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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歷史 第06章 父權時代與古代社會 文 / 西蒙·波娃

    女人在私有財產出現以後便被廢黜了。多少世紀以來,她的命運始終與私有財產息息相關:她的大部分歷史都同世襲財產的歷史有著密切的聯繫。如果人們注意到所有者把自身的生存轉化、異化為他的財產這一事實,就是很容易認識到這一制度的極端重要性。他關心財產勝過關心他的生命。財產超出了現世人生的有限範圍,在肉體消失以後依然存在——它是不朽靈魂與現世物質的結合。但這種存在,只有在財產仍掌握在所有者手中的時候,才能夠實現:只有在財產屬於他認為他自身所投射於的、為他所有的個體時,他才能夠超越死亡,擁有這種存在。耕種父親的領地,崇拜父親的亡靈——這些構成了繼承人的完全相同的義務:他要保障祖先在現世與陰間的存在。所以,無論是對他的眾神還是對他的孩子,男人都不同意與女人共享。他不可能徹底地、永遠地實現他的權利要求,但在父權時代,男人卻完全奪走了女人對財產佔有權和遺贈權。

    就此而言,這種做法似乎是合乎邏輯的。當不再認為女人的孩子屬於她時,孩子同女人所屬的那個群體便失去了任何聯繫。女人現在不再是以婚姻形式從一個氏族租給另一個氏族;她和她的群體徹底斷絕了關係,被丈夫的群體所兼併。丈夫像一個人購買家畜或奴隸似的把她買走,把他家庭的眾神強加於她,她生的孩子屬於丈夫的家庭。假如女人是繼承人,在很大程度上她要把她父親家庭的財產轉給她丈夫的家庭。於是她被謹慎地排斥在繼承序列之外。但反過來,由於女人一無所有,她也就沒有了做人的尊嚴。她本身就是某個男人的世襲財產的一部分:最初是她父親的,後來是她丈夫的。在嚴密的父權制度下,從男孩子或女孩子出生那天起,父親就可以把他們處死。但若是男孩子,社會通常會對父親的權力加以限制:每一個正常的男嬰都有可能活下來,而遺棄女嬰的習俗卻廣泛存在。殺嬰現象在阿拉伯屢見不鮮:女孩子剛出生就被扔到陰溝裡。就父親而言,接受女孩子是一種慷慨大度的行為。女人進入社會只是由於得到赦免,並不像男性那麼合法。無論如何,當嬰兒是女孩子時,分娩時留下的污物對母親似乎更為糟糕:在希伯萊人當中,若是生了女孩子,利本記就會要求母親滌罪的時間比生男孩子長兩個月。在實行「血的代價」習俗的社會,犧牲者如果是女性,只要求有很小的數量:她的價值較之於男性的價值,有如奴隸的價值較之於自由人的價值。

    如果她是一個少女,父親就會有支配她的各種權力。如果她結婚,他會把權力加(全部)轉交給她的丈夫。既然妻子和役畜或一份動產一樣也是男人的財產,丈夫當然可以隨心所欲地娶許多個妻子。一夫多妻制只受經濟的限制。丈夫可以隨意拋棄他的妻子,社會幾乎不向她們提供保護。另一方面,女人受著十分嚴格的貞潔觀念的支配。在母系社會,儘管也有禁忌存在,但仍允許有很大的行動自由。幾乎不要求少女保持婚前的貞潔,也不認為通好是件多麼嚴重的事情。相反,在女人變成男人的財產以後,男人卻要求她是一個處女,要求她絕對忠誠,否則就會受到極刑的懲罰。膽敢把繼承權交給和某個陌生人所生的後代,這是一種最嚴重的罪行。所以男性家長有權處死有罪的配偶。只要存在著私有財產,妻子方面對婚姻的不忠,就會被看做是最大的叛逆罪。所有的法典至今在通姦問題仍在堅持著不平等原則,它們的論點都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即把私生子帶到家裡的妻子,其過失是十分嚴重的。如果說從奧古斯都時代就廢除了丈夫自行審判妻子的權利,那麼拿破侖法典又允許陪審團對自行審判的丈夫實行赦免。

