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頁 文 / 葆琳
難怪台灣人罹患憂鬱症的比例年年增高,因為大家都太壓抑自己了。
假如社會發生了不公平、不正義的事,還不能夠找到勇氣站出來講話,那麼生活在民主社會中,不就跟活在舊時代言論不自由的社會中,沒有兩樣。
總要有人站出來,所以今天她坐在這兒,或許明天她的身邊會多第二個、第三個夥伴,然後終將成為一股令人無法忽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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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時間的車潮果然很驚人。
來來往往的各種車輛、機車所形成的噪音還算好的,最糟糕的是龐大的廢氣就由正前方來襲,閃也閃不掉。不過幾分鐘,已經覺得自己的肺部成了廢氣吸收器,每次吐出來的氣都帶著汽油味。
路過的行人、駕駛或是機車騎士,大家都對她投以好奇的目光,裡面不乏竊竊偷笑的,但也有對她的抗議豎起大拇指贊同的,這些對梓旻來說都是很新鮮的體驗。最可惜的是那些一到下班時間就陸續離開政府機關大樓的公務人員,不曉得是見怪不怪,或者是覺得她的「出現」很令人尷尬,幾乎沒有人「正視」她的存在,一個個都匆匆忙忙地,看也不看一眼地走過她前方。
照這情況看來,自己得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了。
咚、咚咚咚∼∼手機傳送出流行歌曲的樂聲,梓旻掏出來一看,原來是小哥打來的!或許是他去探望那間書店老闆的事,有下文了。
「喂?」
『梓旻,妳人在哪裡?媽說妳外出了,也沒告訴她妳要去哪裡。』
「呃……我說了你可別罵我。」用膝蓋想也知道,母親肯定不會允許的,所以她索性先斬後奏。
『快點說吧。』
「我人在新聞局前面。」把自己正在做的事告訴了梓仁後,梓旻趕緊添加一句。「小哥,你要替我保守秘密喔,不然媽一定會捉狂的。她本來就不贊成我寫書,更別提我還拋頭露面地來抗議了。」
『……妳能瞞得了一時也不能瞞一輩子,何況妳今晚不回家的話,她照樣會生氣的。我知道妳很氣憤,可是這件事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會比妳這樣抗議來得有效率多了。我不是答應過一定會幫妳的嗎?莫非妳不相信小哥我的能力?』
「哥,有形的傷害,或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可是無形的呢?好吧,即使我現在的筆名被封殺,現在的出版社倒閉不再出書,對我個人而言,只需再換個筆名,投到另一家出版社去就好了。可能我不會那麼倒霉再被捉第二次,可是往後我卻不知道該怎麼樣創作下去了。今天他們可以用『描繪未成年人與人性交』的無端罪名來封鎖我一本書,明天誰知道他們會用什麼樣的理由,來封鎖我另一本書呢?再這樣下去,我寫什麼都不對,除非我寫一本聖經。」
『那只是部分自以為能玩弄法條的人所製造出來的問題,我不會讓他們得逞的,妳要相信小哥我的判斷。』
「你還是沒聽懂呢,哥。創作是一種思想,如果今天我說的話只要沒有譭謗他人,就可以享有我想享有的自由。那麼,為什麼我以我的幻想所寫出來的故事卻不可以?我以為脫光光站在街頭才叫猥褻,沒想到有人說販賣我的書就叫做猥褻,這是什麼道理?就因為裡面提到與未成年人的性行為?那麼往後這類書籍都不可以出版了,是不是?」
深吸口氣,梓旻搖搖頭。「抱歉,我太激動了。我知道你想說什麼,哥。檢舉不代表有罪,在檢察官起訴前、在法官判決前,一切都有轉圜的餘地。然而我氣憤的是,這個制度縱容了某些有心人,以他們自己的道德標準來干擾創作自由,這是我沒辦法忍受的。」
一頓,梓旻苦笑地說:「只能說我太天真了。實施分級辦法的時候,雖然讓大家驚慌過一陣子,但是後來因為沒有人被捉,所以大家就都沒把它放在心上,也沒人再繼續討論了。誰知道過了半年後,會突然冒出這種事,而我就成了第一頭被牢殺的羊。往後,我不敢想像會演變成什麼狀況。未來我寫小說時所感受到的恐懼與驚慌,大概是小哥無法理解的吧!」
