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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夫有天地焉,有人物焉,樹司牧以君臨,懸政教而成務,莫不擬乾坤之大象,稟中和以建极,揆影響之幽賾,成律呂之精微。是用范圍百度,財成万品。昔者淳古葦籥,創睹人籟之源,女媧笙簧,仍昭鳳律之首。后圣廣業,稽古彌崇,伶倫含少,乃擅比竹之工,虞舜昭華,方傳刻玉之美。是以《書》稱:“葉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又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七始詠,以出納五言。”此皆候金常而列管,憑璇璣以運鈞,統三极之元,紀七衡之響,可以作樂崇德,殷荐上帝。故能動天地,感鬼神,和人心,移風俗,考得失,徵成敗者也。粵在夏、商,無聞改作。其于《周禮》,曲同則“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以為樂器。”景王鑄鐘,問律于泠州鳩,對曰:“夫律者,所以立鈞出度。”鈞有五,則權衡規矩准繩咸備。故《詩》曰:“尹氏太師,執國之鈞,天子是裨,俾眾不迷”是也。太史公《律書》云:“王者制事立物,法度軌則,一稟于六律,為万事之本。其于兵械,尤所重焉。故云:‘望敵知吉凶,聞聲效胜負。”百王不易之道也。” 及秦氏滅學,其道浸微。漢室初興,丞相張蒼,首言音律,未能審備。孝武帝創置協律之官,司馬遷言律呂相生之次詳矣。及王莽之際,考論音律,劉歆條奏,班固因志之。蔡邕又記建武以后言律呂者,司馬紹統采而續之。炎歷將終,而天下大亂,樂工散亡,器法湮滅。魏武始獲杜夔,使定音律,夔依當時尺度,權備典章。及晉武受命,遵而不革。至泰始十年,光祿大夫荀勖,奏造新度,更鑄律呂。元康中,勖子籓复嗣其事。未及成功,屬永嘉之亂,中朝典章,咸沒于石勒。及帝南遷,皇度草昧,禮容樂器,掃地皆盡。雖稍加采掇,而多所淪胥,終于恭、安,竟不能備。宋錢樂之衍京房六十律,更增為三百六十,梁博士沈重,述其名數。后魏、周、齊,時有論者。今依班志,編錄五代聲律度量,以志于篇云。 《漢志》言律,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衡權。自魏、晉已降,代有沿革。今列其增損之要云。 ○備數 五數者,一、十、百、千、万也。《傳》曰:“物生而后有象,滋而后有數。”是以言律者,云數起于建子,黃鐘之律,始一,而每辰三之,歷九辰至酉,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而五數備成,以為律法。又參之,終亥,凡歷十二辰,得十有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辰數該矣,以為律積。以成法除該積,得九寸,即黃鐘宮律之長也。此則數因律起,律以數成,故可歷管万事,綜核气象。其算用竹,廣二分,長三寸,正策三廉,積二百一十六枚,成六觚,乾之策也。負策四廉,積一百四十四枚,成方,坤之策也。觚方皆經十二,天地之大數也。是故探賾索隱,鉤深致遠,莫不用焉。一、十、百、千、万,所同由也。律、度、量、衡、歷、率,其別用也。故体有長短,檢之以度,則不失毫厘;物有多少,受之以器,則不失圭撮;量有輕重,平之以權衡,則不失黍絲;聲有清濁,協之以律呂,則不失宮商;三光運行,紀以歷數,則不差晷刻;事物糅見,御之以率,則不乖其本。故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 夫所謂率者,有九流焉:一曰方田,以御田疇界域。二曰栗米,以御交質變易。三曰衰分,以御貴賤廩稅。四曰少廣,以御積冪方圓。五曰商功,以御功程積實。六曰均輸,以御遠近勞費。七曰盈肭,以御隱雜互見。八曰方程,以御錯糅正負。九曰句股,以御高深廣遠。皆乘以散之,除以聚之,齊同以通之,今有以貫之。則算數之方,盡于斯矣。 古之九數,圓周率三,圓徑率一,其術疏舛。自劉歆、張衡、劉徽、王蕃、皮延宗之徒,各設新率,未臻折衷。宋末,南徐州從事史祖沖之,更開密法,以圓徑一億為一丈,圓周盈數三丈一尺四寸一分五厘九毫二秒七忽,朒數三丈一尺四寸一分五厘九毫二秒六忽,正數在盈朒二限之間。密率,圓徑一百一十三,圓周三百五十五。約率,圓徑七,周二十二。又設開差冪,開差立,兼以正圓參之。指要精密,算氏之最者也。所著之書,名為《綴術》,學官莫能究其深奧,是故廢而不理。 ○和聲 傳稱黃帝命伶倫斷竹,長三寸九分,而吹以為黃鐘之宮,曰含少。次制十二管,以听鳳鳴,以別十二律,此雌雄之聲,以分律呂。上下相生,因黃鐘為始。《虞書》云:“葉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夏禹受命,以聲為律,以身為度。《周禮》,樂器以十二律為之度數。司馬遷《律書》云:“黃鐘長八寸七分之一,太簇長七寸七分二,林鐘長五寸七分三,應鐘長四寸三分二。”