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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錄王國嫡庶之次,及諸宗室親屬遠近,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當髡以上,先上諸宗正,宗正以聞,乃報決。 [一]丞一人,比千石。 注[一]胡廣曰:“又歲一治諸王世譜差序秩第。”漢官曰:“員吏四十一人,其六人四科,一人二百石,四人百石,三人佐,六人騎吏,二人法家,十八人學事,一人官醫。” 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本注曰:其余屬吏增減無常。[一] 注[一]漢官曰:“主簿一人,秩六百石。仆一人,秩六百石。私府長一人,秩六百石。家丞一人,三百石。直吏三人,從官二人。”東觀書曰:“其主薨無子,置傅一人守其家。” 右屬宗正。本注曰:中興省都司空令、丞。[一] 注[一]如淳曰:“主罪人。” 大司農,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諸錢谷金帛諸貨幣。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谷簿,其逋未畢,各具別之。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足。[一]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藏。[二] 注[一]漢*(書)**[官]*曰:“員吏百六十四人,其十八人四科,九人斗食,十六人二百石,文學二十人百石,二十五人佐,七十五人學事,一人官醫。” 注[二]古今注曰“建初七年七月,為大司農置丞一人,秩千石,別主帑藏”,則部丞應是而秩不同。應劭漢官秩亦云二千石。 太倉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受郡國傳漕谷。[一]丞一人。 注[一]漢官曰:“員吏九十九人。” 平准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知物賈,主練染,作采色。[一]丞一人。 注[一]漢官曰:“員吏百九十人。” 導官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舂御米,及作干糒。導,擇也。[一]丞一人。 注[一]漢官曰:“晨吏百一十二人。” Uc右屬大司農。本注曰:郡國鹽官、鐵官本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一]又有廩犧令,六百石,掌祭祀犧牲鴈鶩之屬。[二]及雒陽巿長、[三]滎陽敖倉官,中興皆屬河南尹。 余均輸等皆省。[四] 注[一]魏志曰:“曹公置典農中郎將,秩二千石。典農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農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別而少,為校尉丞。” 注[二]漢官曰:“丞一人,三百石。員吏四十人,其十一人斗食,十七人佐,七人學事,五人守學事,皆河南屬縣給吏者。” 注[三]漢官曰:“巿長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二百石,明法補。員吏三十六人,十三人百石嗇夫,十一人斗食,十二人佐。又有鐐棹丞,三百石,別治中水官,主水渠,在馬巿東,有員吏六人。” 注[四]均輸者,前書孟康注曰:“謂諸當所有輸于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賈,官更于他處貨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鹽鐵論:“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開委府于京師,以籠貨物,賤則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利,故曰平准。