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名著佳作 > 中國通史

18 文 / 中國通史

    第三節秦漢的刑罰制度秦漢的刑罰制度,有死刑、族刑、肉刑、笞刑、徒刑、籍沒、遷刑和徙邊、罰金等不同的處分。

    死刑死刑即剝奪生存權。見於史籍和地下出土簡冊的秦漢時代死刑名稱有梟首、腰斬、棄市、磔、車裂、鑿顛、抽脅、鑊烹、囊撲、具五刑、定殺等。後來梟首、腰斬、棄市成為三種固定的常刑。

    梟首,「梟謂斬其首而懸之也」,即殺頭示眾。如《漢書·高帝紀》「梟故塞王欣頭於櫟陽市。」《漢書·竇武傳》「梟首洛陽都亭。」

    腰斬,「斫頭曰斬,斫腰曰腰斬。」2《史記·商君列傳》稱秦法「不告奸者腰斬」。腰斬之罪,次於梟首。《漢書·武帝紀》「丞相屈氂下獄腰斬,妻子梟首。」因為劉屈氂的妻子作巫蠱,是主犯,劉屈氂同坐,故腰斬。磔,「謂裂其肢體而殺之」3。秦簡《法律答問》「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當磔。」《史記·李斯列傳》載「十公主矺死於杜。」矺就是磔。漢初也還用磔刑,至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48年)始廢,為棄市所代替4。

    棄市,「市死曰棄市,市眾所聚,言與眾人共棄之也」5。秦簡《法律答問》有兩處提到棄市「士伍甲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又「同母異父相與奸,何論?棄市。」漢律盜高廟座前玉環者,「當棄市」。另外還有《鑄錢偽黃金棄市律》等7。

    族刑族刑實際上是死刑的擴大化,是把家屬的連帶責任強調到極端的一種最慘重的刑罰。它的施刑對像一般為重大政治犯罪。關於族刑的範圍,見於史籍記載的有「七族」與「九族」2等說法,但「夷三族」為法定常刑。漢初「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3夷三族的施刑對像為犯有謀反罪的人,如李斯、趙高、韓信、彭越、新垣平等。有材料證明,夷三族亦稱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從《漢書·陳湯傳》顏師古注。

    2《釋名·釋喪制》。

    3《史記·李斯列傳·索隱》。

    4見《漢書·景簾紀》。

    5《釋名·釋喪制》。

    見《漢書·張釋之傳》。

    7《漢書·景帝紀》。

    《漢書·鄒陽傳》。

    2《後漢書·寒朗傳》。

    3《漢書·刑法志》。

    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孫的男性世系親屬集團4。

    漢代與「夷三族之令,相並列的還有「律,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5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亦稱「族」、「族家,,其施刑對像為犯有非謀反的大逆無道罪的人,如晁錯、郭解、劉屈氂、李陵、楊惲等。宣帝以後,針對主犯家屬的死刑常為徙邊刑所代替7。

    肉刑古代所說的肉刑是指對犯人切斷其肢體或割裂其肌膚之刑。肉刑起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同態復仇法,夏商周成為法定的常刑,秦及漢初沿而不革,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7年)下令廢除。肉刑分為黥、剿、刖、宮四種。黥,即刻面額等處,以墨涅之,故亦稱墨刑。秦簡《法律答問》「擅殺子,黥為城旦舂。」「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英布因犯法受黥刑,後即以黥布為名。黥刑在秦及漢初的肉刑中屬較輕的刑罰,可以作為主刑單獨使用,也可與其它刑罰(徒刑)結合使用。漢文帝時廢肉刑,當黥者髡鉗城旦舂。

    劓,即割鼻刑。秦簡《法律答問》「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錢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可見劓刑同黥刑一起作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漢文帝時廢,當劓者笞三百,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5年)減為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44年)又減為一百2。

    刖,即斷足,古代或稱「臏」,或稱「刖」,或稱「腓」。刖刑又分為刖左趾(即足)和刖右趾,刖左趾為輕。秦簡《法律答問》「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文帝時廢,當刖右趾者改棄市,當刖左趾者笞五百。景帝時又改笞五百為三百,後又減為二百3。

