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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紀七十三】 起著雍敦牂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体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圣孝皇帝元丰元年(遼太康四年。戊午,一零七八年) 春,正月,庚戌,命河北轉運使令所在長吏分禱名山,旱故也。 乙卯,以王安石為尚書左仆射、舒國公、集禧觀使。 交趾郡王李乾德上表言:“奉詔遣人送方物,乞賜還廣源、机榔等州縣。”詔:“候進奉人到闕,別降疆事處分。” 戊午,始命太常寺置局,以樞密直學士陳襄等為詳定官,太常博士楊完等為檢討官。襄等言:“國朝大率皆循唐故,至于壇翕繶咻魽B法駕輿輦、仗衛儀物,亦兼用歷代之制。其間情文訛舛,多戾于古。每有規模苟略,因仍既久而重于改作者,有出于一時之儀而不足以為法者,請先條奏候訓,以為禮式。”至五年四月十一日成書。 甲子,審官東院言:“廣南兩路員闕,愿就之人少。欲乞水土惡劣處為一等,繁難處為一等,其餘并為一等,令轉運司保明申奏。”從之。 乙丑,以太皇太后疾,驛召天下醫者。 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近年以來,朝廷寬假資格稍高之人,為其衰遲或不任事,未遽令休退,故置提舉、管句宮觀之職,优与俸祿,不立員數。而臣僚趨閒貪祿,或精神未衰,便私避事,亦求此職。條制既寬,初未厘革,今內外宮觀約百餘員,無纖芥職事,歲費廩食不下數万緡。乞今后在京宮觀提舉、提點、句管官,共毋得過十五員,諸路倍之。如有除授,令依例待闕。所貴勤勞官守之人,有以區別,不虛費國用。”詔:“自今陳請宮觀等差人,年六十以上听差,仍毋過兩次。” 閏月,丙子朔,權發遣戶部副使、兵部郎中陳安石為集賢殿修撰、河東都轉運使。尋詔河東路十三州歲給和糴錢八万餘緡,自今罷之,以其錢付轉運司市糴糧草。 先是安石乘驛与知太原府韓絳同轉運司講求邊儲利害。絳乞改和糴之法,減于原數三分,罷官支錢布,但寬其支移之苦,則實惠已及于民,遇災傷十七,則又除之。而安石言:“十三州二稅,以石計之,凡三十九万二千有餘,而和糴之數,,凡八十二万四千有餘,所以災傷舊不除免。蓋十三州稅輕,又本地恃為邊儲,理不可闕故也。其和糴舊支,錢布相半,數既畸零,民病入州縣之費,以鈔貿錢于市人,略不收半。公家支費實錢,而百姓乃是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支与緣邊州郡市糧草,封樁,遇災傷,据民不能輸數補填。如無災傷,三年一免輸,以封樁糧草充數,即不須如韓絳減數三分及災傷除十七。”朝廷以為然,乃命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悉推行之,又降是詔。 戊寅,前知曹州劉分文言知濟陰縣羅适開導古滉河,決泄積水有功,御批:“可記适姓名,俟府界劇縣有闕与差,以考其能治之實。”于是以适知陳留縣,仍詔适留舊任,候見任官成資日交替。 己卯,詔:“河北東西、永興、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并依未分路以前通管兩路,其錢谷并听移用;除河北、陝西外,餘減判官一員。” 庚辰,遼主如春水。 先是相州論決劫盜三人死罪,行堂后官周清駁之,謂其徒二人當減等,鞫獄者為失入人死罪。