    當妻子既屬於父系氏族又屬於婚姻家庭時,她便設法在兩組關係之間保持一種不容忽視的自由。這兩組關係是混亂的,甚至是對立的,每一組都足以支持她反對另一組。例如,她常可以在選擇丈夫時自作主張,因為婚姻只不過是一件世俗的事情,並不會影響社會的根本結構。但是,在父權制度下,她是父親的財產,父親根據自己的意願把她嫁出去。後來在附屬於丈夫的家庭時,她不過是丈夫的一份動產,是她新加入的那個氏族的一份動產。

    只要家庭和私有世襲財產仍無可爭辯地是社會的基礎,女人就會處於社會的最底層。阿拉伯世界便是如此。它的結構是封建的,沒有一個阿拉伯國家強大到足以統一和統治其他部落的程度:沒有任何權力可以牽制族長的權力。產生於阿拉伯人頻繁征戰而又奪取勝利之時的伊斯蘭教,對女人表示出極端的蔑視。古蘭經聲稱:「男人比婦女更優越,因為真主賦予他們傑出的品質,並且他們向婦女饋贈聘禮」。無論是真實的權力還是神秘的威望,阿拉伯女人都未曾擁有過。貝督因女人的勞動很艱苦,她要犁地,運送貨物,於是她和她的配偶形成了一種相互依賴的關係。她可以不戴面紗在路上自由走動。而頭戴面紗、與世隔絕的穆斯林女人,在大多數社會階層當中仍然是奴隸。

    這使我想起我在突尼斯的一個原始村落,看到地下洞穴裡蹲著四個女人時的情景:年齡最大的妻子是個獨眼兒,牙齒全部脫落了,面目十分醜陋,她在刺鼻的煙霧中正在小火盆上做飯。另外兩個妻子年齡稍小一些,但長得幾乎一樣醜,她們正在哄著懷裡的孩子——其中一個在餵奶。最年輕的妻子顯然十分受寵,她用絲、金、銀製成飾物把自己打扮得極其楚楚動人,她正在織機前敲打著羊毛線。正當我順著過道向上朝著亮處走去、準備離開這個黑暗的洞穴——內在性的王國,子宮,墳墓——的時候,我遇見了一位男性。他身著白色服裝,修飾得十分整潔;他待人親切,性格開朗。他剛從市場上回來,在那裡他和別的男人曾討論世界大事:在這個他所歸屬的、與他不可分的、浩瀚的宇宙的中心,他要花上幾個小時去做這種消遣。對那些已經珠老花黃的老太婆來說,對那個其花容月貌也注定要很快消失的年輕妻子來說,根本不存在有別於這煙霧騰騰洞穴的宇宙,她們只能在晚上戴著面紗悄悄從這裡走出來。

    在聖經時代,猶太人的習俗和阿拉伯人的習俗如出一轍。族長實行一夫多妻制,他們幾乎可以隨意拋棄自己的妻子。年輕的妻子在交給丈夫時必須是處女,否則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妻子若通姦便會被亂石砸死;她始終受著家庭義務的束縛,正如聖經對賢淑女子的描述所證實的那樣:「她朝羊毛和亞麻走去…就是在夜裡也要起來……她的蠟燭通宵不熄……她從不游手好閒。」雖然她是貞節的、勤勞的,可是在禮儀上她仍是不潔的,為禁忌所包圍。法庭認為她的證言是不可接受的。傳道書就這樣極其厭惡地談到她:「我比死還難受地發現,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羅網,她的手與鐐銬無異……我發現,男人中的傑出人物是千分之一,可在所有女人當中卻沒有一個傑出人物。」習俗,雖然不是法律,卻要求寡婦在丈夫死後必須和死者的兄弟結婚。

    這種叫娶寡嫂制(harate)的習俗,可以在許多東方民族中發現。在所有讓女人處於受監護地位的制度中,必然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置寡婦。最極端的解決辦法是,把她們作為殉葬品理在丈夫的墳墓裡。但就是在印度,其實法律也不總是要求進行這種屠殺。摩奴法典容許妻子活得比丈夫還久。壯烈的自殺只不過是貴族的時髦。更為常見的是,把寡婦移交給丈夫的繼承人。娶寡嫂制有時採取一夫多妻制的形式。為了防止寡婦的身份發生變故,家庭中所有的兄弟都送給一個女人做丈夫,這種習俗也足以使部族避免丈夫可能不育帶來的危害。根據凱撒的一段話,在布列塔尼,似乎家庭中所有的男人,都以這種形式擁有一定數量的女人。

