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文 / 中國通史
《戰國策·魏策一》、《史記》卷六五《吳起傳》。
南北,卻大致是東西成為一線,不過其間略有彎曲而已。
安邑和大梁都處在交通大道上。安邑位於由西河通往汾水中游的大道上,向北通到趙國的晉陽。晉陽在今山西太原市西南。大梁位於東周的雒邑和韓國的滎陽通往東方的大道上,再向東去就是宋國的睢陽和彭城,也就是現在的河南商丘縣和徐州市。這兩條大道可以上溯到春秋時期,甚至到西周初年。這誠然是兩條重要的大道,但在魏國更為重要的卻是新舊兩都間的道路,也就是由河東經過河內通向河外的道路。尤其是河東和河內間的道路在較早的時期就更為重要。梁惠王就曾經說過「河內凶,則移其民於河東,移其粟於河內;河東凶亦然」。這條河東河內間的道路當是由安邑,經過晉國舊都絳,再東南行達到河內。由河內東南行,前往大梁,是要渡過黃河的。渡河之處當在卷。卷在今河南原陽縣西,當時正瀕於黃河。魏國東長城,如前所說,正是起於卷,卷之西為滎陽,已非魏國土地。魏國北疆有酸棗2。酸棗在今河南延津縣西南。當時黃河由卷流向東北,酸棗距黃河已遠,這條道路是不會繞行其地的。
魏國既西有河西地,則河西與安邑之間亦應有道路。其實遠在春秋之世,秦、晉兩國交往和兵爭已經頻繁出入於其間,無容再事陳述。魏國遷都大梁之後,西與韓國往來,東與齊、宋通使,皆有舊日大道可資利用,惟和趙國的邯鄲和衛國的濮陽之間的道路似屬新辟。張儀說魏王,謂「秦下兵攻河外,拔卷、衍、燕、酸棗,卻衛取晉陽,則趙不南;趙不南,則魏不北;魏不北,則從道絕」3。這是說,魏、趙之間的交通是要經過衛國的。衛國都城濮陽北瀕黃河,是黃河的有名渡口。春秋時,晉文公伐曹,最初就是想從濮陽渡河的。魏、趙兩國間的交通道路由濮陽渡河,這就顯得衛國的重要。濮陽之西有白馬津,亦稱圍津或垝津,在今河南滑縣東北「這是趙國的河外4。由魏赴趙,若不稍稍繞道濮陽,從白馬渡河,當更為捷近。
魏國與秦、韓兩國不同,和趙國也有差異。秦、韓和趙國的交通,很少利用自然水道。春秋時,秦、晉泛舟之役,秦輸晉粟,自雍至絳相繼不絕。這是利用渭水、黃河和汾水的水道。入戰國後,秦國不以雍為都,晉國亦為三家所分有,河上運輸不通久矣,魏國有濟水流貫國中,且距黃河亦非甚遠,故能利用水道,從事交通運輸。鴻溝的開鑿更使水上交通大為發展。這將在後文再行論述。
趙國的都城和交通韓、魏及趙國皆承三晉余緒。趙國處韓、魏之北,雖無黃河貫穿國中,卻伸延及太行山東西兩側。趙國都城先在晉陽,後遷中牟,最後定居邯鄲。晉陽在今山西太原市西南,乃在太行山之西。中牟所在,舊說互有參差,大要以在今河南鶴壁市西為是。邯鄲則在今河北邯鄲市。中牟、邯鄲皆在太行《孟子·梁惠王上》。
2《戰國策·魏策一》蘇秦說魏,謂魏國北有河外、卷、衍、燕、酸棗。衍在今鄭州市北,位於魏東長城之外,非黃河渡口。燕在今延津縣東北,距黃河更遠。
3《戰國策·魏策一》。
4《戰國策·秦策一》,張儀說秦王,曾道及趙國的東陽河外。楊守敬《戰國疆域圖》以河外置於白馬口之南。
山東,與晉陽不同。晉陽在沿汾水南北行的道路上,中牟與邯鄲皆在循太行山東麓的南北行道路上,各有其便利之處。中牟與邯鄲之間僅隔著洹水、漳水,近在咫尺之間。邯鄲與晉陽各居太行山一側,其間交通堪值研討。按之史籍,由晉陽至邯鄲蓋有兩途一出壺口,一出井陘。壺口在今山西黎城縣東北。戰國時屬於上黨。上黨,一般論者皆以為上黨為韓國轄境,其實並非完全如此。閼與、羊腸2就皆為趙國所屬。蘇秦說趙,謂「秦以三軍攻王之上黨而危其北,則句注之西,非王之有也」3。趙武靈王也說「(吾國)自常山以至代、上黨」,又說「昔者簡主不塞晉陽以及上黨」。是其地犬牙相錯,各有所屬,未可一概而論。前文論春秋晉國交通享,曾道及壺口。並謂晉國經營東陽就是這條隘道,由壺口東出太行山,就是邯鄲,故晉國苟、趙兩家相爭時,荀寅於失去朝歌之後,就奔於邯鄲2,蓋欲控制這條道路,使之不輕易落於趙氏之手。戰國時,晉陽、邯鄲先後成為趙國的都城,這條道路當仍繼續為人所利用。至於井陘道路之見於記載,當始於趙武靈王之時。武靈王自將攻中山時,使趙希並將胡、代、趙,與之陘。張守節釋此陘為陘山,並謂在并州(井)陘縣東南3。所說就是指井陘而言。其後秦國大興兵攻趙時,王翦就將上地之軍,下井陘4。可知這條道路已成通途。
趙國與韓、魏兩國有不盡相同處,其北境與從事畜牧業的民族相毗鄰,故得一再向北略土。趙襄子曾北登夏屋,邀請代王,遂擊殺代王,興兵平代地5。夏屋山在今山西代縣東北,與句注山相連。代國當在夏屋、句注之北。是由晉陽北至代國,當超過夏屋、句注山。其後趙武靈王更攘地北至燕、代,西至雲中、九原。雲中在今內蒙古自治區托克托縣東北,九原則在今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西。這兩地大致東西成為一線,由雲中可以西至九原。趙武靈王西略地之前,還曾破原陽以為騎邑7。原陽之地在今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東南8。則前往雲中、九原的道路當是越句注山,經原陽而至其地。這裡還應該提到的,乃是趙武靈王曾從雲中、九原作為使者南下入秦,所行的道路後來就是秦國控制北疆的主要道路,是經過上郡治所膚施達到咸陽的道路。
趙國和齊國交往亦相當頻繁,也曾經有過幾次兵爭。據《史記·趙世家》所載,成侯七年,侵齊,至長城。肅侯六年,攻齊,拔高唐。齊長城西端始自平陰。趙國侵齊所至的長城,當在平陰。平陰在今山東平陰縣東北。高唐則在今山東高唐縣東。長城固為險要處,高唐也是阨塞。齊以盼子守於高唐,《戰國策·趙策三》「秦令衛胡易伐趙,攻閼與,趙奢將救之。」
2《戰國策·秦策一》,張儀說秦王時,曾道及秦軍西攻趙脩武,踰羊腸事。3《戰國策·趙策一》。
《戰國策·趙策二》。
2《左傳》哀公四年。
3《史記》卷四三《趙世家》。
4《吏記》卷六《秦始皇帝本紀》。
5《史記》卷四三《趙世家》。
《史記》卷四三《趙世家》。
7《戰國策·趙策二》。
8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
趙人就不敢東漁於河。按張儀說齊王時,曾經說過「秦悉趙攻河關,指博關,臨淄、即墨非王有也」2,是這兩個關當為趙、齊兩國的要地,與高唐相若,當在高唐之西。或渭河關在今河北館陶縣,博關在今山東在乎縣北3。似稍失之偏南。河關、博關,高唐一途,當為齊、趙兩國間大道。平陰一途,戰國後期似少見記載,恐其重要性亦當有所減低也。
齊國的都城和交通齊國是東海之國,它和秦國分居東西兩方。當時通過雒邑的主要東西道路,向西通到秦國的咸陽,向東就通到齊國的臨淄。關於這條道路,前面曾不止一次地提到,其實只說到魏國都城大梁。大梁以東,這條道路有了分歧,通到齊國的是其中的一支,另一支則通到宋國的睢陽和彭城。通到齊國的一支應該經過陶,這不僅是地勢使然,也是陶已經發展成為具有天下之中地位的經濟都會。陶位於由濟水分出菏水的地方,有水道可以利用的。這在後文行將提到。這裡只說有關的陸道。由陶東北行,就是大野澤。這對道路的佈局是有影響的。經過這裡的道路,就不免再有分歧。正如蘇秦所說的,秦軍若要進攻齊國,就要過衛陽晉之道,逕亢父之險。陽晉在今山東鄆城縣西,正在大野澤之北。亢父在今山東金鄉縣東北,卻在大野澤之南。亢父東北距魯國都城不遠,當然可以通到魯國,但往齊國卻不必繞道曲阜。亢父之險是車不得方軌,馬不得並行。魯國北部汶水兩側,山地較多,雖不能說是險阻,卻是不如平原曠野的易於通行。因而經由亢父這一分支,當是繞過大野澤再與陽晉那一分支相混合,然後由平陰入齊長城,而至於臨淄。這條道路乃是由魏國東北斜行趨向齊國的,和由邯鄲東行至於臨淄不完全相同。
齊之北與燕國為鄰。兩國亦間有兵爭,可因以知當時的交通道路。田齊桓公時曾襲燕國,取其桑丘2。這是一次較大的戰役,魏、趙兩國並來救燕,與齊戰於桑丘3。桑丘在唐遂誠縣4。唐遂城縣在今河北徐水縣西。其地已近於燕下都。齊軍進攻蓋循燕、齊間的道路而行軍的。燕、齊間再次較大的戰爭,為燕國與秦、楚、三晉共攻齊,入臨淄,後田單破燕軍,燕將猶保守聊城5。聊城在今山東聊城縣西北。則聊城正當燕、齊兩國間的道路上。前文論春秋時最東的一條南北道路,是經過莒、郯等國的。戰國初期,越王無強興師伐齊,曾告齊王「願齊之試兵南陽、莒地,以聚常、郯之境」。據說南陽在齊之南界,莒之西。在此之前,勾踐已平吳,與齊、晉諸侯會於徐州2。這都是發生在這條道路上的大事,可見這條道路在戰國時仍然通《史記》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
2《戰國策·齊策一》。
3楊守敬《戰國疆域圖》。
《戰國策·齊策一》。
2《史記》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
3《史記》卷四三《趙世家》,又捲四四《魏世家》。
4《史記》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正義》引《括地誌》。
5《戰國策·齊策六》。
2《史記》卷四一《越王勾踐世家》。
行。
楚國的都城和水陸交通情況南方的楚國,春秋時已為大國,與齊、晉抗衡。入戰國後,更東滅越國,伸展其國力於東海。又東北滅魯,疆上開拓至於泗上。蘇秦所謂楚地北有汾陘3。汾陘在今河南臨穎縣,蓋已深入於中原了。楚國的土地誠極擴張,和其北諸侯封國間的往來,仍不外以前們有的幾條道路。通過方城、邑塞的大道,依舊為南北的通途;西北與秦國的交往,還是以經過武關一路為便捷。楚國此時又以郇陽為塞,郇陽在今陝西旬陽縣。蓋西北一路在未入武關之前,即可溯漢水而上,以至秦嶺以南各處。楚既滅越,其東地遂不時為齊所覬覦4。東地或稱東國,其地當近於齊國5。
雖近於齊國,卻非指魯國而言。因孟嘗君之父田嬰所受封的薛邑,固仍在魯國之南。故所謂東地或東國,當為泗水中游及其以北沂、沐二水所流經之地。或以之置之泗水中游以南,似稍失之。這裡既為齊、楚兩國爭執的所在,則其間的南北道路尚不至有所斷絕。至於彭城之南的道路,雖少見於記載,當亦不至斷絕難通。尤其是春申君受封之後,江東與中原的聯繫,恐不會竟至漠漠無聞也。
不過也有兩條東西道路難免於荒蕪。其一是由原來陳國附近通向東方的道路。這本是轅濤塗向齊桓公推薦的道路,期望齊桓公召陵會盟後,由這條道路回齊國去。還在春秋時,楚已滅陳,夷為諸縣。由於其地當楚夏之交,能通魚鹽之貨,已發展成為經濟都會,不過既在楚夏之交,應是具有南北的作用,至於東西交往,似少見於記載。另外一條道路,是在江北淮南,就是春秋時吳、楚交兵經常往來的道路。楚、越亦嘗交兵,似未遵循這條道路2。後來楚為秦所逼,自郢遷都於陳,又復遷於矩陽,最後遷於壽春。鉅陽在今安徽阜陽市北。壽春在今安徽壽縣。郢既不為都,則由故吳地西行,去郢者當不會很多。戰國末葉,黃歇以楚相之尊,獲封為春申君。春申君以吳國故墟為已封邑,稍後就封於吳而行相事3。這就使春申君封邑與楚國新都壽春之間的交通有了新的發展。不過所行的道路仍應是當年吳、楚間的道路的東段,而不是另外的新建。可是如《鄂君啟節》所說的,鄂君之時,楚已遷都於壽春,這個新都仍以郢相稱。鄂君赴郢,並非越過邑塞,而是溯漢水上行,出方城之外,然後東南行至郢。若非鄂君還有他故,需要繞道,當3《戰國策·楚策一》。
4《戰國策·楚策二》。
5《戰國策·西周策》。
楊守敬《戰國疆域圖》。
《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
2《史記》卷四一《越王勾踐世家》說越王無強時,越興師北伐齊,西伐楚。齊威王遣使說越王,請其專致力於楚。因說「復讎、龐、長沙,楚之粟也;竟陵澤,楚之材也。越窺兵通無假之夫,此四邑不上貢事於郢矣」。讎、龐所在無考。竟陵在郢東,長沙則在江南。《正義》謂無假雲關當在江南長沙之西北。越若聽從齊王之說,轉而伐楚,其出兵之途當在江南而不在江北。
3《史記》卷七八《春申君傳》。
譚其驤《長水集·鄂君啟節銘文釋地》。
是黽塞險峻,艱於跋涉。