此樂之三始,十二律之本末也。班固、司馬彪《律志》:“黃鐘長九寸,聲最濁;太簇長八寸;林鐘長六寸;應鐘長四寸七分四厘強,聲最清。”鄭玄《禮·月令注》、蔡邕《月令章句》及杜夔、荀勖等所論,雖尺有增損,而十二律之寸數并同。《漢志》京房又以隔八相生,一始自黃鐘,終于中呂,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黃鐘,不滿九寸,謂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于南事,更增四十八律,以為六十。其依行在辰,上生包育,隔九編于冬至之后。分焉、遲內,其數遂減應鐘之清。宋元嘉中,太史錢樂之因京房南事之余,引而伸之,更為三百律,終于安運,長四寸四分有奇。總合舊為三百六十律。日當一管,宮徵旋韻,各以次從。何承天《立法制議》云:“上下相生,三分損益其一,蓋是古人簡易之法。猶如古歷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后人改制,皆不同焉。而京房不悟,謬為六十。”承天更設新率,則從中呂還得黃鐘,十二旋宮,聲韻無失。黃鐘長九寸,太簇長八寸二厘,林鐘長六寸一厘,應鐘長四寸七分九厘強。其中呂上生所益之分,還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复十二辰參之數。 梁初,因晉、宋及齊,無所改制。其后武帝作《鐘律緯》,論前代得失。其略云: 案律呂,京、馬、鄭、蔡,至蕤賓,并上生大呂;而班固《律歷志》,至蕤賓,仍以次下生。若從班義,夾鐘唯長三寸七分有奇。律若過促,則夾鐘之聲成一調,中呂复去調半,是過于無調。仲春孟夏,正相長養,其气舒緩,不容短促。求聲索實,班義為乖。鄭玄又以陰陽六位,次第相生。若如玄義,陰陽相逐生者,止是升陽,其降陽复將何寄?就筮數而論,乾主甲壬而左行,坤主乙癸而右行,故陰陽得有升降之義。陰陽從行者,真性也,六位升降者,象數也。今鄭乃執象數以配真性,故言比而理窮。云九六相生,了不釋十二气所以相通,鄭之不思,亦已明矣。 案京房六十,准依法推,乃自無差。但律呂所得,或五或六,此一不例也。而分焉上生,乃复遲內上生盛變,盛變仍复上生分居,此二不例也。房妙盡陰陽,其當有以,若非深理難求,便是傳者不習。 比敕詳求,莫能辨正。聊以余日,試推其旨,參校舊器,及古夾鐘玉律,更制新尺,以證分毫,制為四器,名之為通。四器弦間九尺,臨岳高一寸二分。黃鐘之弦二百七十絲,長九尺,以次三分損益其一,以生十二律之弦絲數及弦長。各以律本所建之月,五行生王,終始之音,相次之理,為其名義,名之為通。通施三弦,傳推月气,悉無差舛。即以夾鐘玉律命之,則還相中。 又制為十二笛,以寫通聲。其夾鐘笛十二調,以飲玉律,又不差异。山謙之《記》云:“殿前三鐘,悉是周景王所鑄無射也。”遣樂官以今無射新笛飲,不相中。以夷則笛飲,則聲韻合和。端門外鐘,亦案其銘題,定皆夷則。其西廂一鐘,天監中移度東。以今笛飲,乃中南呂。驗其鐫刻,乃是太簇,則下今笛二調。重敕太樂丞斯宣達,令更推校,鐘定有鑿處,表里皆然。借訪舊識,乃是宋泰始中,使張永鑿之,去銅既多,故其調嘽下。以推求鐘律,便可得而見也。宋武平中原,使將軍陳傾致三鐘,小大中各一。則今之太极殿前二鐘,端門外一鐘是也。案西鐘銘則云“清廟撞鐘”,秦無清廟,此周制明矣。又一銘云“太簇鐘徵”,則林鐘宮所施也。京房推用,似有由也。檢題既無秦、漢年代,直云夷則、太簇,則非秦、漢明矣。古人性質,故作僮仆字,則題而言,彌驗非近。且夫驗聲改政,則五音六律,非可差舛。工守其音,儒執其文,歷年永久,隔而不通。無論樂奏,求之多缺,假使具存,亦不可用。周頌漢歌,各敘功德,豈容复施后王,以濫名實?今率詳論,以言所見,并詔百司,以求厥中。 未及改制,遇侯景亂。陳氏制度,亦無改作。 西魏廢帝元年,周文攝政。又詔尚書蘇綽詳正音律。綽時得宋尺,以定諸管,草創未就會閔帝受禪,政由冢宰,方有齊寇,事竟不行。后掘太倉,得古玉斗,按以造律及衡,其事又多湮沒。 至開皇初,詔太常牛弘議定律呂。于是博征學者,序論其法,又未能決。遇平江右,得陳氏律管十有二枚,并以付弘。遣曉音律者陳山陽太守毛爽及太樂令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气,作《律譜》。時爽年老,以白衣見高祖,授淮州刺史,辭不赴官。因遣協律郎祖孝孫就其受法。弘又取此管,吹而定聲。既天下一統,异代器物,皆集樂府,曉音律者,頗議考核,以定鐘律。更造樂器,以被《皇夏》十四曲,高祖与朝賢听之,曰:“此聲滔滔和雅,令人舒緩。” 然万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行不滅。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重。用金尺則兵,用木尺則喪,用土尺則亂,用水尺則律呂合調,天下和平。魏及周、齊,貪布帛長度,故用土尺。今此樂聲,是用水尺。