    父權制並非到處都是以這種極端形式建立起來的。在巴比倫,漢漠拉比(Wedi)法承認女人有一席之地。她可以得到父親的部分財產,若結婚,父親要給她提供嫁妝。在波斯,一夫多妻制是一種慣例。妻子必須絕對服從丈夫,而丈夫是父親在她已到婚齡時為她選擇的。但是她比大多數東方民族的女人更受到尊重。在巴比倫亂倫是允許的,婚姻往往在兄妹之間完成。妻子有教育子女的義務——男孩子要教育到7歲,女孩子則要教育到結婚時。如果兒子表明他是一個不肖之子,她可以得到丈夫的部分財產。如果她是一個「特權配偶」,就會受托監護未成年子女,並在丈夫死去又無成年兒子的情況下,受托管理商業事務。巴比倫的婚姻法規清楚表明了後代的存在對家長所具有的重要性。似乎有五種婚姻形式:(l)女人在徵得父母同意結婚時,被稱為「特權配偶」;她的孩子屬於丈夫。(2)女人是獨生女時,她生的第一個孩子送給她的父母,成為她的替身;此後妻子便成為「特機配偶」。(3)若男人未婚先亡,他的家庭就會把嫁妝送給某個已婚女人,並以婚姻形式把她收養下來,這個女人被稱作收養妻子和她的孩子,一半屬於死者,一半屬於她活著的丈夫。(4)無子女的寡婦再婚時僕人妻子,她必須把再婚後生的孩子的一半分給死去的丈夫。(5)未經父母同意結婚的女人,在她的長子長大成人、把她作為「特權配偶」送給他自己的父親以前,不得從她父母那裡繼承財產;如果丈夫在此之前死去,她被看做未成年者受到監護。收養妻子和僕人妻子這種制度,使每個男人都可以有後代去延續他的生命,而他同後代不一定要有血緣關係。這進一步證實了我上面說的話,因為在某種程度上,血緣關係是男人根據他想在死後獲得現世與陰間的不朽的願望發明出來的。

    在埃及,女人的處境十分有利。女神般的母親保持著做妻子時的威望。夫妻是一個宗教的、社會的單位,女人彷彿與男人結了盟,和他相輔相成。她的魔力幾乎不是敵對的,以至對亂倫的恐懼被克服,姐妹和妻子被毫不猶豫地當成一回事兒。女人擁有和男人同等的權力,在法庭上擁有同樣的權限;她有繼承權,有屬於自己的財產。這種非常幸運的處境決不應當歸於偶然:它來自於古埃及的土地屬於國王、高級祭司和士兵這一事實。普通人只有地產的使用權及地產產品的佔有權——用益權(the土地本身不能轉讓。人們所繼承的財產幾乎沒有什麼價值,所以對它的分配不會引起任何困難。由於不存在私有世襲財產,女人保持了人的尊嚴。她結婚不受強迫,若成為寡婦可以隨意再嫁。男性實行一夫多妻制,但儘管所有的孩子都是合法的,卻只有一位真正的妻子。只有她才能參與宗教活動併合法地受他的約束,其他妻子只不過是奴隸,沒有任何權利。正妻(thetnamwife)結婚時地位未變,她仍是她自己財產的主人,仍可以自由經商。到博喬裡斯法老(MBochoS)確立私有制時,埃及女人的地位已十分牢固,以至不可能把她趕下來。博喬裡斯開創了一個契約時代,婚姻本身變成了一種契約。

