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文 / 中國通史
二、民田的土地所有者在開發台灣的過程中,部分漢族移民成為土地所有者。由於開墾方式和開墾者之間的關係各不相同,各類土地所有者的狀況和地位也就各有差異。台灣統一後,鄭氏政權的官私田園即被廢除,改為民地,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在開發台灣的過程中,民地發展最快,是台灣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中最主要的一種。民地由私人開墾官地或「番地」而來,開墾者可分為自耕農和地主。他們均系業主,有向官府納賦的義務。
台灣的自耕農主要集中在台灣西南部和噶瑪蘭地區。西南沿海平原的部分土地在荷蘭與鄭氏時期原已開墾成田,但在鄭、清相交之際,這些土地趨於荒蕪,因而大陸移民到台灣後首先墾復這些拋荒地。由於條件便利,不必依賴勢豪和開墾集團,此外,清統一台灣後,因為實施「各項田園歸之於民」的政策,這就促使原鄭氏官田上的官佃解脫了舊有的主佃關係,而直接向官府納賦,即「上、中、下各為豁減,聽民自征」,從而這部分人也變為自耕農。因此,台灣南部的自耕農主要是這類人。
台灣東部的噶瑪蘭地區於嘉慶年間才被漢民大規模地開發。墾戶吳沙按開墾慣例,採用墾佃制,即「開蘭之時,先與墾佃私議,將來若由業戶升科完糧,種地佃人每甲田納業戶大租六石,園納四石,經有成說」。後經知府揚廷理改行結首制,令佃人自行報升,「視其人多寡授以地,墾成眾佃公分,人得若干甲,而結首倍之或數倍之」2。雖然佃戶每人所佔土地有一定限制,但沒有墾戶之類的大地主出現,而是形成許多小地主和自耕農。噶瑪蘭遂成為自耕農比較集中的地區。由於耕佃是土地業主,向官府交納的賦額又低於官莊上的官租,只按一般民田賦率交納,因此實際上是自耕農交納的官賦。嘉慶十五年官府所發丈單記載「單給二圍佃戶蘇沱,即便照現丈實田園二甲零分五厘每甲遞年征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後,照數運赴官倉」3。佃戶蘇沱將原交業戶的私租轉納於官府,從而改變了從屬關係,成為小土地所有者。至道光年間,噶瑪蘭「成熟田園實僅五千餘甲」,而「承種花戶計有一、二萬人」,4平均計算,每戶所佔田地不及半甲。這一比例說明,台灣開發過程中普遍實行的墾佃制在噶瑪蘭已基本被取消,除個別較大墾戶外,均由實際開墾的耕佃作為土地所有者,而原先組織入墾的業戶也就喪失了向耕佃收租的權利。猶如楊廷理所說「彼謀充業戶者,十五年以前不無破耗資財,今日所謀不遂,不免歸怨於理。」官府對開墾方式的干預,客觀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一方面促使自耕農數量相對增多,同時封建官府的陳淑均道光《噶瑪蘭廳志》卷2下,《賦役志》。
2丁日健輯《治台必告錄》卷2,姚瑩《埔裡社紀略》。
3《清代大租調查書》一章二節一三號。
4道光《噶瑪蘭廳志》卷7,姚瑩,《籌議噶瑪蘭定制》。
道光《噶瑪蘭廳志》卷7,楊廷理《議開台灣後山噶瑪蘭即蛤仔難節略》。收入也相應得到增加。
自耕農是台灣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因為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它在產生之初就弱於墾佃制的發展,以後除極少數有可能富裕和出租土地外,大多數都紛紛破產而淪為佃農。
清代台灣農業中盛行墾佃制。「有力之家視其勢高而近溪澗淡水者,赴縣呈明四至,請給墾單,召佃開墾」2,謂之墾戶。清代台灣,墾戶系地主階級的主體。墾戶成為土地所有者的途徑比較簡單,他們渡台時都擁有一定資產,有的在大陸時就是商人、地主。在遷台移民中,這種人佔有一定比重。根據最近福建族譜研究的結果,在清代七十餘部族譜中註明身份者,有商人三十九人,地主一人,官吏鄉紳(包括任職官吏、授有品銜或鄉飲大賓者)十一人3。這些人到達後,大多依靠財勢充當開墾集團的首領,向官府領照,招集佃戶開墾,成為大土地所有者,而實際墾耕者成為依附於墾戶的佃戶。這一開墾方式適應了台灣的自然條件和大規模墾荒的需要,因而遍及台灣北部,南部地區也同樣存在。乾隆時,台灣已是「慶民散處,佃戶居多,業主身家殷實,佃戶在莊賃種」4。由於北部官賦較輕,墾戶也就多在北部,在客觀上促進了荒涼地方的開發。
墾戶階層內,有大中小之分。由於中、北部自然條件較差,當地「番社」又對土地不甚重視,台灣官府迫於墾荒的重要性,對墾戶持鼓勵態度,不限制墾照的發給,這為墾戶獲得大片土地的所有權提供了便利條件。「漢民開墾,向來請墾,混以西至海,東至山為界,一紙呈請,至數百甲而不為限。業戶招集佃丁,又私行廣墾」。因而產生出一些大墾戶,如淡水的王世傑、林成祖、張必榮,彰化的施世榜,楊志申、張振萬等人,擁田多達數千甲以上,收取大量租谷。官府對墾戶的權益也給以保護和優遇。如康熙四十八年,泉州人陳賴章請墾大佳臘,官府貼出告示,「不許社棍、閒雜人等騷擾混爭」,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對已墾田在一定時間內免征,「三年後輸納國課」2。這些措施都對墾戶擴大開墾規模和積聚財富極為有利。彰化、淡水是墾佃制最發達的地區,墾戶勢力最強。乾隆年間,淡水廳開墾田園七千五百餘甲,而「業戶無多,入征冊者僅數十名」3,土地集中於少數大墾戶手中。彰化縣歷年報墾者,多為張振萬、張承祖、吳洛、秦廷鑒、李朝榮等墾戶,一次少則數十甲,多則數百甲4,其墾佃制佔優勢的狀況與淡水相同。2陳培桂同治《淡水廳志》卷5上,尹秦《台灣田糧利弊疏》。
3轉引自莊為磯《從族譜資料看閩台關係》,載《中國史研究》984年期。4《台案匯錄》丙集,大學士公阿等奏折。
沈起元《敬亭詩草》《敬亭文稿》卷,《雜著》,《治台私議》。2《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一章一節一、三號。
3周璽道光《彰化縣志》卷2上,方傳穟《開埔裡社議》。
4道光《彰化縣志》卷《田賦志》。
大墾戶多系獨資墾闢,但也有由富豪資助者,如林成祖「朋輩助之,得數百金」5,吳沙入墾噶瑪蘭,「助之資糧者,實淡水人柯有成、何繪、趙隆盛也」。在中小墾戶中,不少是自籌資本招佃開墾的。嘉慶年間,淡水墾戶丁文開承墾埔地,在契約上載明「經官丈明五十七甲三分,茲因乏力開墾,托中向陳象老官借出佛銀三千大元」,他因為籌資開墾而向人求貸。由於中小墾戶缺乏資金,遂出現一種合股方式,即投資者共同招佃開墾,墾闢後按股分田。乾隆九年的一張契約上載稱「同立鬮分字人郭振岳、姜勝本,緣於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給大溪乾糠榔林荒埔一處協同招佃墾闢,陸續成田,報升在案佃戶日多,事務日繁分戶各管」2。這種墾戶所佔土地面積不大,就是屬於開墾時期的合股經營者。隨著台灣墾戶的推進和清廷統轄範圍的擴大,出現一些僅向官府請領墾照,「名為自出工本,募佃墾荒,實則其人工本無多」的墾戶3。他們招募的佃戶要自備各項生產資料,墾闢後自己坐享地租。這種墾戶利用開墾高潮的機會充當土地所有者,但由於缺少資金,極易欠賦,成為官府最感棘手的問題之一。
佃戶轉佃土地、收取小租後,墾戶就成為大租戶。大租戶階層也存在著兩極分化之勢。富者稱為「頭家」,每年收租無數,經濟力量雄厚,即所謂「上者數百萬金,中者百萬金、數十萬金之富戶,所在多有」4,因而有能力交納官賦。而對中小墾戶來說,則不具備這種經濟條件,所以往往被迫逃避官賦,「佃人欠大租,業戶欠正供,即佃人不欠大租,業戶亦欠正供」5,「必欲催取,則業戶立時破敗」。因而他們不得不變賣土地,喪失其大租戶的地位。
小租戶原為墾佃制下的佃戶,起初僅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以後他們又招到佃人耕作,收取小租,轉化為小租戶,形成一地兩租的狀況。小租戶不負擔官賦,又索取占收穫物一半的小租,並可處置、更換佃人,成為土地的實際所有者。大租戶承擔官賦,地租所得又少於小租戶,「佃戶每甲納租有定,地方公事皆業戶出應,其用無定」,致使欠賦現象嚴重。「台灣廳縣錢糧積欠纍纍,以此是」2。此時,實際有納賦能力的便是小租戶。但是由於存5《台灣通史》卷3《列傳》。
道光《噶瑪蘭廳志》卷7。姚瑩《噶瑪蘭原始》。
王世慶編《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2《台灣私法物權編》二章一節五一號。
3道光《彰化縣志》卷2上,方傳穟《開埔裡社議》。
4陳盛韶《問俗錄》卷《鹿港廳》。
5陳盛韶《問俗錄》卷《鹿港廳》。
道光《彰化縣志》卷2上,方傳穟《開埔裡社議》。
道光《彰化縣志》卷2上,方傳穟《開埔裡社議》。
2陳盛韶《問俗錄》卷《鹿港廳》。
在著形式上的主佃關係,小租戶得以繼續免納官賦。封建官府對墾佃制的態度也經歷了一個變化過程,由初期的鼓勵、扶植到後期的限制、否定。由於墾戶佔地廣而納賦少,故台灣官員中就有限田開墾的建議,如雍正年間的沈起元、尹秦等人,分別提出「一人一牛付墾十甲,不容混呈廣墾」、「毋許以一人而包占數里地面,止許農民自行領墾,一夫不得過五甲」3。大小租關係產生後,必然會影響到賦稅的徵收,於是官府採取了相應對策。開發噶瑪蘭時,官府曾限制業戶的發展。到光緒年間,台灣巡撫劉銘傳下令清理田賦,實行減四留六的辦法,承認小租戶為土地業主,發有丈單,令其交賦,大租戶僅得原有大租的六成,不需納賦。雖然大小租關係尚未取消,但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原有的關係,官府的田賦收入也較原額增加了四十九萬一千兩銀子。甲午戰爭之後,日本佔領台灣,以補償金的方式收買了全台的大租權,至此,「大租之制已廢,此語(大租)亦亡」4。小租戶完全獲得土地所有權,成為地主。通過這一長期演變的過程可以看出,小租戶在擁有收租權後,已經成為土地的實際所有者,這一趨勢發展到最後,不可避免地確認了小租戶的業主地位。
三、大租權的典賣和胎借大租權原為墾戶權。由於墾戶在開墾土地時需花費較多工本,當支出不敷時,就會轉讓墾戶權,在將土地開墾成田之前就退出了對土地的墾闢。合股經營的墾戶股內資金不充裕的成員一般要依賴較富裕者,當開墾因乏資而難以維持時,股內的墾戶權就會落到資金雄厚者手中,出現墾戶權的轉移。嘉慶年間,淡水劉可富等人湊成三十六股,又「招得劉朝珍備本湊入四股,共四十股,復墾開闢」。到道光年間,他們立契載明「墾地仍然荒蕪,墊用日見浩繁,無可奈何,席請眾股人等到場商議,願將該處墾戶各股底並四至界內山林埔地,以及各處莊地,盡根截退歸就於劉朝珍之孫劉世成、劉維翰承管,稟官給戳,自備重本抵禦凶番,墾闢成田,■佃收租,永為己業。」這是尚在開墾過程中墾戶權就已發生轉移的情況。
土地開墾成田之後,墾戶(大租戶)所掌握的土地所有權在一定條件下仍有轉移、喪失的可能。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賦稅負擔、佃戶的欠租和大租戶自身的奢侈。賦稅額在大租戶的剝削收入中佔有一定比重,尤其是在台灣南部,極易拖欠。如康熙四十四年鳳山監生吳國琛的田地,「該縣詳報,荒蕪沙壓上、中則計二百四十甲零,歷年欠粟計五千五百石有奇」2,作為土地業主,是無法順利交齊如此巨額官賦的。大租戶因為坐收租谷而任意花銷,「業戶復恃其租多利厚,任情耗費,驕奢淫佚,無所不至,久而所收租3沈起元《治台私議》。尹秦《台灣田糧利弊疏》。
4連橫《台灣語典》大租條。
《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一章二節二一號。
2康熙《台灣府志》卷0《藝文志》,周文元《行豁吳國琛等,就各裡報墾升科田園均攤稿》。利,不足供其揮霍,則勢安得不貧而課安得不欠乎?」在這三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典賣大租權就成為大租戶的不得已的辦法。
土地所有權轉移常常先以典的方式開始,大租戶仍保持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而承典人交付典價銀之後,就獲得自由處理的權利,享受封建地租。例如嘉慶五年,王天麟將地出賣,契上載明立找絕盡根賣契人王天麟同侄王士頭有承父祖置大武郡西保苦苓腳莊田業一所,坐址四至登載上手契內,共田六十二甲九分,年收莊栳大租谷六百二十九石,每甲佃人應貼車工銀四錢,配納正供,番租、丁耗、水籐等項,登載前典契內明白。經天福、天麟、王清等於乾隆三十九年出典於楊東興、曾朝東,收過花邊銀一千二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銀別創,甘願將此典業找絕賣與楊、曾宅。當日三面言議,找出佛銀二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甲租額即照前典契內付與楊、曾宅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得異言嘉慶五年八月□日立找絕賣盡根契。2該典業從典到賣絕的間隔時間比較長,原業主失去大片土地的收租權,難以備價贖回,只有以找價賣絕來結束這一土地轉移過程。
台灣典賣土地的人,主要是經濟力量較弱的大租戶。小租戶階層興起後,他們從土地得到的經濟利益已超過大租戶。因此,一般人不願承買大租權,兼之,為了躲避賦役負擔,從而多去承買小租權,這樣,典賣大租權的現象逐漸減少,大租權的典賣價格自然要下降,出現「大租價極賤,小租價極貴」的情況。
胎借銀製是封建制度下高利貸的一種形式。胎借者為借貸銀錢而以田地或房屋作抵押,出借者則以此為「胎」,收取利息,並有可能最終成為抵押物的所有者。這是高利貸資本滲入封建農村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種形式。
胎借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表現為利息支付的方式不同。第一種類型包括抵押取利的基本內容,尚未涉及土地的所有權,與一般胎借沒有顯著差異。第二種類型是土地轉移的開始,胎借者將收租權部分或全部地轉交給出借者,後者直接到田地上向原有佃戶收租,使原有關係發生了較大變化。如同治三年淡水陳登山所立契約載明「有承父認過十三股公山埔一所,前來開墾托中引就與宗叔偏與叔為胎,借出清水佛面銀二百大元正完足共該利粟二十八石。銀字即日兩相交訖,即將現佃陳炳將對付偏與叔,每年收租抵利,不敢阻當。」2原佃和地租都由出借者支配,暫時脫離原業主,從這個意義上說,形成了新的主佃關係。胎借的第三種類型的性質,已發生重要變化。出借者的要求涉及到所謂的「胎」,落實在原先作為抵押道光《彰化縣志》卷2上,方傳穟《開埔裡社議》。
2王世慶編《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陳盛韶《問俗錄》卷《鹿港廳》。
2王世慶編《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物的田地、房屋上面,使胎借者作出了更大的讓步。如道光二十五年一張胎借銀契上載明「立胎借字人胞兄浮,有承父買過周家本莊田一所三份當日同叔三面言議,胎借出佛銀一百七十大元正,明約將此田三份得一份聽弟收谷抵利息如是無銀取贖,其田依舊聽弟收谷抵利息。」3這種胎借實際與一般典地無異,出借者所獲得的權利比對佃付利又進了一步,土地所有權已歸於自己,不受原業主的限制。胎借者只保有回贖的權利,其他權利均已禁止。