准平則民不失職,均輸則民不劬勞,故平准、均輸,所以平万物而便百姓也。’文學曰:‘古之賦稅于民也,因其所工,不求所拙。農人納其獲,工女效其織。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買貨物以便上求。閒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留難与之為巿。吏之所入非獨齊、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閒之所為耳。行奸賣平,農民重苦,必苦女工茧稅,未見輸之均也。縣官猥發,闔門□巿,即万民并收。并收則物騰躍,騰躍則商賈利。自巿則吏容奸,豪吏富商,積貨儲物,以待其急,輕賈奸吏,收以取貴,未見准之平也。蓋古之均輸,所以齊勞逸而便貢輸,非以為利而賈万物也。’”王隆小學漢官篇曰:“調均報度,輸漕委輸。”胡廣注曰:“邊郡諸官請調者,皆為調均報給之也。以水通輸曰漕。委,積也。郡國所積聚金帛貨賄,隨時輸送諸司農,曰委輸,以供國用。”前書又有都內籍田令、丞,斡官、鐵巿兩長、丞,郡國諸倉農監六十五官長、丞,皆屬之。 少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中服御諸物,衣服寶貨珍膳之屬。[一] 丞一人,比千石。 注[一]漢官曰:“員吏三十四人,其一人四科,一人二百石,五人百石,四人斗*(石)**[食]*,三人佐,六人騎吏,十三人學事,一人官醫。少者小也,小故稱少府。王者以租稅為公用,山澤陂池之稅以供王之私用。古皆作小府”。漢官儀曰:“田租、芻□以給經用,凶年,山澤魚鹽巿稅少府以給私用也。” 太醫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諸醫。[一]藥丞、方丞各一人。本注曰:藥丞主藥。方丞主藥方。 注[一]漢官曰:“員醫二百九十三人,員吏十九人。” 太官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御飲食。[一]左丞、甘丞、湯官丞、果丞各一人。本注曰:左丞主飲食。甘丞主膳具。湯官丞主酒。果丞主果。[二] 注[一]漢官曰:“員吏六十九人,衛士三十八人。”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漢制,太官令秩千石。丞四人,秩四百石”,不与志同。 注[二]荀綽云:“甘丞掌諸甘肥。果丞別在外諸果菜茹。” 守宮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御紙筆墨,及尚書財用諸物及封泥。[一]丞一人。[二] 注[一]漢官曰:“員吏六十九人。” 注[二]漢官曰:“外官丞二百石,公府吏府也。” 上林苑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苑中禽獸。頗有民居,皆主之。捕得其獸送太官。[一]丞、尉各一人。 注[一]漢官曰:“員吏五十八人。”案桓帝又置鴻德苑令。 侍中,比二千石。[一]本注曰:無員。掌侍左右,贊導觿事,顧問應對。法駕出,則多識者一人參乘,余皆騎在乘輿車后。本有仆射一人,中興轉為祭酒,或置或否。[二] 注[一]漢官秩云千石。周禮“太仆”,干寶注曰:“若漢侍中。” 注[二]蔡質漢儀曰:“侍中、常伯,選舊儒高德,博學淵懿。仰占俯視,切問近對,喻旨公卿,上殿稱制,參乘佩璽秉□。員本八人,陪見舊在尚書令、仆射下,尚書上;今官出入禁中,更在尚書下。司隸校尉見侍中,執板揖,河南尹亦如之。又侍中舊与中官俱止禁中,武帝時,侍中莽何羅挾刃謀逆,由是侍中出禁外,有事乃入,畢即出。王莽秉政,侍中复入,与中官共止。章帝元和中,侍中郭舉与后宮通,拔佩刀惊上,舉伏誅,侍中由是复出外。” 中常侍,千石。本注曰:宦者,無員。