楚國在這幾條道路外,也曾經開闢過新路,莊0王滇池就是由新開闢的新路前往的。滇池在今雲南昆明市南,為當時徼外地。莊0西南之行,《史記·西南夷傳》說是「將兵循江上,略巴、蜀、黔中以西」。這裡的「蜀」字是衍文2。《漢書·西南夷傳》引用這句話,也只說是「略巴、黔中以西」。滇池誠在巴的西南,莊0此行卻並非就經過巴地。巴楚並立,雖歷有年所,其間難免了無交惡。楚曾於江上設桿關,其地在今四川奉節縣3。這座關隘的設置雖說是拒蜀,實則巴也在被拒之列。莊0何能越巴而遠至於滇池?按黔中為楚國所設的新郡。《史記·楚世家》所謂「秦復拔我巫黔中郡」是也。秦因楚舊,仍置此郡4,秦郡治所在今湖南沅陵縣西5,當系因楚國的舊制。不論莊0西南行道出何途,皆不能既經巴而又經黔中。巴非楚土,若不能取道其國,則顯然是由黔中前往的。黔中郡治所若在沅陵,乃是瀕於沅水。是莊0西南行井非循長江而上,而是循沅水而行。按《鄂君啟節》所載,鄂君曾循水道到過資、沅、澧諸水,是今湘西諸水皆已通航,莊0由沅水西南行,並不是不可能的。由於莊0歸途受阻,因復返而王滇國,這條道路所經過的地方就難以備知了。
根據《鄂君啟節》所示,楚人對於江南北水道,多已利用通lt航。前文曾說到鄂君赴郢,是溯漢水而上,再出於方城之外。鄂君還遠溯資、沅、澧諸水。按洞庭之南,以湘水最為大川,鄂君亦曾溯湘水而上,至於據說在今廣西全州東北,蓋已近於湘水源頭。然而最值得注意的,則是由鄂東下,對於長江水道交通的開發。吳頭楚尾之間,江水浩瀚,自來是難於泛舟通航的。春秋時,吳、楚構兵多在淮水流域,正是這樣的緣故。鄂君所居的鄂,正是現在湖北鄂城縣。鄂君曾沿江而下,到過彭■和松陽。彭■據說在今安徽望江縣,松陽在今安徽樅陽縣,皆在長江的沿岸。如所說果確,己可證明當時足以克服吳頭楚尾艱於通行的水道。
關於水道交通的開發和利用,固不僅楚人得有成效,就是秦國也多所致力,尤其是對於楚國的用兵,更是費盡心機。自春秋以來,秦、楚交兵,率取武關一途。至於戰國,諸侯封國間的情形時有變化,於是舊道之外,也增添了新途。其中就有對於兩國水道交通的運用。蘇秦說楚王,曾經指出「秦必起兩軍一軍出武關,一軍下黔中。若此,則鄢郢動矣」2。如前所說,黔中乃在沅江流域,為湖南西北部3。秦軍如何下黔中?蘇秦沒有說清楚。張儀說楚王時,就說得十分具體。張儀說「秦西有巴蜀,方船積栗,起於汶山,循江而下,至郢三千里。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糧,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餘里,裡數雖多,不費馬汗之勞,不至十日而距念孫《讀書雜誌·史記第六·巴蜀》。
3《史記》卷四○《楚世家》。
4《史記》卷五《秦本紀》。
5《元和郡縣圖志》卷三十《黔州》「秦黔中郡治所即在今辰州兩二十里黔中故城」。唐辰州在今湖南沅陵縣。
譚其驤《長水集·鄂君啟節銘文釋地》。
2《戰國策,楚策一》。
3《元和郡縣圖志》卷三十《黔州》「今辰、錦、敘、獎、溪、澧、朗、施等州,實秦漢黔中之地。」這些州分佈在今湖北西北部等處。
■關驚,則從竟陵以東盡城守矣。黔中、巫郡非王之有已。秦舉甲出之武關,南面而攻,則北lt地絕」。出巴蜀一途雖較武關為懸遠,但很易達到■關,所以對楚國的威脅也最大。這是秦取巴蜀以後的新變化,也是戰國初期秦、楚兩國都所未能料想得到的。
燕國的都城和交通戰國時,稱雄的諸侯封國中,燕國僻處於東北一隅,初未為其他強國所重視,其後逐漸有聲於世。其間道路亦為當時交通網所不可缺少的。燕國南鄰齊、趙兩國。它和齊、趙兩國的道路,前文已有陳說,這裡就不再贅述。另外還有兩條道路,不容不略一涉及。蘇秦說燕文侯,就已經指出「秦之攻燕也,踰雲中、九原,過代、上谷,彌地踵道數千里,雖得燕城,秦計固不能守也」2。後來秦國攻燕,並未由這條道路出軍。秦國雖未由這條道路出軍,這條道路卻是早已存在的。雲中、九原本為趙國的疆土,趙武靈王就曾經在當地馳驅過。上谷、代郡為燕、趙邊郡,兩國皆須防禦匈奴,其間就不能沒有道路。這是燕國西北的一條道路。另一條卻是趨向東北。燕將秦開驅逐東胡,於邊郡置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諸郡3。這幾郡依次趨向東北,其治所皆未見於記載。後來秦滅燕,仍因燕舊,置此四郡。秦時漁陽郡治漁陽,在今河北密雲縣西南;右北平郡治無終,在今河北薊縣;遼西郡治陽樂,在今遼寧義縣西南;遼東郡治襄平,在今遼寧遼陽市。由燕國都城所在的薊東北行,或經漁陽郡治所的陽樂,或經右北平郡治所的無終,都可由今大凌河河谷而至於西郡治所陽樂,再東渡遼水而至於遼東郡治所襄平。《戰國策·楚策一》。
2《戰國策·燕策一》。
3《史記》卷一一○《匈奴傳》。
第五節經濟都會的興起及其有關的交通道路經濟都會的興起與交通道路的發展上面所論述的,乃是以戰國時稱雄諸侯的都城為中心向外輻射形成的道路。稱雄諸侯的都城都是政治都會。稱雄的諸侯統治土宇和交往鄰國都必須以其政治都會為中心,憑借有關的道路以達到其目的。由於社會經濟的發達,在政治都會外,又形成了一些經濟都會。這樣的經濟都會都成為一方的經濟中心,甚至超出一方而成為較為廣大地區的經濟中心。如相當於現在山東定陶縣的陶,竟成為「天下之中」。所謂「天下之中」,是包括當時諸侯之國在內的經濟中心。既然成為一方的、一個地區的,甚至兼包各諸侯之國的經濟都會,自必有從各自的中心向外輻射的道路。掏於各地情形不盡相同,有的政治都會就兼具經濟都會的性質,因而也就利用原來舊有的道路。有的經濟都會由於位於原來已有的道路上,促成了它的經濟發達,因而能夠能成為受人稱道的經濟都會。當然也有成為經濟都會之後,原來的道路不敷應用,因而另開闢了新的道路。新辟的道路,便利了貨物的運輸,使經濟都會更趨於繁榮。
這些經濟都會都見於《史記·貨殖列傳》。據其所述,則秦國的經濟都會有櫟邑和雍。櫟邑在今陝西臨潼縣北,雍在今陝西鳳翔縣南。櫟邑「北卻戎翟,東通三晉」。櫟邑位於雍和咸陽之東,本來就是處於秦國通往三晉的道路上。同時也是在秦國通向北陲的道路上。秦國北陲居住著一些遊牧民族,所謂「北卻戎翟」,就是指和這些遊牧民族的交往。雍可以通隴蜀的貨物。也就是西連隴山以西,而南通巴蜀。越隴山西行,是秦國經營西陲的大路,而褒斜道更控制著南向與巴蜀交往的要道。
太行山西、汾水流域的經濟都會為楊和平陽。楊在今山西洪洞縣東南,平陽在今山西臨汾市西南。楊和平陽都在汾水側畔的南北道路上。《貨殖列傳》說這兩地「西賈秦翟,北賈種代」,就指出了這條南北道路的作用。這條道路不僅南向通到魏都安邑,還折而西行,通到櫟邑和咸陽。櫟邑和咸陽先後都作過秦國都城,而櫟邑能夠成為經濟都會,就是因為東通三晉的緣故。平陽本來就是韓國的都城,而其北的晉陽也曾經作過趙國的都城。前面論述這條道路,就只是說到晉陽。可馬遷說「北賈種代」,還作了解釋說「種代,石北也」。張守節《正義》說「種在恆州石邑縣北,蓋蔚州也。代,今代州」。徐廣也說「石邑,縣也,在常山」。兩家所說石邑,文字稍有差異,其實本是一地,在今河北石家莊市西南。唐時屬恆州,漢時隸常山郡,故所說略有不同。唐蔚州治所在今河北蔚縣,代州在今山西代縣。代本為國,戰國初年為趙所滅,改置代郡。其他即唐時蔚州。唐代州為隋肆州的改稱。似難上溯到戰國時的代國。小司馬以種代合為一地,謂在石邑之北,當與《貨殖列傳》本意相符。以石邑為漢唐的石邑縣,顯示出由晉陽東行經井陘關的道路,然由石邑縣北行至相當於今河北蔚縣的種代,又須再次翻越太行山,與一般道路的常規不盡相合。頗疑由楊、平陽北行,經過晉陽,越勾注、夏屋,就可至於代國舊地。當年趙國滅代,就是出於此途。商賈往來何須兩越太行山?只是石邑確地未能多事考核,難以道出具體的路線。太《元和郡縣圖志》卷十四《代州》。
史公在這裡特別提到楊、平陽西賈所至的翟。三晉誠然西接翟土,翟人主要的活動地區這時當已轉至黃河以西。這和櫟邑北卻戎翟的翟應是相同的。由楊、平陽西行,可能有兩條道路。其南途當是西越黃河,而至於定陽。定陽在今陝西延安市東南,曾為魏國所圍攻,當為黃河以西的重要地方。魏軍西出圍攻定陽,不一定就要經過楊或平陽。但由楊、平陽西行,經過壺口附近,還是可以渡河西行的。戰國時人對於壺口是不會陌生的。其偏北一途,乃是由藺、離石西行,渡河至於河西。離石,今仍為山西離石縣。藺即在離石之西。秦、趙兩國曾戰於藺,離石2,可知這裡曾為軍事通道。趙滅中山,遷其王於膚施3。膚施在今陝西榆林縣南。趙國與膚施間的交通,當也是取諸藺、離石一途。
太行山東的經濟都會,有溫、軹、邯鄲、中山,還應該數上燕國的薊和衛國的濮陽。溫在今河南溫縣西。軹在今河南濟源縣南。邯鄲為趙國的都城,即今河北邯鄲市。中山曾以顧為都城,其地在今河北定縣。薊為今北京市。濮陽在今河南濮陽縣南。這幾個經濟都會,除濮陽外,均在太行山東由雒邑北至燕國的道路上。溫、軹北賈趙、中山,當是循這條大道北行的。這裡應該注意到溫、軹還北賈上黨。由溫、軹北行到上黨,是要越過太行山的。前面曾舉出蔡澤所說的「決羊腸之險,塞太行之口」,正顯示出溫、軹北賈上黨的道路。趙國的邯鄲「北通燕、涿,南有鄭、衛」。燕都於薊,涿在薊的西南,也就是現在河北涿縣。和薊一樣,涿也在這條南北道路上。鄭於戰國時為韓國的都城。在今河南新鄭縣。衛國則都於濮陽。邯鄲固可南通鄭、衛,卻是兩條不同的道路。由邯鄲去鄭,是向南行的;去濮陽,是要略偏向東南。其南行一途,渡河之處當在榮口附近。滎口在今河南榮陽縣東北。榮口已近於魏國的東長城,趙、韓兩國間的交通道路,似不易越過這條長城而互相往來也。濮陽除北通邯鄲外,更近於梁、魯。梁即魏國都城大梁,於今為河南開封市。魯都曲阜,即今山東曲阜縣。既屬鄰邇,往來當甚便捷。燕國的薊為勃海、碣石間的經濟都會,它可以南通齊、趙。趙都邯鄲已見前文。齊都臨淄,則在今山東淄博市東。燕、齊之間,戰國時亦數有兵爭,前文也曾有所論述。商賈往來非同軍旅,當求其最為便捷的途徑。兩國均瀕勃海,又分在黃河南北。黃河下游津渡以平原津最為著名。平原津在今山東平原縣南,當是其時燕、齊之間往來渡河處。渡河北行,其間路程當不能距離勃海更遠。燕國由於地處北陲,由上谷以至遼東,確是相當懸遠,誠如司馬遷所說,它「東綰穢貉、朝鮮、真番之利」。這些地方在今朝鮮等處,由遼東郡治所的襄平前往是可以達到的。燕國還北鄰烏桓、夫余。烏桓在今內蒙古東部;夫余則在今吉林省。由燕國都城前往烏桓,當取道於右北平和遼西郡。前往夫余,則當取道於遼東郡。正是由於能和這樣一些邊遠的地區交通,薊就易趨於繁榮。
地處中原的洛陽,本是周人的雒邑。雒邑的交通相當發達,道路也有多條,故可「東賈齊、魯,南賈梁、楚」。所謂梁、楚,乃是指魏閏的都城大梁和楚國的彭城,這都是位於由雒邑東南行的道路上的經濟都會。這裡還應該添上宋國都城睢陽。司馬遷未著重提到大梁,這是因為秦滅魏時,曾引河《戰國策·齊策五》。
2《戰國策,西周策》,又《趙策三》,《史記》卷四三《趙世家》。
3《史記》卷四三《趙世家》。
水以灌大梁,使之成為廢墟。大梁既成為廢墟,睢陽就更趨於繁榮,取代了大梁的地位。再往東去的經濟都會就要數到臨淄了。臨淄為齊國的都城所在,交通一直是發達的。
南方的楚國,地域最廣,經濟都會亦最多。楚國都城在郢,其後遷於陳,又遷於壽春。這幾處既是楚國的都城,也是名著一時的經濟都會。郢「西通巫、巴,東有雲夢之饒」。巫,今四川巫山縣;巴,今四川重慶市,皆循江而上可以達到。雲夢為擇地,物產富饒,自可有助於郢的繁榮。「陳在楚夏之交」,也能繁榮起來。所謂「夏」,乃指夏都陽城而言。陳為楚都,當有楚稱。這裡以楚與夏並稱,分在陳的南北,這就應該指壽春了。陽城在今河南登封縣東南。壽春在今安徽壽縣。陽城位於穎水流域,壽春距穎水入淮處不遠。其間的交通,特別是穎水下游,當是利用穎水的水道。至於壽春,司馬遷僅謂其「亦一都會」,而未道及其獲致繁榮的緣由。壽春瀕淮水,水上交通是會使壽春得到方便的。司馬遷於論述壽春之後,接著又說「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鮑,木輸會也」。合肥近在壽春南辟,兩者當能息息相關。張守節釋南北潮,謂江淮之潮,南北俱至。合肥雖在江淮之間,仍各有相當距離,江淮之潮如何能到合肥?按合肥南北皆有溯泊,南為巢湖,北為芍陂,南北肥水各自分流入湖,合肥正處於南北肥水之間,是會有舟楫之利的。所謂南北之潮當指這些湖水而言。這個「潮」字似為「湖」字的訛誤。
楚國尚有兩個經濟都會,不容不略一述及。這兩個經濟都會就是西方的宛和東方的吳。宛在今河南南陽市。吳在今江蘇蘇州市。宛「西通武關,鄖關,東南受漢、江、淮」,故能成為經濟都會。武關在丹江流域,正當今豫、鄂、陝三省之交。鄖關當為郇關,蓋因字形相似而致訛誤。郇關在洵水之上,在今陝西旬陽縣。這是利用漢水的交通。宛雖不緊瀕漢、江、淮,然相距皆不甚遠,因而均能有所利用。吳有三江五湖之利,江東水國,舟楫固無所不通。司馬遷還曾提到番禹。番禹在今廣東廣州市。番閨之為經濟都會,恐是秦漢時事。戰國時楚國上字雖廣,似未一涉及五嶺以南也。