江東尺短于土,長于水。俗間不知者,見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詔施用水尺律樂,其前代金石,并鑄毀之,以息物議。 至仁壽四年,劉焯上啟于東宮,論張胄玄歷,兼論律呂。其大旨曰:“樂主于音,音定于律,音不以律,不可克諧,度律均鐘,于是乎在。但律終小呂,數复黃鐘,舊計未精,終不复始。故漢代京房,妄為六十,而宋代錢樂之更為三百六十。考禮詮次,豈有得然,化未移風,將恐由此。匪直長短失于其差,亦自管圍乖于其數。又尺寸意定,莫能詳考,既亂管弦,亦舛度量。焯皆校定,庶有明發。”其黃鐘管六十三為實,以次每律減三分,以七為寸法。約之,得黃鐘長九寸,太簇長八寸一分四厘,林鐘長六寸,應鐘長四寸二分八厘七分之四。其年,高祖崩,煬帝初登,未遑改作,事遂寢廢。其書亦亡。大業二年,乃詔改用梁表律調鐘磬八音之器,比之前代,最為合古。其制度文議,并毛爽舊律,并在江都淪喪。 ○律管圍容黍 《漢志》云:“黃鐘圍九分,林鐘圍六分,太簇圍八分。”《續志》及鄭玄并云:“十二律空,皆徑三分,圍九分。”后魏安丰王依班固《志》,林鐘空圍六分,及太簇空圍八分,作律吹之,不合黃鐘商徵之聲。皆空圍九分,乃与均鐘器合。開皇九年平陳后,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參考古律度,各依時代,制其黃鐘之管,俱徑三分,長九寸。度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圓徑長短,与度而差,故容黍不同。今列其數云。 晉前尺黃鐘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黃鐘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黃鐘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黃鐘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黃鐘籥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黃鐘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后魏前尺黃鐘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后周玉尺黃鐘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后魏中尺黃鐘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后魏后尺黃鐘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東魏尺黃鐘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万寶常水尺律母黃鐘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鐵尺律黃鐘副別者,其長短及口空之圍徑并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 ○侯气 后齊神武霸府田曹參軍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候气,仰觀云色。嘗与人對語,即指天曰:“孟春之气至矣。”人往驗管,而飛灰已應。每月所候,言皆無爽。又為輪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測二十四气。每一气感,則一扇自動,他扇并住,与管灰相應,若符契焉。 開皇九年平陳后,高祖遣毛爽及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气。依古,于三重密屋之內,以木為案,十有二具。每取律呂之管,隨十二辰位,置于案上,而以土埋之,上平于地,中實葭莩之灰,以輕緹素覆律口。每其月气至,与律冥符,則灰飛沖素,蔂出于外。而气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气即應;或至中下旬間,气始應者;或灰飛出,三五夜而盡;或終一月,才飛少許者。高祖异之,以問牛弘。弘對曰:“灰飛半出為和气,吹灰全出為猛气,吹灰不能出為衰气。和气應者其政平,猛气應者其臣縱,衰气應者其君暴。”高祖駁之曰:“臣縱君暴,其政不平,非月別而有异也。今十二月律,于一歲內應并不同。安得暴君縱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對。令爽等草定其法。爽因稽諸故實,以著于篇,名曰《律譜》。其略云: 臣爽按,黃帝遣伶倫氏取竹于婺悃式A听鳳阿閣之下,始造十二律焉。乃致天地气應,是則數之始也。