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民黨軍銜及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文 / 烈陽化海
國民黨軍銜:
國民黨軍隊過去實行的是中華民國的軍銜,軍官、士官分為4官等16官階、士兵分為3等級
軍銜階級章圖示
將官特級上將5顆星
一級上將4顆星
二級上將3顆星
中將2顆星
少將1顆星
校官上校3顆梅花
中校2顆梅花
少校1顆梅花
尉官上尉3直槓
中尉2直槓
少尉1直槓
少校放到現在最多也就是個副團長
司令的意思是部隊的最高指揮官,如果部隊只有一個師,那師長就是這個部隊的司令。
如果部隊只有一個營,那營長也是這個部隊的司令。
他是少校司令,說明他當時在你們那個地方所帶的兵估計就一個營。
姓名軍銜授銜時間最高任職
閻錫山陸軍一級上將1935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副委員長,第二戰區司令長官,行政院院長
馮玉祥陸軍一級上將1935行政院副院長兼軍政部長,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副委員長
張學良陸軍一級上將1935東北邊防軍司令,陸海空軍副總司令
何應欽陸軍一級上將1935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參謀總長兼軍政部長,參謀總長兼陸軍總司令,國防部長
李宗仁陸軍一級上將1935第五戰區司令長官,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行營主任,中華民國副總統、代總統
朱培德陸軍一級上將1935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參謀總長,軍事訓練總監部總監
唐生智陸軍一級上將1935北伐軍前敵總指揮兼第八軍軍長,第四方面軍總司令,軍事參議院院長
陳濟棠陸軍一級上將1935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常委,第一集團軍總司令
陳紹寬陸軍一級上將1935國民政府海軍署署長、海軍部部長
劉湘追贈陸軍一級上將1938第二戰區司令長官兼第二十三集團軍總司令
程潛陸軍一級上將1939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參謀總長,第一戰區司令長官
宋哲元追贈陸軍一級上將1940第一集團軍總司令,第一戰區司令長官
陳調元追贈陸軍一級上將1944軍事參議院院長
白崇禧陸軍一級上將1945國防部長,華中「剿總」總司令
陳誠陸軍一級上將1947國防部參謀總長,國民黨副總裁,行政院院長,副總統
顧祝同陸軍一級上將不詳陸軍總司令,參謀總長兼代理國防部部長
薛岳陸軍一級上將1950第九戰區司令長官,徐州綏靖公署主任,國民政府參軍長,廣東省主席兼海南防衛司令
周至柔海軍一級上將1951空軍總司令,參謀總長
徐永昌陸軍一級上將1952陸軍大學校長,國防部長
桂永清海軍一級上將1954海軍總司令,參謀總長
彭孟緝陸軍一級上將1959陸軍總司令,參謀總長
王叔銘空軍一級上將1959空軍總司令,參謀總長
鄭介民追贈陸軍一級上將1959參謀次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黃傑陸軍一級上將1960台灣省主席,國防部部長
黃鎮球陸軍一級上將1961聯勤總司令,總統府參軍長,台北衛戌總司令
朱紹良追贈陸軍一級上將1963第八戰區司令長官兼陝甘寧邊區總司令,重慶綏靖公署主任
余漢謀陸軍一級上將1965陸軍總司令
劉安祺陸軍一級上將1965金門防衛司令官,陸軍總司令
黎玉璽海軍一級上將1967海軍總司令,參謀總長
高魁元陸軍一級上將1968參謀總長,國防部部長
劉玉章陸軍一級上將1970台灣警備總司令兼台灣軍管區司令
陳大慶追贈陸軍一級上將1972陸軍總司令,國防部部長
胡璉陸軍一級上將1972金門防衛司令官,陸軍副總司令
賴名湯空軍一級上將1970參謀總長
宋長志空軍一級上將1981國防部部長
郝柏村陸軍一級上將1981參謀總長,國防部部長
陳焱齡空軍一級上將1989空軍總司令,參謀總長
劉和縑海軍一級上將1992海軍總司令,參謀總長
特級上將:僅蔣介石一人,1935年3月31日國民政府授於蔣介石此銜。
一級上將:1935年4月1日,國民政府授任馮玉祥、閻錫山、張學良、何應欽、李宗仁、朱培德、唐生智、陳濟棠等八人為陸軍
一級上將.以後,先後授任和晉任陳紹寬為海軍一級上將;程潛、白崇禧、陳誠為陸軍一級上將。在大陸期間,國
民黨軍隊先後有12人被授於或晉陞一級上將。
二級上將:1935年4月2日,國民政府授任白崇禧、龍雲、劉峙、顧祝同、傅作義等20人為陸軍二級上將。以後,又陸續授任和晉任了30位陸軍二級上將。
國民黨軍隊自1935年4月開始授任第一批一級上將,到退出大陸時共授任和晉任12位一級上將。到台灣後,又陸續晉任了
20餘名一級上將。另外,還先後追贈、追晉了8為陸軍一級上將。因曹錕、吳佩孚未在國民黨軍中任職,未列入表中。
中將加上將銜:加上將銜僅限於陸軍中將,陸軍中將符合晉陞上將條件者,因受員額所限可先加上將銜,待二級上將空出缺額再從中將加上將銜者擇優正式晉陞上將。雖然不少加上將銜者後來都正式晉陞為二級上將,如張治中、衛立煌、馬鴻逵、胡宗南、湯恩伯等;也有人是死後才被追晉的,如張自忠、廖磊等;還有人生前死後都未正式晉陞,如錢大均、羅卓英等。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1條
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2條
勳賞之種類如左:
一國光勳章。
二青天白日勳章。
三寶鼎勳章。
四忠勇勳章。
五雲麾勳章。
六忠勤勳章。
七勳刀。
八榮譽旗。
第3條
國光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御外侮,保衛國家,著有特殊戰功者頒給之。
第4條
青天白日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御外侮,保衛國家,戰功卓著者頒給之。
第5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御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6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御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者頒給之。
第7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功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8條
忠勤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連續服現役十年以上,其服務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第9條
勳刀分為三等。凡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頒給之。
第10條
榮譽旗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部隊,特著忠勇戰功者,頒給之。
第11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第12條
勳章、勳刀,由總統以明令頒給,並填給勳章、勳刀證書。
第13條
勳章、勳刀,除由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第14條
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第15條
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核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第16條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頒勳章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層報國防部備案。
第17條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頒給。但由總統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第1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19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第20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已核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第21條
陸、海、空軍部隊撤銷番號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原頒發機關註銷。
第22條
勳章、勳刀如有遺失時,得呈請補發。但原件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第23條
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併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勳章、勳刀者,應一併處分之。
第24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25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