陶為「天下之中」的經濟都會及其水陸交通在這些經濟都會中,最為繁榮的當推陶。陶在今山東定陶縣。陶的繁榮遠始於春秋戰國之際。范蠡佐越破吳歸來,治產居積,與時逐利,以陶為天下之中,諸侯四通,貨物所交易也,因徙居於陶。按當時的地理形勢,這「天下之中」的稱道,並非過譽之辭。陶的交通也確是四通八達,故能為諸侯封國間貨物交易的場所。
由於陶為天下之中的經濟都會,引起各國的重視,雖已有四通八達的交通道路,卻還有人為它開闢新的道路,陶於春秋時為曹國都城,戰國時滅於宋,其後入於秦,秦以之為穰侯魏冉封邑。由秦至陶,是由咸陽東行,過雒邑和大梁。這應是黃河以南,東西通行的大道。可是魏冉受封之後,就亟力開闢黃河以北的大道,這條新道乃是取路於魏國的安邑,即所謂為陶開的兩道。由秦國至安邑,當時已有通行的道路。由安邑東行,可循晉文公始辟《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
《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
《史記》卷七二《穰侯傳》。
南陽時所行的道路。再東,當是由汲渡河東行,直至其地。汲在今河南衛輝市,當時正瀕於黃河。春秋時,城濮之戰前,普侯將伐曹,曾假道於衛,衛人弗許,還自河南濟。據杜預的解釋,是從汲郡而東,出衛南而東2。既然晉侯曾假道於衛,則說明由衛國也可抵達於陶。戰國時,陶衛並稱,相距也並非很遠,且有濮渠水流經其間3,交通道路是無所阻隔的。這些道路,都是春秋時的舊道,只是分屬各國,不全為秦國所能支配,故魏冉須再加開闢。其實,促進陶的繁榮的交通道路,不僅有陸上的,更有水上的,尤其值得稱道的,乃是人工所開鑿的運河,也就是前文所說的菏水。菏水的開鑿使當時所稱的四讀,即江、淮、河、濟,得以互相聯繫起來,陶正處於菏水和濟水會合的地方,故能很快繁榮起來,成為「天下之中」的經濟都會。
春秋戰國時期,運河的開鑿蔚然成風,前後相繼。司馬遷撰《史記·河渠書》,對此曾有論述。他說「榮陽下引河,東南為鴻溝,以通宋、鄭、陳、蔡、曹、衛,與濟、汝、淮、泗會。於楚,西方則通渠漢水、雲夢之野,東方則通(鴻)溝江、淮之間。於吳,則通渠三江、五湖。於齊,則通淄、濟之間。於蜀,蜀守冰鑿離椎,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此渠皆可行舟,有餘則用灌溉,百姓享其利。」這麼多的人工開鑿的運河,對於當時的交通確實大有裨益。
所謂「通渠於雲夢、漢水之野」,「通溝江、淮之間」,「通渠三江、五湖」,都是春秋時的往事,前文都已經有所涉及。這裡就不再贅述。濟水流經齊國的北境,淄水近在臨淄城下。濟水和淄水相距雖不很遠,卻是分流入海。由於相距不遠,就容易開鑿新的河道。據漢時記載,淄水至博昌入濟,並不是入海。既是至博昌入濟,當是由於開鑿了運河,改變了淄水的流向。博昌在今山東博興縣東南,於臨淄為西北。這條運河當是由臨淄城北,斜向西北,使淄水和濟水相聯繫。濟水本來是可通航的。齊國通過這條淄、濟之間的運河,更可和濟水流域的地方互相往來。
蜀守冰是指秦國蜀郡守李冰。李冰鑿離碓,是疏通水道。他於成都所穿的二江,就是由大江引出的鄲江和流江2,《水經·江水注》以之為郫江和撿江。這撿江當即流江。或以郫江和大江並列3,然大江所流經距成都尚遠,似不能並為一談。這兩條江水流經成都,自有利於交通的發展。只是由於農田灌溉之利更大,行舟之事反而不多受人重視。
在這些運河中,鴻溝的規模最大,其作用也最為顯著。鴻溝主要流經魏國境內,也是魏國所開鑿的4。鴻溝所溝通的諸侯封國,有宋、鄭、陳、蔡、曹、衛,所會合的自然河道有濟、汝、淮、泗諸水,這就是說鴻溝並不是單一的人工開鑿的水道,而是由幾條運河共同組成的。鴻溝應是這樣一組運河的總名。不過其中的一條還可以作為鴻溝的主要水道,單獨承受鴻溝的名稱,鴻溝是由滎陽引河水東行的。滎陽在今河南滎陽縣東北。東行的河水流經魏國都城大梁之北,再折而東南行,經陳國之東,南流入於穎水。陳國都城在2《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3《水經·濟水注》。
《漢書》卷二八《地理志》。
2《史記》卷二九《河渠書·正義》引。
3《史記》卷二九《河渠書·正義》引。
4史念海《中國的運河》。
今河南淮陽縣。由大梁南流的水道,稱為渠水,也稱為狼湯渠。這是鴻溝的主要水道,由滎陽引河處起,直至渠水入於穎水,一般就以鴻溝相稱。渠水雖不流經鄭國的都城,卻經過鄭國的東部,這就使鄭國也受到它的好處。渠水入於穎水,穎水下入淮水,蔡國所都的下蔡,也就是現在安徽鳳台縣,正瀕於淮水。由大梁東南行,是可以乘舟直達於下蔡的。不過這裡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河渠書》說鴻溝所聯繫的諸水中有一條汝水。汝水在穎水之西,而狼湯渠則流經穎水之東,其下游也只是入於穎水,似與汝水無關。其實這還是有脈絡可尋的。汝水中游有一座奇域,在今河南郾城縣。汝水在奇城分流出一條水,也稱大穎水。東流至今河南周口市入於穎水。濆水入穎水處在狼湯渠入穎水處的上游,由狼湯渠轉入汝水,還須利用一段穎水。雖然如此,已可證明鴻溝是能夠和汝水相會合的。
鴻溝在大梁附近開始有了分支。最北的一條為汳水。汳水流到今河南蘭考縣和商丘縣之間,稱為留獲渠2。再往東流,就改稱獲水,再東至彭城北入於泗水3。彭城在今江蘇徐州市。汳水和獲水之南的一支為睢水。睢水與狼湯渠分水處在大梁的東南。東流經宋國都城睢陽之南,再東流至今江蘇睢寧縣東入於泗水4。睢陽在今河南商丘縣。睢水今已大部斷流,睢陽和睢寧卻都是因睢水得名的。那時的泗水是由今江蘇沛縣、徐州市、宿遷縣南流入於淮水的,所以獲水和睢水都可以流入泗水。這是鴻溝會於泗水的兩條支流。鴻溝支流會於淮水的為渙水和陰溝水。渙水亦稱水,分狼湯渠於大梁之南,東南流至今安徽五河縣入於淮水。陰溝水本是由黃河分出的另一條支流,它和鴻溝交錯在一起,因而也成為鴻溝的支流。它分黃河之處在今河南原陽縣西。那時的黃河是由今河南榮陽縣東北經原陽縣西而東北流的,所以陰溝水能在那裡由黃河分流出來。陰溝水分河之後,至大梁合於狼湯渠,至今河南扶溝縣又由狼湯渠分出,分出之後就別稱為渦水,至安徽懷遠縣入於淮水2。這裡還應該提到魯溝水。這是在大梁之南由狼湯渠分流出來,東南流到今河南太康縣西入於渦水3。
這幾條鴻溝系統中的分支,通到宋、鄭、陳、蔡諸地,也和汝、泗、淮諸水相會合。這裡面沒有說到曹、衛兩地,也沒有說到濟水。這裡所說的曹就是陶,陶本是曹的都城,曹國滅後,陶成了聞名的經濟都會。衛都濮陽,是和陶並稱的經濟都會。鴻溝沒有通到陶,但鴻溝和濟水都是從一條水分流出來的,因而鴻溝也是和濟水溝通的。鴻溝分支的獲水和睢水都和泗水相會合。泗水上承菏水,菏水就在陶和濟水相會合。這是說,鴻溝不僅和濟水相會,而且遇到了曹。濟水在今河南封丘縣分出一條濮水4。
濮水流經濮陽之南。濮陽之名正說明它和濮水的夫系。濮水在今山東鄄城縣和羊裡水合。羊裡水是在濮陽附近的瓠子由黃河分流出來的,也稱為瓠《水經·汝水注》。
2《水經·汳水注》。
3《水經·獲水注》。
4《水經·睢水注》。
《水經·淮水注》。
23《水經·陰溝水注》。
4《水經·濟水注》。
子河。這條和濮水相會合的羊裡水流到今山東鄆城縣入於大野澤中。濮水已近於濮陽,瓠子河就近在濮陽城旁,對於濮陽的繁榮自有很大的助力的。如前所述,大梁附近交通已經相當發達,由於鴻溝的溝通,更使這一地區的交通如錦上添花,愈臻便利。前面說過,陶之所以能成為「天下之中」的經濟都會,是由於吳王夫差掘溝於商魯之間,也就是說開鑿了溝通濟水和泅水的菏水。鴻溝的開鑿,其分支雖不包括菏水,但通過濟水和泗水,就使陶更趨於繁榮。不僅陶的發達,就是和鴻溝有關的其他經濟都會,也都程度不同地繁榮起來。
由於陶的繁榮成為天下之中,就不免引起稱雄諸侯間的覬覦和爭奪,這就使陶在經濟都會之外,又成為軍事要地,因而顯示出交通方面獨異的特色。蘇秦以合縱說趙王,集六國之力以畔秦,謂秦國如果進攻齊國,「則楚絕其後,韓守成皋,魏塞午道,趙涉河、漳、博關,燕出銳師以佐之」2。張儀以連橫恐嚇趙王,謂「秦發三將軍,一軍塞午道,告齊,使興師渡清河,軍於邯鄲之東;一軍軍於成皋,驅韓、魏而軍於河外;一軍軍於澠池,約曰四國為一以攻趙,破趙而四分其地」3。楚人有以戈射說頃襄王,謂「若王之於戈誠好而不厭,則出寶弓,婆新繳,射噣鳥於東海,還蓋長城以為防,朝射東莒,夕發浿丘,夜加即墨,顧據午道,則長城以東收而太山之北舉矣」4。這幾位說士都提到午道,而且使趙、楚諸王都有動於心,這就不是一條普通的道路了。午道何在?值得考核。蘇秦所說的「魏塞午道」,《史記·蘇秦傳》引作「魏塞其道」。小司馬說「其道即河內之道」。蘇秦說趙時,魏國正當襄王在位,魏雖已遷都大梁,安邑尚未失守,魏國就是要援助齊國,固守安邑,即可阻秦軍東出,何勞塞河內之道?司馬貞之說未為慎審。可是《史記·張儀傳·索隱》又說「此午道當在趙之東,齊之西」。若在趙國之東,則秦軍攻趙何能即遣軍先塞午道?《史記·楚世家·索隱》卻說「午道當在齊西界」。如果和蘇秦所說的相聯繫,則齊西界之說似具勝義。司馬貞於釋《張儀傳》所說的午道時,曾引鄭玄之說,謂「一縱一橫為午,謂交道也」。以縱橫交錯的形勢說午道,應得其間的真諦。
按之遊士的說辭,午道乃在魏東、齊西和趙國之南,其具體所在當為陶。陶作為經濟都會之後,交通益為發達,道路亦有所增多。它可以西至雒邑,東至曲阜,南至睢陽,北至濮陽,東北至臨淄,東南至彭城,可以說是縱橫交鍺,無所不至。
由於陶為天下之中的經濟都會,寢假成為稱雄的諸侯封國爭奪的要地,能夠控制這個地方,就會據有先聲奪人的形勢。當時的游士因而往往以此恫嚇諸侯,以求得其所欲。正因為陶為午道的所在,各國對之爭奪並未稍止。陶本為春秋時曹國的都城,其後入宋,宋滅之後」為魏所據,最後竟為秦國所有2。此中曲折,史籍雖未詳加記載,由其隸屬的頻繁更迭,亦可見其間爭奪的激烈。
《水經·瓠子河注》。
23《戰國策·趙策二》。
4《史記》卷四○《楚世家》。
《史記》卷四四《魏世家》。
2《史記》卷七二《穰侯傳》。
第六節《禹貢》建立水上交通道路網的思想《禹貢》所說的「九州」地理形勢上面所說的都是當時較為重要的交通道路,也是由當時的政治都會或經濟都會輻射出來的交通道路,而且都能見諸記載,有史可征。這樣一些交通道路,在當時都可以各自成為系統,構成有關的交通網,分佈到許多地區。戰國時,另有一個交通道路網,和上面所說的不完全相同。
這樣的交通道路網具見於《尚書·禹貢》。這是戰國時魏國的人士托名大禹的著作,因而就以《禹貢》名篇。這是撰著這篇《禹貢》的人士設想在當時諸侯稱雄的局面統一之後所提出的治理國家的方案。這是一個宏偉周密的方案,不與尋常相等,故托名大禹,企望能夠得到實際的施行。這篇《禹貢》以地理為徑,分當時天下為九州,這是撰著者理想中的政治區劃。此外兼載山脈、河流、土壤、田地、物產、道路,以及各地的部落,無不詳加論列。
《禹貢》所說的九州,為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當時的黃河上游和現在大致相同,到今河南滎陽縣以下卻流向東北,入於渤海。這樣就在黃河中下游地區形成東西兩條河流,一為南流,一則流向東北。這東西兩河之間就是冀州。以現在的地理來說,冀州相當於今山西省和河北省的西部和北部,還有太行山南的河南省一部分土地。兗州是在濟、河之間。就兗州來說,黃河以北就是冀州,它是以黃河與冀州分界的。這裡所說的濟為濟水。這是一條久已埋塞的古河道。它是由今河南榮陽縣東北從黃河分出,流經今河南封丘、山東定陶、濟南等縣市,東北流入渤海的河流。這濟、河所維的充州,相當於今河北省東南部、山東省西北部和河南省的東北部。《禹貢》說「海岱維青州」。這是說,青州是東至海而西至泰山。也就是現在山東的東部。徐州是在海岱和淮水之間,相當於今山東省東南部和江蘇省的北部。揚州則在淮海之間,就是北起淮水,東南到海濱。用現在地理來說,是江蘇和安徽兩省淮水以南,兼有浙江、江西兩省的土地。《禹貢》以荊及衡陽維荊州。荊山在今湖北南漳縣。衡山在今湖南省。這是說,荊州包括今湖北、湖南兩省,由荊山之下直到衡山之南。豫州在荊河之間,主要是今河南省的大部,兼有山東省的西部和安徽省的北部。梁州在華陽、黑水之間、這是說梁州是自華山之陽起,直到黑水。黑水何在?自來都沒有恰當的解釋。《禹貢》梁州,曾說到「蔡蒙旅平」。這是兩座山名蔡山,據說在漢蜀郡青衣縣;蒙山在唐雅州嚴道縣。漢青衣縣在今四川名山縣北。唐嚴道縣今為四川雅安縣北。按照這樣說法,梁州應包括今陝西南部和四川省,或者還包括四川省以南的一些地方。九州中還有一個雍州,雍州在西河、黑水之間。今陝西和山西兩省的黃河,當時稱為西河,則黑水當在雍州的西部。雍州西部的黑水不一定就是梁州南部的黑水,但確地也不易實指。雍州的山水有鳥鼠、三危,也有弱水、都野,皆在今甘肅省境內。雍州境內還有崑崙、析支等部落。據說,崑崙在漢臨羌縣西,析支在漢河關縣西。漢臨羌縣在今青海省惶源縣東南。漢河夭縣在今青海省同仁縣。按照這些山水部落的分佈,則雍州當在今陝西省的北部和中部,甘肅省的左部和青海省的東部。