封建租佃關係台灣封建租佃關係本源於大陸,但又具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其主要趨向就是由墾佃制發展到大小租制,小租戶與「現耕佃人」的關係愈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墾佃制向大小租制的發展在開發台灣(尤其是中、北部)的過程中,墾佃制應運而生,普遍推行。大陸移民中的商人、地主和官吏等充當墾戶,領照招佃開墾,獲得土地所有權,向佃戶收取地租,形成墾佃關係,也就是開墾過程中的主佃關係。墾戶與佃戶訂立的契約一般為「給墾字」,也有一些是口頭商議,明確規定佃戶的各項義務,這是當時主佃關係的真實反映,也是進行具體研究的必要依據。
「佃田者,多內地依山之曠悍無賴下貧觸法亡命」,在開墾早期,缺乏獨力開墾的條件,便充當開墾集團中的實際勞動者,與墾戶訂立契約,承佃土地,向墾戶交納地租,承認墾戶的土地所有權。此時,他們對墾戶有較大的依附性,主佃關係是牢固的,帶有保護與被保護的性質。進入正常開墾階段後,佃戶的來源及其經濟狀況的改變,使他們具備一定自墾能力,不完全依賴墾戶,對墾戶的依附性主要出於經濟原因,出於獲得土地權利的要求,是一種比較鬆弛的人身依附關係,他們在開墾中發揮了更大的作用。這類墾佃關係比前者更具有普遍性,形成這一時期墾佃制的主流。
墾佃制下,墾戶不管土地是否開墾成田都有收租權,對佃戶進行經濟剝削。地租交納的時間因田與園的區別而不同。田種旱稻,一般只有一收,收成後交納。園種水稻,多為兩熟,也有三熟的,均分為七月、十二月兩次交納,比例為早六晚四。地租率有按百分比的,一般為一九五抽的,墾戶得一五,佃戶得八五。有的是額租制,開墾的頭三年按每甲四石、六石、八石的比率遞增,以後定為八石。不管是哪種方法,地租額一般不超過收穫物的十分之二,是比較低的。這是墾佃制的特點。地租額所以較低,主要由於佃戶墾種的是生荒地,墾戶雖付出資本,若不經佃戶墾種就無法獲得土地收益,3王世慶編《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墾戶的土地所有權就是空的。其次,這一時期的墾佃關係略有變化,佃戶與早期不同,可以自備工具、牛種等等,甚至可以由一群佃戶自築陂圳,如淡水的嘉志閣圳,「乾隆三十二年,眾佃派丁攔築,其水發源於合番坪,灌溉田一百四十甲」,佃戶不必完全依賴墾戶。另外,作為獲得土地耕作權的代價,佃戶需交付一筆數目不等的貨幣給與墾戶,稱為埔價銀或犁頭銀,所以地租額便相應降低了。對佃戶來說,獲得土地耕作權的方式還是比較有利的。下引乾隆十二年八月一張契約,在墾佃關係中比較有代表性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共有田甲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隨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內帶水分九張足蔭。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納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系頭家租稅,永為定例。每甲隨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其大租務要曬乾風淨,不得濕右。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給。業主張。張振萬是彰化縣大墾戶。佃戶要自備生產資料,並交納埔地銀。這樣,一方面加重了佃戶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卻是佃戶獨力墾種,對墾戶的依附性減弱,成為佃戶獲得佃權的條件。
由於多數佃戶都在實際開墾中投入工本並交付埔價銀。他們大都能獲得永佃權,墾佃關係成立時佃戶就已掌握永佃權。如雍正十年彰化一契立招佃人業戶李朝榮,明買有大突青埔一所今有招到李恩仁、賴束、李祿亭、梁學俊等前來承■開墾,出得埔銀六十五兩正,情願自備牛犁方建築陂圳,前去耕墾,永為己業。歷年所收花利照莊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經丈八十五石滿斗為一甲,每一甲經租八石雍正十年十月日。立據招佃人李朝榮。2其他「永為己業」,「任從永耕」、「業主亦不得另給他人」等等規定,均出現於這類契約之中,成為永佃權存在的標誌。永佃權又稱為「田底」,它使佃戶比較穩定地進行生產,獲得收益,投入土地的工本、勞動不會輕易喪失。它作為佃戶耕作權利的保障,使業主不能任意換佃,墾戶在墾佃關係中的支配地位也受到了影響。
墾佃關係成立之初,佃戶的依附性表現得比較明顯,佃權還沒有成為一種確實的物權,不能任意轉給他人,土地耕作權的處置仍要由墾戶決定。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佃戶脫離墾戶控制的趨勢逐漸加強,引起一定程度的變化。土地耕作權「不得私相授受」等規定逐漸讓位於約束性較小的規定,佃戶頂退土地時也不再受到限制。如乾隆三十二年的一張契上規定「若其佃同治《淡水廳志》卷3,《建置志·水利》。
《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二章一節一一號。
2《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二章一節第三號。
人欲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與前期相比,墾戶對佃權轉移的控制已大為放鬆,只要有人耕種交租,便不問佃人的身份來歷,佃戶的依附性已確實有所削弱。
出於這一原因,土地墾熟後,佃戶間頂耕土地的現象增多了,並不固定為某一業主耕種,這不是由於業主換佃,而是佃戶發展自己的耕作權。在這方面,佃戶的鬥爭起到了重要作用。佃戶之間頂耕土地時所立契約為退田契。例如雍正八年承禺所立契約「立退佃契人承禹,今有自墾、自置水田帶園一所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頂,當日三面言定,出得鋤頭工資並倉廒水圳共銀十兩。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管業雍正七年上,租粟繫上手之事;七年之下,系是銀主之事。」2這種頂耕屬於佃權的買賣,原佃向新佃收取工本及其他費用作為賣價,已經把佃權作為一種物權。新佃在承頂之後,仍享有與前佃相同的權利,與業主有關的僅是地租的交納而已,在其他方面不負擔什麼責任。佃戶的佃權即使在退佃過程中也得以保留,因欠租而退佃的,交足租額後,仍然可以繼續耕作。這些都說明,佃戶依附關係的鬆弛化由於佃戶自行換佃而得到加強,佃戶在經濟力量增強後,正在逐漸佔據有利的地位。如史籍所記載「久之,佃丁自居於墾主,逋租欠稅,業主易一佃,則群呼而起,將來必有久佃成業主之弊又佃丁以園典兌下手,名曰田底,轉相授受,有同買賣。或業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將來必有一田三主之弊。」這裡比較完整地記述了佃權由產生到牢固的過程。這一過程的完成,為墾佃制轉化為大小租制提供了重要條件。
一些佃戶在獲得永佃權的前提下,自己招佃耕作,收取小租,成為小租戶,原交給墾戶的地租變為大租。大小租制產生後,長期佔據台灣租佃關係的主要地位。如乾隆五十六年內轆莊劉士新等所立分家文契上載明「有承父遺下田園各處物業等項,前乾隆四十八年兄弟分業年配納大租粟三十五石,共收大小租粟一百二十三石。」2如乾隆五十九年一契立合約字人元輝、招麟,今於合夥明買海山彭福莊水田一處,並帶竹園瓦屋禾埕菜園埔地等項,業主經丈水田一十一甲零三厘三毫正,共納大租谷八十九石零六升四合正,其小租谷並磧地銀照依時例八股均勻。其田祖師爺五股,孟五郎公大一股,浩兄弟共二股,名下水田二甲七分零。浩兄弟情願出賣,元輝、招麟備出佛面銀一千三百元正,合夥明買,其小租谷並磧地銀二人對半均收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3《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二章一節二八號。
2《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二章三節二號。
康熙《諸羅縣志》卷《賦役志》。
2《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3《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這是小租戶出賣小租權的實例,賣價很高,一甲達數百元,契中規定包括大租、小租和現耕佃人交給小租戶的磧地銀,證明小租戶已經招佃收租,成為與大租戶並立的業主,享有自己的獨立權利,從而形成一田兩主制的完整結構。因此,小租的產生既是地租的分割,也是土地所有權的分割。通過永佃權到土地所有權的過渡,佃戶才轉化為剝削佃人剩餘勞動的小租戶,使租佃關係發生質的變化。小租戶的出現使大租戶控制土地的權力更為分散和削弱。一個大租戶之下一般有眾多小租戶,據《新竹縣制度考》記載,最多有四十四戶,最少者有十五戶。初期的小租額多與大租額相近,表明小租戶仍然受到大租戶土地權利的限制。如乾隆十八年一契載明「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復興,先年買有水田一處田甲一甲三分七釐正,業主施每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遺下與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供納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2以後小租額一般達到大租額的四倍,小租戶在土地收穫物中的佔有比例大為提高。如道光十四年一契載稱「立出■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谷六十三石(九三斗)正,並車工水銀。」3從大小租額的比例來看,小租戶的經濟力量迅速增長,他所據有的業主地位已確定無疑、十分穩固。大租權的買賣在清後期有所增多,進行買賣時仍把小租戶帶交過去,但承買者對小租戶實際上無法行使業主享有的權力。小租戶成為發展過快的階層,在生產經營上十分活躍,成為土地的實際業主,這就導致清末田制改革時出現以小租戶為業主和納賦人的結果。
二、■耕制在大小租制下,小租戶與「現耕佃人」形成又一層的主佃關係。此時雙方所立契約為■耕契或招耕字,出現■耕制,成為大小租制的重要內容。■耕關係形成時,土地已經開墾成熟,不同於開墾時期的荒地。比起佃戶來,現佃承耕時所處地位要相對不利。「■」為閩、台民人所用俗字,與土地相聯繫時,被解釋為「貸田而耕也」,表明這是一種租佃關係。《淡水廳志》中對■耕有較詳細的記載「有佃戶焉,向田主■田耕種也。有磧地焉,先納無利銀兩也,銀多寡不等,立約限年滿,則他■,田主以原銀還之。每年田主所收曰小租,淡北分早晚交納,自塹而南多納早冬,其晚冬悉歸佃戶。亦有先納租一年後乃受耕,則不立■字,亦無磧地銀也。凡田器牛種皆佃備。」與墾佃制下的佃戶不同,「現耕佃人」沒有永佃權,只有短期耕作權,■耕契上規定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到期就要換佃或重新立約。即使在規《新竹縣制度考》大小租戶條。
2《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二章三節十二號。
3《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二章二節五號。
同治《淡水廳志》卷《風俗考》。
定期限之內,佃人的耕作權也不是完全有保障的,小租戶仍然能夠更換佃人。如咸豐十年的一張契約載明「同立■耕字人新佃陳添元兄弟等,今因乏田耕作,托認保人宗兄吉哥向就與原業主宗叔金聲記兼對收租主宗叔篇與叔承接■過十三天內六股水田一段即日備出無利磧地銀二百八十六元正,同認保人交金聲記及篇與叔收入足訖,遞年應納小租粟一百十六石戊午年(咸豐八年)金聲兄弟等所收舊佃林媽智無利磧地銀二百八十六元,系庚申年(咸豐十年)篇與叔所收新佃陳添元無利磧地銀二百八十六元送還媽智磧地銀項。」小租戶在■耕期未到時就以新佃代替舊佃,解除原先的■耕關係,這與開墾時期佃戶擁有田底,「永為己業」的情況已截然不同。小租戶之下一般都有兩個以上的現佃,在小租權典賣時,轉到新主手中,由後者決定原佃的去留。因現佃只有短期耕作權,就有可能在這一轉移過程中喪失耕作權。如乾隆四十九年彰化李振拔所立賣田契上載明「田甲四甲六分六厘,帶水分五甲五分,年納業主李楊氏大租粟三十九石六斗莊栳其田隨踏付銀主前去起耕,另招別佃耕作,收租納稅,永為己業。」2又如嘉慶三十五年鳳山縣邱灣秀所立賣田契上,「年帶邱業主大租粟十一石九斗二升莊栳其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別佃,收租納課」。3這些契約上的規定都對現佃不利。但是現耕佃人對小租戶又沒有明顯的從屬和依附的關係,處於相對自由的地位。■耕制下,依附關係比較鬆弛,雙方都可自行退出,現佃既不享有永佃權,也不具有經濟外的依附性。
■耕下影響主佃關係的又一因素是磧地銀,也稱壓地銀,是現佃預交給小租戶的貸幣,有■耕就有磧地,成為■耕制的一個特點。磧地銀與埔價銀的性質不同,現佃不能依靠磧地銀獲得佃權,它只是小租戶保證地租收入的手段。如咸豐五年淡水鄧阿任所立■耕契內規定「限內如育一季租谷不清,將字內磧底扣抵補足,隨即起耕。」4因此磧地即是押租,與大陸上名目繁多的押租,如掛腳銀、佃禮銀等等具有同樣性質。磧地對小租戶有著重要意義,現佃「止認小租為主人,交納斗升,聽其撥換,佃人敢抗大租,不敢抗小租」,就可歸因於磧地銀的作用,使小租戶的經濟利益和地位更加穩固。磧地銀產生於大小租制下,乾隆年間已經出現,如乾隆三十年,諸羅縣民人江亮新即因為在同一土地上收取兩份「壓地銀」而引起命案。2磧地銀在■耕期內由小租戶自由使用,期滿才歸還佃人,就等於小租戶變相地向佃人借貸銀錢,又免付一般借貸的三分利息,利用業主身份得到這一有利條件,成王世慶編《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2王世慶編《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3王世慶編《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4王世慶編《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
陳盛韶《問俗錄》卷《鹿港廳》。
2《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下冊42頁,乾隆三十年閩浙總督蘇昌題。
為他對佃人進行經濟剝削的一個部分。■耕制下,一般是「田器、牛種皆佃備」,佃人雖有一定的經濟力量,但承耕後獨力經營,負擔仍然很重,磧地銀的交付,必然使佃人減少投入生產的工本,甚至有可能被迫通過借貸來設法交足磧地銀,從而進一步加重佃人的經濟負擔,阻礙生產的順利進行。因此,磧地銀的存在對佃人是不利的。
■耕制下,小租戶處於有利地位,與佃人有直接的支配關係,另外,小租的徵收是因為小租戶原是從事開墾的佃戶,對土地享有更多的權利,因此小租額一般超過大租額數倍,達到與佃對半分成的程度,他對佃人的剝削也就更重於大租戶。如以每甲上田產谷八十石為準,大租一般為八石,小租一般為三十二石,則佃人可得四十石。通常情況下,大租占收穫物的一至二成,小租戶佔四至五成,佃人約得五成。由於佃人交納定額租,這一比例基本是固定的。但佃人的耕作卻存在著地力衰減的問題,土地由肥沃易耕變得瘠薄,產量下降,「久墾,土田漸成磽薄。每甲出粟上者不過三、四十石」,「今則屢經耕種,地力漸薄矣,從前一歲三熟者,今聞或兩熟矣」2。佃人依靠與前相同的生產條件,絕對產量卻減少了,地租負擔愈顯沉重,處境更為艱難。在難以完租的情況下,佃人只有被迫退出■耕關係。