后增秩比二千石。掌侍左右,從入內宮,贊導內觿事,顧問應對給事。 黃門侍郎,六百石。本注曰:無員。掌侍從左右,給事中,關通中外。及諸王朝見于殿上,引王就坐。[一] 注[一]漢舊儀曰:“黃門郎屬黃門令,日暮入對青□門拜,名曰夕郎。”宮閣簿青□門在南宮。衛*(瓘)**[權]*注吳都賦曰:“青□,戶邊青鏤也。一曰天子門內有眉,格再重,里青畫曰□。”獻帝起居注曰:“帝初即位,初置侍中、給事黃門侍郎,員各六人,出入禁中,近侍帷幄,省尚書事。改給事黃門侍郎為侍中侍郎,去給事黃門之號,旋复复故。舊侍中、黃門侍郎以在中宮者,不与近密交政。誅黃門后,侍中、侍郎出入禁闈,机事頗露,由是王允乃奏比尚書,不得出入,不通賓客,自此始也。”又曰:“諸奄人官,悉以議郎、郎中稱,秩如故。諸署令兩梁冠,陛殿上,得召都官從事已下。” 小黃門,六百石。[本注曰]:宦者,無員。掌侍左右,受尚書事。上在內宮,關通中外,及中宮已下觿事。諸公主及王太妃等有疾苦,則使問之。 黃門令一人,六百石。[一]本注曰:宦者。主省中諸宦者。[二]丞、從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從丞主出入從。 注[一]董巴曰:“禁門曰黃闥,以中人主之,故號曰黃門令。” 注[二]漢官曰:“員吏十八人。” 黃門署長、畫室署長、玉堂署長各一人。丙署長七人。皆四百石,黃綬。本注曰:宦者。各主中宮別處。 中黃門□從仆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中黃門□從。居則宿衛,直守門戶;出則騎從,夾乘輿車。 中黃門,比百石。本注曰:宦者,無員。后增比三百石。掌給事禁中。 掖庭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掌后宮貴人采女事。[一]左右丞、暴室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暴室丞主中婦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其皇后、貴人有罪,亦就此室。 注[一]漢官曰:“吏從官百六十七人,待詔五人,員吏十人。” 永巷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典官婢侍使。[一]丞一人。本注曰:宦者。[二] 注[一]漢官曰:“員吏六人,吏從官三十四人。” 注[二]漢官曰:“右丞一人,暴室一人。” 御府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典官婢作中衣服及補浣之屬。[一]丞、織室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二]。 注[一]漢官曰:“員吏七人,吏從官三十人。” 注[二]漢官曰:“右丞一人。” 祠祀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典中諸小祠祀。[一]丞一人。本注曰:宦者。 注[一]漢官曰:“從官吏八人,騶仆射一人,家巫八人。” 鉤盾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典諸近池苑囿游觀之處[一]。丞、永安丞各一人,三百石。本注曰:宦者。永安,北宮東北別小宮名,有園觀。苑中丞、果丞、鴻池丞、南園丞各一人,二百石。本注曰:苑中丞主苑中离宮。果丞主果園。鴻池,池名,在雒陽東二十里。南園在雒水南。[二]濯龍監、[三]直里監各一人,四百石。本注曰:濯龍亦園名,近北宮。直里亦園名也,在雒陽城西南角。 注[一]漢官曰:“吏從官四十人,員吏四十八人。” 注[二]漢官曰:“又有署一人,胡熟監一人。”案本紀,桓帝又置顯陽苑丞。 注[三]應劭漢官秩曰:“秩六百石。” 中藏府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中幣帛金銀諸貨物。[一]丞一人。 注[一]漢官曰:“員吏十三人,吏從官六人。” 