事下大理,詳斷官竇苹、周孝恭白檢正劉奉世曰:“其徒手殺人,非失入也。”于是大理奏相州斷是。清執前議再駁,复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駁為是,大理不服。方爭論未決,會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繼貨詣大理,行財枉法。初,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駁之,懼得罪,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文彥博之子及甫,安民之姊子,吳充之婿也。安民以書召開云:“爾宜自來照管法司。”開竭其家資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与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為皇城司所奏,言繼三千餘緡賂大理。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与開書。諫官蔡确知安民与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詔移其獄御史台,從确請也。 辛巳,以翰林侍讀學士,寶文閣學士呂公著兼端明殿學士。 帝從容与論治道,遂及釋、老。公著問曰:“堯、舜知此道乎?”帝曰:“堯、逐步豈不知!”公著曰:“堯、舜雖知此,而惟以知人、安民為難,所以為堯、舜也。”帝又言唐太宗能以權智御臣下,對曰:“太宗之德,以能屈己從諫爾。”帝善其言。有欲复肉刑者,議取死囚試劓、刖。公著曰:“試之不死,則肉刑遂行矣。”乃止。夏人幽其主,將大舉討之。公著曰:“問罪之師,當先擇帥,苟未得人,不如勿舉。”及兵興,秦、晉民力大困,大臣不敢言,公著數白其害。 壬午,禮部言:“禘袷之外,親祠太廟,并以功臣配享。”從之。 詔:“常平錢谷當輸錢而愿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常平倉錢谷,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有所謂緩急闕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谷則歲丰量增价以糴,歲饑減時价糶之以賑饑。又听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錢谷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取留一半之餘。” 壬辰,樞密直學士孫固同知樞密院事。初,固言王安石不可為相。及新法行,數議事不合,出補外。至是帝思其先見,召知開封,遂大用之。 甲午,詔:“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歷為密。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复閏于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其所差講究新歷官等并罷,衛朴給路費錢二十千。”先是朴在熙宁初更造新歷,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詔朴集議,至是罷之。 