    婚姻契約有三種類型:一種類型是涉及到奴隸式婚姻;女人雖然變成了男人的財產,但有時也有不許他多納妾的條文規定。同時,合法妻子被認為是和男人平等的,所有的財物歸兩個人所共有。離婚時,丈夫往往同意付給她一筆錢。這種習俗後來導致了一種特別有利於妻子的契約:丈夫給她以人為的信任。對通姦的懲罰是嚴厲的,但雙方幾乎都有離婚的自由。實行這些契約非常容易削弱一夫多妻制。女人壟斷了巨富,並把它們傳給自己的孩子,於是出現了富豪階級。後來托勒密-菲羅帕特頒布法令決定,未經丈夫授權,女人不得再處置她們的財產,這使她們成了永久的未成年者。但即便是她們擁有特權地位(這在古代世界是獨一無二的),女人在社會上也不是與男人平等的人。她們參與宗教與政府事務,可以充當攝政者、的角色,但法老是男性,祭司和士兵也是男人。女人在公眾生活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在私生活中則被要求有單方面的忠誠。

    希臘的習俗和東方民族十分相似,但不包括一夫多妻制。這究竟是什麼原因,尚不清楚。的確,贍養妻妾總是要耗費大量的錢財;只有全盛時期的所羅門(fofolnO)、《一千零一夜》中的蘇丹、國王、酋長和富豪,才可能在如雲的嬪妃中縱情享樂。普通男人有三四個妻子也就滿足了,農民極少有二個以上妻子。此外——除了埃及,那裡不存在特定的私有財產——對完整保存世襲財產的重視,還導致了將父親的等級特權傳給長子。這樣便在妻子們當中形成了等級制度,主要繼承人的母親具有遠比其他繼承人的母親高得多的尊嚴。如果妻子有她自己的財產,如果她有嫁妝,她對於丈夫就是一個人:把他和她聯繫起來的紐帶,既是宗教的,也是唯一的。

    無疑,正是基於這種處境,才形成了只承認一個妻子的習俗。但事實上,希臘公民也同樣在實行一夫多妻制,因為男人可以用城市妓女和閨房女僕來滿足自己的慾望。德摩斯梯尼說:「我們有提供精神享樂的高級妓女,有提供肉體享樂的爬山附〔妾〕,還有妻子為我們生兒子。」如果妻子生病。不適、懷孕或正處在產後恢復期,妾就會取而代之,躺在主人的床上。所以古希臘的閨房和伊斯蘭的閨房沒有多大差別。在古希臘,妻子被關在她住的地方,法律將她置於嚴格的管制之下,她還受到特別地方官的監視。她終身是一個永久的未成年者,處在監護人的支配之下。這個監護人可以是她的父親,她的丈夫,她丈夫的繼承人,或者,如果這些人都不在,則是政府官員所代表的國家。這些人是她的主人,她像商品似的任其處置。監護人的支配權不僅涉及到她的人身,還延伸到她的財產。監護人可以把自己的權力隨意轉讓:父親把女兒嫁出去或讓人收養;丈夫可以拋棄妻子,把她送給一個新的丈夫。不過希臘法律仍保障妻子擁有嫁妝,如果婚姻被解除,嫁妝必須全部退回,以維持她的生計。在某些罕見的情況下,法律還賦予妻子提出離婚的權利。但這些是社會所提供的唯一保障。全部的財產當然是傳給男孩子,嫁妝所代表的不是通過這種關係得到的財產,而是要求監護人做出的一種饋贈。不過,幸虧有嫁妝這種習俗,寡婦才不再像世襲財產那樣轉到丈夫繼承人的手中:她重新受到父母的監護。

    出現在以男系繼承為基礎的社會的一個問題是,如果沒有男性後代,財產該怎樣處理?希臘形成了一種父系族內通婚習俗:女性繼承人必須和父親家庭(氏族)年齡最大的親屬結婚,這樣父親留給她的財產就會傳給屬於同一個群體的孩子,領地就會仍是這個家庭(氏族)的財產。甲何止(實行父系族內通婚的妻子)並不是一個繼承人——她僅僅是產生男性繼承人的工具。這一習俗使她完全受男人的支配,因為她被自動地轉給她家裡第一個出生的男性,而這個男性實際上往往是一個老頭子。

