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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360章 北宋社會階級結構和賦稅制度 文 / 鼓元吉

    (——請牢記)

    (——請牢記)

    北宋社會階級結構和賦稅制度

    (一)社會階級結構

    北宋建立後,在結束五代分裂割據的同時,針對五代戶籍制度的混亂情況,出於中央集權**統治的需要,於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下令各州重新編造版籍,把各縣的戶口、土地情況登記造冊。以後又把這一工作形成制度,規定每逢閏年作一次統計,由縣報州,由州上報中央政府,製成閏年圖,以此作為各州、縣稅收定額的依據。

    宋朝將全國居民分為主戶和客戶兩大類。住在城鎮的居民是坊郭戶,住在鄉村的人戶為鄉村戶。坊郭戶中主戶與客戶的劃分,主要是依據是否有房產等生活資料,有房產戶稱主戶,沒有房產、租賃房屋居住的稱為客戶。鄉村的主戶,是指那些佔有土地,向國家交納夏、秋兩稅的農戶;鄉村客戶就是那些沒有土地,甚至沒有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亦稱佃客、浮客.在北宋時期,客戶約占總戶數的33%-36%。這麼大比例的農戶喪失土地淪為客戶,正是不抑兼併政策導致土地兼併惡性發展的結果。

    主戶按照佔有資產的多寡,分為五等:主戶的第一等戶是占田三頃以上至幾十頃、幾百頃的人戶,是大地主階層。第二等戶是占田一頃左右至數頃的人戶,是中小地主階層。第一、第二等戶通常又稱為上戶.他們兼併土地,靠剝削佃戶為生。這兩等主戶,構成宋代地主階級的上層。

    第三等戶又稱中戶,主要是些占田數目不多,但能自食其力又比較富裕的人戶。第三等戶包括農村中較富裕的自耕農階層和佔有土地不多,卻出租土地剝削佃農的小地主。因為第三等戶中也有部分兼併之家,所以,宋代稱一、二、三等戶為上三等戶.上三等戶,是宋代的地主階級。

    第四、第五等戶是占田三五十畝或僅幾畝的農戶,屬於農村中的自耕農或半自耕農階層,當時又被稱為下戶或貧下戶.一些沒有產業的貧民也被列入五等戶納稅,稱無產稅戶。

    屬於第四、五等下戶的農民,生活艱難,一遇歉收,就生活無著,一旦陷入高利貸的盤剝,最終將失去已經很少的土地,所以他們也是地主階級兼併的主要對象。

    第四、五等戶在主戶中所佔的比例很大,常及十分之九.其中第五等戶在下戶中可能佔到70%左右。

    鄉村客戶主要是佃農,他們完全沒有土地和生活工具,主要依靠租種地主田地為生。宋朝的客戶一般不是地主的si屬,也被編入戶籍,成為國家的正式編戶,交納身丁稅和負擔伕役,部分客戶直接負擔夏、秋二稅。

    (二)土地佔有和農民、手工業者狀況

    1。土地佔有狀況(1)官田唐中期以後,門閥世族勢力削弱,地主加緊兼併莊田,官田多被地主豪族佔有或廢棄荒蕪。北宋的官田有官莊、屯田、營田三種。屯田和營田是兵士駐地的屯墾。官莊大多是荒蕪的無主田地,農民墾種後,朝廷收取租賦。

    在宋朝土地佔有形式中,官田不佔有重要地位。

    (2)官員占田宋代官員大量佔有田地,主要是以剝削所得自行購置田產,不再有以官級占田的特權,也不再有占田數量的限制。

    (3)地主莊田唐代中期以來,地主佔有大片田地,形成地主莊田。宋代的地主莊田,更加惡性膨脹。大地主在莊上建房居住,形成莊院。稱為浮客的佃戶也寄住在地主的莊院,一個莊形成一個作為自然經濟單位的村落。地主的莊田遍佈各地。宋朝有統計數字的租賦田,除自耕農僅有的小塊土地外,主要就是地主的莊田。