陽管為律,陰管為呂,其气以候四時,其數以紀万物。云隸首作數,蓋律之本也。夫一、十、百、千、万、億、兆者,引而申焉,歷度量衡,出其中矣。故有虞氏用律和聲,鄒衍改之,以定五始。正朔服色,亦由斯而別也。夏正則人,殷正則地,周正則天。孔子曰:“吾得夏時焉。”謂得气數之要矣。 漢初興也,而張蒼定律,乃推五胜之法,以為水德。實因戰國官失其守,后秦滅學,其道浸微,蒼補綴之,未獲詳究。及孝武創制,乃置協律之官,用李延年以為都尉,頗解新聲變曲,未達音律之源,故其服色不得而定也。至于元帝,自曉音律,郎官京房,亦達其妙,因使韋玄成等雜試問房。房自敘云:“學焦延壽,用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乃還相為宮之正法也。”于后劉歆典領條奏,著其始末,理漸研精。班氏《漢志》,盡歆所出也,司馬彪《志》,并房所出也。 至于后漢,尺度稍長。魏代杜夔,亦制律呂,以之候气,灰悉不飛。晉光祿大夫荀勖,得古銅管,校夔所制,長古四分,方知不調,事由其誤。乃依《周禮》,更造古尺,用之定管,聲韻始調。 左晉之后,漸又訛謬。至梁武帝時,猶有汲冢玉律,宋蒼梧時,鑽為橫吹,然其長短厚薄,大体具存。臣先入栖誠,學算于祖晛瞴A問律于何承天,沈研三紀,頗達其妙。后為太常丞,典司樂職,乃取玉管及宋太史尺,并以聞奏。詔付大匠,依樣制管。自斯以后,律又飛灰。侯景之亂,臣兄喜于太樂得之。后陳宣帝詣荊州為質,俄遇梁元帝敗,喜沒于周。适欲上聞,陳武帝立,遂又以十二管衍為六十律,私侯气序,并有徵應。至太建時,喜為吏部尚書,欲以聞奏。會宣帝崩,后主嗣立,出喜為永嘉內史,遂留家內,貽諸子孫。陳亡之際,竟并遺失。 今正十二管在太樂者,陽下生陰,始于黃鐘,陰上生陽,終于中呂,而一歲之气,畢于此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于南事。六十律候,畢于此矣。仲冬之月,律中黃鐘。黃鐘者,首于冬至,陽之始也。應天之數而長九寸,十一月气至,則黃鐘之律應,所以宣養六气,緝和九德也。自此之后,并用京房律准,長短宮徵,次日而用。凡十二律,各有所攝,引而申之,至于六十。亦由八卦衍而重之,以為六十四也。相生者相變。始黃鐘之管,下生林鐘,以陽生陰,故變也。相攝者相通。如中呂之管,攝于物應,以母權子。故相變者,异時而各應,相通者,同月而繼應。應有早晚者,非正律气,乃子律相感,寄母中應也。 其律,大業末于江都淪喪。 ○律直日 宋錢樂之因京房南事之余,更生三百律。至梁博士沈重鐘《律議》曰:“《易》以三百六十策當期之日,此律歷之數也。《淮南子》云:‘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律歷之數,天地之道也。’此則自古而然矣。”重乃依《淮南》本數,用京房之術求之,得三百六十律。各因月之本律,以為一部。以一部律數為母,以一中气所有日為子,以母命子,隨所多少,各一律所建日辰分數也。以之分配七音,則建日冬至之聲,黃鐘為宮,太簇為商,林鐘為徵,南呂為羽,姑洗為角,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五音七聲,于斯和備。其次日建律,皆依次類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亦以次從。以考聲徵气,辨識時序,万類所宜,各順其節。自黃鐘終于壯進,一百五十律,皆三分損一以下生。自依行終于億兆,二百九律,皆三分益一以上生。唯安運一律為終,不生。其數皆取黃鐘之實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為本,以九三為法,各除其實,得寸分及小分,余皆委之。即各其律之長也。修其律部,則上生下生宮徵之次也。今略其名次云。 黃鐘: 包育 含微 帝德 廣運 下濟 克終 執始 握鑒 持樞 黃中 通圣潛升 殷普 景盛 滋萌 光被 咸亨 乃文 乃圣 微陽 分動 生气 云繁郁湮 升引 屯結 開元 質未 人愛昧 逋建 玄中 玉燭 調風 右黃鐘一部,三十四律。每律直三十四分日之三十一 大呂: 荄動 始贊 大有 坤元 輔時 匡弼 分否 又繁 唯微 棄望 庶几執義 秉強 陵陰 侶陽 識沈 緝熙 知道 适時 權變 少出 阿衡 同云承明善述 休光 右大呂一部,二十七律。每律直一日及二十七分日之三 太簇: 未知 其己 義建 亭毒 條風 湊始 時息 達生 匏奏 初角 少陽柔橈 商音 屈齊 扶弱 承齊 動植 咸擢 兼山 止速 隨期 龍躍 勾芒調序青要 結萼 延敷 刑晉 辨秩 東作 贊揚 顯滯 俶落 右太簇一部,三十四律。 ○夾鐘 明庶 協侶 陰贊 風從 布政 万化 開時 震德 乘條 芬芳 散朗淑气 風馳 佚喜 幹党 四隙 种生 恣性 逍遙 仁威 爭南 旭旦 晨朝生遂群分 洁新 右夾鐘一部,二十七律。 姑洗: 南授 怀來 考神 方顯 攜角 洗陳 變虞 擢穎 嘉气 始升 卿云媚岭 疏道 路時 日旅 實沈 炎風 首節 柔條 方結 刑始 方齊 物華革荑茂實 登明 壯進下生安運 依行上生包育少選 道從 硃黻揚庭 含貞 右姑洗一部,三十四律。 