綜上所述,■耕制下,小租戶與現耕佃人之間基本上是一種簡單的契約關係,現佃與土地沒有牢固的聯繫,不擁有永佃權。小租戶的業主地位建立在經濟剝削之上,依靠對現佃的剝削成為與大租戶並立的力量。小租戶與大陸上的一般庶民地主有不少相同之處,比如,小租額占土地農產量的一半,與大陸地主的對半分成相等,小租戶所收磧地銀與大陸上的押租具有同樣性質,小租戶可以更換現佃,如同大陸地主所享有的撤佃、換佃權利(在佃戶獲得永佃權之前),等等。因此,小租戶產生之後,就成為台灣地主階級的一個組成部分。
劉家謀《海音詩》。
2《台案匯錄》甲集,《監察御史林士博奏台灣重地宜裕貯以備不虞折》。第五節土地買賣先盡親房、原業清代前期的土地買賣,與明朝相比,交易更加頻繁,形式更為多樣,手續越益繁瑣,「鄉例」的名目更多,更為盛行。有些田地,十年之內,三易其主,四易其主。買賣田產的手續,也更為複雜,一般是從業主請托中人,先問親房、原業開始,尋找買主,三方當面議價,書立賣地文契,交納田價,付給畫字銀、喜禮銀、脫業錢,丈量地畝,並依照法例,報官投稅,更寫檔冊,過割錢糧,這樣算是進行了買地的第一個階段。嗣後,還要經過找價、回贖、絕賣,才徹底完成了這塊田地的買賣手續。真可說是名目繁多,關口重重,若稍有不當,某一環節出了差錯,這筆田產買賣便難以實現。
在清代,許多地區都存在著先盡本家的「鄉規」,賣地時需先問弟侄叔伯等「親房」,親房要買,則應賣與,親房不要,再問本家族人,又不要,才能找另外的人承買,否則要引起爭端,帶來麻煩,甚至惹出人命重案,搞得傾家蕩產,充軍問斬。河南登封縣陳劉氏因夫死後「家下沒什麼度用」,於雍正十三年(735)十二月托產行經紀陳兆凝作中賣地,「盡過陳姓本家人,都說不要」,侄子陳雅也說沒有銀兩,叫陳劉氏「只管尋主出賣」。陳兆凝尋了買主王仁,議價三兩三錢一畝。當寫契交銀丈量田地時,陳雅卻來阻擋,混罵王仁「擅買他陳家的地」,王仁答應「將地讓陳雅承買」,陳雅繼續混罵,追毆王仁,雙方爭鬥,陳雅傷重而死,王仁也依殺人抵命之律被判處死刑。許多地區還流行著賣地先盡原業的鄉俗。陝西咸寧縣張稍曾將地九畝九分賣與李必忠家,乾隆二十六年(7),李必忠把地賣給張國佐,原業主張稍的親房張仲建、張仲必「執賣地先盡原業俗規」,告訴張國佐說他是原業之親房,「見賣得贖,他要贖這地畝」,張國佐同意放贖。2畫字銀與脫業錢畫字銀是賣主及其親房和族人在田地正價之外,向買主索要的銀錢。畫字銀之俗在許多地區頗為流行,名稱不盡相同,給的銀錢數目也不一樣,有多有少,經常為此引起糾紛,釀**命案。湖南桃源縣叫畫字銀為掛紅錢,該縣劉東山弟兄將汪家塌田屋山場賣與丁庭貴,地價九十六千文,丁庭貴「因鄉間俗規,買主在正價外,另有酌給掛紅錢文」,答應給劉家掛紅錢三千二百文。嗣後丁庭貴借口「從前買價已貴」,不肯付給,雙方爭鬥,劉氏弟兄打死丁庭貴之子丁科。湖南巡撫浦霖擬議丁庭貴原曾議給掛紅錢,後又「撒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刑科題本》,乾隆元年十二月十六日,徐本題。賴不給」,「輒行翻悔不交」,致肇釁端,甚屬不當,「其掛紅錢文系鄉例相沿,仍照追給領」。業主的同胞弟兄也要領取畫字銀錢,在一些地區,它已經成為「鄉規」。湖南武陵縣的「俗例」就是「凡是賣產,親房弟侄都有畫押的錢文」2。有些地區,索要畫字銀的人員範圍更加廣泛。湖南「綏寧俗例凡是賣產,業主本支戶族都給畫字銀兩」3。
在許多州縣,買主雖然交清田地正價,付出了畫字銀,用費已經頗為可觀,但事情並沒有完,還得依照俗例拿一筆錢給與這份田產的上首業主。這種錢的名稱不盡相同,湖北襄陽、江陵及湖南安化縣稱之為「脫業錢」。湖南安化縣李祥一把夏字沖田地賣與李彩槐,李彩槐又轉賣給李茂柏。「鄉間俗例凡是賣田,上首業主原有脫業錢」,因李祥一已遷湘鄉縣居住,李茂柏當時便未付給,從而發生爭吵,出了人命案子。安徽壽州及霍邱縣一些鄉鎮稱此錢為「喜禮銀」。霍邱縣汪登曾將莊田三斗與汪讓相換,後汪讓將此三斗田賣與汪凡機,地價是十千文。汪登因「霍邱鄉間俗例凡田地轉賣,原業主該有喜禮錢的」,遂到汪凡機家索要喜禮錢。2湖南平江稱此錢為「酒禮銀」,江西弋陽、湖南湘潭、江蘇泰州叫「畫字錢」、「畫押銀」,安徽六安州、河南固始縣叫「賀銀」、「賞賀銀」。六安州「鄉間俗例凡有把產業轉賣別人,原主都要向買田的要幾兩銀子,叫做賀銀」3。
畫字銀與脫業錢的習俗,使買主要多付出一些錢,有的場合,僅只是給與賣主的畫字銀就多達地價正額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加上賣主的親房及本家的畫字銀,再加上付給原業主的脫業錢,費用就相當大了。這種錢實際上是附加的地價,是封建制度、封建勢力、封建習俗強加於土地買賣時附加的地價。地價的提高,使原業主買回祖業的努力難以收效,也不利於雇工種地的經營地主、佃富農及富裕農民的發展,增加了他們購買田產的費用,減少了用於改良土壤、改進技術、提高產量的資金,加重了他們的經濟負擔。因此,總的來說,畫字銀與脫業錢習俗的廣泛流行,對農業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阻礙了土地買賣擺脫封建制度的束縛向資本主義自由買賣的過渡。
活賣、找價、回贖與絕賣「刑科題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題。
2「刑科題本」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題。
3「刑科題本」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四日,舒赫德題。
「刑科題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題。
2「刑科題本」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初五日,高晉題。
3「刑科題本」乾隆二十一年閏九月初五日,鄂彌達題。
土地的買賣本來也和其他物品如衣服、食谷、牲畜的交易一樣,一經出賣,就歸買主所有,賣者再也無權干預,更不存在索找補貼價錢或備銀回贖的問題,當然也就無所謂活賣、絕賣之分。可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田地買賣日益頻繁,地租額不斷增加,地價持續上漲,土地這一封建社會中最根本的生產資料,在買賣的過程中,就顯示出與其他物品不同的特點,出現了活賣與絕賣之區別,形成了索找價銀與回贖原業的習俗,這在清代表現得更為突出。
所謂活賣,是賣地時,業主於契上載明「賣活契」、「不拘年月遠近,銀到歸贖」等字樣,或者是雖未寫這類文字但也未註明「杜絕」等字句,這樣的賣田叫做活賣,賣主有權隨時備足原價銀錢向買主贖回此地,或要求買主「補貼價銀」,買主不能「掯勒不放」,也不能拒付找價銀兩。下引一契為例。
雍正元年(723)山東蘭山縣營子村農民楊■為籌辦錢糧,將地六畝托中賣與楊洪如,寫立活賣文契立賣活契人楊■同子楊文炳、楊文卓,因錢糧無湊,央到中人曹德仁說合,情願將業地六畝賣與楊洪如名下耕種為業,言定時價銀三兩六錢,其銀當日收足,並無短少,錢糧隨契過割。恐後無憑,立賣約存照。
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三日,立賣活契人楊■同子楊文炳、楊文卓。執約人楊洪如,說合人曹德仁,代字人闞克恭。既為活賣,賣主就可以向買主找補銀錢,或叫補貼銀錢,通常簡稱為「找價」。原業主索要找價銀的理由,一般都是原價太少,需要補貼。江蘇武進縣劉文龍於康熙六十年(72)將田一畝八分賣與陳德山家,價銀七兩,雍正七年劉文龍以「原價輕淺」,向陳家索找,立下找契立找契劉文龍,向有驚字號平田一畝八分賣與陳名下收租,今因原價輕淺,央中找得銀一兩整,其田仍照前契,業主收租,立此存照。雍正七年八月日,立找契劉文龍,中張芳之、萬理瑞。這種找價,有的不只找一次,而是二次、三次、四次,直到找絕為止。
也是這個劉文龍,於乾隆十四年又向陳家索找,立下找契。其契為又立找契劉文龍,向有驚字號平田一畝八分賣與陳名下,原價輕淺,找過一次,仍未敷足,今再央中向找銀七兩,前後共收銀十五兩。自找之後,田雖原主承種,如有租息不清,聽憑業主收回自耕。恐後無憑,立此存照。乾隆十四年二月日,立找契劉文龍,中王元、陳瑞章,代筆元襄。2找價之俗,官府一般是承認的,如果買主不交應付的找價銀兩,引起糾紛,官府還要懲治買主。江西廣豐縣潘奠守將糧田二十四畝賣與監生張健行,因「田多價少」,「希圖找價」,赴縣控告,要求回贖。知縣斷令張健「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題。
2「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題。
行交付找價銀十四兩,張健行沒有立即付給,惹起爭執,發生命案。官府以「張健行不將斷找之價即行交領」,依「不應輕律」,笞四十,並即上交找價銀十四兩,給與潘奠守。與活賣相聯的是「回贖」。回贖是業主將田活賣以後,經過一段時間,備足原價或加上找價銀錢,向買主贖回原地,只要不是絕賣,沒有找絕,年限不太久遠,買主必須收銀放贖,即使此田已經幾易其主,都必須贖回,歸原主管業。有些業主出賣田地之時,就在契上註明「回贖」、「銀到歸贖」、「銀到契還」等類字句,賣出以後,過了若干年月,原主就備銀贖回。江蘇常熟縣盧明崗於乾隆九年將田十九畝及隨田草房兩間一廈賣與叔父盧國榮,曾經找過田價,正貼銀共五十六兩。乾隆十六年十一月,盧明崗再向叔父索要找價銀錢,盧國榮無力付給,應允放贖,讓盧明崗備足原銀贖回其田。盧國榮寫立放贖憑票如下立憑票叔國榮,為因昔年曾買明崗侄畏、寥兩號田一十九畝、隨田草房兩間一廈,共價銀五十六兩整,今因無力找貼,若有原價,情願即便放贖。恐後無憑,立此憑票為照。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立憑票叔國榮,中吳新在。2田地出賣年久,無力回贖,或一找再找,活賣便變成絕賣。也有人一開始就將田產絕賣。所謂「絕賣」,本來的意思是此地出賣之後,永歸買主管業,賣主不能再索找銀錢,也不能備銀贖回。不少地契明確寫為「絕賣契」或「杜賣契」。廣東興寧縣蔡廷獻、蔡廷樹的母親蔡劉氏有「口食田」五丘,於乾隆十年賣與生員劉璋如,立下絕賣田契立賣契人蔡劉氏,今因乏食,母子商議,願將承祖分下口食坐落土名蕉頭窩田三丘,又大路邊田二丘,共田種五升整,內載糧米七合二勺,要行出賣。先招後招,無人成交,自請中人,送與劉璋如承買,就日親領到田,踏看界址分明,回家立契。三面言定,時價足色銀九兩整,當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債貸准折等情。其田自賣之後,任從買主另批別佃,過戶當差,永遠管業,廷獻兄弟日後永不得收贖,亦不得借端加增等情。恐口無憑,立賣契為照。立筆男蔡廷樹,中人馬俊榮,在場林清楚,見人蔡廷輔。乾隆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賣契人蔡廷獻、蔡廷樹。田地絕賣之後,原主及其子孫本來是不能找價或回贖的,但是隨著地價不斷上漲等等因素,許多地區都發生了原主索討找價要求回贖的案子。儘管買主不願在絕買之後另付找價,官府也多次申禁,不許加找,但賣主仍然紛紛討要補貼銀錢。一些買主也同意了這種要求,付給找價銀。安徽懷寧縣監生劉梅的祖父於雍正十二年買了楊廷榮家田畝,「契載杜絕」,楊家借口「原價甚輕」,屢向劉家「索找加價」,乾隆三年加銀二十兩,九年又加銀十四兩,十八年再加二十兩,「都有紙筆壘據」。楊廷榮「因家裡窮苦,不能過「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劉統勳題。
2「刑科題本」乾隆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莊有恭題。
「刑科題本」乾隆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阿克敦題。
年,無處設措」,又向劉家索找價銀,出了命案,官府飭令劉家照契管業,不准楊姓再行加找。2正是因為絕賣之後索找行為的普遍,因此一些州縣形成了絕賣之後可以加找一次的「俗例」。安徽懷寧縣江益珍家於乾隆四十七年將田種三石絕賣與黃廷弼,價錢一百三十四千文。乾隆五十一年,江益珍「因貧難度」,「照鄉間俗例杜賣加找一次」。向黃廷弼加添足錢七千五百文,「寫立加約」,付黃家收存。找價、回贖習俗,對農民階級的生活與農業的發展帶來很大危害。其一,找價的數目相當大,原主很難回贖。從乾隆朝《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五萬餘件檔案看,原主索要的找價銀,或是一、二次,或是三、四次,錢數都不少。自耕農、半自耕農或兼營小本買賣及手工業的小土地佔有者,他們或是由於貧窮難熬無法生活,或因「錢糧緊迫」利債逼迫,或是葬親乏資,萬不得已才走上這條絕人之路,眼含淚珠,忍痛畫押,出賣祖業,賣地之後,或是佃田耕種,繳納高額地租,或是長雇短傭,掙取微薄工錢,處境更加困難,哪能積攢足夠銀錢去贖回田地。這種因貧難贖之例,檔案中比比皆是,現僅舉一例。江蘇鎮洋縣張莊於康熙六十年將田三十畝賣與朱瑞先,價銀九十兩,後三次找價,共找七十三兩,相當於原價百分之八十一,正價找價共銀一百六十三兩。張莊賣田以後,異常窮困,於雍正十二年「因窮苦不過」,自帶尖刀,來到朱瑞先家,借口「貼價銀子還短些銀色,要他找幾兩」,若不給與,「就刎死在他家裡,也討口好棺材」。2這樣窮苦不堪之人,哪能拿出一百六十三兩銀子去贖地。
其二,一再找價,活賣找成絕賣。原主乏銀使用,將田出賣之後,由於各種原因,急需錢用,無處籌措,只好向買主索討找價銀兩,寫立找絕文契,將田絕賣。湖南耒陽縣李龍生於康熙四十二年將田禾十二擔賣與王宜忠,價銀三兩,雍正六年其侄李子逵、李子照向王宜忠找價,王宜忠憑中將四擔田禾退與李家,又給銀三兩九錢,找絕了八擔田禾,「找契內載明永遠絕賣字樣」。其三,賣地時間較久,官府禁止回贖。由於賣地區分為活賣與絕賣,活賣之田可以回贖,因此發生了許多贖地糾紛,清政府遂制定法例,劃清活賣、絕賣的界限,確定找價、回贖的年限。雍正八年規定「賣產立有絕賣文契,並未注有找貼字樣者,概不准貼贖。如契未載絕賣字樣,或注定年限回贖者,並聽回贖。若賣主無力回贖,許憑中公估找貼一次,另立絕賣契紙。」乾隆十八年再定「嗣後民間置買產業,如系典契,務於契內註明回贖字樣,如2「刑科題本」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高晉題。
「刑科題本」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陳用敷題。
2「刑科題本」乾隆元年二月十四日,允禮題。
「刑科題本」乾隆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張照題。
系賣契,亦於契內註明永不回贖字樣。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賣契載不明之產,如在三十年以內,契無絕賣字樣者,聽其照例分別找贖。若遠在三十年以外,契內雖無絕賣字樣,但未註明回贖者,即以絕產論,概不許找贖。如有混行爭告者,均照不應重律治罪。」2其四,增加了地價,爭吵頻繁。隨著找價、回贖之俗盛行,土地出售分化為活賣與絕賣,活賣可索取找價銀兩,這樣一來,找價銀錢成為地價的附加物,實際上使地價大大提高了。湖南耒陽縣王聖照家於康熙四十二年用銀三兩活賣田禾十二擔,乾隆六年將其中八擔田禾絕賣與曹含芳,價銀二十四兩,比康熙四十二年的活賣價提高了八九倍。3山東蘭山縣楊鶴家在雍正元年將地六畝立契活賣與楊劉氏,價銀三兩六錢,過了五十二年,楊鶴寫立絕賣契,把田絕賣與楊四「永遠為業」,價錢四十五千文,比原來的活賣價增加了十幾倍。4由此可見,找價、回贖習俗對農民階級大為有害,也不利於農業經營者和富裕農民擴大生產,對農業的發展,尤其是對農業中資本主義萌芽的發生與發展,是很不利的。