遼賑東京饑。 丁酉,廢提點熙河蕃部司。 御史台、閤門言:“忌日神御殿行香,自今令群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上香跪爐。”從之。 己亥,太傅兼侍中曾公亮卒,年八十。帝臨哭,輟朝三日。贈太師、中書令。初謚忠獻,禮官劉摯駁曰:“公亮居三事,不聞荐一士,安得為忠!家累千金,未嘗濟一物,安得為獻!”眾莫能奪,改謚宣靖。及葬,御篆其碑首曰“兩朝顧命定策亞勳之碑”。公亮性吝嗇,殖貨至巨万。力荐王安石以間韓琦,持祿固寵,為世所譏。 庚子,日中有黑子。 癸卯,以曾公亮配享英宗廟庭。 二月,庚戌,濮國公宗誼薨。 辛亥,日本國通事僧仲回來貢方物。 知諫院蔡确同御史台鞫相州失入死罪。潘開事下御史獄,旬餘,所按与開封無异,乃詔确与御史同鞫。确以擊搏進,吳充素惡其為人。會充謁告,王珪奏用确,帝從之。 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集賢校理蔡承禧言:“陛下講義倉之法,使臣等奉行。今率以二碩而輸一斗,至為輕矣。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解几万。請自今歲下稅之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乃詔畿縣義倉事隸常平司。 甲寅,以邕州觀察使宗暉為淮康軍節度使,封濮國公。 乙丑,遼主駐埽獲野。 三月,癸未,廣南西路經略司乞教閱峒丁,從之。 乙未,御崇政殿閱諸軍。 丁酉,辰、沅猺賊寇邊州,州兵擊走之。 鄜延路經略呂惠卿言:“昨准朝旨,令延州西路同都巡檢策應環慶路,慶州東路巡檢策應鄜延路,遇賊大舉,聚入一路,更以主兵之官引兵策應;若本路自有兵事,令經略臨宜相度,以別將應援。臣竊謂虜興師動數十万,分犯二路,則所在皆賊,我安知其何出也!苟知我有策應之法,而欲攻鄜延,必見兵形于環慶,環慶告急,則鄜延起兵以應之;欲攻環慶,必見兵形于鄜延,鄜延告急,則環慶起兵以應之。少則不足以應敵,多則本路必見空虛無備之處。如此,非特我兵趨疾疲曳,有墮賊掩伏之虞,彼又將分兵搗虛以襲我矣。臣愚以為,諸路有兵事,其鄰路但當團集以為聲援,或且依條相度牽制,不必更立互相策應之法,免致臨事拘文,以犯兵家之忌。”詔鄜延路依奏,餘路別听指揮。或文言昔年劉平因救鄰道戰歿,自今宜罷鄰道援兵。環慶副總管林廣,以為諸道同力,乃國家制賊之長計,苟賊并兵寇一道而鄰道不救,雖古名將,亦無能為。劉平之敗,非援兵罪。于是互相策應之法得不廢。 夏,四月,乙巳,知諫院蔡确既被旨同御史台按潘開獄,遂收大理寺詳斷官竇苹、周孝恭等,枷縛暴于日中,凡五十七日,求其受賂事,皆無狀。中丞鄧潤甫夜聞掠囚聲,以為苹、孝恭等,其實它囚也。潤甫心非确所為慘刻,而力不能制。确引陳安民,置枷于前而問之。安民懼,即言嘗請求文乃甫,乃甫云“已白丞相,甚垂意”。丞相,指吳充也。确得其辭,喜,遽欲与潤甫登時,具奏充受請求枉法,潤甫止之。明日,泣甫在經筵,獨奏:“相州獄事甚微,大理實未嘗納賂。而蔡确深探其獄,支蔓不已。竇苹等皆朝士,榜掠身無完膚,皆銜冤自誣,乞早結正。”權監察御史里行上官均亦以為言,帝甚駭异。明日,确欲登對,至殿門,帝使人止之,不得前。手詔:“聞御史台勘相州法司頗失直,遣知諫院黃履、句當御藥院李舜舉引問證驗。” 履、舜舉至台,与潤甫、确等坐廡下,引囚于前,讀示款狀,令實則書實,虛則陳冤。前此确屢問,囚有變詞者,輒笞掠,及是囚不知其為詔使也,畏吏獄之酷,不敢不承,獨竇苹翻异。驗拷掠之痕則無之。