    宮刑,亦稱腐刑,男子割其勢,女子幽閉。漢代又稱宮刑為下蠶室,因受宮刑者防中風需到蠶室保溫才能活命。秦簡《法律答問》「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有腐罪,〔贖簡中的「宦者」、「宦奄」、「宮隸」、「宮均人」、「宮更人」、「宮狡士」,大都是受過宮刑的男女犯人。根據司馬遷的說法,宮刑為次死之刑。漢文帝廢肉刑不包括宮刑在內。漢武帝時,司馬遷以李陵降匈奴,募下蠶室。東漢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年)詔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蠶室2。和帝永元八年(公元9年)詔犯大逆募下蠶室3。這說明兩漢可用宮刑代死罪。

    4參見《漢書·霍光傳》、《後漢書·梁冀列傳》、《晉書·刑法志》。5見《漢書·孔光傳》。

    見《漢書·李陵傳》。

    7參見《漢書·楊惲傳》、《息夫躬傳》等。

    《漢書·刑法志》。

    2《漢書·刑法志》。

    3《漢書·刑法志》。

    《漢書·司馬遷傳》。

    2《後漢書·光武帝紀》。

    3《後漢書·和帝紀》。

    笞刑笞即用竹製成的板子榜掠犯人。秦簡《法律答問》「『不會,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又行笞』。今士伍甲不會,笞五十。」這條律文及解釋是說征發徭役時不應徵報到,要受笞刑。又如《廄苑律》規定,餵養耕牛不好的,「殿,笞卅」。又如《秦律雜抄》「城旦為工殿者,笞人百。」說明秦施用笞刑比較普遍。

    在漢景帝以前,笞刑是笞背,容易使人致死。漢景帝時,定《■令》,規定「當笞者笞臀」,並且規定「笞者,■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在施行笞刑時,「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4。徒刑徒刑就是在罪犯論處後,由專門機關拘繫,強令服一定時限苦役的刑罰。秦漢徒刑的名稱最初表示服苦役的工種,後來有了刑期的含義。

    城旦舂。秦漢強制勞役方式大多是築城,即名「城旦」。舂者,即「不豫作徭,但舂作米」。男子為城旦,女子為舂。但城旦舂所從事的勞役往往超出築城和舂米的範圍。城旦舂是最重的徒刑。據東漢衛宏《漢舊儀》,城旦舂附加髡鉗者(剃髮曰髡,以鐵束項曰鉗)為五歲刑,不加髡鉗者即完城旦舂為四歲刑。

    鬼薪白粲。男為鬼薪,女為白粲。秦簡《法律答問》「何謂『當刑為鬼薪』?當耐為鬼薪未斷,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是謂『當刑鬼薪』。」《漢書·惠帝紀》「上斗極星辰帖吧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應劭注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

    司寇。《漢舊儀》「罪為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司,同伺,就是被派往邊地服勞役,並用以防禦外寇,故名司寇。候。秦簡《秦律雜抄》「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候。」

    「耐為候」即被發往邊地充當斥候。候是秦代刑罰,漢代與此相類似的是「罰作」、「復作」。《史記·馮唐列傳》「雲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虜差六級,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罰作之。」《漢書·宣帝紀》「使女徒復作。」《漢舊儀》「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皆一歲。」復作實際起初不限於女徒。如元狩元年(公元前22年),平侯遂坐知人盜官母馬,為臧,會赦,復作。後來才演變為針對女徒的刑種。

    漢代徒刑,二至四歲的統稱為耐罪,意為不虧形體,猶堪其事,故謂之耐罪。據《後漢書·陳寵傳》載「今律令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說明漢代有關耐罪的律令是十分繁密的。

    籍沒籍沒又稱記·商君列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4《漢書·刑法志》。

    據《漢書·王子侯表》。

    收孥。」《索隱》「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秦簡《法律答問》「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律規定,罪人的妻子「沒為官奴婢黥面」2。《呂氏春秋,開春論》注引漢律「律坐父兄投入為奴。」由於籍沒刑的存在,因而造成秦漢時期官奴婢為數眾多的狀況。

    遷刑和徙邊遷刑,見於秦簡和史籍,是秦廣泛使用的一種刑罰。「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伍人,戶一盾,皆遷之。」3秦始皇八年(公元前239年),長安君反,死屯留。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4。遷刑,漢代稱徙邊。明帝永平八年(公元5年),「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系囚,減死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詔天下系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戌,妻子隨,佔著所在。」2以後和帝、安帝、桓帝時皆有徙邊之令。