    宋朝官員可以隨意購置田產成為大小地主,地主通過科舉考試也可以成為各級官員。官員、地主合為一體,佔據了全國絕大部分土地。在不抑兼併的政策鼓動下,皇室、貴族、官僚、地主兼併越來越多的土地。

    2。農民狀況地主佔有土地,以租佃方式剝削佃農,是宋代地主剝削農民的形式。農民階級主要是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和擁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半自耕農。他們共同遭受地主階級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但各自又有不同情況。

    (1)佃農佃農即客戶.佃農完全沒有土地,靠租種地主土地生活,是農民中最貧苦的階層。一個大地主可擁有佃客幾百戶。兩川一帶的大地主甚至可有數千戶。佃農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貸剝削。

    宋初通行的剝削方法是分成收租。地租率一般都占收成的五成以上。如果佃客沒有耕牛和農具,而向地主租用,還要加租。另一種是定額租制,由地主規定定額的租米。地租是地主佔有土地剝削佃農的主要手段。

    伴隨著租佃制關係的發展,地主放高利貸也成為重要的剝削手段。地主向佃農借出糧或錢,要剝削兩倍到三倍的利息,甚至還要農民的子女去做傭質當抵押,實際上是做無償的奴僕。佃農收成不多,不足以交租,也無力還債。年年借債,年年欠債。佃農世世代代受地主的剝削。在宋代農民中,佃農受壓搾最深,革命性也最強。在農民階級反抗地主的鬥爭中,佃農始終是基本的革命力量。

    (2)自耕農、半自耕農農民中還有大量的佔有少量土地的自耕農。據北宋戶籍的統計數字,主戶中的四、五等戶即貧下戶,與客戶的數目大致相等。但實際上他們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兼作佃農的半自耕農,甚至完全是佃農。因為,一是北宋政府為了搾取更多的賦稅,租佃地主土地的半自耕農,雖然只有很少的土地,仍被編入主戶,在第五等戶中,大量的是半自耕農;二是自耕農破產,把土地賣給地主,淪為佃農後,卻不能立即註銷田產,改變戶籍,產去而稅存,隨著地主肆意兼併土地,自耕農破產人數日益增多,這種產去而稅存的戶數必然逐漸增多。

    自耕農雖然不向地主交祖,卻要對官府負擔繁重的賦稅和徭役,生活也很艱苦。自耕農、半自耕農靠耕種自己的小塊土地,很難供給衣食,遇凶年饑饉,只得向地主借貸,又遭地主高利貸的盤剝,最後破產,淪為佃客。

    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僅靠農業生產,不得溫飽,必須在耕作之餘,經營副業,山區靠漆楮竹木、茶葉桑蠶,河湖地帶靠蒲葦荷芡、捕魚捉蝦。

    但就是副業生產,也受到官府的巧取豪奪。他們無以為生,被迫起來反抗。

    自耕農、半自耕農是反抗地主階級的一支重要的革命力量。

    (3)奴婢北宋保留一定數量的奴婢,主要用於地主官僚的家內服役。奴婢無財產,地位極低,一切聽命於地主官僚的家庭。

    3。手工業者狀況工匠是手工業中的直接生產者。宋朝官營手工業大都採用一種介於徵調和雇募之間的差雇制,輪流徵調工匠服役,給予雇值和食錢。民營手工業則普遍採用和雇制,僱主和工匠之間一般出於雙方情願。在有些經濟發達的地區還出現了機戶。這種專門從事紡織業的人戶或作坊,是手工業與農業分離、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梓州(今四川三台)有幾千家。但機戶常被官府或官史強迫織造匹帛,而且少給或拖欠工錢,最終破產失業。

    在北宋的州縣城郭內還居住著許多富裕的商人。京城開封資產超過十萬的商人很多,達到百萬的富商也大有人在。許多士大夫也利用一切機會販運貨物,牟取暴利。商人的地位有所提高,成為封建國家的四民(士農工商)之一,取得了齊民的資格。國家允許商人中的奇才、能人參加科舉,也允許其子弟參加科舉。商人還可以接受朝廷的招募為封建國家管理稅收,或向官府進納錢粟,充當出使隨員,或跟宗室、官員聯姻,交結權貴而謀得官職。商人一般都要購置田產,使自己成為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三)賦稅和徭役