履、舜舉還奏,帝頗不直潤甫等言。詔确、履及監察御史里行黃廉就台劾實,仍遣舜舉監之。 吳充言:“御史台鞫相州獄,連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書有嫌,乞免進呈,或送樞密院。”詔免充進呈及簽書,候案上,中書、樞密院同取旨。 乙卯,知諫院蔡确為右諫義大夫、權御史中丞。翰林學士兼侍讀、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落職,知撫州。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里行上官均責授光祿寺丞、知光澤縣。 先是帝別遣黃履、黃廉及李舜舉赴御史台鞫相州法司獄,确知帝意不直潤甫等,即具奏:“潤甫故造飛語以中傷臣,及欲動搖獄情,陰結執政,乞早賜罷斥。”帝始亦疑相州獄濫及無辜,遣使訊之,乃不盡如潤甫等所言,确從而攻之,故皆坐貶。确遷中丞,凡朝士系獄者,即令獄卒与之中室而處,同席而寢,飲食旋溷,共在一室。置大盆于前,凡饋食者,羹飯餅餌,悉投其中,以杓勻攬,分飼之如犬豕,置不問。故系者幸其得問,無罪不承。 癸亥,太白晝見。 己丑,封虢國公宗諤為豫章郡王。 戊辰,塞曹村決河,名其埽曰靈平。 初,熙宁十年,河決鄭州滎澤,文彥博言:“臣嘗奏德州河底淤淀,泄水稽滯,上流必至壅遏。又,河勢變移,四散漫流,兩岸俱被水患,若不預為經制,必溢魏、博、恩、澶等州之境。而都水略無施設,止固護東流北岸而已。适累年河流低下,官吏希省費之賞,未嘗增修堤岸,大名諸埽,皆可憂虞。謂如曹村一埽,自熙宁八年至今三年,雖每計春料當培低怯,而有司未嘗如約,此非天災,實人力不至也。今河朔、京東州縣,人被患者莫知其數,熬熬吁天,上垂圣念,而水官不能自訟,猶汲汲希賞。臣前論所陳,出于至誠,本圖補報,非敢微訐也。”至是決口始塞。 初議塞河也,故道湮而高,水不得下,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簽河入董固以護舊河,袤七十里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筑堤至龐家庄古堤,袤五十里二百步。詔樞密都承旨韓縝相視。縝言:“漲水沖刷新河,已成河道,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于河身創立生堤,枉費功力。惟增修新河,乃能經久。”詔可。 五月,甲戌朔,御文德殿視朝。 是日,曹村決口新堤成,河還北流。自閏正月丙戌首事,距此,凡用功一百九十餘万,材一千二百八十九万,錢、米各三十万,堤長一百一十四里。 庚辰,召輔臣觀麥于后苑。 丙戌,遼主駐散水原。 辛丑,詔右武衛大將軍、象州刺史克頌貸死,追毀出身以來告敕,鎖外宅;坐病狂毆妻劉死故也。 知宗正丞趙彥若言:“今宗正寺侍祠之外,專掌玉牒屬籍而不預荐士,竊恐職有未稱。謂宜具為條流,俾諸教官依國子監外官學例,為課試法,每遇秋賦,就宗正寺投狀鎖試,別立人數,頗示优异,著于格令,俾其競勸。賢者獲升,不肖自抑,一切之恩,分當裁損,必無觖望。夫親賢兼進,布列中外,以鎮安四海,為磐石之固,与愚知混淆,聚于一處,徒殫祿廩而無所事者,不可同日而語也。”事雖不行,時論是之。 六月,癸卯朔,日有食之。甲辰夜,東南有光燭地,大星出匏瓜,裂于內階,聲如雷。 甲寅,准布進良馬于遼。 辛酉,殿中丞陳安民等降謫有差。安民坐官相州与失入死罪,屬大理評事文及甫言于宰相吳充也。 初,蔡确勘是獄,欲鍛煉以傾充,詞連充子安持。