《禹貢》以冀州為中心之水陸交通網的設想《禹貢》所提出的交通道路網,就分佈在這九州之中。明確了九州的具體區劃和相當於今地的具體所在,就可以進一步探索其交通道路網的分佈和作用。《禹貢》的撰述者既以這篇書作為統一之後治理全國設想的藍圖,按當時情形說,是先有一個擬議中的帝都,而這樣的帝都是在冀州的西南部。戰國時的交通道路是以各政治都會為中心向四方伸延的,可是《禹貢》的撰述者卻一反常規,交通道路網的形成並不是以帝都為中心向外伸延,而是作為各州向帝都送交貢賦的道路彙集到帝都的。據《禹貢》所載,這樣的交通道路是冀州夾右碣石入於河;兗州浮於濟、漯,通於河青州,浮於位,通於濟;徐州浮於淮、泗,通於河揚州沿於江海,達於淮泗;荊州浮於江、沱、潛、漢,逾於雒,至於南河;豫州浮於雒,達於河;梁州浮於潛,逾於沔,入於渭,亂於河;雍州浮於積石,至於龍門西河,會於渭、汭。
這樣的交通道路網和前面所論述不完全相同。這是以水上交通為主的道路網,只有在沒有河流的地方,才利用一段陸路。荊州的江、淪、潛、漢都是水道,可是這些水道竟然沒有一條可以直達冀州西南的帝都,因而不能不利用陸路。所說的踰於洛,就是由漢到洛沒有其他水道聯繫,只好改就陸路了。現在看來,漢洛之間正是隔著伏牛山,是難於直達的。梁州的貢道也是如此。
在梁州境內,固然可以浮於潛,但潛、沔之間隔著巴山,就是沔、渭之間也還隔著秦嶺,這就不能不一逾再逾了。
《禹貢》記載這些水道,除冀州的「夾右碣石入於河」和揚州的「沿於江海,達於淮泗」外,其餘七州的貢道都用「浮」來顯示其間的作用。「浮」字是什麼意義?偽孔傳說「順流曰浮」。這七州的貢道並非都是順流而下,這樣的說法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
胡渭解釋說「當時粟米取之於甸服,無仰給四方之事,所運者唯貢物,故輕舟可載,山溪可浮,逾於洛,逾於沔」。胡渭這樣的解釋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禹貢》所說的貢道,包括當時全國的大川,兼有其他較小的水道,就無不可以通行舟楫了。甚至遠至黃河上源的積石,也成了航行的悠悠,水上交通的發達,可謂是相當迅速和普遍的,也是少見於文字記載的。就以黃河來說,前文所舉的秦、晉泛舟之役,可謂是當時一宗大事,這次所涉及的水道,黃河之外,兼有渭、汾兩河,所使用的黃河水道,其實只有由汾水入河處至渭水入河處之間的一小段。所謂泛舟之役,主要是用來運輸粟糧的。這和浮字的含義就不盡相同。前文還曾舉出衛宣公所築新台事。新台的修築說明齊、衛兩國間對於黃河水道的利用。戰國時,趙武靈王也曾說過「今《史記》卷二《夏本紀》作「均江海,通淮泗」。《漢書》卷二八《地理志本紀·正義》引鄭玄說「均,讀曰沿。沿,順水行也。」《漢書·注》「均,平也。通淮泗而入江海,戰雲平。」胡渭《禹貢錐指·略例》。
吾國東有河、薄洛之水,與齊、中山同之,而無舟楫之用故寡人且聚舟楫之用,求水居之民,以守河、薄洛之水」。薄洛之水指的是漳水。漳水出太行山後流向東北,由趙國下及中山。這是說所謂舟楫之用,乃是沿流上下的通航,並非隔岸擺渡。趙國與齊國分據黃河東西,和它與中山的關係不同。然以薄洛之水通行舟楫相例證,亦當不是隔岸的擺渡。因此可以說,黃河中下游由秦、晉之間至齊、趙之間,都應該是可以通行航運的。如果說,某些段落尚無舟楫之利,那只像趙武靈王所說,是沒有盡到人為的力量的。積石遠在黃河上游邊辟之地,素未見諸記載。《禹貢》不僅說到導河積石,而且當地部落的貢賦,也可以浮河而下,至於帝都,這應是戰國事新的發展,不盡屬於子虛。
但是《禹貢》所說亦有未能使人盡信之處。《禹貢》兩處提到潛水一是荊州之潛,再一是梁州之潛。荊州之潛早已湮沒,或謂在今湖北鍾祥、潛江兩縣境2。這兩縣皆瀕漢水,唯津渠交錯,未審潛的確實所在。這條潛水誠能通於江漢,只有漢水可以逾干洛,可以存而不論。梁州的潛水,關係綦大,不能不一追溯究竟。這條潛水的所在,學人間自來多有論證,以胡渭所說較為具體3。其實這條潛水就是現在的嘉陵江,由於流經今四川廣元縣南北,穿過一些岡穴,所以稱為潛水。運輸貢賦的船隻勢難從這些岡穴中穿過,所謂「捨舟從陸而北」,恐只是後來解說者的設想,當時未必就能如此的周到。戰國未葉,秦國曾以棧道千里,通以蜀漢,蔡澤以此為應侯范睢佐秦的一大功。若潛水能夠恃以運輸,秦國何必興此大工,開鑿千里的棧道?話雖如此,《禹貢》的撰述者能夠有這樣宏偉的設計,對於當時的天下形勢是相當瞭解的,對於當時的地理山川也是較為熟悉的。其中固然有些低誤失真之處,也是時代使然,未能苛責於撰述者。即如作為潛水的嘉陵江的上源,積學之士歷來已多感難於探究。酈道無就曾經說過「川流隱述,卒難詳照,地理潛閟,變通無方。」2,亦可以見其不易措手了。由於《禹貢》的撰述者的瞭解形勢和熟悉地理,其所設計的道路網,還可顯示當時交通的規模。由於所設想的帝都在冀州,而冀州三面環河,各州以黃河的交通為主。黃河的水上交通,上起積石,下迄碣石,就是說整條黃河都可以利用。黃河的支流,以汾、渭、濟三水為最大,汾在冀州之中,用不著再作說明。渭水和洛水分別貫穿於雍、豫二州,所以就成為這二州的貢道。黃河下游無支流,濟水、漯水分別曲黃河分出,都應是黃河的支津。以前人說,濟水發源於王屋山下,東南流入於黃河,再由黃河分出,所以稱之為濟水。按諸自然規律,這是不可能的。濟水只能是由黃河分出支津,其分河之處在今河南榮陽縣北3。漯水分河於漢東武陽縣,東北流至千乘縣入海4。漢東武陽縣在今山東《戰國策·趙策二》。
2胡渭《禹貢錐指》卷七。
3胡渭《禹貢錐指》卷九「酈元雲自西漢溯流而至晉壽,阻漾枝津,南枝津即郭璞所云,水從沔陽縣南流至漢壽;《寰宇記》所謂,三泉故縣南大寒水西流者也。歷岡穴迤邐而接漢岡。穴即郭璞所謂峒山;《括地誌》所謂龍門山大石穴者也。以今輿地言之,浮嘉陵江至廣元縣北尤門第三洞口,捨舟從陸,越岡巒而北.至第一洞口,出谷乘舟至沔縣南,經所謂浮潛而逾沔也。」
《戰國策·秦策三》。
2《水經·漾水注》。
3《水經·濟水注》。
莘縣南。千乘縣在今山東高青縣東。這兩條水都流貫兗州,所以就成為兗州的貢道。充、豫、雍三州都和冀州接壤,又都是黃河流經的地區,利用黃河支流或支律作為貢道,也是很自然的。青、徐、荊、梁四州分別和兗、豫、雍三州相鄰,就只能利用有關的水道,分別通過這三州,再入於黃河,而達於帝都。其實就囚州也各有不同,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類型。青、徐兩州位於東方,東方平原廣袤,河流亦多,水道交通不必再假他途。荊、梁山多,水道有所不通,只好在一些地區借助陸路。青州的河流以汶水為大。汶水出漢萊蕪縣,至壽張縣人於濟。漢萊蕪縣在今山東萊蕪縣東北。壽張縣在今山東東平縣西南。青州許多河流都是流入海中,只有汶水是入濟的,所以汶水就成了青州的貢道。徐州的貢道是「浮於淮、泗達於河」。淮、泗兩水誠為徐州的大水,而且泗水流入淮水。兩水相通,自然是會便於交通的。但是泗水南流,淮水東流,都不與黃河相聯繫,如何能夠「達於河」?其實所謂「達於河」的「河」字,乃是錯簡,應為「菏」字的誤文。菏水是連接泗水和濟水之間的人工水道,淮、泗兩水通過菏水和濟水相連,由濟水再通到黃河。菏水就是吳王夫差在商魯之間所掘的溝,這是在前面已經提到過的。以前的學人都以為《禹貢》出於大禹之手。大禹之時何能有菏水?大禹如何能以菏水置於《禹貢》之中?其為誤說是毫無疑問的。荊、梁二州的河流本來也都是不少的,但以大江為主流,大江東去,其他支流也隨之東去,因而就絕無北流之水和黃河的支流相聯繫。這樣的自然形勢使《禹貢》撰述者所主張的以水道構成的交通道路網,不易完密無間。在水盡途窮之時,只好假道於陸運了。荊州的「逾於洛」,梁州的」逾於瀉」,都是因此而起的。這是自然形勢的限制,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
九州中只有揚州和冀州之間相隔的州最多,它的貢道是要通過徐州和豫州才能達到冀州。它由淮、泗兩水通到徐州,再通過菏水和濟水才能進入黃河,抵達帝都。但如何把這一州的貢物都運到淮水和泅水,卻還是問題。《禹貢》撰述者特別指出,沿於江海,才能達於淮泗。揚州瀕海,且有大江流貫其間,由大江入海,沿海岸北上,是能夠轉入淮水的。這樣運用海上運輸,也是其他各州所未有的。這時越已滅吳,勾踐且由海上遷都琅邪,海上運輸已經不是什麼難事。就在吳國未被滅亡之前,吳王夫差已經開鑿邗溝,使淮水和大江可以互相聯繫。這事在開鑿菏水之前。《禹貢》的撰述者把菏水列入他的交通道路網中,卻沒有把邗溝一併列入,倒是耐人尋味的。按說海上多風濤,總不如邗溝中易於行駛舟船。既然有了邗溝,自應勝過多風濤的海上。當然,邗溝是人工開鑿的,航道狹窄,而且還要繞道到射陽湖中,是不如海上的便捷。但作為一個時期的交通道路網,邗溝終究是不能置之度外的。這樣的交通道路網有許多地方很少用史事來證明。但不能因此而說,沒有史事證明,就不能成為交通道路。交通道路的形成有的固然是有計劃的開闢和創建,有的就可能是經過一般行道者的實踐而後受到注意修葺築成的。水上交通就更易於利用,一葦之航只要不遭沉役,就會受到傚法,逐漸伸延到更遠的所在。這種利用自然的表現,是不必都有待於史事的證明的。《禹貢》所設想的交通道路網,不能說就沒有這樣的路程,不應因為沒有史事的證明,而認為是不可能的。
4《水經·河水注》。
《水經·汶水注》。
綜上所述,可見自夏、商、週三代以左,在原始社會的基礎,繼續有所建樹,歷經春秋、戰國之世,交通逐漸趨於發達,道路也相應臻於稠密。戰國時,政治都會隨著稱踉諸俟國勢的擴張而有所增加,經濟都會也由於貿易暢通而趨於繁榮。以政治都會為中心,再加上圍繞經濟都會的發展,交通道路的佈局,就顯得日新月異。這就為後來秦始皇掃滅六雄後,在全國各地大興馳道,無所不臻的業績,奠定了基礎。
第四章國野、鄉里與郡縣關於商殷時期是否已有「國」「野」區別問題,由於史料殘缺,實難仔細析證,這裡暫由殷周之際談起。
第一節周初的武裝殖民與「國」「野」之分周初東征與武裝殖民周族本是以今之洛陽以至徑渭一帶為根據地的「小邦周」(《尚書·大浩》),公元前十一世紀下半葉取代了「大邦殷」(《尚書·召誥》)而為天下共主。為了鞏固西周政權,周公東征,摧毀商殷及其同盟者淮夷的殘餘勢力後,又在全國要衝大封同姓、異姓和古帝王之後於新佔領的東方,「以蕃屏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周公東征,其土既非周人所有,其民也與周族不類,因而周族及其同盟者在被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新政權時,如果沒有武裝力量為其後盾是不住的。周初的這種「分封」是一種武裝駐防事業,目的在於捍衛周族奴隸主貴族的統治,實際上具有武裝殖民性質。《史記·齊太公世家》載姜齊太公被封到東方營丘就國時說,「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國,萊侯來代,與之爭營丘。」營丘邊菜,萊人夷族,新來的統治者佔有其土地,統治其人民,萊人當然要起而反抗。太公在此情況下,建立據點頗具偷襲性質,所以才有「夜衣而行」的必要。周雖敗殷,但是周族勢力還不及東土。所以又說他「與之爭營丘」。《詩經·大雅·悉民》說仲山甫出租,四壯業業,征夫捷捷王命仲山甫,城彼東方。(指齊之臨淄)宣王命南仲殖民方地即朔方時,也說王命南仲,往城於方。出車彭彭,旂旐央央。(《詩經·小雅·出車》)仲山甫和南仲都是周室中衰以後時人,其武裝殖民風氣猶存,周初的「封國」情況,頗可想見。
築城鎮戍與「國」「野」之分那時被封的奴隸主貴族及其所率領的公社農民進駐廣大佔領區後,首先需要建立一個軍事據點,這在古代文獻中名之曰「城」,只有如此,才能進行武裝鎮壓。《詩經·小雅·黍苗》中記述召穆公營謝(今之河南信陽)時的軍旅集鎮的情況說我任我輦,我車我牛。我行既集,蓋雲歸哉!