中呂: 硃明 啟運 景風 初緩 羽物 斯奮 南中 离春 率農 有程 南訛敬致 相趣 內貞 硃草 含輝 屈軼 曜疇 巳气 清和 物應 戒Q 荒落 貞軫 天庭 祚周 右中呂一部,二十七律。 蕤賓: 南事京房終律 謐靜 則選 布萼 滿羸 潛動 盛變 賓安 怀遠聲暨 軌同 海水 息沴 离躬 安壯 崇明 遠眺 升中 鳳翥 朝陽 制時瑞通 鶉火 乂次 高焰 其煌。 右蕤賓一部,二十七律。 林鐘: 謙侍 崇德 循道 方壯 陰升 靡慝 去滅 華銷 朋慶 云布 均任仰成 寬中 安度 德均 無蹇 禮溢 智深 任肅 純恪 歸嘉 美音 溫風候節蓂華 繡岭 物無 否与 景口 曜井 日煥 重輪 財華 右林鐘一部,三十四律。 夷則: 升商 清爽 气精 陰德 白藏 御敘 鮮刑 貞克 金天 劉獮 會道歸仁 陰侶 去南 陽消 柔辛 延乙 和庚 靡卉 荑晉 分積 孔修 九德咸藎僉惟 俾乂 右夷則一部,二十七律。 南呂: 白呂 捐秀 敦實 素風 勁物 酋稔 結躬 肥遁 羸中 晟陰 抗節威遠 有截 歸期 中德 王猷 允塞 蓐收 撙轡 搖落 未印 質隨 分滿道心貞堅 蓄止 歸藏 夷汗 均義 悅使 亡勞 九有 光賁 右南呂一部,三十四律。 無射: 思沖 怀謙 恭儉 休老 恤農 銷祥 閉奄 降婁 藏邃 日在 旋春閹藏 明奎 鄰齊 軌眾 大蓄 嗇斂 下濟 息肩 無邊 期保 延年 秋深野色玄月 澄天 右無射一部,二十七律。 應鐘: 分焉 祖微 据始 功成 乂定 靜謐 遲內 無為 而乂 姑射 凝晦動寂 應徵 未育 万机 万壽 無疆 地久 天長 修复 遲時 方制 無休九野八荒 億兆 安運 右應鐘一部,二十八律。 ○審度 《史記》曰:“夏禹以身為度,以聲為律。”《禮記》曰:“丈夫布手為尺。”《周官》云:“璧羡起度。”鄭司農云:“羡,長也。此璧徑尺,以起度量。”《易緯通卦驗》:“十馬尾為一分。”《淮南子》云:“秋分而禾緌定,緌定而禾熟。律數十二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緌者,禾穗芒也。《說苑》云:“度量權衡以粟生,一粟為一分。”《孫子算術》云:“蚕所生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厘,十厘為分。”此皆起度之源,其文舛互。唯《漢志》:“度者,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十丈為一引,而五度審矣。”后之作者,又憑此說,以律度量衡,并因秬黍散為諸法,其率可通故也。黍有大小之差,年有丰耗之异,前代量校,每有不同,又俗傳訛替,漸致增損。今略諸代尺度一十五等,并异同之說如左。 一、周尺 《漢志》王莽時劉歆銅斛尺。 后漢建武銅尺。 晉泰始十年荀勖律尺,為晉前尺。 祖沖之所傳銅尺。 徐廣、徐爰、王隱等《晉書》云:“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勖校太樂八音,不和,始知為后漢至魏,尺長于古四分有余。勖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以尺量古器,与本銘尺寸無差。又汲郡盜發魏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鐘磬,与新律聲韻暗同。于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鐘,吹新律命之,皆應。”梁武《鐘律緯》云:“祖沖之所傳銅尺,其銘曰:‘晉泰始十年,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姑洗微強,西京望臬微弱,其余与此尺同。’銘八十二字。此尺者,勖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雷次宗、何胤之二人作《鐘律圖》,所載荀勖校量古尺文,与此銘同。而蕭吉樂譜,謂為梁朝所考七品,謬也。今以此尺為本,以校諸代尺”云。 二、晉田父玉尺 梁法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厘。 《世說》稱,有田父于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勖試以校尺,所造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梁武帝《鐘律緯稱》,主衣從上相承,有周時銅尺一枚,古玉律八枚。檢主衣周尺,東昏用為章信,尺不复存。玉律一囗蕭,余定七枚夾鐘,有昔題刻。乃制為尺,以相參驗。取細毫中黍,積次詶定,今之最為詳密,長祖沖之尺校半分。以新尺制為四器,名為通。又依新尺為笛,以命古鐘,按刻夷則,以笛命飲和韻,夷則定合。案此兩尺長短近同。 三、梁表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厘一毫有奇。 