    1。宋代的賦稅宋代的賦稅,沿用唐朝中期以來的兩稅制,即夏、秋二稅。但宋代二稅已不同於合租、庸、調為一的唐兩稅,而是專指田稅。二稅以外,另有身丁稅、各種雜稅和徭役。

    (1)身丁稅男子二十歲為丁,六十歲為老。二十至六十歲的男子,都要交納身丁錢(或粟、絹)。佃客編入戶籍作客戶,也要和主戶一樣交納身丁錢。但這種身丁稅只在南方地區實行,稅額各地也不相同。

    (2)田稅(二稅)

    北宋田稅,法令規定是向土地所有者按土地的數量好壞收稅,每年夏、秋各收稅一次,又叫夏稅秋苗.秋稅,是指每年秋收後按畝徵收糧食。

    北方各地,大致是中等田每畝收穫一石,輸官稅一鬥。江南、福建等地,畝稅三斗。宋代秋稅往往不按實際產量抽稅,而按畝定額徵稅,因各地農業生產情況不同,所以稅額也有較大的差異。夏稅收錢,或折成綢、絹、綿、布、麥繳納,在夏季田、蠶成熟時徵收。稅額依上、中、下田的等第按畝規定,但各地區也有很大的差別。

    夏秋二稅的稅額,僅是規定的起碼標準。在實際徵收時,宋朝還以所謂支移、折變的辦法加重盤剝。支移,指借口邊境糧草需要,命令河北、河東、陝西各路的秋稅,由納稅戶運送到邊地交納,豐收地區的秋稅,運到歉收地區交納,以有餘補不足,移此輸彼,移近輸遠,故稱支移.如果不願或不能負擔奔走遠路的勞苦,就要再多交一筆支移腳錢。折變是官府對夏稅規定的現錢和綢、綿、布、麥等各種定額,根據物價狀況,借口臨時需要,任意折換,加重剝削,如以絹折錢,再以錢折麥。

    折變時官府隨意抬高和壓低價格。官府和商人、地主串通一氣,借折變貪污謀利,交稅的農民遭到沉重的壓搾。

    (3)官莊租賦官莊田地招佃客耕種,由官府收地租,稱公田之賦.官田無人交二稅,官府往往又把二稅加到官莊佃客頭上,即所謂重複取賦.佃客受到雙重剝削。

    (4)雜變五代十國時期,各割據國巧立名目,設置多種苛捐雜稅,敲剝財物。宋統一後,這些苛捐雜稅全部被承襲下來,統稱之為雜變,又叫沿納.雜變比五代時的雜稅,更要苛刻。如南唐時,允許人私下造酒,交曲錢,又以官鹽折換百姓的綢絹、糧米,而宋則禁止私人造酒,不再支散官鹽,但原納曲錢、綢、絹和糧米的人還要照舊額交納。雜變包括蠶鹽錢、牛皮錢、蒿錢、農器錢、鞋錢等多種名目。除了規定的雜變以外,宋朝還以進奉、土貢(貢獻土特產)等等名義,隨時勒索多種財物,強迫農民貢獻。

    (5)和糴、和買和糴(買糧)是指官府強制收購民間糧米;和買是指官府強制收購民間布帛。名義上是糴、是買,實際上就是強征,甚至不出代價。雖然法令規定,和買限於四等以上戶,和糴限於上等戶,實際上屬於下戶的自耕農、半自耕農同樣不能避免。

    在種類繁多的稅目中,雜變隨二稅征變,和糴也以二稅額為依據。雜變與和糴、和買實際上是稅上加稅,租上加租。

    2。宋代的差徭北宋的役法有差役和伕役。差役是地主對國家的職役伕役是指農民被國家調發服勞役,它們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