我徒我御,我師我旅。我行既集,蓋雲歸處!
周人及其姻戚聯盟,造邦築城,鎮戍征服地區,也見於西周金文。《中甗》銘雖然殘泐頗甚,很難卒讀,但其大意卻可通曉,即王派中巡省南國,築城殖民,並派兵鎮戍。《班殷》銘記毛公伐東國膺戎,遣令班「目(以)乃族從父征,■(出)■(城)衛」。毛公東征「三年靜東國」。這裡的■即城,就是征服築城之證。
周人拓殖建立的這種「城」,在先秦文獻中也名之曰「國」,「國」外廣大田土稱之曰「野」。西周王朝和各諸侯封國都有這種「國」「野」即「鄉」「遂」之分。王畿以距城百里為郊,郊內為多,郊外為遂。王朝六鄉六遂,大國三鄉三遂,周代的「國」和後來的商業城市不同,它對「野」沒有調節生產的功能。其生計一般都要仰賴對「野」的剝削,所以周人的殖民營國也兼閡野。《周禮·天官·塚宰》序的「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就是這個意思。當時的氏族奴隸主就是依存在武裝殖民據點的「城」上,因而有城就有貴族,有貴族就有周族的勢力。《左傳》文公十二年魯國的襄仲說「不有君子,其能國乎?」當是歷史事實。
殖民營國和公社血緣關係的合一,是氏族社會的遺習,所以周族每到新拓殖民地就要建廟立社。《詩經·大雅·綿》說乃召司空,乃召司徒,卑立室家。其繩則直,縮版以載,作廟翼翼。這裡所說氏族公社成員定居後,立刻版築城牆,城牆完固,則要營建莊嚴穆穆的宗廟,周族東向移民的情狀,大概也當若此。所以,春秋時期,列國有難,經常盟大夫或「國人」於「大宮」(《左傳》成公十三年、襄公二十五年),出發爭戰的前夕,「帥師者,受命於廟,受脤於社」(《左傳》閔公二年)。廟社因周族統治族與殷族被統治族的不同而有「周社」、「毫社」之分,但其由於公社組織的存在而含有氏族血緣紐帶關係則是一樣的。這種氏族遺習,橫亙西周以下五百多年未嘗衰歇,只有到了公社開始解體,這種特徵才逐漸消失。
第二節「國人」和「野人」的社會地位之不同「國人」對政治的干預周人武裝拓殖的「城」通常有兩層城牆,內者曰城,外者曰郭。《孟子·公孫丑下》所謂「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環周七里的小面積就是古代的「國」。居住在城郭之內的稱為「國人」,以別於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國人」和「野人」都是脫胎於原始社會的公社農民,滅商後的周族公社農民與奴隸主貴族一起分別駐守在城邦與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農民則居住在野鄙之中,或隸屬於「國」,或隸屬於采邑,即「都」或「邑」。西周時期的「國人」和「野人」,由於前者是征服族,後者是彼征服族,因而他們的社會地位並不一樣。
「國人」有參與政治的傳統,所以國王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尚書·洪範》)。由於史料的殘缺,關於西周各地「國人」干政的情狀,雖難確知,但從西周銅器《■》銘文「邦人(「國人」)正人師氏人」、「虐逐厥君厥師」,與「國人」有力妖湄燃文量放逐厲王於彘相似測之,可知西周時代「國人」的政治力量當不亞於春秋時代。
「國人」干預政治的方式很多,或決定國君的廢立,或過問外交和戰,或參議國都遷徙,大凡中原的中小國家如鄭、衛、宋、曹、陳、許或山東半島的莒、紀等表現得最為明顯,這可能是這些國家中保留原始公社的遺習較多的緣故。《左傳》僖公十八年(公元前42年),邢人、狄人伐衛,衛侯以國讓父兄子弟,及朝眾曰「荀能治之,燬請從焉。」眾不可,而後師干訾婁。狄師還。「國人」不是統治階級,無權染指王位,衛侯讓位,只能讓給「父兄於弟」,這本來是氏族共同體的現象,但是,凡國之事又要經過全體成員的認可,所以衛侯讓位而朝「眾」即「國人」,「國人」反對,奴隸主貴族也無可奈何。這也是氏族共同體的殘留習俗。《左傳》成公十年(公元前58年)三月,鄭國貴族於如立公子,越一月,「鄭人(即鄭國「國人」)殺,立髡頑,子如奔許」。這種內政外交方面的例證很多。春秋時期,晉、楚爭霸,中原小國深受其苦,朝楚則晉攻之,朝晉則楚攻之。衛國夾在晉、楚之間,有一次,「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說於晉」,衛侯乃「出居於襄牛」(《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衛國國君在外交上違背「國人」的意見而自作主張,就被流亡於襄牛,如果不從氏族社會遺習去看「國人」的行為,是很難做出充滿的解釋的。
春秋未年,吳國興起於東南,與楚爭霸,濱臨的陳、蔡深受其害,《左傳》哀公元年(公元前494年),吳軍人楚都,「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左傳》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載楚子圍鄭,十又七日,「鄭人卜行成,不吉;卜臨於大宮,且巷出車,吉。國人大臨,守陣者皆哭」,準備遷都。這都是「國人」參與國之遷徙與和戰的例證。
秦穆公幫助晉惠公入主晉國,晉惠公恩將仇報,秦、晉兩國戰於韓原,惠公被俘。秦伯會晉使暇呂怕甥,盟於王城,秦伯曰「晉國和乎?」對曰「不和。小人恥失其君而悼其親,不憚征繕以立國也,曰『必報仇,寧事戎狄』。君子愛其君而知其罪,不憚征繕以待秦命,曰『必報德。有死無二』,以此不和」(《左傳》傅公十五年)。以晉這樣一個大國,還承認國是由貴族(君子)和國人(小人)構成的,可見,「國人」發揮氏族社會傳統與遺習,晉國的統治階級已經予以事實上的承認。
《左傳》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載吳國稱霸,召集衛國參加諸侯會盟,衛侯由於觀望而遲到,吳太嚭責備衛君「之來也緩」,「故將止之」,即不許衛君回去,要扣留他。虧得子貢為之辯解曰「衛君之來,必謀於其眾,其眾或欲或否,是以緩來。」這番話說得「太宰嚭說,乃捨衛侯」。可見,國君有事「必謀於其眾(即「國人」)』,是當時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綜上可見,有週一代歷史記載雖有東西南北之分,時間懸隔雖有幾百年之遙,但其承認「國人」干預政治則是相同的。所以,《周禮·秋宮·小司寇》職詢萬民三政,即「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絕非虛構。
「國人」在當時政治上所以有著這般重要作用,是與他們所依附的公社組織密切相關的。「國」中的「國人」基本上是周族奴隸主貴族的後裔及其平民,他們雖然也受當時統治階級的「百畝而徹」(《孟子·滕文公上》)的剝削,但在政治上卻與統治階級有利害一致的地方。所以,晉國史蘇說「昔者之伐也,興百姓以為百姓也,是以民能欣之,故莫不盡忠極勞以致死也」(《國語·晉語一》)。氏族共同體的公社農民各有其權利義務,各人的生命權也不會隨便遭到統治者的剝奪和危害。邾文公所說的「苟利於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與焉」(《左傳》文公十三年)。師曠也說「夭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為之貳,使師保之,勿使過度」(《左傳》襄公十四年),尚有共同體之遺風。春秋時代,山東半島的莒國「國人」幾次放逐國君,都是因為國君危害傳統共同體存在的緣故。例如,公元前09年莒紀公子「多行無禮於國」,太子僕「因國人以弒紀公」(《左傳》文公十八年)。公元前542年,「犁比公虐,國人患之」,展輿「因國人以攻莒子,弒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越二十三年,「莒子庚輿虐而好劍,苟鑄劍,必試諸人。國人患之」。庚輿甚且想與齊為盟,出賣共同體,貴族「鳥存帥國人以逐之」(《左傳》昭公二十三年)。上引事實表明,「國人」的利益遭受危害時,他們有權,也有能力反抗,而貴族也利用「國人」的力量更換國君。氏族共同體的利益高於一切,「國」中公社農民的「國人」也都盡力維護這種傳統。不過,由於歷史的前進,像莒國這樣的情況已經很少,多數國家業已有所改變。大體說來,春秋以前,氏族共同體的基本精神依然存在,也只有這種遺習遺俗才能維繫各個邦國的存在。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裡的「野人」亦即「庶人」,與西周的統治階級沒有血緣關係,他們的來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賤、藐小、旁出和次等諸義,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於嫡長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稱「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於周族奴隸主貴族、周族平民的含義。武王滅商和東征勝利以後。他們對於被迫遷於成周的殷民稱之為「殷庶」或「庶殷」(《尚書·召誥》),對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國,則稱之為「庶邦」(《尚書·梓材》)。《左傳》昭公三十二年說「三姓之後,於今為庶。」杜注云「三後,虞、夏見,不但殷亡後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滅亡後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時期的庶人與「國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後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們的地位差別,表現得非常明顯。當時的「野人」雖然也保有公社組織,但在古籍中絕無「野人」與政之例。《周禮》六遂中的官吏職守大都說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從來未有見到「庫序」、「賓興」之類的記錄。由於「六遂」的「野人」只從事農業生產,因而凡屬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農業之事。例如,《遂師》職說「巡其稼秸」;《遂大夫》職說「以教稼稿」、「簡稼器,修稼政」;《縣正》職說「趨其稼穡而賞罰之」;《酇長》職說「趨其耕褥,稽其女功」;《裡宰》職說「以治稼穡」。《遂人》職更說凡治野,以下劑(下等役法)致甿,以田里(分授田里)安甿,以樂昏(勸其昏姻)擾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興鋤(指徵收鋤粟以時頒發與民而助之)利甿,以時器(鑄作農時所用的器具)勸甿,以疆予(鄭注云「謂民有餘力,復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
「甿」,鄭康成注云「變民言甿,異內外也。貯猶懵懵無知貌也。」說頗可取。這裡把「野人」不稱「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2,可能反映了「野人」在當時無政治權力,也不能建學受教育、「懵懵」無知的歷史實際。
「野人」與「國人」的地位差別不但表現在政治上,在法令稅役上二者的地位亦極懸殊。《周禮·地官·小司徒》職雲掌建邦之教法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此追胥,以令貢賦。這就是說,當時的平民階級需為統治階級服兵役、從事田野生產、提供勞役、糾察通逃之事,但是這些負擔「國人」與「野人」是不同的。所以在稽察戶口時則有「國中與四郊都鄙之夫家」(《小司徒》)的分別,具體些說,當時參與卒伍雖屬義務,也是權力,只有「國人」才有資格「以起軍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魯國伯禽就封於魯國後,準備伐淮夷、徐戌時,首先對「國人」誓師,要他們整修甲冑、干戈和弓矢;對三郊三遂的「野人」則曰「峙乃楨■我惟築,無敢不供峙乃芻茭,無敢不多」(《尚書·費誓》)。芻茭以餵飼牛馬,楨■以備築城,「野人」只有服苦役、干雜役的資格。《周禮·地官·鄉大夫》職雲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賈疏云「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服搖役的年齡,「國人」二十至六十,「野人」十五至六十五歲,相差十年,可見,他們對統治階級所提供的勞役有輕有重。《周禮·地官·均人》職又雲凡均力政(征),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凶札(指年谷不熟而有疾病流行),則無利征,無財賦。這段記載是說,「國人」對西周王國的勞役範圍可能限於「修城郭」、「除道」、「成梁」(《國語·周語中》)一類工作,並且說明「國入」依年成豐欠起役。但是,「野人」的勞役則沒有時間、種類和輕重的規趨,《釋文》作文》「趣,疾也」。按此「趣其稼穡」之意,謂督促之民為萌之本字,全文作■■等形,像種子冒地而出,上象子葉,下為其根,引申為凡草木萌芽皆謂之民。民人之民乃借義。統治階級釋「民,盲也」;「民,冥也」;「民,氓也」,置民於「懵懵無知」之列,皆系侮辱民人的釋義,都不可取。
定。《詩經·幽風·七月》中的具體寫照,便是其證。詩中說,「野」裡的公社農民,男耕女織,糧食收穫完畢,立刻就為奴隸主貴族服徭役,開春後馬上又需耕種。「嗟我農夫,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晝爾於茅,宵爾索陶,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十二月的寒冬季節,「鑿冰沖沖」,「納於凌陰」,準備明年夏天供奴隸主貴族享用。「野人」一年四季耕為奴隸主貴族而耕,役為奴隸主貴族而役,勞役也就無所謂對不時了。
「國人」與「野人」之身份地位的不同,亦見於免役的規定上。《周禮·地官·鄉大夫》職雲其捨(免除)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捨。前面已經指出,六十六歲以上的「野人」,六十歲以上的「國人」和疾病者一律免役,這裡又說「國」中還有貴、賢、能和服公役的人都可以得到免役的優遇。這條記載不管其真實程度如何,但總可以反映西周時期「野人」的地位較之「國人」低下的事實。
由於「野人」即「庶人」的身份地位比「國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張庶人就是奴隸。他們把「庶人」說成奴隸的主要根據之一是《大盂鼎》銘中的一句活易(錫)女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馭至於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屍(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夫。
他們說「人鬲」是奴隸,「自馭至於庶人」統統包括在「人鬲」之內,因而就都成為奴隸了。其實,情形未必如此。銘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份稱謂說的。他們由周天子賞賜給貴族之後,是不是都變成了奴隸呢?銘文中沒有說明。即使他們已經變成了奴隸,那也不能根據這段銘文證明庶人本身就是奴隸。還有人根據954年月在江蘇丹徒縣出上的《宜侯矢■》(即《俎侯簋》)中也有賞賜庶人的記載,認為庶人即奴隸。周王賞賜宜侯的有田土、邑落、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後,這是封國。如果說賞賜的人都是奴隸,奴隸不能有姓,也不能有「才(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銘文中的「奠」即「鄭」,和「奠七白(伯)」一起封賜的「千又五夫」當是他們所屬的庶人。這裡的賜土賜民,是指周天子將其征服地區劃歸被封者的統治區而已。銘文中的「才宜工人」、「宜庶人」和「鄭七伯」,絕非奴隸。就已知銅器銘文看來,周王賞賜奴隸的規模很小,如「學(余)其捨女(汝)臣十家」(《令鼎》),「易五家」(《不嬰毀》),「易(錫)女(汝)屍(夷)臣十家」(《■■》)等等。這種「錫人」恐怕只是供奴隸主貴族使喚的奴隸,不一定從事耕作。金文錫人之例,唯《麥尊》有賜二百家的記載,銘曰雩王才(在),■已夕,■易(錫)者(諸)■臣二百家。這個「■臣」可能與《叔夷鍾》銘「余易(錫)女(汝)馬車戎兵厘(萊)僕三百又五十家、女(汝)台(以)戒戎■(作)」中的「以戒戎作」的「戎兵萊僕」一樣都是一種「虎臣」性質,不是一般的奴隸或土地勞動者。武士既然可賞,可知金文中的「錫人」的記錄不能完全視為都是賞賜奴隸。
奴隸是無生命權的。例如,驪姬為了誣陷申生,將祭於曲沃的祭肉置毒,呈獻給晉獻公,「公祭之地,地墳與犬、犬斃;與小臣,小臣斃」(《左傳》僖公四年)。可見,「小臣」與「犬」的地位不遠。又如,重耳在齊,說詳見斯維至《論庶人》,載《社會科學戰線》978年第2期。
有齊姜為妻,又有馬二十乘,樂不思晉。從者為使重耳歸晉,「謀於桑下,桑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殺之」(《國語·晉語四》)。女奴傳了一句話,就賠掉了一條性命。但在古籍中,從未見到「野人」即「庶人」任意被奴隸主貴族殺戮的記載。可見,「野人」即「庶人」不是奴隸。在殘有公社的古代社會中的公社農民並不是完全自由的,他們被束縛在公社之內,是不能隨意遷徙的。所以,《周禮·地官·比長》職雲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於他,則為之族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鄰長》職又雲徙於他邑,則從而授之。至於公社農民有時被奴隸主貴族當作隸屬於自己的人而被賞賜域交換出去的現象,在古代埃及和兩河流域的一些國家裡也是不乏其例的。