蕭吉云:“出于《司馬法》。梁朝刻其度于影表,以測影。”案此即奉朝請祖晛磼珘滼y銅主影表者也。經陳滅入朝。大業中,議以合古,乃用之調律,以制鐘磬等八音樂器。 四、漢官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晉時始平掘地得古銅尺。 蕭吉《樂譜》云:“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史奚景于泠道縣舜廟下得玉律,度為此尺。”傅暢《晉諸公贊》云:“葛勖造鐘律,時人并稱其精密,唯陳留阮咸,譏其聲高。后始平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以校荀勖今尺,短校四分。時人以咸為解。”此兩尺長短近同。 五、魏尺 杜夔所用調律,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厘。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云,王莽時劉歆斛尺,弱于今尺四分五厘,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五厘。即晉荀勖所云“杜夔尺長于今尺四分半”是也。 六、晉后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厘。 蕭吉云,晉氏江東所用。 七、后魏前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厘。 八、中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 九、后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即開皇官尺及后周市尺 后周市尺,比玉尺一尺九分三厘。 開皇官尺,即鐵尺,一尺二寸。 此后魏初及東西分國,后周未用玉尺之前,雜用此等尺。 甄鸞《算術》云:“周朝市尺,得玉尺九分二厘。”或傳梁時有志公道人作此尺,寄入周朝;云与多須老翁。周太祖及隋高祖,各自以為謂己。周朝人間行用。及開皇初,著令以為官尺,百司用之,終于仁壽。大業中,人間或私用之。 十、東后魏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此是魏中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廣為尺,齊朝因而用之。魏收《魏史·律歷志》云:“公孫崇永平中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尋太常卿劉芳受詔修樂,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一分。三家紛競,久不能決。大和十九年高祖詔,以一黍之廣,用成分体,九十之黍,黃鐘之長,以定銅尺。有司奏從前詔,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迄武定未有論律者。” 十一、蔡邕銅籥尺 后周玉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 從上相承,有銅籥一,以銀錯題,其銘曰:“籥,黃鐘之宮,長九寸,空圍九分,容秬黍一千二百粒,稱重十二銖,兩之為一合。三分損益,轉生十二律。”祖孝孫云:“相承傳是蔡邕銅籥。” 后周武帝保定中,詔遣大宗伯盧景宣、上党公長孫紹遠、岐國公斛斯徵等,累黍造尺,從橫不定。后因修倉掘地,得古玉斗,以為正器,据斗造律度量衡。因用此尺,大赦,改元天和,百司行用,終于大象之末。其律黃鐘,与蔡邕古籥同。 十二、宋氏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錢樂之渾天儀尺。 后周鐵尺。 開皇初調鐘律尺及平陳后調鐘律水尺。 此宋代人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与晉后尺及梁時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依近。當由人間恆用,增損訛替之所致也。周建德六年平齊后,即以此同律度量,頒于天下。其后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曰: 竊惟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校得衷。謹尋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用為前周之尺。驗其長短,与宋尺符同,即以調鐘律,并用均田度地。