『……唉,既然妳這麼堅持,我也不好勸阻妳。如果不是我有工作在身,我會陪妳去靜坐的。』
「小哥有這份心就夠了。對了,結果怎麼樣了?你和那間書店老闆談過了嗎?」
『因為那間書店在高雄,所以我是請一位我過去的老同窗、現在在高雄開業當律師的朋友去瞭解的。在警局拘留了一晚後,現在老闆已經返家了。其實老闆如果在警察上門的時候,先行要求對方出示搜索票的話,或許問題會比較小。因為檢方要先有罪證才能向法院申請搜索票,也就是他們會先視妳的書中內容有無達到猥褻標準。以妳的書為例,任何有腦子的人都不會憑那幾行文字就動用到刑法的。』
「我聽不太懂,這麼說是警察不能捉,可是卻跑去捉人了?」
『假使遇到一些不太遵守「規定」的,警方可能會以現行犯的理由,直接行動。可是書店老闆曾說過,當時那本書是好端端地放在書架上,所以根本沒有人在閱讀。換句話說,縱使內容果真「猥褻」,但書既沒有租出去,他們也就沒有「散佈」的具體罪證。除非書店將它翻開來,固定在那一頁有「猥褻內容」的部分上頭,再強迫所有人不分男女老少經過時,都必須「公開欣賞」,否則也達不到所謂「公然陳列」的現行犯標準。很顯然,這次他們是欺負了老闆不太懂這些相關法規的關係。』
「……那,老闆應該不會再被捉去關了吧?」
『我可以跟妳保證,如果連妳寫的那種東西都達到猥褻的程度,那麼更多國外文學名著,包括妳剛剛所說的聖經,都算是猥褻了。』
「我當然知道自己寫了什麼東西,所以才會生氣啊!怎麼會有那麼莫名其妙的人,隨隨便便指著人家嘔心瀝血的傑作說是猥褻出版品!不知道那些人在想些什麼!」
『這個嘛……聽我朋友講,似乎不是妳的書的問題,好像是那間店的老闆惹上了一些麻煩,有人故意針對那老闆而來,只是湊巧挑中了妳的書作文章而已。其實他們的目的,是想藉此打擊同業,搶地盤罷了。』
「啊?」一愣,這點梓旻完全沒有想到。原來自己的書只是幌子嗎?
『這些也是老闆自己的說詞,我無法知道真偽,但假使真是這樣,或許妳就不必太氣憤了。麻煩的是另一點,這本書妳的出版社認為是普通級,但現在被檢舉為限制級,書店老闆就必須面對十到五十萬的罰鍰和勒令停業的處分。』
「咦?可是當初不是說由出版社自己分級就好了,我們已經分級了啊!如果政府事後又不能相信出版社的分級,要因此而開罰單,那就乾脆別叫我們自己分嘛!由政府去分,不是簡單多了!」
梓仁在電話彼端笑著。『這個……兒福法是歸內政部管的,可是出版品是歸新聞局管,如果要由政府做分級,兩邊誰要出這筆預算呢?電影分級還容易,畢竟一年中,電影也才幾百部,一天放映一部片的話,也才三百六十五片而已,可是出版品所有種類加起來,一年可能高達幾萬部,不是那麼容易能解決的。』
「這樣也太不負責任了吧?像現在出了問題的狀況,又該怎麼解決?就算只罰最少的十萬塊,那也不是筆小數目啊!」
『所以我才會說麻煩啊!認定這種事算是自由心證,端看主管機關怎麼詮釋。就像兒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供應暴力色情的東西給青少年、兒童時,可罰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金額,即使是新聞紙也一樣。問題是,當有人去檢舉報紙刊登跳樓自殺者的現場照片不慎讓家中的兒童看到、污染到兒童之際,主管機關要不要開罰?』
「哼,怎麼可能!那麼做,那些記者才不會放過新聞局呢!一定會高喊著『迫害新聞自由』,信不信?」
『目前沒有這個例子,誰曉得呢?但如果發生這種事,想必會非常有趣吧!刊登自殺者墜樓的原始狀態照片,屬於新聞自由的一環嗎?這值得好好論證。』
「真是詭異極了。活生生的能刊登,但用圖畫畫出來的卻會過於血腥,得列入限制級。這社會的雙重標準也太嚴重了點。算了,不提新聞了,那我們現在就看主管機關的認定嗎?要是他們認定這本書是限制級,我們就什麼話也不能說,乖乖繳罰鍰就是?」
『分級辦法的罰鍰是行政罰鍰,就像交通罰則一樣,想要拒繳就要依循行政救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