    既然壓迫女人的動機在於使家庭永遠存在以及完整地保存世襲財產,那麼女人要徹底擺脫依附地位,就必須逃離家庭。老一個不許私有製出現的社會,也能夠對家庭予以抵制,人們就會發現這個社會的女人命運將得到極大的改善。斯巴達實行的是公有制,它是給予女人幾乎與男人平等的待遇的唯一希臘城邦。在斯巴達,教育女孩子的方式和教育男孩子相似,沒有把妻子關在丈夫的家裡:的確,丈夫只能在晚上偷偷摸摸地和她幽會;妻子幾乎不是他的財產,以至基於優生理由,另一個男人可以要求和她結合。世襲財產消失時,通姦這個觀念也就消失了。所有的孩子完全歸城邦所有,女人不再小心謹慎地受一個主人的奴役。或者反過來也可以說,公民沒有私有財產,也沒有特定的祖先,所以他不再有權佔有女人。正如男人在受戰爭的奴役,女人也在受母性的奴役。但除了履行這種公民義務,他們的自由不受任何約束。

    在希臘,和剛才談到過的自由女人以及生活在氏族裡的奴隸一起出現的,還有妓女。在原始民族中常實行一種款待的娼妓制度——讓女人妻身於一個過客,這無疑有其神秘的正當理由——還常實行一種神聖的娼妓制度,其目的在於為了公益釋放出具有神秘魔力的生育力。這些習俗存在於遠古時代。希羅多德談到,在公元前5世紀,每一個巴比倫女人一生中都有義務到米利塔神殿妻身於一個陌生人一次,以換取獻給神殿的錢財;此後便回家去過貞潔的生活。在埃及的以及印度寺院的舞女當中,宗教的娼妓制度一直延續到當代,她們構成了受人尊重的音樂家和舞蹈家等級。但是,在埃及、印度以及西亞,神聖的娼妓制度通常變成了合法贏利的娼妓制度,僧侶階級發現這種交易有利可圖。甚至在希伯萊人當中,也有贏利的娼妓制度。

    在希臘,尤其是在沿海、島上和遊客雲聚的城市當中,常有這樣一些神殿,人們發現那裡有「款待陌生人的少女」,品達(Rndar)就這樣稱呼她們。她們的錢只能用於宗教機構——即用於祭司們,以及間接用於維持他們的生計。實際上,在科林斯(COrinth)和其他城邦,還存在著對水手和遊客的性要求的虛偽剝削,而且這實質上已經是一種以金錢作交易的或贏利的娼妓制度。仍舊是梭倫創建了這種交易機構。他把買來的亞洲奴隸關在「國營妓院」(dicterions)裡,這些妓院位於雅典維納斯神殿附近,離港口不遠。妓院由妓院老闆經營,他負責這個機構的財政管理。每一個女孩子都有固定收入,純利潤繳給國家。後來,一些叫做你pa的私營妓院開張,它們以鮮紅色的男性生殖器作為營業標誌。不久,除了奴隸,希臘的下層婦女也被拉來行娼。「國營妓院」被認為是如此重要,以至公認它們是神聖的避難所。不過妓女仍然是名聲狼藉的人。她們沒有任何社會權利,子女也不願意贍養她們。她們只能穿花花綠綠的、佩戴花飾的特殊服裝,並把自己的頭髮染成藏紅色。

    除了「國營的」妓女,還有自由的妓女,她們可分為三種:普通妓女(dicteriads),這和今天領執照的妓女十分相似;藝妓(auletrids),這是些舞蹈演員和長笛演奏者;以及高級妓女(he.airas),這是些暗娼,大多數來自科林斯,和希臘最知名的男人保持著公開的私通關係,扮演著摩登「世界女郎」的社會角色。第一種妓女從自由女奴和希臘下層的少女中招募,受到娼妓介紹人的盤剝,過著悲慘的生活。第二種妓女由於有音樂天賦,往往可以變得富有。最負有盛名的是拉米妞,她是埃及王托勒密的情婦,後來又成了托勒密的征服者、馬其頓王德米特裡烏斯-波裡奧西特的情婦。至於高級妓女,眾所周知,有些人分享了情人的榮華富貴。她們可以自由支配自身以及她們的財富;她們有智慧、有教養、有藝術天賦,被迷戀於她們的男人當做人去對待。由於她們逃離了家庭,生活在社會邊緣,她們擺脫了男人的支配。因而男人可以認為她們是同類,和自己幾乎是平等的。在阿斯帕西妞、菲裡妮和拉依絲身上,可以明顯看到自由女人的地位優越於受全家尊重的母親。