內者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宮]*中布張諸*(衣)**[褻]*物。[一]左右丞各一人。 注[一]漢官曰:“從官錄事一人,員吏十九人。” 尚方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上手工作御刀□諸好器物。[一]丞一人。 注[一]漢官曰:“員吏十三人,吏從官六人。” 尚書令一人,千石。本注曰:承秦所置,[一]武帝用宦者,更為中書謁者令,成帝用士人,复故。掌凡選署及奏下尚書曹文書觿事。[二] 注[一]荀綽晉百官表注曰:“唐、虞官也。詩云‘仲山甫王之喉舌’,蓋謂此人。” 注[二]蔡質漢儀曰:“故公為之者,朝會*(不)*[下]陛奏事,增秩二千石,故自佩銅印墨綬。” 尚書仆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署尚書事,令不在則奏下觿事。[一] 注[一]蔡質漢儀曰:“仆射主封門,掌授廩假錢谷。凡三公、列卿、將、大夫、五營校尉行复道中,遇尚書仆射、左右丞郎、御史中丞、侍御史,皆避車豫相回避。衛士傳不得迕台官,台官過后乃得去。”臣昭案:獻帝分置左、右仆射,建安四年以榮邵為尚書左仆射是也。獻帝起居注曰:“邵卒官,贈執金吾。” 尚書六人,六百石。本注曰:成帝初置尚書四人,[一]分為四曹:[二]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三]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二千石事;[四]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四]客曹尚書主外國夷狄事。[六]世祖承遵,后分二千石曹,又分客曹為南主客曹、北主客曹,[七]凡六曹。[八]左右丞各一人,四百石。本注曰:掌錄文書期會。左丞主吏民章報及騶伯史。[九]右丞假署印綬,及紙筆墨諸財用庫藏。[一0]侍郎三十六人,四百石。本注曰:一曹有六人,主作文書起草。[一一]令史十八人,二百石。本注曰:曹有三,主書。后增劇曹三人,合二十一人。 [一二] 注[一]韋昭曰:“尚,奉也。” 注[二]漢舊儀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斷獄。”蔡質漢儀曰:“典天下歲盡集課事。三公尚書二人,典三公文書。吏曹尚書典選舉齋祀,屬三公曹。靈帝末,梁鵠為選部尚書。” 注[三]蔡質漢儀曰:“主常侍黃門御史事,世祖改曰吏曹。” 注[四]漢舊儀曰:“亦云主刺史。”蔡質漢儀曰:“掌中*(郎)**[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眚。” 注[五]蔡質漢舊儀曰:“典繕治功作,監池、苑、囿、盜賊事。” 注[六]尚書:“龍作納言,出入帝命。”應劭曰:“今尚書官,王之喉舌。” 注[七]蔡質漢儀曰:“天子出獵,駕,御府曹郎屬之。” 注[八]周禮天官有司會,鄭玄曰“若今尚書”。 注[九]蔡質漢儀曰:“總典台中綱紀,無所不統。” 注[一0]蔡質漢儀曰:“右丞与仆射對掌授廩假錢谷,与左丞無所不統。凡中宮漏夜盡,鼓鳴則起,鐘鳴則息。衛士甲乙徼相傳,甲夜畢,傳乙夜,相傳盡五更。衛士傳言五更,未明三刻后,雞鳴,衛士踵丞郎趨嚴上台,不畜宮中雞,汝南出雞鳴,衛士候朱爵門外,專傳雞鳴于宮中。”應劭曰:“楚歌,今雞鳴歌也。”晉太康地道記曰:“后漢固始、鮦陽、公安、細陽四縣衛士,習此曲于闕下歌之,今雞鳴是也。” 注[一一]蔡質漢儀曰:“尚書郎初從三署詣台試,初上台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客曹郎主治羌胡事,劇遷二千石或刺史,其公遷為縣令,秩滿自占縣去,詔書賜錢三万与三台祖餞,余官則否。治嚴一月,准謁公卿陵廟乃發。御史中丞遇尚書丞、郎,避車執板住揖,丞、郎坐車舉手禮之,車過遠乃去。尚書言左右丞,敢告知如詔書律令。郎見左右丞,對揖無敬,稱曰左右君。丞、郎見尚書,執板對揖,稱曰明時。