地價田地買賣的價格,是一個頗為複雜的重要問題。地價的議定,取決於很多因素,如地區的不同,土質的差異,年成的好壞,糧價的高低,租額的增減,人口的滋生,賦稅征斂,社會治安,賣主、買主的身份,以及賣主臨時急需的緊迫用費,等等,都對地價的議定有所制約。地價的波動,又是反映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社會問題的一個重要標誌,它對地租額的增減,對農業的發展,對農民、地主、農業經營者和工商業者的經濟條件,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現從乾隆朝「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檔案中,按題報年月選錄若幹材料,列一簡表,作些敘述。由於活賣與絕賣的價格相差很大,故凡是檔案載明的,都分別標明活賣或絕賣,未寫清楚的,則僅寫賣地價銀若干。
地價簡表2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5。
3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5。
4「刑科題本」乾隆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張照題。
地點簡況提報時間江蘇鎮洋縣康熙六十年,田三十畝,價銀九十兩,三次找價七十三兩乾隆元年二月十四日河南登封縣雍正十二年,地七、八畝,每畝價銀三兩三錢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江蘇銅山縣雍正十二作,地六百畝,每畝價銀五錢六分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四川高縣雍正十二年,糧地二斗二合,價十四兩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新鄉縣雍正五年,地一百六十畝,價一百兩二年閏九月二十六日續上表地點簡況提報時間湖南安化縣乾隆元年,田七畝,價一百三十兩三年二月六日湖南邵陽縣康熙二十九年,田二畝五分,活賣銀五兩三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義烏縣康熙五十五年,田四斗,活賣銀二兩五錢,雍正四年絕賣銀七兩六錢八年二月七日江西余干縣乾隆八年,田十一畝八分,絕賣銀四十五兩九年三月十一日河南准寧縣乾隆九年,地六畝八分,價銀十九兩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浙江江山縣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五年,田十五畝,活賣銀六十三兩,乾隆九年絕賣五畝,價六十兩十二年八月三日湖南安仁縣康熙五十三年,田七畝,絕賣銀五兩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河南平江縣康熙五十七年,田三十五畝,絕賣銀三十五兩。
乾隆十年轉賣,銀五百四十兩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湖北江陵縣雍正五年,田十五畝,價銀六十五兩十三年七月八日廣東龍川縣康熙五十五年,田三畝,絕賣錢三十千文。乾隆十三年轉賣五十二千文十四年二月一日廣東化州乾隆十二年,田十三畝九分,賣銀三十七兩十四年六月三日廣東大埔縣順治十四年,田十畝,活賣銀五十三兩,兩次找銀十二兩,已找絕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安徽毫州雍正六年,地二十一畝,活賣銀二十一兩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江蘇鎮洋縣雍正十二年,田七畝,活賣銀十一兩五錢,三次找價三十五兩,已找絕十五年二月三十日河南息縣乾隆二十一年,地四畝餘,價錢二千四百文,二十五年轉賣銀七千五百文十五年七月九日江蘇常熟縣乾隆九年,田十九畝,活賣銀五十六兩十七年八月十七日江西上高縣乾隆十七年,田一畝二分,價銀三兩十九年七月二日山西忻州乾隆二十年,地三畝,絕賣銀十兩二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安徽合肥縣乾隆二十年,秧田八斗六升半及三間房,正價四十兩二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續上表地點簡況提報時間湖南攸縣乾隆十二年,田五畝,價銀三十三兩,十六年轉賣銀四十五兩二十一年九月二日安徽霍丘縣乾隆二十年,田三斗,價十千文二十一年十月五日安徽壽州乾隆二十年,一斗種的地,價銀十兩二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山東濰縣乾隆二十年,地一田二分,絕賣錢十四千文二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直隸豐潤縣乾隆六年,地一百二十畝,價銀六十八兩,十八年轉賣八十八兩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山西汾陽乾隆二十一年,地十九畝,價銀一百五十兩二十三年二月十七日陝西郃陽乾隆十八年,地三畝三分,價銀三十九兩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陝西咸寧乾隆二十六年,地九畝八分,價銀一百兩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南祁陽雍正元年,塘田一畝,價銀二十兩二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湖南澧州乾隆二十六年,田四石三斗,價銀二百兩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六日江蘇溧陽縣乾隆二十九年,田三宙六分,絕賣銀五十六兩三十一年五月初三日廣東德慶州乾隆三十年,田二十三畝九分,價銀三百五十七兩三十一年六月初七日安徽含山縣乾隆十六年,田四十畝及莊房二十二間與全套農具,絕賣銀一千一百五十兩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九日江蘇武進縣康熙六十年,田一畝八分,價銀七兩,後兩次找銀八兩,尚未找絕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湖南茶陵乾隆十八年,田十三畝,價銀一百四十兩三十二年閏七月初六日廣東永安縣乾隆十八年,田種八斗,活賣銀四十兩,找價二十兩,契載回贖三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江西弋陽縣乾隆二十七年,山地四畝,價七千文,三十五年轉賣十五千文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江西龍泉縣乾隆二十四年,田租十七石,價銀七十五兩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北隨州乾隆三十七年,田十畝,價一百一十千文三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續上表地點簡況提報時間湖南黔陽縣乾隆三十七年,田收谷一石,價銀二兩九錢三十九年三二月十八日河南光州乾隆三十八年,地十二畝,價二十七千文,找價二千文三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浙江平陽縣乾隆三十九年,田半畝絕賣錢十三千七百文十年八月初四日山東蘭山縣雍正元年,地六畝,活賣銀三兩六錢,乾隆四十年絕賣四十五千文四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山東平度州乾隆三年,地二畝,活賣銀五兩四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福建屏南縣乾隆四十二年,田六畝五分,活賣五十千文,四十四年找價四十七兩五錢,契載回贖四十五年三月十二日福建侯官縣乾隆三十六年,園地三畝,活賣銀四十一兩,三十八、三十九年找價十六兩,契載回贖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江西瑞金縣康熙五十二年,田二畝,活賣銀十兩四十七年六月初九日安徽懷寧縣乾隆四十四年,田種三石,絕賣錢一百三十千文,五十一年找價七十五百文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湖南臨湘縣乾隆五十年,田五十五畝,價銀五百八十兩五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湖北鍾祥縣乾隆五十四年,田五畝,價錢六十千文五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甘肅河州乾隆五十五年,田二畝,價八千文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直隸真定縣乾隆五十八年,田四畝,價十六千文五十九年七月十日直隸懷來縣乾隆五十九年,地二百餘畝,價錢二百二十四千文六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上簡表和有關檔案,反映了三個問題。第一,各地田價,多少不一。
這些田地買賣中,地價少的每畝幾百文、幾錢銀,或售銀一兩、一千文左右。另外一些田地售價則比較高,簡表所列每畝價銀十兩以上的有十七起,如山東濰縣,地一畝二分絕賣錢十四千文,每畝為十一千一百文,陝西咸寧縣九畝地價銀一百兩,一畝為十一兩,湖南安化縣田七畝賣銀一百三十兩,每畝價為十八兩六錢。每畝售銀超過二十兩的也不少。表中所載田價最高的是安徽含山縣生員王朝出賣的田產,四十畝糧田及莊房二十二間和農具,價銀為一千一百五十兩。總的看來,每畝田售銀四、五兩的,還是比較多。
第二,田地價格,持續上漲。從地價簡表看,雖然各州縣的田價很不一致,相差懸殊,但從康熙中葉以後,到乾隆六十年,地價的基本趨勢是在不斷上漲,有的是成倍上漲,有的漲了好多倍。例如,河南息縣譚紹思於乾隆二年賣地四畝與傅良卜,價錢兩千四百文,乾隆十四年傅良卜轉賣,價錢七千五百文,十二年內漲了兩倍。江西戈陽縣詹勝吉在乾隆二十七年賣山地四畝與葛永成,得七折銀四千文,三十五年葛家轉賣二畝,價七折錢十三千文,八年內每畝地價漲了五倍半2。表中所載地價漲得最多的是湖南平江縣李二蓁的田產,李於康熙五十七年將田三十五畝絕賣與朱謙益,得銀三十五兩,過了二十六年,朱將此田轉賣與高家,得銀五百四十兩,超過原價十四倍多3。
江蘇無錫人錢泳在《履園叢話》卷《田價》條目中,對本邑及附近州縣的田價作了如下的記述前明中葉,田價甚昂,每畝值五十餘兩至百兩,然亦視其田之肥瘠。崇禎末年,盜賊四起,年谷屢荒,鹹以無田為幸,每畝只值一二兩,或田之稍下,送人亦無有受諾者。至本朝順治初,良田不過二三兩,康熙年間長至四五兩不等,雍正間仍復順治初價值。至乾隆初年,田價漸長,然余五六歲時(乾隆二十九、三十年),亦不過七八兩,上者十餘兩,今閱五十年,竟亦漲至五十餘兩矣。
錢泳說明末「盜賊四起,年谷屢荒」,故田價猛跌。朱謙益說康熙五十七年絕買李二蓁三十五畝田時,「當日因差徭重,田不值銀,故此價銀不同」。這種說法比較流行,也不無道理,但是田價的上漲,還有其他的因素,如人丁滋生、地價的附加物增多,等等,下述買地能獲較大的利息,更是促使田價增長的重要原因。
第三,購買田地,比較穩妥,獲利不少。錢泳在《履園叢話》卷七《產業》條目中指出「凡置產業,自當以田地為上,市廛次之,典當鋪又次之。」這種意見在清代頗為盛行,社會上普遍認為置買田產,牢靠、利大、利久。如僅以賺錢多少而論,自然是以開店設鋪利息更大,尤其是典鋪,得利更多,但是,「市廛、典鋪有風火之虞」,既怕火燒房屋,貨物盡毀,又怕盜賊偷竊搶奪,老本賠完,而且名聲不佳,市儈之人難登高雅之堂,應試中舉也有限制,要想進入仕途,位列高官,身居要職,更是十分不易。購買田地,就大不一樣了,即使有水旱之患,但總不會年年都有,有些上等田土,還是旱澇保收,而且,田連阡陌,不怕偷盜,任你千軍萬馬,也不能把田地搬走,確是安全穩妥。
同時,康熙中期以後,買進田莊,雖花費不少銀兩,但收取的租谷租銀也比較多,也是有利可圖,現舉二例為證。湖南安仁縣黃茂之於康熙五十三年將田七畝五分絕賣與黃雲非,價銀五兩四錢。七畝五分田如按每畝收租谷一石計算,可收七石五斗谷,約值銀四至五兩,即只要一年多就能把本錢賺回來。廣東大埔縣李正心的父親於順治十四年活賣與李君干十畝,「契載「刑科題本」乾隆十五年七月初九日,鄂容安題。
2「刑科題本」乾隆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劉統勳題。
3「刑科題本」乾隆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阿克敦題。
「刑科題本」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阿克敦題。
回贖」,價銀五十三兩,後又兩次找貼銀十二兩六錢九分,已經找絕。此田仍由李正心家佃耕,「每年輸租三十石,從未拖欠」。乾隆八年李正心備價回贖,被官府駁回。自賣之後到乾隆八年,李正心家共佃耕八十六年,每年交租谷三十石,合計二千五百八十石,按一石谷折銀六錢計,應折銀一千二百四十八兩,十九倍於李君干家買地的田價。可見,買田招佃,收取地租,獲利不少,這當然會成為促進清代地價陸續上漲的重要因素。
綜上所述,清代前期的土地買賣,比較明代,交易更加頻繁,手續更為繁瑣,「鄉例」的名目更多,更為盛行,但是這種土地買賣受到了許多封建限制,它仍然是封建性的土地買賣,與近代資本主義的自由的土地買賣有著重大的差別。隨著這種土地買賣的盛行,土地兼併更為激烈,土地集中加速進行。大批小自耕農、半自耕農喪失了土地,淪為佃農,促進了封建租佃關係的擴展,在地租形態等等方面也引起了相當大的變化。
「刑科題本」乾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阿克敦題。
第三章土地制度和階級關係(下)
第一節八旗王公貴族八旗王公貴族的形成八旗王公貴族包括「宗室貴族」和「異姓貴族」兩大集團。宗室貴族是清太祖努爾哈赤及其弟兄的子孫後代,異姓貴族是皇室以外的八旗貴族,主要是清朝的開國元勳、功臣和皇親國戚。
八旗王公貴族是隨著滿族的發展,於明末清初開始形成的。明萬曆十一年(583)五月,建州女真枝部頭人努爾哈赤以父遺甲十三副起兵,率本部諸申三十丁和嘉木湖寨主噶哈善、沿河寨主常舒及其弟揚書屬下數十丁,攻打仇人尼堪外郎的圖倫城,打響了建立後金國——金國——大清國的第一仗,此後轉戰三十餘年,統一女真各部,大敗明軍於薩爾滸,奪據遼陽、瀋陽,進駐遼東地區。其子皇太極繼承汗位後,又臣服朝鮮,統一漠南蒙古各部,招撫征服黑龍江、吉林等**真部落,多次入邊,屢敗明軍,建立了轄治東北內蒙幅員遼闊的強大的清國,並登基為帝,與明帝分庭抗禮。