    如果把這些輝煌的例外放到一邊,希臘女人則處於半奴隸狀態,連抱怨的自由都沒有。在偉大的古典時代,女人被牢牢地關在閨房裡。伯裡克利斯(PeriCleS)說:「最賢慧的女人是人們談論得最少的女人。」柏拉圖建議對女孩子實行自由教育,讓有威望的女人去管理共和國,他受到了阿里斯托芬的嘲笑。但是據克謝諾芬認為,妻子和丈夫是陌生人,一般要求妻子做一個有警覺的家庭主婦,她應當精明、節儉,如蜜蜂一般勤勞,是一個模範的女僕。雖然女人十分端莊,希臘人仍對她非常厭惡。從古代的警句作家到經典作家,女人受到他們的不斷攻擊。這倒不是由於她的行為放蕩——在這方面她受到極其嚴厲的管制——也不是由於她代表肉體。主要是婚姻的負擔和不便,使男人覺得不堪忍受。我們必須假定,女人雖然地位低下,在家裡卻有著舉足輕重的位置。她有時可以表現得不順從,用大發脾氣、大哭大鬧會壓服丈夫。所以,本來打算用來奴役女人的婚姻,現在卻變成了射向男人的子彈和套在他身上的枷鎖。冉蒂皮(Xanhppe產的形象概括了希臘公民對潑婦妻子以及不幸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

    在羅馬,是家庭同國家的衝突在決定著女人的歷史。伊特拉斯坎人的社會是母系的,可能到羅馬君主專制時代仍在實行母系制下的異族通婚制:拉丁諸王沒有按世襲方式使權力代代相傳。毫無疑問,父權是在塔昆死後才確立起來的:農業財產,私有財產——因而家庭——成為社會的一元基礎。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襲財產因而在受家庭群體的嚴密束縛。法律甚至剝奪了她受保護的權利,而這一權利曾被擴大到希臘婦女身上。她過著沒有法律行為能力的、奴隸般的生活。她當然被排斥在公眾事務之外,所有「男性的」職位都嚴禁她去擔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個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沒有被直接剝奪擁有父親給她的一份世襲財產的權利,但被間接阻止行使對這些財產的支配權——她被置於監護人的權威之下。蓋阿斯(Gains)說,「監護人制度是根據監護人本身的利益建立起來的,所以他們是女人的假定繼承人,她不能剝奪他們的繼承權,隨意把世襲財產轉交給他人,也不能通過消費和債務減少世襲財產。」

    羅馬女人的第一個監護人是她的父親。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親屬去履行這一職責。女人結婚後轉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種類型:(同盟婚),結婚時新婚夫婦要當著〔祭司〕的面向朱比特神殿獻上一塊烤餅;叭叭切〔買賣婚〕,這是一種假定的出售,平民父親將女兒「作為產權」轉讓給她的丈夫;以及(時效婚),這是同居一年的結果。所有這些婚姻形式都和「mana」(夫權婚制)有關,這意味著由丈夫來代替父親或其他監護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兒,他完全有權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財產。但是從形成十二銅表法時起,由於羅馬女人既屬於父親氏族又屬於婚姻氏族,於是產生了衝突。這些衝突是她在法律上擺脫父親支配的根本原因。實際上,與(夫權婚制〕相關的婚姻剝奪了父系監護人的權利。為了保護這些父系親屬,出現了一種〔無夫權婚制)婚姻形式。在這種形式中,女人的財產仍由父系監護人支配,丈夫只有權支配她的人身。即使這一權力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長共享,父系家長保留了對女兒的絕對權威。家庭裁判所(山上m肪hCtribunal)受權解決可能引起父親與丈夫之間衝突的爭端。這種法庭允許妻子向丈夫控告父親,或向父親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個人的動產。而且,雖然家庭的勢力很強大(這種獨立於社會裁判所的裁判所證明了這一點),但父親和家長首先是一個公民。他的權威是無限的,他是妻子和子女的絕對統治者,但這些人不是他的財產。確切地說,他是為了公益才去支配他們的生存:妻子——她生兒育女,她的家務勞動包括農業勞動——她對國家很有用,因而深受尊重。