    遷刑和徙邊都是流放到邊疆去。但秦的遷刑在刑罰等級上較徒刑城旦為輕,而漢代的徙邊為減死一等的重刑。

    罰金罰金多半適用於對封建統治者危害不嚴重的雜犯輕罪,秦代稱貲贖,漢代始稱罰金。據《說文》「貲,小罰以財自贖也。」秦律貲刑包括「貲甲」、「貲盾」、「貲布」等等,多用實物償付。漢代罰金用金屬貨幣償付。如「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3;「諸侯在國,名田他縣,罰金二兩」4。

    2據《三國誌·魏志·毛玠傳》。

    3《秦律雜抄》。

    4《史記·秦始皇本紀》。

    《後漢書·明帝紀》。

    2《後漢書·章帝紀》。

    3《漢書·文帝紀》注。

    4《漢書·哀帝紀》注。

    第四節秦漢的司法制度司法組織秦漢朝廷設有廷尉。所謂「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5廷尉是主管刑獄的最高長官,其下設有正、左右監、左右平等屬官,主要任務是負責詔獄,即皇帝交辦的案件;審理地方移送審判和覆核的重大疑難案件。但不管什麼案件,也不管廷尉的審理結論如何,皇帝都有最後的裁奪權。漢成帝時於尚書中「又置三公曹,主斷獄」,也握有一定的司法權。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其他高級官員也參與審判,叫作「雜治」。

    秦漢的地方司法機關,系由地方行政長官郡守、縣令兼理。守、令均有佐吏在郡為決曹掾,在縣為丞,都是專職獄吏。縣以下嗇夫和游徼等鄉官也負有維持治安、逮捕罪犯等職責。

    訴訟制度秦代的訴訟形式,大致可分為自訴和公訴兩種。自訴即案件的當事人直接向官府告發,「辭者辭廷」。公訴即官吏代表封建官府糾舉犯罪。在秦的訴訟活動中,大量的是公訴案件。

    漢代的訴訟形式明確地分為「告」和「劾」兩種。告是當事人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相當於自訴。劾是指官吏糾舉犯罪者,類似於公訴。

    審判制度據秦簡《封診式》所舉案例,秦代從立案開始,經調查、勘驗、查封、審判,直到判決,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治獄,能以書從(讀為蹤)跡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要求在審訊中耐心聽取各方面意見,「盡其言而書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笞掠者,乃笞掠」。不採取拷打逼供的下策,只有當訊問到犯人理屈辭窮,仍然翻改口供或進行欺騙、拒不服罪的時候,才依法施行拷打。這些規定反映了秦代依法判案的精神。它比起一味地刑訊逼供信,有值得肯定之處。但以官吏主觀地蹤跡其言於前,又以笞掠施之於後,也反映了封建司法制度專橫擅斷的基本特點。

    漢代的審訊過程叫「鞠獄」。司法機關審訊犯人,雖然也注重證據,但主要以口供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廣泛採用刑訊逼供的方法,強迫犯人招供。「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因此造成了眾多的冤獄。

    關於判決,即「斷獄」。秦漢兩代的統治者都要求治獄吏及時處理案件,作出判決,嚴禁拖延。所作判決,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故縱、故不直(即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違者要依法懲處。但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皇帝可以隨時改變律文,貴族官吏可以憑借權勢干預司法過程,是很難做到及時而公5《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

    《法律答問》。

    《漢書·路溫舒傳》正的。

    圖版目次一、牛耕畫像石(拓片)東漢陝西米脂出土二、收穫畫像石(拓片)東漢四川成都出土三、紡織·銅貯貝器蓋飾西漢雲南晉寧石寨山二十號墓出土四、帛畫(局部)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五、錦繡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六、地毯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七、人獸葡萄紋罽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八、蠟染棉布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九、彩繪陶盤西漢河北滿城漢墓出土十、雲紋漆奩紋飾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十一、秦始皇陵·兵馬俑前鋒隊列秦陝西西安出土十二、秦始皇陵·兵馬俑個體像秦陝西西安出土秦始皇陵·銅車馬秦陝西西安出土以上圖版共十二幅。圖版一、九,選自《文化大革命期間出土文物》第一輯。圖版二,選自《新中國出土文物》。圖版三,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土文物展覽展品選集》。圖版四、五,選自《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發掘報告》。圖版六、七、八,選自《新疆出土文物》。圖版十,選自《漢代漆器藝術》。圖版十一、十二,「銅車馬」選自《秦兵馬俑》,其餘均選自《秦始皇陵兵馬俑》。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