是下令這一日,下午四時,軍警依令執行,往來如梭,徹夜不絕。看官道是何因?乃是向國民黨議員各寓中,追繳證書徽章。議員稍一遲疑,便經那班丘八老爺,拔出手槍,指示威嚇。天下無論何人,沒有不愛惜身命,欲要身命保全,不得不將證書徽章,繳出了事。到了夜半,已追索得三百五十多件,匯交政府。哪知老袁意尚未足,再令將湖口起事前,已經脫黨人員,亦飭令勒繳證書徽章。軍警們不敢少懈,只好再去挨戶搜索,敲門打戶,行兇逞威。直到天光破曉,紅日高昇,方一齊追畢,又得八十餘件,乃回去銷差。不意政府又復下令,叫他監守兩院大門,依照追繳證書徽章的議員名單,盤查出入。凡一議員進院,必須經過查問手續,確是單內未列姓名,方准進去。看官!你想議院章程,必須議員有過半數列席,方得開議,起初追繳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尚止三百多件,計算起來,不過兩院中的三分之一,及續行追繳八十餘人,兩院議員,已去了一半,照院章看來,已不足法定人數,如何開會議事?袁氏之所以必須續追,原來為此。因此立法部的機能,全然失去。就是命令中有遞補議員一語,各省候補當選人,也相率視為畏途,不敢赴京。國會遂不能開會,徒成一風流雲散的殘局了。袁政府煞是厲害,見國民黨議員,變不出甚麼法兒,索性飭令各省將省議會中的國民黨議員亦一併取消,小子有詩歎道:

    大權在手即橫行,約法何能縛項城?

    數百議員齊俯首,乃公原足使人驚。

    欲知袁政府後事,且至下回續表。

    八委員之被拒,為國會正當之舉動,狡如老袁,豈見不到此?彼正欲借此八委員,以嘗試國會,無論被拒與否,總有決裂之一日,業已戰勝敵黨,寧不能戰勝國會乎?迨解散國民黨,及追繳證書徽章,強權武力,陸續進行,於是擁護袁氏之進步黨議員,亦抱兔死狐悲之感,欲起而反抗之,然已無及矣。觀袁氏之令出如山,軍警亦奉行惟謹。通宵追索,翌晨畢事,袁氏之威勢,真炙手可熱哉!然以力假仁,得霸而止,仁且未假,欲橫行以逞己志,難矣。請看今日之域中,畢竟誰家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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