    我們在這裡注意到在整個歷史過程中都會碰到的一個很重要的事實:抽像的權利不足以限定女人的現實具體處境;這種處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她的經濟作用;而且,抽像的自由和具體的權力往往呈反比例變化。從法律角度來看,羅馬女人比希臘女人更受奴役,但實際上,她和社會結合的程度要深得多。她在家裡呆在正廳——住處的中心,而不是藏在閨房裡。她指揮奴隸勞動,指導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齡很大時還在受她的影響。她參加勞動,照顧丈夫,被看做他財產的共同擁有者。主婦被稱做心而m,她是家裡的女主人,是男人的宗教夥伴——她不是奴隸,而是他的伴侶。把她同他聯繫起來的紐帶非常神聖,以至5個世紀當中沒有發生過一起離婚事件。羅馬女人沒有被關在住所,她們可以出席宴會,參加慶典,出入劇場。在路上男人得給她們讓路,連執政官和待從官也得閒在一旁先讓她們通行。從有關薩賓女人、盧克麗霞(Incretia)和弗吉尼亞(Viopnia)的傳說當中,可以看出羅馬女人在歷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克裡奧蘭烏斯(COriolan)屈服於母親和妻子的懇求;盧西尼烏斯法(thehoOfhainius)確認了羅馬民主制的勝利,而他的靈感卻是來自他的妻子;科尼麗亞(COmalla)鍛造了革拉古兄弟(theGlaCchi)的靈魂。卡圖(Cato)說:「到處都是男人統治婦女,而統治所有的人的我們,卻在受著我們妻子的統治。」

    羅馬女人的法律地位與她的實際地位逐漸一致。在貴族寡頭統治時期,每一位家長在共和國都是獨立的君主。但當國家政權穩固建立起來時,它便開始反對財產的集中以及勢力強大的家庭的越位。家庭裁判所在社會裁判所面前消失了,女人獲得了越來越重要的權利。最初有四種權威限制了她的自由:父親和丈夫有權支配她的人身,監護權和(夫權)有權支配她的財產。為了限制父親和丈夫的權利,國家利用了他們的對立:通姦、離婚等案件必須由國家法庭(thestatecourts)來審判。——(夫權)和監護制度也被—一破壞了。為了監護人的利益,還把marm(夫權〕從婚姻中分離了出來。後來,。(夫權)成了羅馬女人用來擺脫監護人的方便手段,無論是採取締結假婚約的形式,還是採取保護獻媚的監護人,使其免受父親和國家的損害的形式。在帝國立法的指導下,監護制度必然會被徹底廢除掉。

    羅馬女人還得到了對獨立的明確保障:父親必須向她提供嫁妝。嫁妝在解除婚約後,不得退給她的男性親屬,也不屬於她的丈夫。妻子可以隨時通過馬上離婚要求退還嫁妝i這使丈夫不得不受她的擺佈。按照普勞圖斯(Plautu旬的說法,「由於接受嫁妝,男人出賣了自己的權力」。共和國滅亡以後,母親在於女那裡有權受到和父親同等的尊重。如果存在監護制度或丈夫那一方品行不端,她則受托照顧她的後代。在哈德裡安(an)統治時,元老院有一項法令授予她——如果她有三個孩子,任何一個孩子死後無嗣——從每一個未留遺囑的死者那裡繼承遺產的權利。羅馬家庭的演變完成於馬爾庫斯-奧萊裡烏斯(M。ifsAare-liuS)統治時期:178年以後,子女是母親的繼承人,這是對男性親屬的巨大勝利。家庭此後便建立在COmp切saopind血的聯繫〕的基礎上,母親獲得與父親同等的地位,女孩子和她的兄弟一樣擁有繼承權。