見令、仆射,執板拜,朝賀對揖。” 注[一二]古今注曰:“永元三年七月,增尚書令史員。功滿未嘗犯禁者,以補小縣,墨綬。”蔡質曰:“皆選蘭台、符節上稱簡精練有吏能為之。”決錄注曰: “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缺補之,世祖始改用孝廉為郎,以孝廉丁邯補焉。邯稱病不就。詔問:‘實病?羞為郎乎?’對曰:‘臣實不病,恥以孝廉為令史職耳!’世祖怒曰:‘虎賁滅頭杖之數十。’詔曰:‘欲為郎不?’邯曰:‘能殺臣者陛下,不能為郎者臣。’中詔遣出,竟不為郎。邯字叔春,京兆陽陵人也。有高節,正直不撓,后拜汾陰令,治有名多,遷漢中太守。妻弟為公孫述將,收妻送南鄭獄,免冠徒跣自陳。詔曰:‘漢中太守妻乃系南鄭獄,誰當搔其背垢者? 懸牛頭,賣馬脯,盜跖行,孔子語。以邯服罪,且邯一妻,冠履勿謝。’治有异,卒于官。” 符節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為符節台率,主符節事。凡遣使掌授節。尚符璽郎中四人。本注曰:舊二人在中,主璽及虎符、竹符之半者。[一]符節令史,二百石。本注曰:掌書。[二] 注[一]漢官曰:“當得明法律郎。”周禮掌節有虎節、龍節,皆金也。干寶注曰: “漢之銅虎符,則其制也。”周禮又曰:“以英蕩輔之。”干寶曰:“英,刻書也。蕩,竹箭也。刻而書其所使之事,以助三節之信,則漢之竹使符者,亦取則于故事也。” 注[二]魏氏春秋曰:“中平六年,始复節上赤葆。” 御史中丞一人,千石。本注曰:御史大夫之丞也。舊別監御史在殿中,密舉非法。[一]及御史大夫轉為司空,因別留中,為御史台率,[二]后又屬少府。治書侍御史二人,六百石。本注曰:掌選明法律者為之。凡天下諸讞疑事,掌以法律當其是非。[三]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察舉非法,受公卿腢吏奏事,有違失舉劾之。凡郊廟之祠及大朝會、大封拜,則*(一)*[二]人監威儀,有違失則劾奏。[四] 注[一]周禮:“*[小宰]*掌建邦之宮刑,以主治王宮之政令。”干寶注曰:“若御史中丞。” 注[二]風俗通曰:“尚書、御史台,皆以官蒼頭為吏,主賦舍,凡守其門戶。” 蔡質漢儀曰:“丞,故二千石為之,或選侍御史高第,執憲中司,朝會獨坐,內掌蘭台,督諸州刺史,糾察百寮,出為二千石。”魏志曰:“建安置御史大夫,不領中丞,置長史一人。” 注[三]蔡質漢儀曰:“選御史高第補之。”胡廣曰:“孝宣感路溫舒言,秋季后請讞。時帝幸宣室,齋居而決事,令侍御史二人治書,御史起此。后因別置,冠法冠,秩百石,有印綬,与符節郎共平廷尉奏事,罪當輕重。”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惠帝以后,無所平治,備位而已。” 注[四]蔡質漢儀曰:“其二人者更直。執法省中者,皆糾察百官,督州郡。公法府掾屬高第補之。初稱守,滿歲拜真,出治劇為刺史、二千石,平遷補令。見中丞,執板揖。” 蘭台令史,六百石。本注曰:掌奏及印工文書。 Uc右屬少府。本注曰:職屬少府者,自太醫、上林凡四官。自侍中至御史,皆以文屬焉。承秦,凡山澤陂池之稅,名曰禁錢,屬少府。世祖改屬司農,考工轉屬太仆,都水屬郡國。孝武帝初置水衡都尉,秩比二千石,別主上林苑有离宮燕休之處,世祖省之,并其職于少府。每立秋貙劉之日,輒暫置水衡都尉,事訖乃罷之。少府本六丞,省五。又省湯官、織室令,置丞。又省上林十池監,胞人長丞,宦者、昆台、[一]佽飛[二]三令,二十一丞。又省水衡屬官令、長、丞、尉二十余人。章和以下,中官稍廣,加嘗藥、太官、御者、鉤盾、尚方、考工、別作監,皆六百石,宦者為之,轉為兼副,或省,故錄本官。[三] 注[一]昆台本名甘泉居室,武帝改。 注[二]佽飛本名左弋,武帝改。 注[三]蔡質漢儀曰:“少府符著出見都官從事,持板。都官從事入少府見符著,持板。”漢官目錄曰:“右三卿,司空所部。” 校勘記 三五八九頁九行從官二人按:汲本“二”作“三”,孫輯本漢官同。 三五九0頁四行漢*(書)**[官]*曰校補引柳從辰說,謂“書”當作“官”,諸本皆未正。