在建國過程中,努爾哈赤皇太極的弟兄子侄大多披甲上陣,統兵廝殺,屢立軍功。努爾哈赤同父異母之二弟穆爾哈齊,隨兄征戰各方。明萬曆十三年四月,努爾哈赤率兵八十人往攻哲陳部,突遇巴爾達五城聯軍八百阻擊,敵眾我寡,士兵大恐,不敢進擊,穆爾哈齊隨兄帶領兩名包衣,「四人奮勇步射,直入重圍」,大敗敵軍。努爾哈赤同母所生之三弟舒爾哈齊,驍勇善戰,稱雄於部,很早就披甲上陣,「無處不到」,與兄長共創後金國。努爾哈赤之長子褚英、次子代善、五子莽古爾泰、八子皇太極、七子阿巴泰、十子德格類、十二子阿濟格,十四子多爾袞、十五子多鐸,皇太極之長子豪格,褚英之長子杜度,代善之子岳托、碩托、薩哈廉、瓦克達,瑪占,舒爾哈齊之子阿敏、濟爾哈朗,等等宗室,均久經征戰,屢敗明軍,為建立大清國作了很大貢獻,史稱「國初開創,櫛風沐雨,以百戰定天下,系諸王是庸」2。
今天開始扮惡魔sodu
努爾哈赤、皇太極相繼分封諸宗室。努爾哈赤自稱「英明汗」,封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為大貝勒、和碩貝勒,封阿濟格、多鐸為和碩貝勒,授其餘諸子及濟爾哈朗等侄為貝勒、台吉。皇太極於崇德元年(3)即寬溫仁聖皇帝之位後,分敘弟兄子侄軍功,定宗室世爵為九等「一等和碩親王,二等多羅郡王,三等多羅貝勒,四等固山貝子,五等鎮國公,六等輔國《武皇帝實錄》卷,頁2。
2《清史稿》卷25。
公,七等鎮國將軍,八等輔國將軍,九等奉國將軍。」3他封大貝勒代善為和碩兄禮親王,和碩貝勒濟爾哈朗為和碩鄭親王,和碩貝勒多爾袞為和碩睿親王,和碩貝勒多鐸為和碩豫親王,和碩貝勒岳托為和碩成親王,和碩貝勒豪格為和碩肅親王,貝勒薩哈廉追封和碩穎親王,貝勒阿濟格為多羅武英郡王,貝勒杜度為多羅安平貝勒,貝勒阿爾泰為多羅鐃余貝勒。其後又陸續分封和晉爵,崇德年間一共封了七個和碩親王、三個多羅郡王、六個多羅貝勒、五個固山貝子、一個鎮國公、八個輔國公,以及一些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和奉國將軍,一個勢力強大的宗室貴族集團正式形成了。
異姓貴族又可分為滿洲八旗貴族、蒙古八旗貴族和漢軍八旗貴族三個系列,以滿洲八旗貴族為核心,為主體。
這時的異姓貴族,主要是開國元勳、功臣,首先是「五大臣」和武勳王。「五大臣」乃額亦都、費英東、何和禮、扈爾漢、安費揚古。武勳王系揚古利,他們都系很早隨從努爾哈赤南征北戰屢建奇功的開國元勳。額亦都和安費揚古還參加了太祖以遺甲十三副起兵的圖倫之戰。其子弟亦繼承父志,領兵廝殺,續建殊勳。勞薩、冷格裡等一大批滿洲勇士,也轉戰各地,破敵克城,威名遠揚。一些蒙古貝勒台吉,很早就帶領部民來歸,隨從征戰,為金國的強大做出了貢獻。如漠南蒙古喀爾喀五部之巴約特部古爾布什台吉,於天命六年(2)十二月即率部民八十戶一百一十五丁來投,努爾哈赤大喜,以第八女嫁其為妻,厚賜牛錄、人、畜、財帛。科爾沁部之兀魯特部貝勒明安,以女嫁與努爾哈赤,又率部來歸。巴約特部台吉恩格德爾,很早即來朝貢,後又帶部來歸,娶汗之侄女。明撫順游擊李永芳最早降順,帶兵征戰,娶汗之孫女。這一大批滿洲、蒙古、漢軍八旗將領,都為全國的建立和發展而效勞立功,因而也分封爵職。
天命五年(20),英明汗努爾哈赤倣傚明制,置總兵官、副將、參將、游擊、備御,各分三等,職皆世襲。天聰汗皇太極改定爵職,於天聰八年(34)定五備御之總兵官為一等公,一、二、三等總兵官為一、二、三等昂邦章京,一、二、三等副將為一、二、三等梅勒章京,一、二等參將為一、二等甲喇章京,游擊為三等甲喇章京,備御為牛錄章京。
努爾哈赤、皇太極先後分封額亦都為弘毅公、費英東為直義公、揚古利為超品一等公、何和禮之子和碩圖三等公、額亦都之子圖爾格三等公、蒙古勇將武訥格三等公,余皆分封昂邦章京(後之子爵)、梅勒章京(男)等爵職。入關之前,封授滿洲公、子、男爵約五十人、蒙古約三十七名公、子、男爵,漢軍(包括後來編入漢軍者)王、公、子、男近三十人。滿洲、蒙古、漢軍這一百一二十名王、公、子、男,就是新形成的八旗異姓貴族。
八旗王公貴族是金國——大清國的統治集團,其中,以親王、郡王、貝勒為核心的宗室貴族,權勢更大,地位更高。
3《清文獻通考》卷24。
王貝勒擁有旗主之權,代善等王貝勒,分主一旗或二旗,豪格、阿巴泰等王貝勒,亦轄有若干牛錄,他們與旗下人員是君臣關係、君民關係。王貝勒擁有議政之權,軍國大政由汗召集王貝勒商議決定。天聰年間還實行努爾哈赤生前確定的「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制度,由天聰汗皇太極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位大貝勒為主,輔以多鐸、多爾袞等貝勒,治國理政。崇德年間改為議政王大臣會議,在寬溫仁聖皇帝的主持下,議政王召集議政貝勒、貝子、大臣,與議諸事。王貝勒擁有用兵之權。他們各自統轄本旗將士,轉戰四方。對誰用兵,由汗與王貝勒議定。重大征戰,皆以王貝勒為主帥。天命、天聰年間,分別由英明汗努爾哈赤、天聰汗皇太極統率,偕諸貝勒領軍出征。崇德年間,英郡王阿濟格、睿親王多爾袞、貝勒岳托、阿巴泰等王貝勒,分別授奉命大將軍、揚威大將軍,統領八旗勁旅,入邊攻明。宗室王貝勒是執掌金國、大清國軍政大權的最高統治集團。
八旗異姓貴族則分任要職,如固山額真、梅勒額真等重要職位,基本上為異姓貴族擔任,與議國政。他們也轄領牛錄,管轄旗下人員,率兵隨從王貝勒征戰各方,擁有相當大的兵權。
八旗王公貴族將俘獲的大批人口貶為包衣,將他們編隸莊園,耕田種地,牧放馬牛。他們擁有大批莊園。早在進駐遼東前夕,「自奴酋及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互相買賣)、農莊(將胡則多至五十餘所),奴婢耕作,以輸其主」。進入遼沈以後,八旗貴族又增設了許多莊園,僅大貝勒代善之子瓦克達台吉,天聰九年就佔有滿洲、蒙古漢人包衣八百七十丁和二十三個莊園。2蒙古台吉恩格德爾及其弟莽古爾岱台吉,領有太祖賜彼的拖克索(莊)二十四個。
八旗貴族的迅速發展順治元年(44)四月,攝政王多爾袞率軍十二萬,來到山海關,準備與大順農民軍決一死戰。多爾袞早在月初以六齡幼君名義頒布的敕書中,便明確講道「當此創業垂統之時」,「往定中原」,其諸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當「同心協力,以圖進取」。四月二十二日大戰之前,他又召集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及八旗大臣,再次強調指出,一定要拚死廝殺,以成大業。3在共建大業的鼓動下,努爾哈赤、皇太極的子孫弟侄和八旗將領,紛紛奮勇衝殺,大敗敵軍,並隨即分兵四出,征撫各地,為確立清皇朝對全國的統治而衝鋒陷陣,建功立業,一些王公大臣還效命疆場,卒於軍中。
李民■《建州聞見錄》。
2《清太宗實錄》卷25,頁22。
3《清世祖實錄》卷4,頁8、9、7。
後來清高宗弘歷總論清初王公業績說「我朝開國時,宗室懿親,勤勞佐命,其殊勳茂績,實為史冊罕見。」《欽定宗室王公功績表傳》比較清與前朝宗室從征情形時,更明確指出「諸史列傳載,從龍征伐,雖不乏懿親,亦從無多至四五十人,並奮起鷹揚,銘勳竹帛,共震萬世之鴻基者。」有功就得論賞,殊勳更應格外優遇,多爾袞對宗室實行「篤厚懿親」的政策。順治元年十月福臨登極恩詔第一條,就是優待宗室貴族,它規定「親王佐命開國,濟世安民,有大勳勞者,宜加殊禮,以篤親賢。」因而加封多爾袞為叔父攝政王,鄭親王濟爾哈朗為信義輔政叔王,晉郡王阿濟格、多鐸為親王,貝子尼堪、博洛為貝勒,晉輔國公滿達海、吞齊、博和托、吞齊喀、和托、尚善為貝子。後尼堪、博洛、滿達海等皆晉為親王。這些統軍征戰建國創業的宗室王爺,被稱為「開國諸王」或「軍功勳舊諸王」。
皇子王孫,亦因江山已得,而榮封爵位。順治元年十月登極恩詔第二條規定「親郡王子孫弟侄,應得封爵,該部通察往例,損益折衷具奏。」2順治六年規定,親王一子封親王,余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余子封貝勒。貝勒之子封貝子,貝子之子封鎮國公,鎮國公之子封輔國公,輔國公之子授三等鎮國將軍。其後又有所修改。皇太極第五子碩塞便因系皇子而封郡王,後又以軍功晉親王。這些因系「天潢近支」而封世爵的皇子王孫,稱為「恩封諸王」。
根據有關規定,順治年間先後分封、晉封軍功諸王、恩封諸王的親王郡王有肅親王豪格、顯親王富壽、豫親王多鐸、英親王阿濟格、承澤親王碩塞、敬謹親王尼堪、端重親王博洛、衍禧郡王羅洛渾、順承郡王勒克德渾、敏郡王勒度、謙郡王瓦克達、溫郡王猛峨、康郡王傑書、簡郡王濟度、郡王塔爾納、祜塞等,加上原有的禮、睿、鄭三王,共十八位親王郡王,同時又封了尚善等十三位貝勒、傅喇塔等十八位貝子,加上鎮國公、輔國公等,宗室王公共有九十六人,遠遠超過了入關前王公的數字。康熙以後,又陸續封了幾十位親王、郡王和一大批貝勒、貝子、公。
多爾袞對八旗官將實行「崇功尚德」,優遇勳貴的政策。順治元年十月登極恩詔規定「滿洲開國諸臣,或運籌帷幄,決勝廟堂,或汗馬著功,開疆展土,俱應加封公、侯、伯世爵,錫之誥券,與國鹹休,永世無窮」。對於勳貴功臣之子弟,亦予優遇,委授官職,待其立功,即行封賞。同時,還擢用勇士,封賜新貴,像諸申伊爾德,屢立戰功,任至寧海大將軍,封一等候。順治年間,新封、晉封的滿洲八旗異姓貴族有九十四人,其中公爵九人,侯爵三人,伯爵八人,子爵、男爵七十四人。蒙古八旗公侯伯子男五十一人,漢軍八旗和漢人有五個王爺和公侯伯子男六十八人,均比入關前增加《清世祖實錄》卷9,頁。
2《清世祖實錄》卷9,頁。
《清世祖實錄》卷9。
了很多。康熙以後,又擢用能臣勇將,封授爵位,如康熙時平定三藩之亂的圖海、賴塔封一等公,費揚古以征准大勝由三等伯晉一等公;雍正時年羹堯以平定西藏及青海羅卜藏丹津叛亂,封一等公;乾隆時,以在平准、定回、二征金川、驅逐廓爾喀等戰爭中功勳卓著,傅恆、班第、兆惠、明瑞、阿桂、海蘭察等人皆封至一等公;福康安封貝子,死後追贈郡王。清廷又定,皇后、皇太后之娘家,封授承恩公爵。八旗貴族有了很大的發展。
八旗王公貴族襲封爵位,擔任要職,統軍議政,是清帝主持之下執掌軍國大權的最高統治集團。這個集團內部的各個派別,權勢有所消長,在不同時期發揮不同的影響。順治年間,開國諸王擁有議處國政統軍征戰之大權。順治十八年正月初七日世祖福臨病故,遺詔命開國功臣索尼、鰲拜、蘇克薩哈、遏必隆四位大臣「輔政」,「保翊幼主,佐理政務」,直到康熙八年五月中聖祖玄燁擒鰲拜,乾綱獨斷,這八年多裡是異姓貴族一等公鰲拜、一等公索尼、一等公遏必隆、二等子公主之子蘇克薩哈執掌軍國大權。康熙帝親政以後,以「開國諸王」之子孫簡親王喇布、順承郡王勒爾錦等王貝勒在「三藩之亂」時貽誤軍機,削去五位擔任大將軍的王貝勒爵位,又不斷抑制下五旗王公權勢,「開國諸王」子孫權勢大為削弱。由皇子分封王貝勒的「恩封諸王」,在康熙年間議政統軍,轄治旗人,對政局產生了很大影響。雍正、乾隆時期,宗室王公影響削弱,皇帝依靠八旗勳舊和新封貴族來治國理政,統軍征戰。從雍正元年到乾隆六十年(723—795),擔任首席大學士有八人,其中一等公傅恆、訥親、阿桂任職四十年,一等伯李侍堯、二等伯馬齊任職十四年,五位滿洲貴族相繼當了五十四年首輔,滿洲高晉任五年,漢人三等伯張廷玉和漢人劉統勳任十四年。從雍正七年設立軍機處,到乾隆六十年(729—795)的六十七年間,相繼任領班軍機大臣的怡親王允祥、一等公傅恆、阿桂、訥親、馬爾賽、三等伯鄂爾泰等六人,任職五十七年,漢人張廷玉、劉統勳、於敏中三人任職九年,滿洲大臣尹繼善任職一年。內閣首席大學士、軍機處領班軍機大臣,主要由八旗貴族擔任。出征主帥、駐防將軍、領侍衛內大臣,情形與此類似。各部尚書、總督、巡撫,八旗貴族擔任的亦不少。
八旗貴族在經濟上也擁有很大的特權。他們歲領巨額俸銀祿米,宗室親王年俸白銀萬兩、米五千石,郡王五千兩、米二千五百石。他們佔有大量莊園人丁。康熙六年規定皇子分封,各按爵秩撥給人丁莊園,親王分領莊園四十二所及投充人、新丁、炭軍、灰軍、煤軍一千七百餘丁、三佐領下人五十戶,另外,還分取旗下佐領二十和內務府三個佐領。清初不到一百人的宗室王公,在畿輔奉天有莊園二千二百餘所,佔有免賦旗地一百三十三萬餘畝,後來又增加了很多。太宗之五子碩塞莊親王府,有地五十五萬餘畝,多爾袞睿親王府,有地三十餘萬畝。太宗之長子豪格肅親王府,在直隸奉天有「耕作地」三十萬餘畝,「東蒙古察哈爾屬白旗地」的牧場地一百二十六萬畝,在熱河還有一百七十餘萬畝土地的所有權,另外還有面積二十平方里的森林一處,金礦一處。平南王尚可喜在遼東海州老家有莊地五萬餘畝,在關內有「公主陪嫁地」七千餘畝,還有五個「養贍家口」的「勳舊佐領」的壯丁地七萬餘畝。大學士、一等子範文程家,除關內大量土地外,在遼寧有耕地「戶下家奴」一百三十七戶六百七十餘人,莊地四萬七千餘畝。
八旗王公貴族在清前期的軍事、政治、文化、民族關係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一等公朋春、一等男沙爾虎達逐走侵佔黑龍江的沙俄殖民軍,靖海侯施琅統一台灣,裕親王福全、一等公費揚古先後任大將軍大敗噶爾丹,貝勒延信逐走准兵安定西藏,一等公年羹堯平定青海,一等伯傅清、拉布敦計誅西藏叛王,以身殉國,一等公班第、三等伯鄂容安初定准部,遇難死節,一等公兆惠、阿里袞、阿桂平準定回,阿里袞又勇征緬甸,病卒於軍,追贈郡王之貝子福康安、一等公海蘭察二征金川,擊敗廓爾喀軍,安定西藏,等等,他們為保衛領土,增進國家統一,促進中華民族的發展,拓疆開域,最後奠定近代中國的版圖,建樹了不朽功勳。
八旗王公貴族中,還出現了不少文學家、書法家、畫家和史學家,如精通天文算法的莊親王允祿,詩畫雙全的慎郡王允禧,與允禧媲美兼通天算的慎親王永瑢,「名揚天下」的大書法家成親王永瑆,以「善詩詞」著稱的安親王岳樂之子岳端,歷史名著《嘯亭雜錄》之作者原禮親王昭槤,等等,對豐富祖國文化寶庫,作出了重大貢獻。
八旗貴族的逐漸衰落八旗王公貴族,歲有俸祿,世襲爵職,分任要職,莊園星羅棋布,包衣成百上千,金銀滿庫,奴婢成群,錦衣玉食,一呼百應,這樣雄厚的政治經濟基礎,這樣極為難得的優越條件,固然可以使一些胸懷壯志之王公侯伯大展宏圖,馳聘疆場,叱吒風雲,整飭吏治,革弊興利,抑強扶弱,為鞏固、增強大清國,為促進中華民族的發展,建樹豐功偉業,留芳千古,但也可以使一些目光短淺的庸俗之輩,或醉生夢死,安於享樂,腐朽墮落;或爭權奪利,玩弄權術,互相傾軋;或攬權納賄,侵吞國帑,魚肉小民,橫行不法,貪酷驕橫,臭名遠揚。隨著時間的推移,滑向後一條可恥道路之八旗貴族,越來越多。
早在入關之前八旗貴族集團正在形成興起之時,就有一些王公貪圖享受,不願征戰,甚至仗勢橫行,拐騙良民,「潛攜妓女」,遭到清太宗嚴厲斥責和處治。入關以後,苟安因循之風日益嚴重。聖祖玄燁為安定西北,消除準噶爾對西北、北方的嚴重威脅,而欲親征之時,八旗王公大臣大都畏懼噶爾丹的無敵軍威,反對出征,只有三等伯撫遠大將軍費揚古力贊帝議,並率軍奮戰,給予噶爾丹致命的打擊。高宗弘歷欲乘准部內亂之機,大舉征剿,解除康、雍兩朝以來西北、北部地區及喀爾喀蒙古帶來的嚴重威脅,洗雪雍正九年清軍慘敗於和通泊的恥辱,然而滿洲王公大臣除一等公傅恆贊同帝議外,「其他盡畏怯退縮,恐生事端」,不思「傚法前人,報國立功,而惟守妻孥以求安逸,聞戰陣而甘退縮」,反對用兵。許多王公懶惰笨拙,庸懦無能,花天酒地,恣意妄行,像簡親王雅爾江阿,「人甚卑鄙,終日沉醉,諸事漫不經心」,被削爵處治。其弟神保住襲爵後,荒淫無恥,「恣意妄為,致兩目成眚」,並「凌虐伊兄忠保之女」,又被革爵。克勤郡王納爾圖,素性暴戾,橫行不法,毆死「無罪人」羅米,折傷菩薩保、楊之桂手腳。豫親王裕興,「不自愛惜,恣意干紀」,好色成性,不顧」親喪未滿,國服未除」,**侍婢,逼迫致死。一等伯心裕經常瘋狂毆打包衣,打死三十餘人。嘉慶以後,一些王公侯伯吸鴉片,嫖妓女,種種劣行,難以悉數。愷親王綿愷,酷嗜鴉片,喜於戲樂,將優憐囚於府中,任意凌辱,又關押平民八十二人於府,私刑拷打屬下人員,被革除王爵。莊親王奕竇,「浮薄無行」,與鎮國公溥喜,赴尼寺,吸鴉片,被革爵遣戍吉林。清中葉以後,八旗王公貴族集團中的大多數,逐漸腐敗衰朽。
《清高宗實錄》卷474,頁4—9。
第二節孔府貴族地主屯地山東曲阜衍聖公孔府,是孔子嫡系後裔之府第和祭祀孔子的常設機構。
孔府擁有大量田地,其中,屯地的比重最大。