第三節「國」「野」與「國人」「野人」區別之泯除「盟國人於毫社」
西周未年,特別是春秋初年以後,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有了變化,過去的那種「國」「野」區別以及「國人」與「野人」之身份地位的差別也逐漸在渦除。《左傳》定公六年雲陽虎又盟公及三桓於周社。盟國人於毫社。
魯國有兩社一為周社,一為毫社。周社自是魯之國社,以其為周公後也。魯因商奄之地,並因其遺民,故立毫社。魯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於周社。毫社,《公羊》、《谷梁》二傳並以為亡國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這裡引起我們注意的是,盟於「毫社」者本應是殷族,當稱「庶人」或「野人」,但在此處卻說「國人盟於毫社」。這就說明被征服的殷族此時已與西周時期不同,由於「國」「野」關係的混除,就被稱為「國人」了。
晉「作州兵」與魯「作丘甲」
《左傳》僵公十五年又雲對曰「征繕以輔孺子。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
好我者勸,惡我者俱,庶有益乎?」眾說,晉於是乎作州兵。
這個「作州兵」,古今註解,並不盡同。杜注雲五黨為州;州,三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長各繕甲兵。」
沈欽韓《春秋左傳補注》雲按《周官》,兵器本鄉師所掌,州共賓器而已,今更令作之也。
惠棟《春秋左傳補注》雲作州兵猶魯之作丘甲也。
洪亮吉《左傳詁》雲作州兵蓋亦改易兵制,或使二千五百家略增兵額,故上云「甲兵益多」,非僅修繕兵甲而已。今人蒙文通在其《孔子和今文家》一文中,據《周禮》「遂」即「野」不出兵,則說諸侯三郊三遂,《管子》謂統州者、謂之遂,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擴大出於三遂。按上五說,前二者謂「作州兵」是為了擴大兵甲製造所,似有未妥;後三說皆謂它是一種兵制改革,特別說它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擴大出於三遂」,頗有道理。
《周禮·地官·載師》注引《司馬法》雲王國,百里為郊,二百里為州,三百里為野,四百里為縣,五百里為都。《管子·度地》又雲百家為裡,裡十為術,術十為州,州十為都。
《司馬法》的「州」,無疑是在「郊」外。從遂、術可以通假看來,《管子》「術十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與子野」之間,適與《周禮·載師》職的「遠郊」相當。我們知道,「州」本是「野人」所居地區,不服兵役,如今晉國為了擴充兵源,要「州」之「野人」也出兵,足見「國人」與「野人」的區別已經消失矣。按著禮法,晉國只能有一軍的兵力,晉獻公擴充軍備,作二軍(《左傳》閔公元年);晉文公搜於被盧,作三軍(《左傳》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後搜於清原,作五軍(《左傳》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後捨二軍,復三軍之教(《左傳》成公三年);到了公元前五八八年則改作六軍(《左傳》成公三年),永為定制。當時的軍隊來源,史載甚簡,雖難推測,但是由其二軍為三軍、五軍看來,當是「作州兵」的直接結果。其增加的軍隊大概包括「野人」無疑。又如,《左傳》成公元年說魯國「作丘甲」;昭公四年說鄭自「作丘賦」。「丘」本來也是「野人」居住的地區,既不當兵,也不出「丘賦」。而今魯、鄭兩國都要「丘」和「野人」出丘甲出兵賦,也與過去的舊習不同。所以《谷梁傳》成公元年說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這就說明,魯、鄭與晉國一樣,「國人」和「野人」的區別已經泯滅,「野人」也能服兵役了。
春秋時代,各國擴充軍隊和以「野人」為軍,在時間上雖然先後不一,但大體上公元前六世紀中葉以後,「野人」普遍地有了當兵資格。《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說,楚國■掩司馬,令尹「使庀賦,數甲兵」,大概也是編「野人」為軍隊的。所以楚王后來說昔諸侯遠我而畏晉,今我大城陳、蔡、不羹。皆賦千乘諸侯其畏我乎!(《左傳》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紀以前,諸侯的兵力還不大。齊桓公稱霸時也不過兵車八百乘(《國語·齊語》);晉、楚城濮之戰時,晉軍八百乘(《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後來的晉、齊鞍之戰。晉軍也只出八百輛(《左傳》成公二年)而已。幾十年後的晉國變得如此全國皆兵,大概與「國」「野」關係的消失、「野人」可以為軍有著密切關係。
「野」有「鄉校」
「國」「野」區別消失後,改變了西周時期的只有「國人」能夠建學受教育的局面,因而「鄉校」不僅存在於「國」中,在「野」裡也逐漸普及起來,「野人」也有了建學受教育的資格。《國語·齊語》雲管子於制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裡,裡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里為鄉,鄉有良人。
這個「良人」是鄉長,也即韋昭注所說的「鄉大夫也」。這個鄉大夫的任務之一則是正月之朝,鄉長復事,君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居處好學,慈孝於父母,聰慧(惠)質仁,發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國語·齊語》)這裡既然指出國君桓公正月之朝要問鄉中有無「好學」者,可知齊國必定有「鄉校」。《管子·小匡》的「鄉建賢士,使教於國,則民有禮矣陳力尚賢,以勸民知(智)」;《君臣下》的「鄉樹之師,以遂其學」,亦足互證。「國」以外叫「鄙」,也就是「野」。齊國的「鄙」即「野」中也置鄉。例如,《國語·齊語》雲管子對曰制鄙,三十家為邑,邑有司;十邑為卒,十卒為鄉,鄉有鄉帥;三鄉為縣,縣有縣帥;十縣為屬,屬有大夫。五屬,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屬焉。這個鄉是三千家,比起「國」中所轄的鄉要大,實際上是指語》又說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桓公擇是寡功者而譴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獨寡功?數不善則政不治。」桓公又親問焉,曰「於子之屬,有居處為義好學、慈孝於父母、聰慧質仁、發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這裡既言「教」,又言「好學」,可知齊國「野」中的平民即過去的「野人」也能受教育矣。
鄭國的「國」中有「鄉校」,《左傳》襄公三十一年「鄭人游於鄉校,以論執政」,已經談及。那麼,鄭閏的「鄙」即「野」中有無鄉校呢?乍看起來,好像沒有,細審史料,還是有的。《左傳》襄公三十年雲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一年,輿人誦之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海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這裡都鄙對文,都,指「人聽聚日都」(《谷梁傳》僖公十六年)的「都」;鄙即鄙野。杜注雲都鄙「國都及邊鄙」(《左傳》襄公三十年注),是也。所謂輿人,當指「國都及邊鄙」的人。都鄙之人既然都說子產教誨他們的子弟,可知鄭國的「野」裡也有鄉校之設,「野人」也都可以受到教育。
《左傳》閔公二年,在說到衛文公「訓農、通商、惠工」之後,接著又說「敬教、勸學」,那麼這個「教」和「學」是針對農工商而言的了。再從其後接著又說「任能」看來,其與《論語·為政》的「舉善而教不能則勸」、《國語·齊語》所說的鄉長進賢、《周禮·地官·鄉大夫》職的「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相同,說明當時衛國的「國」「野」之中都有鄉校之設。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雲晉侯(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義,未安其居。」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子犯曰「民未知禮,未生其共(恭)」。這裡既然也說到「民」、「教」問題,那麼這個「教」無疑也是指鄉校的民教。
在「國」「野」區別的消失、在「鄉校」的普及和不分「國人」、「野人」都可以建校受教育的情況下,孔子才能提出「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嘗無誨焉」(《論語·述而》)的「有教無類」(《論語·衛靈公》)的主張來。「國人」干政的衰泯我們知道,「國人」在公社組織殘存到商周社會之後,他們雖然構成了與國君、貴族鼎立而三的勢力,但是它的那種干預政治的力量畢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說,他們平時影響當時政治的行為一般都是出自一種輿論,因而是消極的,貴族可以聽,也可以不聽。所以,周厲王虐,「國人謗王」,厲王怒,派衛巫監視,謗則殺之,「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史記·周本紀》)。到了「國人」忍無可忍,必須出之於暴動時,都是與貴族共同發動的,像陳國「役人相命,各殺其長,遂殺慶虎慶寅」(《左傳》襄公二十三年),並非常例。到「國」和「野」、「國人」和「野人」的區別逐漸走向泯除時,「國人」離開故土,不僅難以謀生,且又遭到異鄉人的排斥。《詩經·小雅,黃鳥》雲此邦之人,不我肯谷,言旋言歸,復我邦族。
此邦之人,不可與明(盟),言旋言歸,復我諸兄。
此邦之人,不可與處,言旋言歸,復我諸父。這反映了「國」「野」關係消失,「國人」流入他鄉後,他們夢想恢復「邦族」的情景。但是,公社組織一旦走向解體,「邦族」也不是那麼容易「復」的。氏族共同體的遺留,造成一股力量,使貴族不敢輕侮他們。現在公社解體,「國人」一流亡,「國人」的干政力量也就隨之瓦解,商周城邦制特色也就瀕於尾聲矣。
第四節鄉、裡的產生與郡縣之出現鄉、裡的產主春秋時期,隨著「國」「野」區別的逐漸消失,當時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漸發展到了「書社」階段。「書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單位之鄉、裡過渡的一種形式。《論語·雍也》雲子曰「毋!以與爾鄰里鄉黨乎?」《子路》又雲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子罕》也雲達巷黨人曰「大哉孔子!博學而無所成名。」《左傳》襄公十五年雲
稽首而告曰「小人懷壁,不可以越鄉,納此以請死也。」
宣公十一年雲鄉取一人焉以歸,謂之夏州。可見,在春秋時期的文獻中已經出現了鄰、裡、鄉、黨的單位,鄉下有黨,裡下有鄰,但鄉與裡的關係,不甚清楚。當時的鄰、裡、鄉、黨,有時並列,有時交織,又時稱鄰里,時稱鄉黨。這種互混,正是一種新制度產生時期的正常現象,並不足奇。
鄉是郊內「國人」居住的聚落,原來本指一個公社組織;黨「謂族類無服者」(《禮記·喪服》鄭注),說明它是因族而成,族黨關係密切,多相連稱。例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云「盡殺奕氏之族黨」。昭公二十七年又云「盡滅郤氏之族黨」。我們知道,公社農民是聚族而居的,如果黨不是一個具有血緣關係的公社,是絕不會因一人而聯累全族黨的成員的。春秋以前也有鄰里組織,它是以相鄰的幾家作為一個編製單位的。《周禮·地官·遂人》職的「五家為鄰」、「五鄰為裡」,便是其例。西周時期的鄰、裡組織,主要分散在「野」裡,它與「國」中的鄉、黨不同之處有政治等級上的尊卑,政治權力上的不同以及經濟剝削上的差異,等等。所以,那時的鄉、裡和春秋戰國時期出現的、作為一種地方行政機構的鄉、裡,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到了「書社」形成之後,這種鄉、黨、鄰里也就先後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行政機構。不過,當時的奴隸主貴族為了保證這套行政體系的鞏固,仍然沿襲了原來的血緣地域組織在內的約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稱,貫穿以新的統治內容,從而改造為共賞同罰的隸屬機構。例如,原來的「國」中仍有鄉、黨的單位,同樣,「野」裡仍有鄰、裡的組織。這是在公社殘跡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為新型地方行政組織的。如同恩格斯所說,在日耳曼那裡也是這樣的。他說向羅馬境內的遷徙,破壞了各區之間的血緣關係,而且必然要破壞它。
縱使按照原來的企圖,以部落和氏族為單位而進行遷移,這在事實上也做不到。漫長的征途,不單把諸部落與氏族,就是整個的民族也給它攪亂了。甚至想要保持住各個農村公社之間的血緣關係,也是困難的。因此,這些農村公社便成為民族所由以構成的實際的政治單位了。這就告訴我們,在我國古代社會中的鄉、黨、鄰、裡這樣實際的地方行政機構的產生,大都是在公社基礎上完成的,則是一個合乎歷史規律的現象。恩格斯《德國古代的歷史和語言》第70頁,人民出版社957年版。郡縣的出現作為地方行政單位的鄉、裡的產生,促進了郡縣制的發展。鄉、裡本較郡縣產生的早,當郡縣還在邊境出現時,鄉、裡已在中心地帶形成,它們的性質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縣廣泛推行的基礎。所以,我國的郡縣制尚未形成煎,在各諸侯國之下是鄉、裡、而不是郡縣。例如《墨子·尚同上》雲里長發政裡之百姓,言曰聞善而不善,必以告其鄉長。鄉長之所是,必皆是之;鄉長之所非,必皆非之鄉長髮政鄉之百姓,言曰聞善而不善者,必以告國君。
《尚同中》又說是以數千里之外,有為著者,其室人未遍知,鄉里未遍聞,天子得而賞之。數千里之外,有為不善者,其室人未遍知,鄉里未偏聞,天子得而罰之。可見,那時的國君是直接與鄉、裡中的官吏發生關係的,而沒有經過郡縣。縣的起源,或舉楚或舉秦,今難詳證,不過早期的縣大抵都是國君直接統治的領邑。公元前27年,晉國胥臣薦舉郤缺有功,文公賞以「先茅之縣」(《左傳》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年,晉勝秦於輔氏,「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亦賞大伯以瓜衍之縣」(《左傳》宣公十五年)。室,為其居住之處,故用作計算單位。室的內涵,主要為土地,其外還有妻、孥、大家族成員、臣僚、僕庸和奴隸以及「器用、財賄」(《左傳》文公七年)。所以,韋昭注云「室,妻妾貨賂」。這裡室、縣並稱,其私有性質甚明。後來,楚國聲於告誡令尹予木開赦伍舉之罪,因為伍舉準備投奔晉國,「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晉國的名族,伍舉有「縣而與之比,更可推知這是作為私人采邑的縣。縣之別於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為大,出得起重賦。所謂「箕襄、邢帶、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韓賦七邑,皆成縣也。羊舌四族,皆強家也」(《左傳》昭公五年),縣與大家、強家互稱,饒有意義。
最初的縣都設在邊地,《淮南子·主術》高誘注云「縣,遠也。」甚是。這些縣,具有國君直屬的邊地軍事重鎮性質,國君任命的縣之長官是可以世襲的。例如,楚的申縣,第一個縣公為申公斗班,而繼任者申公斗克(字儀父),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晉的原縣,第一個縣大夫為趙衰,稱為原季,而繼任者為趙衰之子趙同,亦稱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晉,晉以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襲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晉、楚等大國為了加強集權,加強邊地的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併來的小國改建為縣,不作為卿大夫的封邑。縣之不同於封邑者,就是縣內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組織和軍事組織,特別是有徵賦的制度,一方面便於國君的集中統治,另方面又加強了邊防。《左傳》成公七年,楚圍宋之役,「子重請取於申、呂(二縣)以為賞田」,申公巫臣道「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晉鄭必至於漢」,便是其證。到了春秋中期,楚國新設的縣已經多起來,所以便出現了所謂「九縣」(《左傳》宣公十二年)之類的記載。春秋後期,隨著社會的變化,晉國出現了代表新興勢力的卿大夫。這些卿大夫就在他們的領地內推行了縣制,因而縣也就逐漸變成了一種地方行政詳見徐喜辰《春秋時代的「室」和「縣」》,載《人文雜誌》983年第3期。組織。到了春秋末期,晉國又出現了郡的組織。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為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然遠較縣為大,但其地位要比縣低。所以趙簡子在作戰時宣誓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隨著春秋戰國間政治形勢的發展,郡縣制便由邊地向內地推移成為鄉、裡之上的一種機構。郡縣兩級的地方組織即郡下分設若干縣,當是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以後的事情。