今据改。 三五九0頁六行亦云二千石按:此承上文“秩千石”而言,“二”字疑衍。 三五九0頁一二行導官令宋書百官志“導官令”下引司馬相如封禪書“導一莖六穗于庖”,史記司馬相如傳“導”作“遲”。按:說文云“遲,遲米也,從禾道聲。司馬相如曰‘遲一莖六穗’也”。是“導官令”之“導”當從禾作“遲”。 三五九一頁一0行准平則民不失職按:校補謂“准平”殿本注作“平准”,与今本鹽鐵論合。 三五九一頁一三行必苦女工茧稅按:校補謂“茧稅”今本鹽鐵論作“再稅”。 三五九一頁一七行斡官鐵市兩長丞汲本、殿本“斡”作“干”。按:漢書百官表作“斡”,注如淳曰:“斡音莞,或作‘干’,干,主也。” 三五九二頁三行四人斗*(石)**[食]*据汲本、殿本改。 三五九三頁二行上林苑令一人按:此与下“主苑中禽獸”兩“苑”字,原皆作“菀”,菀苑本通,然以下“苑中丞”等之“苑”,皆不作“菀”,今改歸一律。 注同。 三五九三頁五行本注曰無員按: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案朱穆傳,言漢家舊典,置侍中、中常侍各一人,黃門侍郎一人。宦者傳永平中始置員數,中常侍四人,小黃門十人,自明帝迄乎延平,其員稍增,中常侍至有十人,小黃門二十人。 此志于侍中、中常侍、黃門侍郎、小黃門皆云無員,亦未深考耳。 三五九三頁一三行顧問應對給事按:“給事”二字應移入下行“黃門侍郎”上,說詳下。 三五九三頁一四行黃門侍郎按:沉家本謂應作“給事黃門侍郎”。“給事”二字誤在前一行之末。宋志云“漢東京曰給事黃門侍郎”,此其證也。隋煬帝時始去“給事”之名,見隋志。 三五九三頁一四行朝見于殿上按:汲本、殿本“上”作“中”。 三五九四頁六行*[本注曰]*宦者無員据殿本補。 三五九四頁一二行皆四百石黃綬按:集解引錢大昕說,謂“黃綬”二字疑衍,公卿以下綬制已見輿服志,不應單出此條。 三五九五頁四行典官婢侍使按:校補謂“侍使”當依周禮酒人注作“侍史”。 三五九六頁八行掌*[宮]*中布張諸*(衣)**[□]*物据漢書宣帝紀注引續漢書志補改。按:集解引惠棟說,謂黃圖引續漢書曰“掌宮中步帳□物”,宣帝紀亦引作“□物”,誤作“衣”也。校補引錢大昕說,謂宣帝紀注亦引作“掌宮中”,知志文“掌”下亦脫“宮”字。 三五九六頁九行從官錄事一人按:汲本、殿本“錄事”作“祿士”,孫輯漢官同。 三五九六頁一三行奏下尚書曹文書觿事按:汲本無“曹”字。 三五九六頁一五行朝會*(不)**[下]*陛奏事集解引惠棟說,謂以漢官儀、漢官典職校之,乃下陛奏事,“下”訛“不”。今据改。 三五九七頁四行成帝初置尚書四人按:集解引惠棟說,謂“成帝”當作“武帝”。 應劭漢官儀云尚書四員,武帝置,成帝加一為五。有三公曹,主斷獄。世祖分為六曹,并一令一仆,謂之八座。又引李祖楙說,謂前書成帝建武四年,初置尚書五人,中以一人為仆射。注云四人,別仆射言。 三五九七頁七行左右丞各一人按:左右丞与下侍郎原皆提行,校補謂左右丞、侍郎皆尚書官屬,不應提行。今從之。 三五九七頁八行侍郎三十六人按:集解引惠棟說,謂一作“三十五人”,一作“三十四人”。 三五九七頁一五行掌中*(郎)*[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眚按:集解本据通典改“郎”為“都”,今從之。 三五九九頁七行干寶注曰按:“干”原作“于”,徑据集解本改,下同。 三五九九頁七行以英蕩輔之按:“蕩”周禮作“簜”。 三五九九頁一五行則*(一)*[二]人監威儀据汲本、殿本改。 三五九九頁一六行周禮[小宰]掌建邦之宮刑据集解引惠棟說補。 三六00頁一行主賦舍按:汲本“賦”作“賊”。 三六00頁一行或選侍御史高第按:汲本、殿本“選”作“遷”,疑誤,下注引漢儀“選御史高第補之”,可證。 三六00頁四行令侍御史二人治書御史起此按:“御史起此”上疑脫“治書”二字。 ------------------ YOUTH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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