今以上党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歷志》度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于黃鐘之律,須撼乃容。若以中者累尺,雖复小稀,實于黃鐘之律,不動而滿。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于鐵尺,終有一會。且上党之黍,有异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用之為量,定不徒然。正以時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异,取黍大小,未必得中。案許慎解,秬黍体大,本异于常。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賓籥之外,才剩十余,此恐圍徑或差,造律未妙。就如撼動取滿,論理亦通。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儀,尺度無舛。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明先王制法,索隱鉤深,以律計分,義無差异。《漢書·食貨志》云:“黃金方寸,其重一斤。”今鑄金校驗,鐵尺為近。依文据理,符會處多。且平齊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為定,彌合時宜。至于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既有剩,實复不滿。尋訪古今,恐不可用。其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彌复不容,据律調聲,必致高急。且八音克諧,明王盛范,同律度量,哲后通規。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用鐵尺,于理為便。 未及詳定,高祖受終,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久議不決。既平陳,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夏舊聲,雖隨俗改變,大体猶是古法。”祖孝孫云:“平陳后,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尺。” 十三、開皇十年万寶常所造律呂水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八分六厘。 今太樂庫及內出銅律一部,是万寶常所造,名水尺律。說稱其黃鐘律當鐵尺南呂倍聲。南呂,黃鐘羽也,故謂之水尺律。 十四、雜尺 趙劉曜渾天儀土圭尺,長于梁法尺四分三厘,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 長于梁法尺六分三厘、于劉曜渾儀尺二分,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厘。梁武《鐘律緯》云:“宋武平中原,送渾天儀土圭,云是張衡所作。驗渾儀銘題,是光初四年鑄,土圭是光初八年作。并是劉曜所制,非張衡也。制以為尺,長今新尺四分三厘,短俗間尺二分。”新尺謂梁法尺也。 ○嘉量 《周禮》,蠙氏“為量,釜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釜;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重一鈞。其聲中黃鐘。概而不稅。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极。嘉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后,茲器維則。”《春秋左氏傳》曰:“齊舊四量,豆、區、釜、鐘。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六斗四升也。“釜十則鐘”,六十四斗也。鄭玄以為方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祖沖之以算術考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方尺而圓其外,減傍一厘八毫,共徑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寸。菽荅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据精粗為率,使价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以米斛為正,則同于《漢志》。