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案發 文 / 易田塝
俗話說,黃金有價,藥無價。阿貴家裡的藥材好像收成了很多年,好像被當地成為藥材世家。所以,他家裡存了不少的錢。
阿貴是一個獨子,從小嬌生慣養,錢是源源不斷的給他供應,他想怎麼花就怎麼花,對他來說從來就不知道沒錢是什麼滋味。
因此,阿貴經常出入錄像廳,經常租錄影機、錄影帶,經常帶女生開旅館看錄像,做-愛。他成了錄像廳和旅館的常客。
可是,由於他們年齡尚小,又經常開旅館看錄像、做-愛,不知道避孕。
不但阿貴不知道採取避孕措施,這幾個女生更不知道採取避孕措施,所以導致三個女生在相隔不久後都懷孕了。
當阿貴的父母分別給這三個學生家長做工作時,所以最後一個跟阿貴發生性關係的女生家長堅決不同意。
他們認為自己的女兒是被欺騙、被強迫的,不是自願跟阿貴發生性關係的,他們堅持認為阿貴強-奸了他們的女兒。
後來,在老師的指點下,阿貴的父母托人打聽得知,這個女生的家長不是本地人,他完全可以在事情暴露後搬離這個小鎮,根本不會考慮到影響他們和他女兒的名聲。
因此,這個女生家長最難纏,阿貴的父母哭爹爹、求奶奶,人家就是不願意私了。
在他的影響下,另外兩個女生的家長也開始有點動搖了。
一邊是不同意私了的女生家長不停的找另外兩位學生家長,動員他們一起向公安機關報案;另一方面,阿貴的父母苦苦哀求,並承諾拿一大筆錢出來了斷這件事。
最後,阿貴的父母把其他的女生都安頓好了,就是跟最後一個無法談判好。最後一個女生的家長見沒有人願意跟他一起報案,就自己到公安機關報了案。
很快,這個事情就在當地傳開了,阿貴也被公安機關抓了起來,並關進了看守所裡面。
這時候,又出來另外一位學生,指控阿貴對她也實施了強-奸。
學校裡知道這個事情後,馬上召開了緊急動員大會,嚴禁學生到校園周邊的旅館開房,以及嚴禁學生進出錄像廳。
公安派出所也據此對學校周邊的旅館、錄像廳等進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頓,嚴禁旅館容留、接納未成年人到旅館開房,嚴禁錄像廳向未成年人開放,嚴禁向未成年人出租錄影機和錄像帶等。
同時,公安機關還對學校周邊的錄影帶出租門市等進行了大清查,收繳了大量的黃色、淫-穢錄影帶。
阿貴一被抓,他的父母馬上找到老師,請他幫助阿貴辯護。
由於這個案件是刑事案件,又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還涉及未成年女生,所以我無緣參與,只是偶爾有機會聽老師說說案件進展。
案件的所有事實和經過,還是阿貴後來跟老師當了乾兒,他跟我相處比較融洽自己告訴我的。否則,我對阿貴的這個情況不會瞭解這麼多。
老師在當地還是比較有名氣,加之他本來從部隊回來就在公安局,當時的公安局長跟他是戰友關係。
所以,老師接受這個案件後做了大量的調查工作,最關鍵的是阿貴的年齡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時,行為人的年齡不滿14週歲的,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已經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的人屬於絕對無責任年齡時期,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屬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時期的人,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對故意殺人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已經滿16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完全追究刑事責任,只是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人還是屬於未成年人,這個年齡階段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別、控制行為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他們終究還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心理等都處於發展之中,思想、觀點並不像成年人那樣成熟和穩定,可塑性仍然較大。
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以懲罰為輔,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理的刑事司法政策。
那麼,阿貴被告強-奸罪,他的年齡多大就與他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應該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都息息相關。
根據阿貴的戶口本記載,當時已經滿了14週歲,快15歲了。那麼,從這個年齡來看阿貴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由於阿貴的父母在知道阿貴的事情後立即咨詢了老師,有律師的專業幫助,阿貴的父母提早做了準備,阿貴也得到老師的千叮萬囑,所以阿貴被抓後只承認了懷孕的這個學生跟自己有性關係,而且根本不承認是強-奸。
阿貴交代,他之前在錄像館看過黃-色錄像,被裡面的情景所吸引,所以就春心萌動,想找一個女朋友。後來,認識了這個女孩,並建立了戀愛關係。
可是交往中,阿貴想跟她發生性關係,她不同意,阿貴就跟她強行發生了性關係。為了彌補這個女孩,阿貴當場給了她500元錢做為補償,他認為這是交易,不是強-奸。
後來,這個女生為了找阿貴拿錢,慢慢的就自願找阿貴,自願跟阿貴發生性關係,並導致懷孕。
這個女孩向公安機關的陳述,除了反映有三個女生跟阿貴一起發生關係之外,其他的都基本上跟阿貴交代的一致。
對於另外一位女生的控告,阿貴根本沒有承認,加上沒有其他證據,因此構不成對阿貴的威脅,老師根本沒有把這個事情當回事兒。
老師根據阿貴是未成年人這一點,認為當地沒有未成年人專門的關押場所,不適合與成年人關在一起,加上又提供了阿貴身體有病需要繼續治療的有關證據,借助之前在公安局工作過,與局長是戰友關係等資源,給阿貴辦理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之後,老師細心研究發現,告阿貴強-奸懷孕的那個女生交代的時間與阿貴交代的時間也相吻合。
根據這個時間點,如果第一次阿貴真的就算是強-奸,那當時阿貴還不滿14週歲,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後來阿貴還在跟這個女生繼續往來,也常常發生性關係,但是之後他們都是自願的,而且阿貴每次都是支付了金錢為代價的。
從這個角度上講,這個女生與阿貴實際上就是在交易、買賣,那也不構成強-奸,大不了算賣-淫嫖-娼。
然而,假如阿貴後來和這個女生的關係被認定為賣-淫嫖-娼關係,那麼阿貴只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也就是最多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進行政責任。
但是,我國刑法上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只對重大的刑事案件承擔責任,特別是對不滿14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對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人只承擔部分刑事責任。
而,根據當時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於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為此,結合阿貴的案情及年齡,老師展開了充分的闡述,極力替阿貴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