清代孔府共有六屯鄆城屯,地五百四十六大頃(七百二十步成畝)余,坐落鄆城、巨野、壽張、范縣、汶上、鄒縣、陽喬諸縣;巨野屯,地四百六十四大頃,坐落巨野縣;平陽屯,共四百四十八大頃(包括廠地),坐落巨野、曹州、定陶、濮州(今鄄城);獨山屯,共二百三十八大頃(包括廠地),坐落魚台、鄒縣;東阿屯,共七十六大頃,坐落東阿縣;洸河屯,地七十三大頃,坐落滋陽(今兗州)、濟寧。
耕種五屯土田的佃戶分為兩類,即實在戶和寄莊戶。爵府在移山東布政、按察司的文中說「本府查五屯系欽撥為聖廟祭田,屯戶亦系欽撥,令承種完糧以供祀事,世為本府戶人,名載檔案,一切差役向皆輪流膺差。嗣因屯戶中有逃亡故絕以及無力種田,有民願種完糧者,亦准其承種完糧。遂以屯戶為實在戶,輪流膺差。而民人為寄莊戶,但種地完糧,而不執役。」不入地方煙戶冊籍,同地方有司幾乎沒有什麼關係。爵府對實在戶管轄很嚴,只准附籍納糧當差,不准脫籍,就是所種屯地已全部出賣,也還是要給公府當差服役。公府如果發現實在戶脫籍便千方百計捉拿歸案。寄莊戶是國家的編民,他們佃種屯地,交納地租,負擔地方政權的差徭,而不服公府差役。這種寄莊同唐以後出現的寄莊戶頗相似。
五屯的實在戶和寄莊戶一律向公府按畝納銀,只是數量有異。「查得五屯祭田一項其地畝向照荒田之例,均以七百二十步成畝,每畝額派正銀六分徵收原有米麥一項以充粢盛。緣五屯散處他邑離曲窵遠,誠恐佃民負載完納維艱,是以議令每官畝折銀八厘以抵米麥之供佃戶迂有祀典仍當差徭,至寄莊民戶因無林廟差徭,每畝又加銀二厘,原以為雇覓幫帖祀典差徭之用。」就是說實在戶每畝納銀八分四厘,寄莊戶每畝納銀九分。乾隆七年(742)五屯上也實行了「攤丁入畝」,通計每大畝攤入銀四厘六絲三忽五微,這樣實在戶每畝八分八厘,寄莊戶九分四厘。五屯屯戶每畝所納錢糧與當時的正供大體相當。五屯所在地的菏澤(曹州),每官畝折銀二分二厘七毫六絲,米三合八勺零。魚台「每官畝征銀二分三厘零,米一合四勺零。東阿,每官畝征銀二分八厘七毫八絲零,米七合九勺。可見,五屯租銀大體相當於當地田賦。
為管轄屯田,爵府設有專門機構,上有管勾廳和管勾官,在各屯所在地又設有屯官和屯官衙門。屯官衙門管轄一屯事務,包括政治、經濟、行政、《孔府檔案》第42號(以下只注檔案號)。
司法各權。凡屯民戶籍、牌甲結構、甲首滾輪、屯田領種、錢糧催征、土田買賣過割,差徭金髮以及戶人間的紛爭刑訟,幾乎是除命案以外的一切均由屯官、管勾官統轄辦理。甚至,當屯戶同地方編戶涉訟時,地方有司不得隨意傳訊戶人,必須移文公府管勾,由管勾衙門僉發。總之,爵府統轄「賜屯諸佃,無異有司之撫字百姓」2。
廠地清代的爵府擁有廠七處鄆城廠、巨野廠、平陽廠、獨山廠、滋陽廠、東平廠和曲阜廠。坐落鄆城、巨野、曹州、魚台、滋陽、東平、封張、陽谷和曲阜等州縣。廠地不僅同屯地間存在較大不同,就在七廠之間的前四廠和後三廠也存在著明顯差別。
鄆城、巨野、平陽、獨山四廠同鄆城、巨野、平陽、獨山四屯相連,它們之間不僅地片相連,且在管理上也同屬一個屯官衙門,如鄆城屯官衙門就管轄著鄆城屯和鄆城廠的土田、租稅等事宜。爵府在統計土田數額時往往將屯廠合併計算,在康熙、乾隆、嘉慶三次大規模造冊申報迷失地畝時都是把屯廠合併呈報的。從上述現象看似乎屯與廠相差不多,其實不然,屯與廠差別很大。
第一,廠地來源於多種途徑,大體為新墾、投獻、籍沒,甚至還有用價購進的,正因為如此,所以廠地數額很不固定,以巨野廠為例,順治十一年地二十四頃余,乾隆五十四年(789)五十五頃余,屯地上則不見這種情況。
第二,在剝削形態方面,廠也較屯複雜,五屯一律征銀,而廠卻時而征銀租,時而徵收實物租,或定額,或分成,變換不定,如清初的鄆城、巨野兩廠徵收的是銀租,而到乾隆二十四年(759)巨野廠卻改為實物分成租了。平陽廠從清初開始一直採用實物分成租。獨山廠因系水田,定期向爵府交納魚藕菱芡等祭品。
第三,屯地不分等則,均收等量銀子。廠地則不同,廠地按土質肥瘠劃分等級,有的廠分三等,有的則又分四等,還有的分為六等、七等,或謂上、中、下,或謂金、銀、銅、鐵,在征銀的場合所征額數遠較屯地為高,如順治十一年鄂城廠齊秀才進地的租額為園地畝租二錢、上地一錢五分、中地一錢二分、下地一錢。
第四,屯地准屯戶買賣,廠地不准買賣,在這裡指的是佃耕者之間的買賣。「其廠地按地畝之高下分別等則輸納租銀若許其買賣交易,則侵欺2《孔府檔案》第3924號。
《孔府檔案》第45、4號。
《孔府檔案》第49號。
抵盜百弊叢生,是以嚴其買賣,間有佃戶無力耕種者,許其尋人頂租轉種。」2同樣,爵府本身也不能出賣廠地,雖有買進土田為廠地的例子,那只是為了逃避國家賦稅,以私充祀。
綜上所述可得出的第一個結論是,爵府佔有廠戶的全部剩餘勞動,是名符其實的地租,而不像五屯所征僅是相當於國稅數量的勞動者的部分剩餘勞動。二是廠的剩餘勞動為爵府全部佔有,不對封建政權上繳國科,廠地是免稅田,是蠲免田賦的。三是廠戶對廠地只有使用權,廠戶不能出賣廠地,只在無力承租時可以轉佃於其他勞動者,轉佃只是使用權的轉移。對廠地爵府同樣也沒有出賣權,只能以它作為剝削地租的手段,不能自由出賣。爵府所擁者僅是佔有權,雖謂佔有實際是所有權,歷代封建皇朝並無收回祀田之令文。爵府可世代以它作為剝削手段攫取地租。廠地土質瘠薄,就是得以自由出售,得價廖廖。在數千卷檔案中沒發現過盜賣廠地的文字。
曲阜、滋陽和東平三廠是清初因東兵圈佔了公府順天府地而撥補的。曲阜廠地十九頃余,滋陽廠地二十七頃余,東平廠地二十三頃余。
曲阜廠等三廠同鄆城廠等四廠相比,其相同點是絕大部分土田分等則徵稅。其不同之點是一律徵收定額租,未發現有分成租的賬冊;一律徵收租銀,不見徵收實物租記錄;租額遠比四廠為高,有的高達數倍。曲阜下屬的四廠租銀如下馬廠,上地每畝三錢、中地一錢五分。大羊廠,上地每畝二錢零五厘、中地一錢七分、下地一錢。小羊廠,上地每畝三錢,中地一錢五分。席廠,每畝二錢四分。從順治年間到同治、光緒年間一直如此,沒有變化。負擔天棚、花炮、林柴等差,派長甲、小甲管理土田租佃、收租、解運等。
三廠同四廠比,其最大的特點是剝削重,地租高。原因之一是土質不同,鄆城、巨野、曹州等州縣臨近黃河,而黃河時常為災,故土質瘠薄,而三廠,特別是曲阜和滋陽廠坐落曲阜西北與滋陽接壤處,土質較好;另一重要原因可謂歷史原因,三廠原是德魯兩藩王的莊田,在明代此二藩王徵收籽粒一向很重。爵府對清初撥補廠地所征之租,為租、稅之租,所謂「重新租銀」。這些就是形成三廠地租高、廠戶所受剝削重的歷史條件。
官莊清代公府擁官莊十八。在曲阜者十二齊王、春亭、張羊、南池、安基、紅廟、胡二窯、顏孟、馬草坡、齊王坡和下地屯,共地六十四大頃余。在鄒縣者二魯源和黃家,共地十七頃余。在泗水者四西巖、安寧、魏莊和戈山廠,共地六十餘頃。官莊規模一般不大,多為四、五頃或六、七頃。十八2《孔府檔案》第4924號。
《孔府檔案》4752、975號。
官莊中最大者為泗水戈山廠,擁地三十餘頃(包括部分自置私田),最小者為安基莊,地二頃余。總之官莊的規模同屯、廠無法相比。
十八官莊設立於何時?據《闕里文獻考》記為明洪武元年,所謂洪武元年賜田二千大頃,分為五屯四廠十八官莊。此說可疑,如馬草坡就為清代所立,在清初它還屬於張羊莊,後來分了出來,再說,明朝以前統治者也有賜田之舉。十八官莊的土地也不是固定不變的,來源也較複雜。各官莊的賬冊上都不斷出現新墾地和新入地的記載,據佃戶們反映公府許佃戶們在周圍開荒,新墾荒地叫新墾地,又不允許佃戶種無糧地,墾出之地需到公府按租,佃戶新墾之地到公府按租就叫新入地,公府對新入地減租以示優惠。官莊土地中還有部分私田雜在其中,如城西大莊土田中就雜有某公爵夫人陪嫁胭粉地二十五畝,再如戈山廠土地中也混進了相當數量的私田。
十八官莊均設小甲管轄,每個小甲一般得地五大畝(曲阜官莊地六百步成畝,一大畝為官畝二畝半),叫做糧飯地,不向公府交租。以五大畝地的收入代替俸薪。在清初各官莊多採取自種(稱官種)、分成和定額實物租並舉的經管方式。官莊自種地上的勞動者是雇工,如齊王莊為耕地構地和擔青草共覓了工伕十七人,工錢是五千一百文,折黃豆四斗七升一合半(孔斗)。所覓工伕使用的工具屬官莊所有,像齊王莊就備有木犁、牛、犁子、湯勾、拖車、牛盤等工具。官莊自種只佔官莊土田的一小部分,而絕大部分的土田還是採用租佃制方式經營的。在清初,官莊出租土田均收實物地租,其一部分採用分成制,另一部分是定額租。在分成的情況下,幾乎全部是對分,不過這種對分是除去種子後的對分。在定額租的情況下,土地是分等則的,或上、中、下三等,或上、中、中下、下四等,有的還分為五等、六等。仍以齊王莊為例,順治十一年上地每畝租麥三斗二升五合、中地二鬥,下地一鬥。有清一代官莊地租的發展動向為地租每畝五斗,到光緒時則提高為六斗,但幅度不大,呈現了由實物租向貨幣租轉化的趨勢,但實物租仍是基本地租形態。公府收租用的是自己的鬥,自稱官鬥,與曲阜通用的市斗不同。據測定孔府用來收租糧和草均屬正額租範圍,正額之外又有附加,附加也為糧草兩類,糧類主要是斗尖和地皮,租糧過斗時要淋起尖來,超過斗面的部分叫斗尖。淋尖時還要下流,流到地面的糧食叫地皮。斗尖、地皮的數量開始並不固定,可多可少,不厭其多是地主階級的本性,所以有時甚至「斗外多於斗內」。佃戶們不堪這種額外勒索,屢屢展開鬥爭。到清末爵府被迫讓步,主佃雙方達成協議,規定了尖皮的法定數,並立石於胡二窯官莊以志之。規定佃戶每交租糧四升二合五,加尖一升,皮七合五,共計六升。附加為正額的40%,正租與法定附加的比例為七比三。租草也有附加,據佃戶們反映,一束草法定為二十五斤,但交租時總要交三十斤才能過關。
《孔府檔案》472、4727號。
《孔府檔案》4725號。
佃種爵府官莊地,除正租糧草和附加外,還有差役。官莊佃戶所負擔的差役繁瑣而複雜,有林差和冰差。由曲阜的大莊、安基、春亭、紅廟、南池、張羊、齊王莊出差。林差是秋後到孔林割草,孔林面積近三千畝,各草叢生,鬱鬱蔥蔥,且使用價值也高。規定每租種官地十畝需出一伕割草,或親役,或僱人替代,租地不足十畝者,按畝出錢雇伕。一般從八月初一進林,十月初一前必須割完,並運到爵府柴火院垛好。此役很重,一般總要四十多天才能完,且為無償勞役,割草伕需自帶吃食,住在林裡,爵府只「賜」幾文茶水錢。冰差為當數九嚴寒護城河水結冰之時,將冰鑿開運到爵府冰窖貯藏備來年消受。也是租種十畝地出一伕,一般十五天左右可完,時間雖短,但勞動條件卻更艱難,也是無償勞役。還有天棚、花炮、年菜、乾果、杏仁、年豬、肉腿、椿芽等差,也由大莊、紅廟、南池、春亭等莊負擔,這些大多是由房基租折納的。官莊的佃戶不僅沒有屬於自己的土地,同時也沒有屬於自己的房子,他們的住房是蓋在官莊的土地上,叫做官基民房,蓋房佔用的幾分地要交租,叫房基租。房基租征銀子,一般是每分地租一錢。爵府徵收部分銀子,另一部分折成差,如大莊房基租為一百二十兩白銀,爵府收現銀八十兩,余四十兩折辦天棚、花炮、杏仁、肉腿、年菜、椿芽、掃帚等,即這些都由大莊去採辦,如爵府每年多次祭祀、過年過節、紅白喜事都要搭棚,搭棚所用席、箔、青麻及人伕全部由各負擔官莊的佃戶承擔。有抬輿、推車、香案、紙馬等差,由胡二窯、下地屯、顏孟等莊負擔。公府出殯祭祖,由顏孟莊的佃戶抬輿,胡二窯的佃戶抬香案、拿紙馬,齊王坡的佃戶推車,這些或以房基租折,或以草租折,如胡二窯的佃戶抬香案、拿紙馬之差就是以草租折的。此外,爵府還有多種所謂戶,他們也都與官莊土地結合,如杏戶、梨戶、核桃戶、扁擔盒子戶、掃帚戶、撩衣戶、號喪戶和吹鼓手等。他們都種官莊地,不納糧或少納糧。如大莊有杏戶,據說原來大莊有一片杏樹,看管人每年送杏進府,後來杏樹死了,還是照例於端陽節前送杏進府。杏是從市集上買的,每年十二籃子,每籃約八、九斤,送杏戶種四畝地,不納糧。紅廟莊的掃帚戶也大體如此,種上地一畝餘,本應交租四斗,而只交一鬥,余三斗折掃帚四十、條帚十、刷帚十,共六十,每年十月一日前交齊。大莊還有四戶吹鼓手,每戶種地四畝,不納糧,逢年過節和紅白喜事都應召到府裡去吹吹打打。撩衣戶是胡二窯官莊的,姓胡,曾隨衍聖公進過京,其後代賜為世襲小甲。號喪戶是助哭的,大莊和紅廟兩官莊都有,也是種一定數量的地,不納糧,公府遇喪舉哀時召他(她)們去助哭。大莊還有扁擔盒子戶,種三畝官地,不交租或少交租,每遇祭祀去府應差,抬盒子到林或廟。這一切都同土地聯繫著。
官莊還租牛和放糧,這些都是加重剝削佃戶的重要手段。牛租額高,在一些租冊中經常見到佃戶欠牛租的記錄,欠數很大,往往是白銀幾十兩,而且也有因欠牛租而餓死的佃戶。
官莊土地儘管來源不同,卻均名曰祀田,蠲免封建政權的一切錢糧差徭。官莊土田嚴禁買賣,它有雙層意義,一是嚴禁佃戶出賣,二是爵府本身也不得出賣。祀田到官田項下,官田的所有權在封建政權,所以,不得出賣,也不得贈送、賞賜或分給兄弟伯叔。官莊土地儘管嚴禁佃戶出賣,而到清朝,特別清中期,由於商品貨幣經濟的深入發展,土地買賣的頻繁,也由於耕地面積的緊缺和田骨田皮的分離,在官莊佃戶間退地現象在發展著,所謂退地就是田皮買賣。就官莊的具體條件分析,退地源於轉佃,佃戶們租種官莊土地,雖有不少為子孫相承,但佃權也還是有變化的,有的是自動退佃,有的是被奪佃,有的是頂佃,也有的是新佃,開始這些佃戶們是同管莊小甲直接聯繫,退佃者將地退給小甲,奪佃由小甲出面,頂佃、新佃也經小甲之手,甚至小甲們還要勒索部分經手費用。久而久之,佃戶們就避開小甲私相授受佃權了,即當佃戶要退田時不再退給小甲,而是私自轉佃給其他人,起初只是轉手,轉給自己的親鄰或友好,不取報酬,後來出讓佃權者就索取一定代價了,叫做退地或推地。爵府官莊上的退地,清初已出現,乾隆以後已相當普遍。茲舉例如下立退字人裎文宣,因租銀不湊,同中說合,將官莊家此南北地一畝,出退於邵壘名下承租耕種,言定退價錢七千五百文,交足無欠,上帶青麥,二家平分。恐後不明,立字存證。同中人董士夏立字裎文宣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三十日。退田(地皮買賣)的發展逐漸影響了爵府的地租徵收,佃種者一再更換,往往使小甲找不到佃戶,到清末,爵府不得已採取了換約的措施來聚攏土田,宣佈舊約一律作廢,以新約為準,如期不換者則另招新佃。
總之,爵府對官莊土地雖無所有權,但佔有地租的權力卻是相當持久的,幾乎是永久的。在封建制度下這種權力不受改朝換代的影響,朝代變了,統治者換了,佔有土田和地租的權力依舊。辛亥革命後,雖曾有倡議祀田國有者,卻並未實現。直到土改時才實現了田歸耕者所有,並且在當地無地少地農民之間實行了合理的分配。
私莊爵府在清初擁有相當數量的私田,由於不時的出進,如分家析產、出賣、出典、購置、開墾等,準確的數字很難找到。估計在五百餘頃以上。這些私田坐落在汶上、泗水、寧陽、滕縣、濟寧、滋陽、費縣、巨野、單縣、魚台和曲阜。私田來源於各種渠道,大體有五方面。一系以價購買,如康熙二十二年在濟寧南鄉購地四十四頃。乾隆年間在滋陽縣吳寺社置地二頃五十《孔府檔案》405號。
《孔府檔案》52號。
七畝,同時在曲阜泉頭、井上等處置地四十頃余。二為開墾荒田,如順治十年在滕縣馮家營等新開地二十四頃六十八畝2。再如東平州西的安山湖,久淤,康熙間奏定招墾納租,爵府於康熙十七年(78)在此開墾荒田一百六十頃,名鵝鴨廠。3康熙二十八年(89),又開墾一百一十五頃名五全廠4。三是認佃,爵府在汶上的私田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以認佃的形式據為己有的。汶上縣明德魯二藩土田甚多,隨著明王朝的覆滅,藩府主人或死或逃,其他爪牙作鳥獸散,土地大批荒蕪。但孔家不受改朝換代的影響,很快以各種方式插手廢藩莊田,其中手段之一是認佃,在順治十二年(55)認佃了十一頃五十畝5,這些所謂認佃地後來都成了孔傢俬產。四是投獻,滕縣清涼寺地九頃七畝、辛集地七頃二畝均為掛地。五為抵償,寧陽鍾家莊地一頃十五畝原是司房趙琮私產,嘉慶五年(800)趙瑔因故被革,並追繳銀一千兩,因缺現款而以上述地畝抵償,名曰南廠。
爵府私田除個別外均採取分收制經管,也像官莊一樣設小甲管理。以汶上縣私田為例分析。清初公府在汶上縣擁有私莊十七處,土地三十餘頃,其中除美化莊土田在十頃以上外,其餘莊子土地均在一頃到三頃之間,個別的只幾十畝地。十七個莊子中除極少數土地採取定額租外,其餘均採取分成制經管。在分成比例上,陳車平原莊所種小畝八十六畝,其中四十一畝為對分,四十五畝四六分,賬冊中沒有註明孰四孰六,不過根據一些數據可得出爵府得六、佃戶得四的結論。收租帳冊的記載是對分的四十一畝每畝分麥二斗四升,而四六分的四十五畝,爵府每畝分得二斗六升。