春秋時代,設有正式縣制者,似乎只有晉、楚兩國,其他各國雖在文獻中有縣、郡等記載,似有問題。例如《史記·秦本紀》說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這裡的縣,或即「縣鄙」之意。以眷秋時期秦國尚很落後,特別是從《史記·秦本紀》和《商君列傳》所載商秧變法時才「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觀之,在此之前,秦國似無縣制。公元前5年(魯僖公九年),秦納晉惠公,《國語·晉語二》載惠公對秦使曰「君實有郡縣」,春秋時,楚國未聞有「郡」,晉「郡」又在縣之下,因而《晉語》所云,似為戰國時人的口頭木語,不可驟信。
第五章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某一社會經濟形態的性質是決定於它的經濟基礎,亦即生產關係,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形式又對生產關係起決定的因素。所以,要想研究商周社會的性質,就必須從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人手,而要說明這一時期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基本上就是要弄清商周時期的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為在古代世界中「土地財產和農業構成經濟制度的基礎」。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捲上冊,第482∼483頁。
第一節井田制度以公社形式按地域劃分居民的奴隸制夏商之際,由於被征服者夏族和征服者商族的生產力水平差不多處在同一發展階段上,所以在商滅夏建國後,如同恩格斯所說「氏族制度還能夠以改變了的、地區的形式,即以馬爾克制度的形式,繼續存在幾個世紀」2。我們知道,國家和舊的氏族制度不同的地方,首先就是按地區劃分它的國民,而我國進入奴隸制社會時,不是「由於地產的買賣,由於農業和手工業、商業和航海業之間的分工的進一步發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員,很快就都雜居起來」,產生了居民的按地區劃分,而是以公社為單位按地域劃分的。這就是說,在人類歷史中,除遷徙雜居之外,也有這種不經遷徙而以公社的形式按地域劃分的居民。兩者都同樣是由於階級的劃分或被征服部落整個地變成了征服者的奴役對象。如同馬克思所說「假如把人本身
也作為土地的有機附屬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奪取,那麼,這也就是把他作為生產的條件之一而一併加以奪取,這樣便產生奴隸制和農奴制,而奴隸制和農奴制很快就敗壞和改變一切共同體的原始形式,並使自己成為它們的基礎。」2我國古代社會中的征服者商族部落和被征服者夏族部落還都在比較完整地保有公社組織及其所有制的形式下進入階級社會。
奴隸制國家君主的最高土地所有權商以後的公社及其所有制的實質,已與原始社會不同了。如同馬克思所指出,「在大多數亞細亞的基本形式中,凌駕於所有這一切小的共同體之上的總合的統一體表現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實際的公社卻只不過表現為世襲的佔有者在這些單個的共同體中,每一個單個的人在事實上失去了財產,或者說,財產(即單個的人把勞動和再生產的自然條件看作屬於他的條件,看作客觀的條件,看作他在無機自然男發現的他的主體的軀體),對這單個的人來說是間接的財產,因為這種財產,是由作為這許多共同體之父的專制君主所體現的統一總體,通過這些單個的公社而賜予他的。因此,剩餘產品(其實,這在立法上被規定為通過勞動而實際佔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屬於這個最高的統一體。」這就啟示我們,在我國商周奴隸社會裡的公社及其「共有地」已被部落或部落聯盟的最高軍事酋長所掠奪,他於是成為鄰落或部落聯盟這種結合的統一體的代表,因而公社中的份地的分配形式得以繼續維持。不過,公社本身不再是氏族、部落所有的體現者,而是奴隸制國家君主的土地所有權的體現者。公社的組織形式雖然繼續存在,但已改變了性質,即「實際的公社卻只不過表現為世襲的佔有者」,奴隸主國家即國王才是全國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個別的公社農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份地。正因為份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國王,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也就屬於這個最高統一體。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頁。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05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捲上冊,第490∼49頁。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捲上冊,第473頁。
「公田」、「私田」和「貢」、「助」、「徹」
由於公社所有制一般分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這種公社中,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是以耕種「公田」的形式而出現的。我們知道,在原始社會末期,公社的大部分土地是作為份地分配給公社成員的,並由其獨立耕作另一部分土地由公社保存下來作為「共有地」,由大家共同耕種。不過,應當注意的是,那時「共有地」上的剩餘勞動是用來應付公共的支出,或如馬克思所說的是「支付共同體本身的費用?,如戰爭、祭祀和歉收時的準備,等等。但是,公社殘存到階級社會以後,由於份地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奴隸制國家即國王,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在「共有地」即「公田」上的剩餘勞動就屬於這個最高統一體了。我國古籍中所說的貢、助、徹,在筆者看來,就是商周時期的公社農民在獲得一定畝積的土地耕種權的同時,又必須共同耕作一定畝積的「公田」作為貢賦或課稅而交給奴隸制國家即奴隸主貴族的一種賦稅制度。
「井田制」是殘存的公社所有制綜上可見,存在於我國古代社會中的井田制度當是原始社會解體後殘存於商周奴隸社會中的一種公社所有制。這種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是一種從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間階段」2的公社所有制。這種土地制度,並不是中國奴隸社會所獨有,而是中外古代歷史中的一種普通現象3。所以,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一書中的加注中說過,「近來流傳著一種可笑的偏見,認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羅斯的形式。這種原始形式我們在羅馬人、日耳曼人、塞爾特人那裡都可以見到,直到現在我們還能在印度遇到這種形式的一整套圖樣,雖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殘跡了。仔細研究一下亞細亞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會得到證明,從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樣產生出它的解體的各種形式。例如,羅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種原型,就可以從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種形式中推出來」。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又說「我提出的歐洲各地的亞細亞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這個觀點在這裡(雖然毛勒對此毫無所知)再次得到了證實2」。馬克思在這裡不僅明確指出「亞細亞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原始形式」,而這種「原始形式」並不限於地理上的東方,在「歐洲各地」也都有。也就是說,亞細亞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是包括歐洲在內的整個人類社會所必經的原始形式。這種形式是殘留在階級社會裡的「原始共產主義」的「歷史遺跡」3。它所包括的範圍很廣,恩格斯說「其實,土地公社所有制這種制度,我們在從印度到愛爾蘭的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捲上冊,第474頁注。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73頁。
3詳見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節,吉林人民出版社,98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頁。馬克思的這條加注,後來在《資本論》第卷第2版中又全部轉載了(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4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43頁。
3《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卷第2頁。
切印歐族人民的低級發展階段上,甚至在那些受印度影響而發展的馬來人中間,例如在瓜哇,都可以看見4」。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8頁。
第二節夏商時期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有田—成」
關於夏代的社會性質問題,目前史學家雖然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當時存在著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傳》哀公元年記載伍員談到「少康中興」,少康因過澆之逼逃奔有虞時說「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2,有田一成,有歡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眾,撫其官職。」這裡所說的「一成」,當是《周禮·考工記·匠人》所說的「九夫為井」,「方十里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為成的「成」,就是百井。《漢書·刑法志》又說「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這段話雖然說的是殷周之制,但從這裡所說的「成方十里」、「成十為終」是區劃土地的單位名稱看來,使我們可以肯定《左傳》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獻中也多謂井田之制,「實始於禹」3。「夏後民五十而貢」
根據《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後氏五十而貢」看來,夏代的公社農民可能在耕種自己的五十畝「份地」外,還要耕種五畝「共有地」,即如趙岐《孟子注》所說「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這種年納五畝之獲以為貢的實際內容,如同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係」。這種「貢法」,我們還可以從古代文獻中看出它的原始意義。《說文》云「貢,獻功也。從貝工聲。」《初學記》卷二十又云「《廣雅》云『貢,稅也,上也。』鄭玄曰『獻,進也,致也,屬也,奉也,皆致物於人,尊之義也。』按《尚書》『禹別九州,任土作貢。』其物可以特進奉者曰貢。」這裡所說的都指民間勞作獻納於上的意思,正如《周禮·夏官·職方氏》職云「制其貢,各以其所有。」這就說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經作為份地分配給公社成員,由其獨立耕種;另一部分土地作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員共同耕種,將其收穫物採取貢納的形式,繳納給公社酋長。這與恩格斯在論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時曾經說過的「氏族酋長已經部分地靠部落成員的獻禮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2是一樣的。《尚書·禹貢》系後人所作,其中所記九州向國家貢納的情形,雖然不能認為完全可靠,但其中說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隨鄉土所宜的貢納制在夏代業已存在,當是可能的。因此,所謂「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貢法」,並不像《孟子·滕文公上》引龍子所說「貢者,嗯,有虞酋長之名,姚姓,妻以二女,故謂之二姚。
2綸,邑名,在今河南省虞城縣東南三十里。說詳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六下。3顧炎武《日知錄·其實皆什一也》條。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4頁。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0頁。
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孟子所說的「貢法」,並非禹之「貢法」,前代學者早有指出,例如閻若璩引胡渭之說云「龍子所謂莫不善者,乃戰國諸侯之貢法,非夏後氏之貢法也」3。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與耕作商代史料,較之夏代多些,但要全面系統地論述當時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仍有資料不足之感。