    然而,我們在羅馬法的歷史中,卻可以看到一種與我剛才所講的相矛盾的趨向。國家權力讓女人獨立於家庭,卻又把她置於它自己的監護之下。它千方百計地使她不具備法律資格。

    的確,若她可以既有財產又有獨立性,就會具有一種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必須一方面送給她權利,另一方面再把這種權利收回。俄比安法(theOppianlaw)禁止羅馬女人奢侈。這項法律在漢尼拔(hainibal聲威脅羅馬時被通過。危險剛剛過去,婦女就要求廢除這項法律。在一次集會演說中,卡圖要求保留這項法律,但聚集在廣場的主婦戰勝了他。後來提出的各項法律,隨著社會習俗的放蕩而變得越來越嚴厲,但都不很成功,只不過是座兵一槍。只有元老院的維裡安法令(theVellrianatOfthesenate)取得了勝利。它禁止女人為他人「說情」——即不許她與他人訂立契約——這幾乎剝奪了她的法律資格。於是,正是在女人十分徹底地獲得行動自主權的時候,女性的劣等性得到了維護,提供了男人為自己的生存正當性進行辯解的驚人範例:雖然女人作為女兒、妻子或姐妹的權利不再受到限制,但她們作為一個性別絕無和男人平等的權利;男人傲慢地宣稱,「這個性別是愚蠢的,軟弱的」。

    主婦未能很好地利用她們的新自由固然是個事實,但不允許她們積極運用這種自由也是確有其事。這兩種相反的傾向——女人擺脫家庭束縛的個人主義傾向以及侵犯她個人自主權的國家主義傾向——所導致的結果是,她的處境失去了平衡。她可以繼承;對於孩子來說,她有和父親平等的權利;她可以出庭作證。幸虧有了嫁妝制度,她才擺脫了婚姻壓迫,可以隨意離婚和再婚。但是她只是以消極方式獲得了行動的自主權,因為她沒有得到具體運用這種權力的手段。經濟自由是抽像的,因為它未產生政治權力。於是,由於缺乏平等的行為能力,羅馬女人只能去示感:她們成群結隊,情緒激昂地穿過城市;她們包圍法庭;她們搞陰謀;她們提出抗議,挑起公民衝突;他們列隊找到神母雕像,抬著它沿著第伯爾河行進,於是把東方諸神引入了羅馬;114年爆發了灶神守護祭司的醜聞,她們的組織受到了鎮壓。

    當家庭的瓦解使古代私生活的美德變得無用和過時時,女人也不再有任何既定的道德原則,因為公眾生活及其美德是她所不能涉及的。女人可以在這兩種解決辦法之間進行選擇:要麼仍頑固地尊重祖母的價值,要麼不再承認任何價值。在1世紀末2世紀初,我們看到許多婦女,仍如在共和國時期是她們丈夫的伴侶和朋友:普洛蒂娜分享了特拉伊安的光榮與責任;薩比娜由於善行而十分出名,甚至在活著時就被雕成塑像奉若神明。在台伯裡烏斯叫統治時期,賽克夏拒絕在伊密裡烏斯-斯卡魯斯死後繼續活著,帕西妞不願意比龐波尼瑪斯-拉比烏斯活得時間更長;的麗娜和賽尼卡一起自殺;小普麗尼成為有名的阿里級式的「肌不知道傷痛的詩人戶,瑪提亞(Mob)讚揚克羅第亞-路菲娜、弗吉尼亞和蘇勒比西亞是無可指責的妻子。具有獻身精神的母親。但也有許多女人拒絕接受母性,這促成了離婚率的上升。法律仍禁止通姦,所以有些主婦為了為放蕩行為提供便利,竟把自己登記為妓女。

    直到那時,拉丁文學還對女人始終採取尊重的態度,但諷刺作家對她們的態度則是放肆的。這些作家並不是一般地去攻擊女人,而是專門攻擊那個特定時代的女人。朱維納裡指責她們放蕩、貪食;他吹毛求疵地說,她們想得到男人的職業——她們干預政治,埋頭於法律文書,同語法學家、修辭學家爭論不休;她們熱衷於打獵和戰車比賽,熱衷於擊劍和角鬥。她們是男人的競爭者,尤其在愛好娛樂和墮落方面;她們缺乏足夠的教育,想不出較高的目標;況且,也沒有什麼目標是為她們樹立的;行動對於她們仍是禁區。老共和國時代的羅馬文人畢竟有某種地位,但由於不具備抽像權利和經濟獨立,她被束縛在這個地位上。衰落時期的羅馬女人則是虛假解放的典型產物,她在男人實際上是唯一主人的世界上,只有空洞的自由:她誠然是自由的——卻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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