二五分成,平均分配的關鍵是種子由那一方墊支。當糧食上場後分配時的第一步先是主佃均分,各得二分之一;第二步是種子,種子的來源有三個途徑,相應的也就有三種分配法第一,主佃雙方平均出種,產量均分。第二,地主出種,地主一方除收回原種量外,還要加五利,如胡城口莊,順治十年種小麥八十畝六分八厘八毫,使種八石,分配時「民堆加五利除種十二石,分麥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是說佃戶需從自己所得的二分之一中扣出種八石,並要加50%的息即四石,原種八石加息四石共十二石償還胡城口莊。這樣主得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而佃得十八石二斗五升五合。第三,出種一方加倍收回種糧。如所莊,順治十年種小麥四十八畝一分,所莊出種三石五斗,所得是「官堆加本利除種七石,分麥十四石四斗三升」。從文字看很容易理解為所莊從對分中拿出種七石加給佃戶,其實恰恰相反,是所莊加本利,即加倍收回種糧,賬冊上記錄這年所莊共收麥五十七石四斗三升,2分別見《孔府檔案》4799、4079、44、4075號。
3分別見《孔府檔案》4799、4079、44、4075號。
4分別見《孔府檔案》4799、4079、44、4075號。
5分別見《孔府檔案》4799、4079、44、4075號。
《孔府檔案》4803號。
其中包括收回放麥本利三十六石,從五十七石四斗三升減去放麥本利三十六石,余二十一石四斗三升,再除去對分得麥十四石四斗三升,余七石,正是種三石五斗之倍數2。種子加倍償還對佃戶應算是重利盤剝了,它充分反映了佃種爵府私田的佃農的窮困程度,到下種的季節他們已窮得家無顆粒,被迫以倍利貸種。爵府的私田中也有一小部分徵收定額銀租,如兗州花園莊地五十五畝餘,順治十一年初收銀租,園地每畝一兩二錢,中地每畝七錢,下地五錢個別六錢。
私莊上還有牛租和放糧。放糧,在各私莊上是相當普遍的,一般放好糧要加倍回收,壞糧不加利原數收回,不過壞糧變成了好糧罷了。如汶上高家莊,在順治十二年,「放出好麥十六石五斗一升,一斗還麥二鬥。爛麥五石,一斗還一鬥。」2此類例子比比皆是。
私莊多征實物租,花色很多,最普遍的是大麥、小麥、黃豆、黑豆、高粱、谷子。此外還有蕎麥、綠豆、紅豆、豌豆、黍、穄、芝麻、麥仁、麻、苘等。爵府的私莊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受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清代農業中經濟作物的種植已有相當發展,在山東比較突出的是棉花和煙草,私莊也受波及,也種棉花煙草乃至瓜果。汶上馬村莊,早在順治十二年就種棉花六畝,分得棉花四百八十二斤3。乾隆以後種植面積擴大了,如汶上美化莊,每年都種煙、瓜和棉花。乾隆元年(73)租出煙瓜地十一畝三分六厘,每畝租高粱一石。租出棉花地四畝六分,每畝租谷七斗4。
屬於公府的私田應向地方政權交納田賦。順治十二年當認佃汶上縣廢藩田產十一頃五十畝,曾認租十五兩二錢,後來又開墾了幾十頃,共該完銀二百十九兩七錢七厘。康熙十七年在東平州開荒一百六十頃、國稅四百八十兩2,二十八年又墾一百十五頃,該稅銀四百六十兩,此項銀應歸入河餉3總之,在得田之初都曾規定了國稅。有不少也確曾按數完納過。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爵府總是藉故逃脫、拖欠甚至拒不交納,設法以私充祀,逃脫國稅,如在一份答覆滕縣催征的文書中說「簿查滕縣原有本府置買莊地二百餘頃,由萬曆年間歷天啟以逮崇禎末期,俱入優免,從未有同百姓起科之例。」4對東平州的國課,則借口被災,「佃戶星散,無憑催迫」而不交5。2《孔府檔案》485號。
《孔府檔案》495號。
2《孔府檔案》482號。
3《孔府檔案》480號。
4分別見《孔府檔案》482、4075、4079、44號。
分別見《孔府檔案》482、4075、4079、44號。
2分別見《孔府檔案》482、4075、4079、44號。
3分別見《孔府檔案》482、4075、4079、44號。
4分別見《孔府檔案》408、4084、580、58號。
對泗水、汶上、滋陽、鄒縣、曲阜、寧陽等縣的錢糧,也是屢屢拖欠。嘉慶十二年(807)兗州府移文衍聖公府,指出其歷年拖欠泗水縣銀九百四十兩余,米八十五石余。爵府置若罔聞。到嘉慶二十一年(8),兗州府再次移文,指出欠數已達銀一千三百餘兩,漕米一百八十餘石7。聖公府同地方政權的矛盾日趨加深。
5分別見《孔府檔案》408、4084、580、58號。
分別見《孔府檔案》408、4084、580、58號。
7分別見《孔府檔案》408、4084、580、58號。
第三節宗族制度宗族的法規和要求宗族組織為維護其血緣共同體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為規範,並受傳統文化和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的制約。
祠堂族長對族人擁有審判權。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種種「非為」,「各房長確知,先以理戒,以情諭,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長告知族長,族長會同族眾,以其所犯過惡告明祖先,爰請家法,從重懲責」。宗族懲治族人,要將族人「所犯過惡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請家法」。《即墨楊氏家乘》所收康熙時所定《家法》規定族人相訟,族中「尊長傳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於家廟,示無所徇,吐其實,定其曲直,小事開罪大事告於祖宗樸責之強悍不遵約束者,則公曰於官,以法處之」。「焚香誓於家廟,示無所徇」。江蘇常州莊氏祠堂乾隆時所定宗約,對於祠堂的審判權敘述較細。該約「族人相爭,大干法紀,自難解免,倘屬田土口爭、一切家庭細故,族人可為調處者,不得邃行興訟,告以情祠具稟宗祠,聽族長、分長暨族之秉公持正者傳集兩造,在祖宗神位前論曲直、剖是非,其理屈與不肖者,當即隨事懲罰,甚則繩以祖宗家法,令其改過自新,若頑梗不靈,輕則鳴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則祠中斥革,譜內削名,斷勿徇縱」2。祠堂族長依據家法對族人的處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楊氏宗族對於犯「大事」者要「樸責」,莊氏宗族對於小事「隨事懲罰」,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嚴重的「祠中斥革、譜內削名」,即開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規》中列有專條「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長三尺,寬寸半,厚五分,上書唐氏家法字樣,懸祠中內高朗處,祭祀時昭然若見,令其知懼。當用則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3。有的宗族對於不肖者,「舉族鳴其罪,納諸竹籠,沉諸海而不為過」4。江蘇鎮江趙氏宗族「有干犯名教倫理者,縛而沉之江中以呈官」。祠堂族長還可以處死族人。安徽《弘農楊氏宗譜》則將宗族處死族人的權力作為「家法」明確地寫入《宗族規條》「族長既立,家法攸司,其於不肖子弟,輕則令其拜伏自悔,重則族長執法笞懲,至若大逆不孝,則族長會合族眾,鳴公處死,雖獨子不恕,另立賢嗣。」宗族對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種類型一是規、約,如宗約、宗規、家規、族規、祠規,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具有強制性;二《唐氏族譜》卷,《宗規十條》同治十年定。
2《毗陵莊氏族譜》卷。
3《唐氏族譜》卷,《宗規十條》作於同治十年。
4《余姚孝義勞氏宗譜》卷《舊譜條約並序》。
劉獻庭《廣陽雜記》卷4。
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規定族人不許做的事情;三是訓語,教誨族人如何做人,起倫理道德的教導作用。但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稱為宗規家訓。其具體內容十分龐雜,舉其大者,約有以下數端。
宗族最強調族人處理好家庭關係,對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孫、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關係加以規範,一般不出儒家倫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視父子、兄弟關係,強調孝、悌之道,並把子弟的行為都納入進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譜》嘉慶時所定《族規》說「孝悌為萬化之原蓋父母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滅絕天良,漸染敝俗,甚至雙親凍餒,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誅神殛,在族人必須聲罪共擊,到祠杖竹,或鳴官治罪,以肅規約。」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楊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長」2。四川李氏宗族對同族中如何處理輩份關係,強調「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還規定處理貧富關係的要求,「族中貧富不齊,富者不可驕,驕則招尤,亦易起侈蕩之心,貧者不可惰,惰則不惟益困,而且無所不至」。合肥楊氏宗族也重視族中的貧富關係,認為「族間貧富自有不齊,然分則各門,合原一家,毋異視也,務要休戚相關,有無相恤,勿令無賴以致辱身,賤行隕節敗名,有玷先祖也」2。
宗族對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娛樂、婚姻、喪葬、衣食住行、職業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從事「士農工商」本業,做一名「四民」,反對族人成為無業遊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譜·翼青公家訓》說「培養子弟,務令執有一業,或讀書、或力穡、或貿易、或操作,此之謂四民,蓋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務。其有不務正業者,是為遊民,當稟請家、族長,隨時訓導,以禁止之。」蘇州《彭氏宗譜》所載順治時所定《條例》要求「宗人生業以讀書習禮為上,次則訓徒、學醫、務農,次則商賈貿遷,若違禮背訓入於匪類者,斥而不書。」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儉,反對奢華。無錫鄭氏認為「士農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動,晦而休守,寸陰是惜,勤也;飲食淡泊,衣服不尚紛華,儉也。」3宗族對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強調門當戶對,尤注重良賤不婚。
寧波盧氏規定「男女議親,須門戶相當及倫序不紊者,不許苟且,以壞家風,男子不可出贅,女子不可入贅,其婚嫁止稱家有無,毋得強為美觀。」又認為「妻也者,齊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節為妻,自己失節也。子2《弘農楊氏宗譜》卷首《碑記》。
《李氏宗譜·宗范》。
2《弘農楊氏宗譜》卷首《宗譜規條》。
3《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四璉子格言》。
姓如有娶娼婦為妻,及良賤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該族雖強調良賤不婚,但反對婚姻論財,提倡婚事「稱家有無」,量力而行,反對贅婚和娶寡婦。
有的宗族還要求族人的喪葬不作佛事,不鬧喪,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規定「父母喪,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屬不孝,杖八十。」2四川唐氏認為「佛事道場,荒誕不經,演戲吹唱,以憂為樂,一切繁文縟節,時俗之所尚,大非喪禮之所宜,徒耗資財,實無益耳至於葬親,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為道路,不傍溝洫,不近城市,擇厚土而安厝,切不可執福陰之說,停柩不葬,日久遷延,設遇變故莫測,以致親骸暴露,不能歸窆,不孝之罪,孰大於是乎?」3宗族還對娛樂作了要求,無錫鄭氏「戒游手好閒之人,人之思,勞則日生,怠則日靡,即看戲一事,亦屬無益,博弈好飲酒,終非善類」。4常州楊氏規定「不許習絲竹唱詞曲」。5宗族反對賭博,無錫鄭氏提出「戒賭博當今之世,賭風太甚,無論鄉縉平等,皆好賭錢,甚至婦人女子,亦喜賭,一入賭場,廢時失事,產業不能保」。認為賭博「消耗先人儲業,所謂作無益害有益,誠宜切戒也。如子孫有犯者,急為禁止,能改則已,不改則宗祠重懲,仍責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後已,其誘人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長善於治家,有的宗族注重從小培養子女,使其成為社會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規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習慣成自然,當幼小時,動靜語言,便當使之歸於正。姑息之愛不可也,浮薄之習宜去也,毋以輕佻為文明,毋以愚魯為渾樸,隨子弟之材質,士農工商各與本業,庶不致成為遊民。若夫女兒,生長閨房,更當道以禮節,敬以孝順,釀以和平,操以中饋,勤儉樸素,于歸後,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要家長把兒子培養成「四民」正人,把女兒培養成講究禮節、勤儉樸素、善於持家的未來的賢妻良母。
對於不負責任教育子女的家長,有的宗族規定了懲罰的內容。無錫鄭氏規定「族中教子不嚴,習於敗類者,宗祠戒諭,使嚴督其子改過自新,有自父兄檢束而遊蕩無賴者,宗祠責治,公議其執一業,而專托近支長輩督率之。」2宗族強調族人按時交納賦稅,做國家的順民,避免給宗族帶來麻煩。無《甬上盧氏敬睦堂譜稿》卷《宗約》。
2《匡氏續修族譜》卷首《原家規》。
3《唐氏族譜》卷《家訓》。
4《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四璉子格言》。
5《即墨楊氏家乘·家法》。
《彭氏三修族譜》卷《宗規十條》。
2《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宗約》。