根據我們的看法,商代社會中殘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甲骨卜辭中有「■」(《後下》2·2·7)字。這片卜辭雖然已殘,文義不明,但從此字從■,「像二田相比,界畫之誼已明」2,說明商代田土有疆,似無問題。甲骨卜辭中又有「令尹乍大■」(《乙》55)、令尹乍大■,勿令尹乍大■」(《綴》3)的記錄。這裡的「■」,過去多讀為「田」。張政■先生認為,此字從田從v,當即畎字,頗有道理。■,所從之v為〈,而甽則■之演變,畎又後起之形聲字。《說文》〈部字許氏說皆據《考工記》,今本《考工記》畎作s,從田從澮。《考工記》的畎字本來作「■」,即甲骨文「■」字倒轉,後人嫌田旁〈單調,力求其重疊美觀,才出現了s、■等形3。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畎」,當與《呂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畝」、「畝欲廣以平,甽欲山以深」的「大甽」相同,指的是畝間的溝和壟,也就是文獻中的「畎澮」4和「疆畎」5。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3·2)、「■」(《粹》222)、「■」(《粹》22)、「■」(《粹》544)「■」(《粹》223)、「■」(《拾》·)、「■」(《拾》5·4)諸形。《說文》雲形。□十,千百之制也。」段注說「此說象形之恉,謂□與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縱一橫也。」我們知道,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實物摹繪,所以甲骨卜辭中的「田」字,便作如上諸形。儘管甲骨文中的「田」字尚未定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像阡陌之一縱一橫」則都是一致的,而這一點卻可使我們斷言商代時期存在著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為馬克思說過「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隴溝痕跡的小塊土地組成的棋盤狀耕地,那你就不必懷疑,這就是已經消失的農業公社的地產!」甲骨卜辭中又有「■■」(《粹》22)、「■■」(《粹》223)、「■田」(《前》7·3·2)、「■田」(《甲》350)的記載。「■」字從臼、從用、從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字從臼,從土,表示雙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雙手取土是字的基本部分,盛土物「用」,可有可無,不佔重要位置。■字,郭沫若認為「從■從土,當即聖字。《說3《四書釋地三續》《龍子曰節》。
詳見徐喜辰《商氏公社及其相關諸問題》,載《松遼學刊》983年第、承祚《殷虛文字類編》卷十三。
3詳見《卜辭裒田及其相關諸問題》,《考古學報》973年第期。
4《尚書·皋陶謨》。
5《尚書·梓材》。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452頁。
文》云『汝穎之間謂致力於地曰聖,從土,讀若兔鹿窟。』從又與從■同意」2。丁山釋為「■,篆文作■,■,篆文作■,當是《說文》土部所謂『■,掃除也。從土弁聲,讀者糞』,■字初文。《淮南本經》『糞田而種穀』,《孟子·滕文公上》『凶年糞其田而不足』,糞田者,除田之穢也」3。張政■先生則認為,■、■是「■、■,即《詩經》之裒,《說文》之桴。■即《禮記》之抔,《說文》之捂」,進而提出■田即■田就是「裒田是開荒,大約分三個階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所謂■、■、新田。菑才耕,■火種,最後作疆畎,聚埒畝,成為新田」,說似真確。這就說明商代社會不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農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甲骨卜辭中,雖難找出「公田」「私田」的跡象來,但隊「雚耤」(《後下》28·)一詞看來,當時似乎已有「籍田」即「國」中「公田」。所以其耕種規模相當宏大,如云「□(王)犬令眾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續》2·28·5)、「辛丑貞,□□人三千耤」(《粹》299)。這種耕種規模,絕非公社農民耕種「私田」的情景,當是公社農民集體耕種「籍田」的寫照。在甲骨卜辭中,除有「令眾」、「令眾人」等辭例外,還常有「氏眾」(《前》5·20·2)的記錄。通觀卜辭,氏字當訓為致。氏有摯帶、征伐之義,「氏眾」也就是用眾、征眾,被徵調的當為公社農民。當時的公社農民除耕種自己的「私田」外,還要各地諸侯率領他們去耕種「籍田」即「國」中「公田」。甲骨卜辭中有「王黍」(《甲》592)、「王其黍,王弜黍。」(《摭續》0)等辭例,這種商王、諸侯和歡人一起參加「籍田」的耕種,是一種父家長制下大家族長率領家族成員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殘跡現象。
「殷人七千而助」
商殷時期的每一個別的公社農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份地。正因為份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國王,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也就屬於這個最高統一體。由於公社所有制一般分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這種公社中,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是以耕種「公田」的形式而出現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說的「惟助為有公田」、「同養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變而來,「同養公田」就是說公社的「公田」由公社農民來集體耕種,「公田」上的收穫物就作為交給奴隸主貴族的一種賦稅。這就是孟子所說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這種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畫地面為井字形,分為九區;八區分配於八家之民,稱曰「私田」;其中之一區,八家合力耕作,謂之「公田」。所以,孟子說「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國古代文獻中的「藉」字應作「耤」,後來誤作即「借」字,「耤」(強迫)公社農民的力量來為自己耕種叫做「耤」,字從「耒」即表示其與農事有關。所以趙岐《孟子注》云「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謂也。」鄭玄注《禮記·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稅」時也說「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
2郭沫若《殷契粹編》第53頁。
3丁山《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科學出版社第38頁。
詳見徐喜辰《「籍田」即「國」中「公田說》,《吉林師大學報》94年第2期。第三節西周時期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西周「國」、「野」的「公田」與「私田」
周族滅商前,已經進入了早期奴隸社會,她有著明顯的公社殘跡現象。周族滅商後,由於採取了讓被征服者商族「舊生產方式維持下去,自己滿足於徵收貢賦」的方式進行統治,因而商殷社會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得以延續下來。西周時期有「國」、「野」之別,「國」中和「野」裡雖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並不完全相同。
居於「野」裡的多是商、夏族,周滅商後,她們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幾乎原封不動地沿存了下來,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間上是明顯分開的。「野」裡的公社農民除了耕種自己的「私田」外,還要助耕「公田」,即如《孟子》所云,「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這種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獻中稱之為「助」或「藉」,所以《孟子》曰「助者,藉也」。關於孟子所說的貢、助、徹,歷來論者多說它是夏、商、週三代不同的稅制,但是,細讀《孟子》原文,我們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時期夏、商後裔和周族公社農民所在地域內三種不同的剝削方法而說的。不然的話,孟子為什麼既說「殷人七十而助」,又說「雖周亦助」呢?既說「治地莫善於助」,又要一個不到五十里的小小滕國,「清野九一面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均見《孟子·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徹法呢?其實,西周時期「野」裡所實行的「助法」則是隨同商代公社一起殘留下來的。由於當時「野」裡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穫物歸國家,「私田」上的收穫物則歸公社農民所有,所以,西周時期的公社農民為其國家即奴隸主貴族耕種「公田」以代租稅。這就是《周禮·考工記·匠人》鄭玄注所說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當時的土地由於是國有的,因而地租和賦稅也是合一的。那時的公社農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價,既代表了賦稅,也算是向國家繳納了地租。所以,《禮記·王制》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可見,西周時期奴隸主貴族之剝削「野」裡公社農民,主要是通過「藉」而不是「稅」。
西周時期「野」裡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這種辦法,在先秦古籍中稱作「換主(土)易居」或「■田易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能獨樂,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主(土)易居,財均力平。」這裡所說的三年換土,同時還要易(換)居,正是以公社土地公有為基礎的一種分配製度。這裡的土地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每年都有相同面積的土地可以耕種。為了使「肥饒不得獨樂,
埆不得獨苦」,三年重新分配一次,以便達到公社農民的財力均平的目的。詳見徐喜辰《西周公社及其相關問題》,《史學月刊》982年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00頁。
《說文》釋「■」云「■田,易居也。」
由於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質肥饒不同,也不在同一地區之內,所以換土之後,也就必然要易居,以便耕作。《周禮·地官·均人》職所說的「三年大比,則大均」,就是說的三年大校比,對地政、地守、地職、力征作一次全盤的調整,當與這種換土易居有所聯繫。可見何休的這個說法是有根據的。《孟子·滕文公上》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田不鈞,谷祿不平。」這段話孟子雖然是為了推行仁政而說的,但他說古代為了實行井田,為了定期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劃分經界,並非沒有根據。《禮記·月令》說,每年正月要修整土地的封疆經術,「農乃不惑」,以及《國語·周語上》把「修其疆畔」作為耕種前的一件重要事情,便可證實。西周時期「野」裡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一次,接著「三年換主(土)易居」的情形,與恩格斯在《馬爾克》一文中所說日耳曼人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土地,接著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的情況完全一樣2。
住在「國」中的主要是周族,周族奴隸主貴族在其率領公社農民到各封國構築城池武裝殖民時,在「國」中表西上雖然在空間上看不到和「私田」相對的「公田」存在,而實際上是把「公田」集中在一個地區,每年由「國」中公社農民集體耕種,這就是古代文獻中所說的「籍田」3。《令鼎》銘中的「王大耤農於耤田」的「大耤農」即為「大借農」,也就是大借公社農民之力耕種「國」中「公田」的意思。這是「耤」字的最為古老的解釋,這裡的「耤田」就是周成王的「藉田」,其所以寫成「耤田」可能是音近字通的緣故。
「國」中無「公田」問題,古代註釋家早已有所注意。例如焦循在其《孟子正義》中引周柄中《辨正》說「徹本無公田,故孟子云『惟助為有公田』。言惟助有則徹無,以明其制之異若徹原是助,則人人共知,孟子何用費辭?徹無公田,《詩》曰『雨我公田』者,商家同井,公田在私田外,周九夫為井,公田在私田中。」
周柄中所說中「公田在私田外」,正是前面所說「野」中「公田」和「私田」在空間上是分開的;他所說的「公田在私田中」,也就是這裡所指出的「國」中在形式上無「公田」,但「國」中公社農民則必需耕種屬於天子或諸侯所支配的「籍田」。這種「籍田」,實際上也就等於是「國」中公社農民的共同「公田」。《詩經》裡的詩歌,一般只提「公田」而沒有說到「私田」,則是因為這些農事詩多是周天子在舉行籍田禮時所唱的歌,因而詩中所描寫的自然是在「公田」即「籍田」裡勞動的情況,而不是在「私田」中勞動的情景。例如,《周頌·臣工》云「嗟嗟臣工,敬爾在公。」這首詩是暮春三月周天子到藉田里觀麥舉行典禮時,樂工們所唱的歌。這裡的「在公」的「公」字,杜注云「君也」,朱熹《詩經集傳》云「公家也」,皆非。這個「在公」是在「公田」上的意思。《詩經》四字一句,這裡把「公」字下的「田」字省掉了。猶如《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下省掉了一個田字一樣。《小雅·甫田》云「倬彼甫田,歲取十千」,這關於《夏小正》「衣率均田」的解釋,歷來不一。在筆者看來,《夏小正》既然說正月「農率均田」,那麼把「均田」解釋作在我國早期公社內如同其他民族一樣,每年要把公社農民的「私田」重新分配一次,當是比較真確的看法。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55頁。
3詳見徐喜辰《「藉田」即「國」中「公田說」》,載《吉林師大學報》94年第2期。是周天子舉行的耨禮之歌。「甫田」,《毛傳》說是「天下田也」,不確。這個「天下」當是「天子」之誤。「甫田」即是「天子田」,那麼詩中的「曾孫之稼」、「曾孫之庾」的「曾孫」當指周天子無疑。《周頌·載芟》中講到藉田豐收和祭祀祖先時又說「載芟載柞,其耕澤澤,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亞侯旅,侯■侯以,有嗿其饁,思媚其婦,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載南畝。播厥百谷,實函斯活。」《毛傳》說「主,家長也;伯,長子也;亞,仲叔也;旅,子弟也。」鄭箋云「父子余夫俱行。」《毛傳》從宗法關係的解釋,是一個比較正確的看法;鄭玄的「父子余夫」說,當是一種臆測,不可信從。「侯■侯以」,於省吾說,本應作「侯疆侯紀」,應訓為「維疆為理」,確甚2。這種公社農民的斬除草木,鬆散土壤,成對成千地在田中耕作的情景,特別是家長、長子、仲叔和子弟等都在田中工作的情景,與「野」中的情形不同,這不是個體家庭的分散經營,而是從大家族長到公社農民及其家屬和奴隸一起「千耦其耘」「藉田」的情狀。《禮記·月令》說「天子乃以元日祈谷於上帝,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九推。」這種天子率領卿大夫庶人一起參加「藉田」上的耕作,顯然是「包括一個父親所生的數代子孫和他們的妻子共同耕種自己的田地」的遺跡現象。
從《詩經》裡的農事詩看來,西周時期的「國」中也普遍存在著土地定期分配製度。當時把土地分為三種,一為新開墾的土地,叫做「葘田」;一為第一年正式耕種的土地,叫做「新田」;一為耕種兩年以上的土地,叫做「葘田」。這種現象,周初已經存在。例如,《詩經·周頌·臣工》說「嗟嗟保介,維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小雅·采芑》又說「薄言采芑,於彼新田,於彼葘田。」葘地,並不一定指的是耕地。《淮南子·本經訓》說「葘榛穢,聚埒畝」,高誘注云「茂草曰葘。」,葘原訓茂草,正如萊之為草之總名一樣,是指荒田而言,後來引伸而指人為的荒地,萊是指「廢田生草」的休耕地;葘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廢田生草」的休耕地。可見,上述的「葘」為休耕的土地,休耕的時間為一年「新」為休耕一年後的土地「■」為休耕後二年連續耕作的土地。這就是《爾雅·釋地》所說的「田一歲曰葘,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的正解。「周人百畝而徹」
「國」中的「國人」也受當時奴隸主貴族的剝削,這就是孟子所說的,「周人百畝而徹」的徹法。但是,什麼叫徹法,由於孟子曰「徹者,徹也」(均見《孟子·滕文公上》),說解不詳,兩千年來,聚訟紛紜,莫衷一是。綜合舊說,可以略列如下(一)趙岐《孟子注》云「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徹,猶人徹取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