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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節目錄 第451節:質問縣長(4) 文 / 古寓

    羅炳文說:「□□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的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若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應該拒絕。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或是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的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的機關查覆。逮捕拘禁的機關對於法院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本人向法院申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柴四虎一案,是否經過了這些法律程序?」

    張知事說:「這個……我們已經經過警察機關的審問,有本人的簽字畫押,證據確鑿,沒有什麼問題。」

    羅炳文說:「警察機關負有逮捕、拘禁、審問的權利,無權宣判案件。沒有通過法院的正式宣判就定罪,難道您不懂得法律嗎?有法不依可是犯了玩忽職守罪。」

    張知事生氣地說:「法律我自然知道,不用你教給我!」

    羅炳文說:「既然張知事知道法律卻不依法行事。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張知事用手指著羅炳文說:「你……我看你是來鬧事的,咆哮公堂,來人,給我趕出去!」

    羅炳文看見兩個警察進來大聲說:「不用你們趕,我會走的。」回過頭對張知事說:「張知事,您錯了。我不是來鬧事的,我們是來講道理的。現在是民國,是講民權的。這裡是縣公署,不是公堂。您也不是以前的青天大老爺,您處處以自我為中心,主觀臆斷,胡亂判案,犯了枉法仲裁罪,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是您唯一的出路。」

    張知事氣極地說:「大膽刁民,給我轟出去!」

    兩個警察來抓金豹和羅炳文。

    羅炳文對他倆說:「你們最好對我們客氣點。我們是北京來的學生,徐世昌總統惹了學生,最後還向我們道歉,差一點引咎辭職。你們兩個小警察有多大的膽,敢動我們一指頭?」

    兩個警察瞧瞧張知事。張知事擺擺手說:「送客,送客。」

    一個警察說:「請吧,兩位學生爺。」

    羅炳文和金豹推開兩個警察出了縣公署大門。

    兩人邊走邊說邊笑回到金府,靈芝看到他們興奮的表情以為事情有所轉機,心裡一喜問:「事情辦得怎麼樣?」

    金豹笑著說:「你是沒看到那個縣太爺有多狼狽,被我們的詩人好一頓的數落,弄得他很尷尬。」轉頭對羅炳文說:「詩人,那個縣知事一定沒料到你會搬出民國憲法對付他。我敢保證他對於憲法一竅不通。」

    羅炳文說:「至少瞭解的不是很全面。我想那個老朽精通的是四書五經一類的書,對於法律只是一知半解。在我們面前談論法學,他還欠缺一些火候。」

    靈芝驚喜地說:「這麼說,你們說服了他。他願意重新審案?」

    羅炳文輕描淡寫地說:「這個倒沒有,至少我們知道他是一個紙老虎,對於法學幾乎一竅不通。從道理上講,他已經輸給我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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