錫鄭氏提出「要早完國課,官銀糧米,倘有拖欠,差人臨戶,驚雞鬧犬,好不煩惱,依時早完,亦一快事。」3紹興阮氏認為「身際承平,無苛徭雜派之苦,衣租食稅,悉出君恩,故國課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負恩也。吾願族中急公親上,毋稍遲滯。」4鎮江金壇莊氏規定「早完國課賦稅上關國計,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義,惟此為重,須率先急公,依限完納,毋得拖欠,貽累鄉里況且功令森嚴,紳衿欠糧,即行奏銷,凡屬平民,豈容少恕」。5宗族把能否按時交納賦稅,看作是否忠君愛族的行為。清廷對宗族法規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領除了重視年老分尊外,強調尚爵尚賢,宗族的領導主要由紳士充當。紳士是傳統文化的載體,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己任,他們對宗族的領導,主要是要使宗族成為社會的穩定因素,替國家治理地方社會,把家法作為國法的補充,所謂「家之有規,猶國之有律,律不作,無以戢小人之心思,規不立,無以謹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規」。因此,許多宗族法規便是以國家的法規為參照系而設置的。紹興阮氏乾隆時,「就國法所嚴人情易犯者,訂為二十條,編入家規。後更望嚴正淳切家、族長,或朝夕訓誨,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規維護社會秩序,受到朝廷歡迎。宗族為更好地行使權力,管好族人,往往請求政府予以,而朝廷則批准祠規,承認祠堂族長的審判權、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楊氏家乘》康熙時記載該族家法「數十年來,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數十年,該族「無具兩造者矣」,縣官曾說「盡如楊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楊氏,於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譜,立有規條,並置祭產,但「相傳而下,習俗移人」,「間有不孝子弟,將譜所列之規條,竟弁髦視之」,甚至以少犯長,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慶十五年,該族生員數人赴縣呈請祠規,知縣於同年批復,要求「楊氏戶、族人等知悉嗣後務遵祠規,父訓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許該族戶、祠長人等指名稟縣,以憑究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嘉慶十六年,該族將知縣條示祠規刻石勒碑,以約束族人。
不過清朝並不是予以宗族法規全部,在祠堂族長依據家法處死族人問題上,清朝的政策發生過變化。順治、康熙時期,不承認祠堂族長對族人的處死權,到雍正時則得到了法律的公開承認。雍正五年,江西永新縣發生3《滎陽鄭氏續修宗譜》卷3《四璉子格言》。
4《越州阮氏宗譜》卷9《家訓》。
5《金沙莊氏族譜》卷3,道光時定《家規》。
《中湘下砂陳氏族譜》卷4。
《弘農楊氏宗譜》卷首《楊氏宗譜碑序》、《宗譜碑記》。
了朱倫三同侄致死其屢次犯竊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認為朱倫三應處以流徙的刑罰,雍正帝則認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連累,尊長族人將其處死是「剪除兇惡,訓戒子弟」,「亦是懲惡防患之道」2。不當擬以抵償,將朱倫三的流徙罪寬免,並建議今後以此為例,於是九卿根據皇帝的旨意,定出惡人為尊長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國家承認宗族私法懲治族人以致死的權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態度。
清朝對族權處死族人的公開承認,使得族權膨脹。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對宗族問題十分重視,他說江西一些地區私立禁約、規條、碑記,貧人有犯,並不鳴官,或用竹簍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還勒逼親屬寫立服狀,不許聲張,種種殘惡,駭人聽聞。對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應當呈送政府官員,治以應得之罪,不能隨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嚴加禁止」3。乾隆帝的這一措施,表明了他對雍正五年條例的否定態度。接著,乾隆二年兩廣總督鄂必達奏稱,宗族賢愚不一,如果恃有減等免抵之例,相習成風,族人難免有冤屈者,請求刪改。刑部同意,並指出「況生殺乃朝廷之大權,如有不法,自應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開其隙」。於是將舊例刪除。儘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發揮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針對遊民問題,要求父兄族黨嚴加管束不守本業之人,「不遵約束者,量行懲治」2。這就等於說,承認宗族要求族人守本業做好一名「四民」、反對成為遊民的職業要求,並予這些宗族私法以政權的。乾隆帝的「量行懲治」,沒有嚴格的標準,等於承認族權對族人實行除處死之外的懲治權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楊纘緒提議宗族致死有辱身賤行的族人,可否仍舊量行減等,乾隆帝則表示政權可代替族權懲治「不法之徒」,反對宗族任意處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為以後各朝所執行。如前述合肥楊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規條中,有處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內容,在嘉慶十五年,鑒於族人不聽約束,請縣政權批准祠規,本來這是為了加強對族人的管理,但呈請的祠規中,只規定有匪類不安分者,該祠長率眾牽祠內責罰,沒有涉及到處死權問題,這是因為,乾隆規條只是宗族內部掌握的「私法」,嘉慶祠規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認宗族致死族人的權力,所以在呈請的祠規中便沒有了宗族處死權的內容。總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規按照國家法律辦事,在政府的和監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
族譜的修纂與收族2《清世宗實錄》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3《清高宗實錄》卷8,乾隆元軍五月丙午。
《清文獻通考》卷98,《刑四》。
2《清高宗實錄》卷20,乾隆五年閏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譜,族譜又稱家譜、家乘、宗譜等。浙江巡撫莊有恭認為,族譜之義有五善本祖德、親同姓、訓子孫、睦故舊,更重要的是報國恩。福建按察使彭希濂為《周氏家乘》作序,也認為譜義有五紀國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訓子孫、有無相通。綜合起來,修譜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來諸位祖先的事跡,緬懷其功德,教育子孫,使子孫產生尊祖、法祖的觀念。而「祖德」,一般是儒家倫理修身較深的表現。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規家訓要求自己的含義。尊祖可以收族。第二,收族,即親同姓,敬宗收族。族譜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孫合於同一族譜,使族人通過確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關係,在尊祖意識下加深彼此的關係,增加血緣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說「宗者總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譜,正在總聚其原本也。雖宗有大小,屬有親疏,時有遠近,居有遷徙,總以一體所分,使無譜以聚之,幾同陌路矣。」2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訓子孫。族譜多載有宗規家訓,用來教訓子孫。還有族譜的體例含有褒貶的原則,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報國,即紀國恩、報國恩。族譜多把有功名、做官視作受皇恩、國恩的結果,將其視作一種榮耀,載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況,更把修族收族作為忠君報國的行為。清人說「譜之修也,內以綱維人倫之大本,外以輔翼朝廷之政治,此豈小補云爾哉!故蘇子有云『觀吾譜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則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3第五,有無相通,即通過合族,加強族人彼此間的認同感,增進聯繫和感情,從而恤貧窮,救患難。實際這一條也可併入第二條。第六,睦故舊,就是通過修譜加強同朋友的聯繫和交往。這一條對清人特別是社會影響不大的宗族來說,並不重要。事實上,在清人的修譜觀裡,前四條比較重要,四者的關係是互為影響,尊祖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訓好子孫,教育好子孫則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訓子孫也就是報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為主,尤以收族為核心。
族譜有統族譜、支(房)譜之分,族譜體例的基本形式有譜序、譜例(凡例、例言)、修譜名目、像贊、誥敕、宗規家訓、世系(表、圖)、世系錄(世錄、齒錄、世紀)、派語(班派、班次)、宦績考、傳記(譜傳、家傳、世傳、內傳、外傳、宗德、閫儀、德行、宜淑)、祠堂(記、圖)、墓圖、祠產、先世考辨、藝文、餘慶錄、五服圖、領譜字號等,其中最主要的內容是序、例、規訓、世系(表、圖、錄)、傳記、祠堂、祠產、墳墓。
族譜繁簡不同,最簡單的族譜,只有世系的記錄,因此,最體現族譜功《毗陵莊氏族譜》卷首《乾隆辛巳譜傳序》。
2蘇州《彭氏宗譜》,乾隆七年《增修族譜序》。
3廣西平樂《鄧氏宗譜》同治三年《鄧氏族譜序》。
能的,當是這部分。世系記載宗族的成員及其血緣關係,以圖表的形式表現,清代的族譜世系統宗譜始於始祖,支譜起於支祖,世系的記載方式基本上借鑒宋代歐陽修、蘇洵的譜例纂修,「歐氏五代為圖,備五服也,其體直序,世序橫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遷。蘇氏九代為圖,備九族也,其體平列,世序直陳,統以大宗法,百世不遷」。最簡單的族譜中只有人名,詳細些的,人名後標明該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譜將族人履歷情況單列出,成世系錄、世系、世系考。關於世系的功能,乾隆時大學士劉倫說「譜之為言,布也,布一族之長幼尊卑於簡端也」。《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宗約》「譜列先人世次,支聯派別,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尋源。」族譜就是通過祖宗的原始、支派由來,考世系、辨親疏,增進共同感,並使族人尋找自己在血緣關係網中的位置,確定親疏、尊卑的等級秩序。有的族譜對於「子孫有功祖宗,如墳墓、祠堂、譜牒之類,即於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則於本名下昭書不肖事實,以為後戒」2。族譜的褒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一般族譜出於維護宗法的等級、名分,其記載異姓繼子和本宗繼子不同,守寡與再醮有別,元配與繼妾區分,都反映這種情況。族譜的傳記,形式多樣,有輯錄正史、方志、文集的列傳,和記載族人言行的一般傳記文,如墓誌銘、祭文、行狀、壽序。有的族譜還把族人的事跡按性質加以分類,如忠義、節孝等。
族譜是由宗族負責人和文化人組織纂修的。族譜修成後,要不斷續修,清人修譜的時間不盡一致,就一般而言,「修譜通例以三十年為斷,遲之至六十年而止」3。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據《余姚朱氏宗譜》卷首《一本堂舊立規條》「父子相繼為一世,前後相告大約不過三十年,故譜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來者日新,莫為之前,雖美弗彰,莫為之後,雖盛弗傳。」因為有這樣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譜,即為不孝」4。六十年一修,算是「遲之」。也有的宗族修譜甚勤,所謂「世之重譜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5。族譜的不斷續修,使新增族人入譜,保證族史的連續性,同時,每一次續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動。
修族的資料,主要來源於平時的積累,常州莊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譜,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紙,歲記其親分之名字、履歷、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後梓而頒之」。
《匡氏續修族譜》卷首《新凡例》。
《毗陵高氏宗譜》卷《合修宗譜序》。
2《小留徐氏九修宗譜》卷2《凡例》。
3《匡氏續修族譜》卷首《自敘》。
4《古皖劉氏重修宗譜·序》。
5浙江紹興《馬氏分支宗譜》,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馬氏分支譜序》。
《毗陵莊氏族譜》卷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