時三司使李承之、戶部副使韓忠彥,皆帝所厚,忠彥琦子,而承之嘗為都檢正,确皆令囚引之。承之知之,數為帝言确險陂之情;帝意稍解,趣使結正。于是獄成,忠彥猶坐贖銅十斤。充上表乞罷相及闔門待罪者三四,帝趣遣中使召出,令視事。确屢率言事官登對,言安持當獲重譴,帝曰:“子弟為親識請托,不得已而應之,此亦常事,何足深罪!”卿輩但欲共攻吳充去之,此何意也?”以确所彈奏答刀還之,言者乃已。 秋,七月,癸酉朔,詳定禮文所乞罷南郊壇天皇大帝設位,詔弗許。又言:“古者帝牛必在滌三月,以致嚴洁。今既無滌宮系養之法,有司滌養不嚴,一切苟簡。欲下將作度修滌宮,具系養之法,飭所屬官司省視,委太常寺主簿一員閱察。”從之。 甲戌,遼諸路奏飯僧尼三十六万人。 辛巳,命西上閤門使、忠州團練使韓存寶經制瀘州納溪夷。 丁酉,御史黃廉言:“前歲科場逐經發解,人數不均,如別試所,治《詩》者十取四五,治《書》者才及其一。乞自今,于逐經內各取人分數,所貴均收所長,以專士習。”詔:“自今在京發解并南京考試,《詩》、《易》各取三分,《周禮》、《禮記》通取二分。” 又言:“國子監生員著述議論,盡得講官緒餘。將來逐官例差考試,竊恐去取之際,雖未必私徇,而于參校所長,多就己見,人情所不能免。如此,則外方疏遠之人偶不相合,遂致黜落,甚非朝廷兼收博采之意。乞將來止選近歲一科人為試官,或差近郡教授。”詔:“候差官日取旨。” 八月,癸卯,遼命有司決滯獄。 壬子,集賢殿修撰俞充為天章閣待制、知慶州。 王珪知帝欲伐夏,故奏乞用充為邊帥,使圖之,以迎合帝意。 戊午,以韓絳為建雄軍節度使。 九月,癸酉,交趾來貢。癸未,李乾德表乞還廣源等州,詔不許。 乙酉,以端明殿學士呂公著、樞密直學士薛向并同知樞密院事。向善商財,計算無遺策,然不能無病民,所上課間失實。時方尚功利,王安石從中主之,御史數有言,不听也,向以是益得展奮其業。至于論兵帝所,通暢明決,遂由文俗吏得大用。其事公著甚久,公著亦稍親之,議論亦頗相左右。 詔:“祀天地及配帝,并用特性。” 乙未,遼主駐藕絲淀。 庚子,五國部長貢于遼。 冬,十月,癸卯,遼參知政事劉伸出為保靜軍節度使。先是伸以戶部使受知于遼主,遼主謂宰相楊績曰:“當今群臣忠直,耶律玦、劉伸而已,然伸不及玦之剛介。”績拜賀曰:“何代無賢,世亂則獨善其身,主圣則兼善天下。陛下區分邪正,升黜分明,天下幸甚!”遼主又謂伸曰:“卿勿憚宰相。”伸對曰:“臣于耶律伊遜尚不畏,何宰相之畏!”伊遜聞而銜之,相与誹詆,遂外遷。玦亦出使于西北部,以酒疾卒。 丁未,重修都城畢工,周五十里。 己酉,詔袞州常以省錢修葺宣圣祠廟。 庚戌,定秋試諸軍賞格。 侍禁仵全死事,錄其弟宣為三班借職。 辛亥,韓存寶破瀘夷后城等十有三囤。 己未,權發遣興州羅觀乞頒義倉法于川峽四路,從之。 壬戌,軍器監言:“昨贊善大夫呂溫卿言:‘五路州軍近年增置壯城兵,雖有教閱指揮,而所習武藝全無實用。如大名府城圍四十餘里,砲手只有四人,其它挂搭、施放火藥、全火等人亦皆闕。蓋舊無教閱格,又無專點檢之官。今欲令諸州壯城兵,除修葺城櫓外,并輪上下兩番,教習守御,以十分為率,內留砲手三分,餘并習挂搭,施用拒守器械。仍籍所習匠名,每季委本州比試升降。’嘗下五路安撫司,而五路相度异同。本監今參酌,欲乞五路州軍壯城兵,遇無修城池樓櫓功料,即令安撫司以十分為率,三分令習砲,餘并習挂搭、拒守器械。其廣備十一作工匠,并均付五路准備差使及指教施用,三年一替。熙河路州軍亦依此。”從之。 又言:“溫卿謂‘朝廷差官制造澶州浮梁、火叉,其為防患不為不預。然恐万一寇至,以火筏、火船隨流而下,順風火熾,橋上容人不多,難以守御,不若別置戰艦以攻其后。乞造戰船二十艘,仍于澶州置黃河巡檢一員,擇河清兵五百,以捕黃河盜賊為名,習水戰以備不虞。’