《孫子算術》曰:六粟為圭,十圭為秒,十秒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應勳曰:“圭者自然之形,陰陽之始。四圭為撮。”孟康曰:“六十四黍為圭。”《漢志》曰:“量者,籥、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黃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旁有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狀似爵,以縻爵祿。上三下二,參天兩地。圓而函方,左一右二,陰陽之象也。圓象規,其重二鈞,備气物之數,各万有一千五百二十也。聲中黃鐘,始于黃鐘而反覆焉。”其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祖沖之以圓率考之,此斛當徑一尺四寸三分六厘一毫九秒二忽,庣旁一分九毫有奇。劉歆庣旁少一厘四毫有奇,歆數術不精之所致也。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之三。王莽銅斛于今尺為深九寸五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以徽術計之,于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此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梁、陳依古。齊以古升五升為一斗。 后周武帝“保定元年辛巳五月,晉國造倉,獲古玉斗。暨五年乙酉冬十月,詔改制銅律度,遂致中和。累黍積龠,同茲玉量,与衡度無差。准為銅升,用頒天下。內徑七寸一分,深二寸八分,重七斤八兩。天和二年丁亥,正月癸酉朔,十五日戊子校定,移地官府為式。”此銅升之銘也。其玉升銘曰:“維大周保定元年,歲在重光,月旅蕤賓,晉國之有司,修繕倉廩,獲古玉升,形制典正,若古之嘉量。太師晉國公以聞,敕納于天府。暨五年歲在協洽,皇帝乃詔稽准繩,考灰律,不失圭撮,不差累黍。遂熔金寫之,用頒天下,以合太平權衡度量。”今若以數計之,玉升積玉尺一百一十寸八分有奇,斛積一千一百八五分七厘三毫九秒。又甄鸞《算術》云:“玉升一升,得官斗一升三合四勺。“此玉升大而官斗小也。以數計之,甄鸞所据后周官斗,積玉尺九十七寸有奇,斛積九百七十七寸有奇。后周玉斗并副金錯銅斗及建德六年金錯題銅斗,實同以秬黍定量。以玉稱權之,一升之實,皆重六斤十三兩。 開皇以古斗三升為一升。大業初,依复古斗。 ○衡權 衡者,平也;權者,重也。衡所以任權而鈞物平輕重也。其道如底,以見准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折見矩。其在天也,佐助璇璣,斟酌建指,以齊七政,故曰玉衡。權者,銖、兩、斤、鈞、石也,以秤物平施,知輕重也。古有黍、R、錘、錙、鐶、鉤、鋝、鎰之目,歷代差變,其詳未聞。《前志》曰:權本起于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五權謹矣。其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其余大小之差,以輕重為宜。圜而環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亡端,終而复始,亡窮已也。權与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准。准正則衡平而鈞權矣。是為五則,備于鈞器,以為大范。案《趙書》,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圓石,狀如水碓。其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有辛氏造。”續咸議是王莽時物。后魏景明中,并州人王顯達獻古銅權一枚,上銘八十一字。其銘云:律權石,重四鈞。”又云:“黃帝初祖,德匝于虞。虞帝始祖,德匝于新。歲在大梁,龍集戊辰。戊辰直定,天命有人。据土德受,正號即真。改正建丑,長壽隆崇。同律度量衡,稽當前人。龍在己巳,歲次實沈,初班天下,万國永遵。子子孫孫,享傳億年。”此亦王莽所制也。其時太樂令公孫崇依《漢志》先修稱尺,及見此權,以新稱稱之,重一百二十斤。新稱与權,合若符契。于是付崇調樂。孝文時,一依《漢志》作斗尺。 梁、陳依古稱。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中,依复古秤。 ------------------ 國學网站獨家推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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