    (1)差役差役又稱職役.現任文武職官和州縣胥史、勢要豪族稱形勢戶,官員家屬和他們的後代,都稱官戶.形勢戶和官戶享有免役特權。職役由主戶中的一、二、三等戶,即大小地主充擔。這一制度實際上是官府給予所謂民戶的地主以壓搾、統治廣大農民的職權,依靠地主士紳擴大宋朝封建統治的基礎。差役的主要內容有:衙前——職責是替官府看管倉庫或押送財物。法定要由資產在二百貫以上的一等戶大地主充當。擔當衙前職役,可免科配、折變,並可授予官銜,三年一升,最高可升到都知兵馬使。

    裡正、戶長、鄉書手——職責是替官府督催賦稅。裡正催收租賦,有權捕人送縣鞭打;戶長是裡正的副手;鄉書手幫助裡正辦法定裡正由一等戶輪流充當,戶長由二等戶充當,鄉書手由三等戶充當。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貪污勒索,是官府統治、鎮壓百姓的兇惡爪牙。

    耆長、弓手、壯丁——其職責名義上是替官府捕捉盜賊,實質上是幫助地方政府鎮壓農民的反抗。耆長由二等戶輪充當,弓手和壯丁由三等戶輪充,一切聽從耆長指揮。有時也從四等戶中抽取壯丁.北宋初,地主階級也有競爭當衙前、裡正的。他們可以利用差役的機會,掠奪財物,陞官發財。後來,役法日趨混亂。衙前押運官物,如有損耗,就要包賠,甚至遭到庫吏挑剔成色、敲詐勒索。裡正、戶長催稅不齊,也要代為賠墊。因而好多地主視之為負擔,不願充役。有些中小地主,特別是三等戶的小地主,常常由於服差役而全家破產。

    按宋代法令規定,差役是在上戶中按戶等派差的。事實上,官戶、形勢戶不服役,女戶、單丁戶、僧道都免役,大地主也設法逃避差役,他們都把差役轉嫁到農民身上。最後,各種大小差役都由下層地主和自耕農來承擔,甚至客戶也有被差服役的。差役給人民帶來沉重的負擔。充當弓手和壯丁者,要自備衣裝弓弩;武藝熟練者,甚至終生不能擺脫。民戶逃亡,戶長自己得賠納賦稅,使派充戶長的人也紛紛逃走。宋代戶口的逃亡現象,就是在土地兼併和差役的重壓下產生的。鹹平年間(公元998-1003年),蔡州(今河南汝南)就有2500家主戶逃亡,使政府減少了五千三百多貫的田賦收入。

    (2)伕役又稱雜徭。北宋的伕役,表面上是按丁口科差,但官戶、形勢戶享有免役特權,已承擔職役的上三等戶不再負擔伕役,被科派伕役的地主,也往往出錢僱人代為應役或強迫佃戶代役,因此實際上,負擔伕役的只是下戶的自耕農、半自耕農。同時,佃農編為客戶,作為國家的編民,也要按丁口應伕役。北宋的伕役其實是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等廣大農民負擔的無償的勞役。

    伕役沒有固定的時日規定。在耕以前調發者稱夫,因工事急迫調發的稱急夫.北宋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官都可以調發農民應役。較大規模的伕役項目有:修浚河道。最大的伕役是治理黃河水害。北宋幾乎年年要調發役夫堵塞決口或修築堤壩。大規模的工程調發役夫幾萬至十幾萬。徵調的地區遠到河東、京西、淮南等路。役夫遠道而來,征期往往一到兩個月,致使農事荒廢。

    土木營建。包括修築城池,修建官捨、寺觀,以及修路、造橋等事。北方沿邊修築城防更需經常徵調大量伕役。

    運輸官物。官府運送糧草、鹽、茶等官物,都徵調農民負擔,這是一種繁重的伕役。

    丁夫應役期間,政府也發一點錢物,但很難真正落到役夫手中。役夫們來自各地,不僅荒廢了農耕,甚至慘死於道途上和役所裡。宋太宗時靈州運送糧草的役夫,在路上死亡的多至十餘萬人。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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