下大名府路安撫司相度。本司言:‘澶州界黃河,舊無巡檢。當北使路若增創戰船,竊慮張皇。欲止選河清兵百人為橋道水軍,令習熟船水,可使緩急御捍上流舟筏及裝駕戰艦。’本監欲依安撫司所陳。”從之。 癸亥,于闐來貢。 十一月,壬申,詳定禮文所言:“郊祀壇域當依儀注爇蕭,設三翕礡A撤去青繩。”又言:“郊祀天地席當以稿鞂,配帝以蒲越,撤去黃褥、緋褥。”又言:“享宗廟當用制幣及依儀注爇蕭。”又言:“遇雨望祀,當服祭服,仍設樂。”又言:“分獻官不當先期升壇,當依儀注。”又言:“《南郊式》,監祭、臨禮俱立于壇南,非是。請分監祭立于壇之西北,東向;監禮立于東北,西向。”又言:“景祐中裁定袞冕制度,巳与古合。今少府監進樣不應禮,請改用硃組為紘,玉笄、玉瑱以玄純,垂瑱以五采玉貫于五采藻為旒,以青、赤、白、黃、黑五色備為一玉,每一玉長一寸,前后二十四旒,垂而齊肩,其表里皆用繒。”又言:“服裳皆前三幅、后四幅,今以八幅為之,不殊前后。又,佩玉及綬并服章皆不如古制,當改正。”又言:“百官雖不執事,以朝服侍祠,非是。當并服祭服,如所考制度,修制五冕及爵弁服,各正冕弁之名。”又言:“天子六服,自敬冕而下,今既不親祠,廢而不用。”又言:“六冕并用赤舄。”又言:“景靈宮、太廟、南郊儀注,并云祀前三日,儀鸞司舖御坐黃道褥。黃道褥設于郊廟,非是。”詔道褥不設,餘皆從之。 乙酉,詳定禮文所言:“古者大帶,天子、諸侯、大夫、士采飾單合皆不同。今群臣助祭服,一以緋白羅為之,無等降之別。”又言:“中單亦殊不應禮,并乞据禮改正。”詔送禮院。 丁亥,遼禁士庶服用錦綺日月山龍之文。 己丑,命龍圖閣直學士宋敏求等詳定正旦御殿儀注。敏求遂上《朝會議》二篇,《令式》四十篇,詔頒行之。 回鶻遣使貢于遼。 庚寅,遼以南院樞密使耶律仲禧為廣德軍節度使,以耶律伊遜荐其可任也。仲禧偕伊遜鞫太子之獄,蔓引無辜,未嘗雪正,為公論所不与。伊遜既害太子,因為遼主言:“皇弟宋魏國王和囉噶之子淳,可為儲嗣。”群臣莫敢言。北院宣徽使蕭烏納及伊勒希巴蕭托輝諫曰:“舍嫡不立,是以國与人也。”遼主猶豫不決。時太子之子延禧及女延壽久寄食于蕭怀忠家,會宮中李氏進《挾谷歌文》,遼主感悟,召延禧及延壽,鞠養于宮中。 辛卯,遼錦州民張寶,四世同居,命其諸子為三班祗候。 戊戌,宰臣吳充、王珪、參知政事元絳,言功臣非古,始唐德宗多難之餘,乃有“奉天定難”之號,不應盛世猶襲陳跡,乞悉減罷;知樞密院馮京等繼以為請,遂詔管軍臣僚以下至諸軍班銜內帶功臣者并罷。 十二月,甲辰,二府奏事,語及淤田之利,帝曰:“大河源深流長,皆山川膏腴滲漉,故灌溉民田,可以變斥鹵為肥沃也。” 丙午,日中有黑子如李。 丙辰,詔:“青州民王贇貸死,刺配鄰州牢城。” 初,贇父九思,為楊五儿毆迫,自縊死。贇才七歲,嘗欲复仇,而以幼未能。至是一十九歲,以槍刺五儿,斷其頭及手祭父墓,乃自首。法當斬,帝以贇殺仇祭父,又自歸罪,可矜故也。 丁卯,遼以北院樞密副使耶律瑞知北院樞密使事。 帝每憤遼人倔強,慨然有恢复幽燕之志,御景福殿庫,聚金帛為兵費。是年,始更庫名,自制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凡三十二庫。后集羡贏,又揭以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余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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